农商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商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商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用途明确、方式约定、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农商行原则上应设立责任独立的贷款支付审核部门(岗位),保持工作的独立性。支付审核岗由办贷网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营业经理)共同兼任。

第五条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一)网点负责人负责审核:

1、贷款合同约定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2、受托支付申请或提款申请用途的真实性。

(二)主管会计(营业经理)负责审核:

1、支付方式的合规性;

2、自主支付金额、用途和贷款合同约定条款的一致性。

第三章支付方式

第六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农商行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农商行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农商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八条受托支付的范围:

(一)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单笔支付金额标准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自行合理制定;

3、农商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笔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收购的除外)、单笔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商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存款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条自主支付的范围:

(一)支付规定金额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为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个人;

(三)不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账户开立与使用

第十一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时,合同双方约定须设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可不约定专用账户。农商行要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贷款用途要详细登记信贷管理系统,确保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