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标准编写基本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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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1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X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XXX年XXX月XXX日发布。
本标准从XXX年XXX月X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XXX公司技术设备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XXXXX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公司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公司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则及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公司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5 标准编号规则
5.1标准编号规则
标准的编号由6部分组成。具体化规定如下:
a) 企业标准代号;
b) 公司代号;
c) 单位代号;
d) 部分代号;
e) 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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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年代号。
5.1.1企业标准代号用“Q”表示。
5.1.2公司代号用“XXXX”表示。
5.1.3单位代号在公司代号后空一格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代号见表1。
5.1.4部分代号在单位代号后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表2为部分代号表,表中规定了各部分标准的内容。
在使用部分号时,各单位不强求使用表中的所有部分代号。
表2 部分代号表
5.1.5顺序号在部分号后,在“-”后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5.1.6年代号用批准年份的公元年号,在“-”后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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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型式如下:
Q /XXXX XX XX -XXX -2014
年代号
顺序号
部分代号
单位代号
公司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示例:公司某标准编号为Q/DLDY 3506-025-2014。
其中35表示车辆分公司,06表示岗位职责,025为顺序号,2014为年代号。
5.2二级单位标准编号规则
各单位可在公司企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二级标准。单位内部二级标准编号同样由6部分组成,与企业标准编号只在“部分代号”有所变化,将“部分代号”用“部门代号”代替,并放入括号中以示区分,其余部分编号相同。各单位下属部门的“部门代号”由各单位自行定义。
示例:某单位二级标准编号为Q/DLDY 35(06)-025-2014。
其中35表示车辆分公司,(06)表示车辆分公司XX车间,此代号由车辆分公司自行定义,025为顺序号,2014为年代号。
6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6.1排版与版式设置
6.1.1幅面
标准幅面均为A4幅面,上下左右边距均为25毫米,每行字数约为45字。标准页眉为20毫米,页脚为17毫米。标准章、条的编号和标题为五号黑体,标准内容为五号宋体(见表4,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标准正文行距选用固定值16磅,无网络格。标准编号奇、偶数页分别在页眉右、左侧,用五号黑体。标准页码奇、偶数页分别在页右、左侧,用小五号宋体。
6.1.2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
在每项标准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从1开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6.1.3条
条是章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第一层次的条(例如5.1、5.2等)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例如5.1.1、5.1.2等),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例如5.1.1.1.1.1、5.1.1.1.1.2等)。
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5章的条文中,如果没有5.2条,就不应设5.1条。
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
处理。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7.1有标题,则7.2 也应有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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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
6.1.5表
条文中插入表时,表要有表题、表编号和表头,表题可写可不写,但在同一标准中要统一,插入表页面不够时可另起一页加续表,续表必须有表头。
6.1.6条文的注和示例
条文的注和示例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
注和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注明“注”。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注,应标明“注1:”、“注2:”、“注3:”等。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应在示例的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示例,应标明“示例1:”、“示例2:”、“示例3:”等。
6.1.7条文的注脚
条文的脚注用来提供附加信息,应尽量少用脚注。条文的脚注不应包含要求。
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脚注和条文之间用一条细实线分开,细实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置于页面左侧。
通常应使用或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脚注编号。全文中脚注应连续编号,即:1)、2)、3)等。
6.1.8列项
标准中如需列项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个句子(见示例1);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分行列举的各项来完成(见示例2)。列项中的项如果需要识别,应使用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在各项之前进行标示。在字母编号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一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若干分项,则应使用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在各项之前进行标示。
示例1:
下列各仪器不需要开关:
a)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功耗不超过10w的仪器;
b)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使用2min,测得功耗不超过50w的仪器;
c) 用于连续运转的仪器。
示例2:
仪器中的振动可能产生于:
a) 转动部件的不平衡;
b) 机座的轻微变形;
c) 滚动轴承;
d) 气动负载。
6.2单独标准的内容划分
表3给出了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并列出了每个要素所允许的内容。
一项标准不一定包括表3中的所有技术要素,技术要素的内容及其顺序根据所制定的标准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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