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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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测绘违法案列

十大测绘违法案列

一、日本国某公民在新疆塔城地区非法测绘案2010年2月20日,新疆塔城地区测绘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某日本公民携带手持GPS接收机在塔城地区进行测绘活动,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1月31日至2月18日,该日本公民以旅游、环境考察为名,使用手持测量型GPS接收机采集我国境内地理信息坐标598个,其中588个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涉及塔城地区军事管理区的有85个。

该日本国公民的测绘活动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一次性测绘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0年3月5日,塔城地区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该日本国公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测绘行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擅自复制涉密测绘成果案2010年10月13日,桂林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擅自复制1:1万涉密地形图,并在非涉密电脑内存储大量涉密地形图,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有关部门当即对涉密地图及电脑作出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了解情况后,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以来,擅自复制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领用的131幅地形图,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

2010年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市某中学擅自生产加工登载未送审地图案2010年4月,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上海市某中学擅自加工印制《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

地图审核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地图应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出行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出于商业、政治等目的,部分地图应用存在不准确、不规范、甚至误导用户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地图审核管理制度,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的和意义地图审核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监督和管理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地图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其主要目的包括:1.提高地图应用的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服务。

2.消除不合理、不准确、误导性地图信息的影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3.规范地图产业的发展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审核管理制度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地图信息审核标准地图信息审核标准是指在地图应用中标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新性、规范性等方面所需要符合的要求。

在制定审核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地理信息、行业标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地图信息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含有虚假、夸张或误导性信息。

2.地图信息必须规范,遵循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错误或违法信息。

3.地图信息必须更新及时,应动态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

2.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地图信息审核程序包括审核的时间、审核的人员和审核的流程等,通常包括:1.地图信息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2.围绕审核标准制定相关的审核流程,确定审核所需的时间和工作流程。

3.地图信息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相应的审核报告。

3.地图信息审核内容地图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地图数据、地图标注、地图功能、地图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1.地图数据审核,包括地图精度、标尺、比例尺、坐标系等方面的审核。

2.地图标注审核,包括地名、路名、建筑物、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审核。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范围由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

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

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林地使用权的除外。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日期:2003-3-20执行日期:2003-5-1生效日期:1900-1-12003年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

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省外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来我省进行与我省区域相关的地图编制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业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本省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18•【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1994年7月1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水面、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地图管理条例解读

地图管理条例解读

地图管理条例解读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6地图管理条例解读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2016地图管理条例解读国务院今日公布新通过的《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图绘制需送审简单地图除外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并且,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着标注审图号。

根据条例规定,审核地图的有权机关包括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入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此外,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地图禁止显示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商服务器应在境内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相关内容,如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条例还特别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如果互联网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也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如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能处达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 引言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征用、供地、承包、出租、转让等。

3. 土地征用管理3.1 征地规划- 3.1.1 征地规划范围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进行划定,确保征地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3.1.2 征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地的占用面积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 3.1.3 征地规划应明确征地的用途和时间限制,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 3.2.1 征地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3.2.2 征地决定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向公众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3.2.3 征地补偿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3.3 土地征用补偿- 3.3.1 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补偿费、过渡费等,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 3.3.2 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被征地产权人的实际损失和劳动成果,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4. 土地供地管理4.1 供地计划- 4.1.1 供地计划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 4.1.2 供地计划应明确土地用途、供地面积、供地时间等内容。

- 4.2.1 供地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 4.2.2 供地方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4.3 供地审批- 4.3.1 供地审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供地活动的合法性。

- 4.3.2 供地审批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 土地承包管理5.1 承包合同- 5.1.1 承包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使用方式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 5.1.2 承包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琼府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测绘局、省委宣传部、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四日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海南测绘局、省委宣传部、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二00五年七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和2005年4月26日全国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公民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版图尊严,正确使用中国地图和海南省地图,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取缔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等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全民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守护图上山河——海南测绘地理信息

守护图上山河——海南测绘地理信息

守护图上山河◎ 刘陈佳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地反映国家主权范围,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高度重视地图管理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地图监管和服务,从加强公开地图审核、丰富标准地图服务、创新版图意识宣传、细化地图市场监管等方面,努力开拓海南地图管理工作新局面。

优化审核服务提高地图审核效率地图审核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确保地图内容符合国家规定和主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通过实施线上全流程、全过程服务和疫情不停审等一系列措施优化地图审核服务。

该局全力推进地图审核流程线上化,地图送审材料可通过邮寄、线上提交,对于简单的地图仅需提交电子版,且地图审核批准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真正做到“不见面审批”“一次都不用跑”,高效便捷地完成地图审核全部流程。

地图审核员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向送审者及时反馈送审材料、地图修改、行政审批等内容,审核效率显著提高。

目前,3至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一般地图审核件的行政审批,对于紧急使用的地图即送即审。

据了解,“地图是否送审”已被纳入海南省政府主动公开文件审核的必要条件。

海南省政府发文文稿审核事项里明确了主动公开文件涉及地图应征求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意见并出具地图审核批准书,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部门对地图审核重要性的认识。

在优化地图审核服务的同时,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认真把好地图审核关。

今年4月,受自然资源部委托,海南开始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地图审核,委托审核的地图主要是世界地图和全国地图。

该局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委托事宜,加强地图审核员业务能力培训,履行好审图职责,确保不让“问题地图”流入市场。

丰富标准地图提升公众国家版图意识水平如果说地图审核是为地图安全把好关、地图市场监管是堵漏洞,那么丰富标准地图就是供“活水”,更好地满足公众实际需求。

在日常地图管理工作中,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主动引导公众使用标准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8【实施日期】1998.12.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第四条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需要通过变更行政区划来解决边界争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下列已明确划定的行政区域边界,必须严格遵守:(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二)由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商定或者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区界线。

第六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边界争议。

第七条省民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八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一)国务院(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及附图或者边界线地形图;(二)省人民政府、建省前海南政府(含海南行政公署、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海南地区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下同)批准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线地图;(三)《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四)1977年至1978年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和广东省测绘局联合出版的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图;(五)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含建省前海南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决定等)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V1

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V1

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V1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而海南省作为一座热带岛屿,不仅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同时也面临着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滥用的问题。

为了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海南省政府发布了《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围绕着省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展开,其中包括:1. 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省级储备土地应当划定在耕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基础设施配套用地等区域。

同时,储备土地应当依法管理,保持土地的原有状态,不得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物,避免出现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滥用的现象。

2. 储备土地的利用方式:在临时利用期间,可以将储备土地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公共项目中。

在利用过程中,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3. 储备土地的监测和评估: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的合理管理和利用,必须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土地资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意义与建议该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加强对海南省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该办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推进储备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同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管理,为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地图作为一种重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员工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对相关单位在地图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1.1 地图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地图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地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监督检查地图的实施情况等。

1.2 地图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调度等工作,并协助地图管理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

1.3 地图专家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地图的技术支持、专业指导、培训等工作。

1.4 各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密切配合地图管理委员会和地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参与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等工作。

二、地图日常管理制度内容2.1 地图的制作和更新: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制作和更新各类地图,保证地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2 地图的维护和保管: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对地图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地图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并确保地图的安全保管。

2.3 地图的使用规定:公司应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规范地图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保证地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4 地图的调度管理:地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地图的调度工作,确保地图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2.5 地图的培训和宣传: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地图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地图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2.6 地图的监督检查:地图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地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7 地图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公司应不断完善地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地图管理体系,确保地图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三、地图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3.1 地图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研究地图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地图使用规定、审查地图更新情况等。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一、为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公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应当遵守本规范。

海图的内容表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四、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绘制。

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变更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的公告为准。

五、中国全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以南;2.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有区别时,用相应陆地国界线符号绘出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3.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无区别或者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时,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可不表示(表示邻国海岸线或者界线的地图除外)。

(二)中国全图除了表示大陆、海南岛、台湾岛外,还应当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重要岛屿;南海诸岛以附图形式表示时,中国地图主图的南边应当绘出海南岛的最南端。

(三)地图上表示的内容不得影响中国领土的完整表达,不得压盖重要岛屿等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六、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一)南海诸岛地图的四至范围是:东面绘出菲律宾的马尼拉,西面绘出越南的河内,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北回归线以南的部分,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对于不表示国外邻区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

(二)海南省地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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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20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
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

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省外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来我省进行与我省区域相关的地图编制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业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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