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体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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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讲话稿

职务犯罪讲话稿

职务犯罪讲话稿尊敬的各位来宾、领导和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向大家发表一篇关于职务犯罪的讲话。

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威胁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也给组织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机。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职务犯罪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

只有通过集思广益,形成共识,才能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保障我们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职务犯罪,指的是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

其严重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和政治道德,破坏了公众对政府和组织的信任。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不分行业和领域;二是利益驱动,腐败行为常常是源于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三是损害巨大,职务犯罪对社会带来的损害是巨大的,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民权益的受损,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那么,为何职务犯罪如此泛滥?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当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贪腐现象的产生。

其次,职务犯罪也与个人的道德伦理有关。

道德败坏的人容易堕落到利益驱使下去犯罪。

职务犯罪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发展不平衡、职位晋升机制不公、监管不到位等。

职务犯罪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职务犯罪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公款沉淀、项目滞后和财产的流失都让经济增长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贪污腐败现象每一次发生,都会对人们的认知产生一次打击,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和对社会秩序的质疑。

这种对政府的不信任感最终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权的动摇。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职务犯罪。

首先,我们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立法和惩治力度。

只有法律制度完善,才能确保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得到加强。

其次,我们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大对公共资源的监督力度,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监管机构要深耕细作,加强对组织内部的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及时发现和查处。

浅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浅析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特点分析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 号 :D 6 F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lc一O 1—0 0 9 16( 0 1 l() 28 3
近年来 ,随着我 国经济 的快 速发展 ,经济活动 日益 个 错综复 杂的利 益共 同体 ,形成一 个有组 织的犯 罪网 频 繁 ,职 务犯 罪也随着 出现 了新 的动 向 、呈现 出新的 络 。往往 是一挖一 窝 、一查一 串 ,同一 案件的涉 案人 特 点 。职 务犯 罪在本 质上讲是 国家公务 人 员利 用职务 员达几十 人的 屡见不鲜 。国企单位 职务 犯罪 多以集团 上的便利 或违 背、亵渎 其职责 义务危 害社会所 构成 的 利益作幌 子 ,以走私 、制造假 冒伪劣商 品 ,合 同诈骗 犯罪 。严 重损 害了党在 人们群 众中形象 ,降 低了政府 等手段 非法谋取 利益 ,具 有很大 的隐蔽性 和迷惑 性 。 的 公 信 力 。 因 此 ,打 击 职 务 犯 罪 ,加 强 职 务 犯 罪 的 预 集体化 是指 多名犯罪人 员共 同进 行有 目的 、有计 划的 防工作 已是 当前刻不容缓的 工作 。 犯罪活动 。
职务犯罪 的特 点 5 、犯 罪人 员年轻 化 。在 以前的职 务犯罪 中 , “ 9 5 纵观我 国近 几年的职务犯罪案件 ,发现我 国职务 犯 岁现 象”较 为普遍 。但 近几年 ,职务 犯罪发生 在各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罪的特点呈现 出了新 的变化 ,具 体包括 : 年龄 阶段 ,可以看 出不同年龄 阶段 的人生理 和心理尽 1 、犯 罪人 员的职位越 来越高 。随着全 国检察机 关 管不 同 ,但接 受的 环境影响 的过程是 共 同的 ,对物 质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1、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识,如,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各国有范围大小之分,但以从事国家管理、行政事务、司法活动等的有关工作人员为主体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

其行为的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就是说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即是违法,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只能是什么行为,触犯什么法律,就定什么罪。

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滥用职权、逾越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简而言之,职务犯罪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2、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般犯罪都有四个特征,也叫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其紧紧围绕着“职务”二字,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占大多数。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page]职务犯罪侵犯是多重客体,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一般同时侵犯不止一个客体,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

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渎职性,其犯罪行为与职务是有关联的,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联系还应是必然的。

否则,即便是执行公务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

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解析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为严重的形式,它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法定罪名,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

正是由于腐败包括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么大,近年来,中央对反腐一直保持高压态势。

但在实践中,各单位对职务犯罪却是重打击,轻预防,影响了预防的效果。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也有相关重要阐述。

那么,如何深刻理解、贯彻中央精神,对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有个深刻认识是必要的。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政策分析(一)中央将预防工作摆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建国初期,我们国家反腐是运动式反腐,这种方式虽然能打击一批腐败分子,但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

改革开放初期,以小平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遏制腐败的思路。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经济搞活了,腐败有些抬头,中央又提出,要把反腐当一项重大工作任务来抓。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方针;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原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反腐方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十六字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引言在当代社会,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管理机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类型1.1 定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担任或利用其职务之便,触犯国家法律规定,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 类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分为经济犯罪和职务侵占两大类。

其中,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职务侵占主要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腐败问题严重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较大权力,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以谋取个人私利。

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

2.2 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挪用公款、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2.3 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内部监管体系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

这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缺乏有效的机制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易导致职权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措施要解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有效的措施:3.1 加强监管与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

3.2 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概率,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

3.3 强化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择合适的人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是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作者:梁知博来源:《理论导刊》 2019年第3期摘要: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体;监察对象;《监察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3-0103-05作者简介:梁知博(1973-),男,陕西商洛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职务犯罪。

深化监察制度改革,整合现有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建立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机制,形成反腐合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既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需要。

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界定的视角来看,《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并未完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逻辑上分析,《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相互保持一致,监察对象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形下,可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务犯罪主体一定在监察对象范围之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从理论与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来看,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通常,狭义的职务犯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1]那么何谓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

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影响内容摘要: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浅析了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

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

本文侧重于从心理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浅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

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

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

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

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以下几类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人员,如救灾款物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等)。

2、职务犯罪的客体。

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有三个:①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受贿;②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③侵犯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如渎职。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4、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一般说来。

属于故意的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类、侵权案件类、渎职案件类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部分玩忽职守和部分泄露国家机密案件;属于过失的职务犯罪有:绝大多数玩忽职守犯罪(除因徇私舞弊而玩忽职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一、金融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一)贪污罪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客观表现: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犯罪后果严重:职务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政治腐败等问题。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类型: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行贿等。

2.滥用职权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4.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5.其他职务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在职务犯罪中,具体的罪名有 101 个,包括上述各类型中的具体罪名。

对这些罪名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类型、罪名和处罚标准,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

3.强化监督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国家法治的威严和力度。

总之,职务犯罪是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摘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监督和制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根源和特点,指出了其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进一步探讨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对于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引起社会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提出应对之策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监督和制约、法律责任、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本文将就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分析、防范措施、监督和制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反思,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廉洁、公平、透明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2. 正文2.1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在国有企业中发生的种类繁多、数量较大的犯罪现象。

主要表现在贪污、挪用、受贿、渎职等多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职务犯罪主体不断年轻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国有企业,并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是职务犯罪手段不断复杂化。

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使得侦查难度加大。

浅析监察工作中如何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

浅析监察工作中如何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

浅析监察⼯作中如何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党的⼗⼋⼤以来,国家加⼤了对腐败的惩治⼒度,同时配套出台了⼀系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具有⾥程碑式的意义。

⼀⽅⾯⾸次以⽴法的⽅式对“公职⼈员”作出界定,另⼀⽅⾯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为纳⼊监察范畴,体现了对腐败⾏为的“零容忍”。

正确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是监察⼯作中的关键⼀环。

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可以从⼏个⽅⾯着⼿。

第⼀,从客观⾏为着⼿。

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必须符合两个⽅⾯的特征,其⼀,实施了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等⾏为。

其⼆,实施犯罪⾏为时利⽤了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违法⾏为虽然实施了上述违法⾏为,但未达到法定的职务犯罪的标准,⽐如涉及财产的数额较⼩、情节轻微等。

第⼆,从⾏为的社会危害性着⼿。

我国刑法对⾏为的危害程度⼀般有两个衡量标准,⼀是“情节”,⼆是“数额”。

关于职务犯罪,刑法采⽤了“数额较⼤”或“情节严重”等表述。

⽐如贪污罪的⽴案标准通常在3 万元以上,突出数额⼤;滥⽤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是“使国家、公共或公民个⼈利益遭受重⼤损失”,突出强调情节的严重性。

⽽如果⾏为⼈实施了上述贪污⾏为,贪污数额低于3 万元且⽆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般认定其⾏为属于职务违法⾏为;滥⽤职权⾏为也是如此,若其并未造成重⼤损失,则也属职务违法⾏为。

第三,从⾏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着⼿。

职务犯罪违反的是刑法,需要接受刑罚的处罚。

⽽职务违法所违反的多是⾏政法律规范,如《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属于⾏政违法中的职务过错,其法律后果⼤多是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虽然公职⼈员实施了贪污贿赂、滥⽤职权、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法⾏为,但在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定要谨慎把握⾏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分析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分析职务犯罪是指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地位或资源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为了揭示职务犯罪的本质和深层原因,对其犯罪动机和心理进行分析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职务犯罪的类型、犯罪动机和心理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对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对犯罪动机与心理的分析作出阐述。

一、职务犯罪的类型简介职务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渎职等。

其中,贪污受贿是最为普遍和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

贪污受贿一般表现为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私利。

滥用职权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处,违背法律规定或职责范围,为他人谋取私利。

渎职则是指职务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二、职务犯罪的犯罪动机分析职务犯罪的犯罪动机各不相同,主要可以分为贪婪欲望、权力欲望和个人情感等几个方面。

首先,贪婪欲望是职务犯罪中最为普遍的犯罪动机之一。

职务人员通常拥有一定的权力、地位和资源,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甚至是奢靡享受。

经济利益成为他们犯罪的主要目的,他们对财富的追逐让他们不择手段。

其次,权力欲望也是职务犯罪动机的重要因素之一。

权力给予了职务人员一定的支配能力,他们能够左右他人的命运,这些权力使他们感到充实和满足。

然而,权力也容易导致犯罪,一些职务人员出于权力的滥用和扩大,通过违背职责以谋取更多权益。

此外,个人情感也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有些职务人员由于个人利益与某些个人或团体产生了矛盾,采取了非法手段来实现个人目标,满足个人情感上的仇恨、嫉妒或报复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心理分析除了犯罪动机之外,职务犯罪中的心理因素也十分重要。

其中,自我安慰心理、风险意识的缺失和道德错位是常见的心理特征。

首先,自我安慰心理在职务犯罪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心理让犯罪者觉得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合理、正当的,从而能够自我辩解和安慰。

他们会给自己找各种借口,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职务或是应对外界艰难境遇。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

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与防范【摘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类型、原因及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对策。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道德素质和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措施。

只有全面提升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国家的利益。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进一步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防范、监督管理、道德素质、法律法规。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并控制的企业,其规模庞大,涉及面广,负责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和公共利益。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却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往往会导致巨额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贪污腐败、挪用公款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还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会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代表,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形象和声誉。

一旦国有企业高管或员工涉嫌犯罪,不仅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责备和批评,还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影响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声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只有深入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现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道德素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2 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原因,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有效对策,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强法制教 育, 用法律 来制 约职务犯 罪; 加 大对职务犯 罪的打击力度 , 震慑职务犯罪 ; 深化体制改革 , 完善政治 、 经济和 司法体制建设。 【 关键词】 职务犯罪 ; 现状 ; 对策建议


职务 犯罪 的现状及 分析
验, 利 己主义 、 享 乐主义 、“ 一切 向钱 看 ”的思想 迅速 膨胀 ; “ 有权 不
用, 过 期作废 ”的官本 位风 气 , 公 款 吃请 、 豪华 消费 的奢靡 之风 兴风 作浪, 不 仅严 重 败坏 了社会 风气 , 而 且严 重腐蚀 着少 数人 的灵弱者 坠入犯 罪的深 渊 。 二、 预防职 务犯 罪的对 策建议
1 、 加强 思想政 治教 育, 筑牢 思想上 拒腐 防变的根基
职务犯罪的 现状分析及建 议
政 治 与法 律
职 务犯罪 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刘 永生 代 洪宝
( 河 北 民族师 范 学院 河 北承德
【 摘
0 6 7 0 0 0)
要】 本文针对职务犯 罪的现状 及原因 , 提 出了预防职务犯 罪的对策建议。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 筑牢思想上拒 腐防变的根基 ; 加
当 蓟职 务 犯 罪形 势 非常 严 峻 。职务 犯 罪是 国家公 务 人 员利 用
自己 的职务 之 便 , 在 从事 公务 活动 中 以权谋 私贪污 受 贿 。侵 占 国家 财 产 之 类 的腐 败行 为 是 国家 公务 人 员犯 罪 的主 要形 态 。职 务 犯罪 大 案 要案 不 断 爆发 , 犯 罪特 点之 一 , 是 从一 般 低 级别 普通 的 公务 人 员到 省部 级以 上的领 导 干部 犯罪 数量逐 年增 多 , 人 员 的级 别越来 越 高, 涉 及 的经 济数额 也越 来越 大 , 触 目惊心 , 仅十 八大 以来 就查 出省 部 级以 上 高官 百余 人 , 基 层 官员 就更 多 了 。犯罪 的 特点 之 二 , 是由 过 去的 个 人犯 罪发 展 成 为集 团 犯罪 , “ 窝案 ” 、“ 串 案 ”明 显 增多 , 犯 罪手 段 越来 越隐 蔽 化 、 智能 化 , 一些 职 务犯 罪 分子 往 往躲 在 幕后 操作 , 其 家属 在前 台从 事各种 违 法活动 。有 的甚 至与 黑社 会串 通一 气, 充 当黑 恶势 力 的 “ 保护 伞 ” , 内外 联 手从 中获 利 , 在 某些 地 方 已 严 重影 响 了市 场经 济 的健康 运 转 , 令 人甚 忧 。职务 犯罪 的原 因主要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

职务犯罪是伴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强大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特点、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

控制,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通过政治、法律的手段实现预防。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们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管要件的总和。

形形色色的犯罪,其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不一样的但概括起来说,它们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职务犯罪和其它犯罪形式一样,也必须具备四方面的要件。

一、职务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

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论文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的表现。

本文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以期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对策职务犯罪是引发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以及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毒化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反腐斗争重点打击、惩治和预防的对象。

及时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是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重要前提。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一)权力的原因权力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前置性条件。

公共权力的大量存在,能够有效地实施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实现行政职能,但也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

在现行体制下,公共权力往往集中于少数领导干部手中,实际办事的人员没有决定权,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上缺乏民主和监督,这就为少数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另外,权力缺少有效的监督,在办案实践中,有一些机关部门,虽有权力监督机制,但对监督的实际效果过问很少,导致往往无法有效地进行权力监督。

实际表明,权力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会产生利益,其实质就是数额巨大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有着很强的诱惑力,这些利益和诱惑正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动力源泉。

(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管制和市场机制并存,体制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使权力运行失去必要的透明度及应有的监督制约。

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也形成了制度体系的混乱,大大减弱了制度对腐败活动的监控能力。

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不具备科学性。

有些制度设置的时候就不科学,一开始就是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建立起来的,基于这种制度基础之上产生的权力必然具有腐败的属性。

因为这个制度并非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而是为了实现少数人的利益。

二是制度制约的缺失。

有的制度尽管是顺应社会需要而构建的,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缺少制度制约方面的建设,致使相应的权力具有绝对性,这样的权力一旦置于金钱的巨大腐蚀之中,就很难做到清正廉洁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就具有了必然性。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即便是号称“民主法治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以摆脱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

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

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

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

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

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权力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

但是为什么在20世纪末的中国会出现空前的腐败高潮,而建国后的前30年腐败行为相对较少呢?为什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比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腐败问题还要严重?为什么政府为严惩腐败作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至今仍未能扭转职务犯罪蔓延扩散的势头?我们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简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1. 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指的是在从事工作或担任职务期间,员工利用其职务的职权或资源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个人利益或给他人带来损失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国有财产等。

2.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源自个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

许多职务犯罪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比如通过滥用职权获得财务利益、接受贿赂等。

由于部分员工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的不满,他们容易受到潜在收益的诱惑而从事职务犯罪。

2.2 职权不规范职务犯罪也与职权不规范有关。

一些组织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职权划分不明确、职责交叉等问题,给员工提供了从事职务犯罪的机会。

缺乏对职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职务犯罪的发生。

2.3 监管不足监管不足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因素之一。

监管机构在执法力度和监管效果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职务犯罪者逃脱惩罚。

一些员工对于监管机构的能力和决心存在误判,从而敢于冒险从事职务犯罪。

2.4 道德缺失道德缺失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潜在原因之一。

一些员工在面对利益诱惑时,缺乏正确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容易被个人私利所驱使而从事职务犯罪行为。

缺乏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会增加职务犯罪的发生风险。

3.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以下是一些预防对策:3.1 健全内部控制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内部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职权行使的规范和合法性。

3.2 强化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执行力度,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率,对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监管机构还应加强与企业和组织的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和监管的合力,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3 提高职业道德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员工正确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无论是研究职务犯罪,还是实际办理案件,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必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所以,大家对这个问题很重视,打开中国知网等网站,可以找到数百篇相关论文。

对此不想在理论上过多纠缠,仅就办案及调研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做一下交流。

谈四个问题:一是司法认定的总体思路;二是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便”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与行为人身份的关系;四是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劳务便利的区分等。

一、司法认定思路:“三个结合”1.结合行为本质一般而言,职务是指在国家行政和社会其他组织中,为了实现国家或组织的秩序化和利益化而具有的职权或职责。

“职务”既有行政上的涵义,也有非行政的涵义。

与此相对应,“职务便利”就是指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一界定实际上明确了职务便利的三种情况或者说三个层次:一是主管,二是负责,三是承办。

主管是指审查、决策和批准等;负责是指管理、监管和保管等;承办是经手、占有、控制和支配等。

这三种情形共同体现了职权或职责的影响力。

再进一步看,这种影响力指向或针对什么,其实就是“利益”。

换言之,职务便利就是对利益的影响力,对利益的控制、占有、支配和交换的条件或现实可能性。

所以,对职务便利的认定,要和具体利益结合起来,从“权”对“利”的影响力这一更深层面上把握。

如果没有对具体利益的影响,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便利”;抛开利益来看职务便利,就可能会导致“盲人摸象”,一叶障目,不得要领。

2.结合具体罪名翻开中国刑法典就会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用语在分则多个章节中出现,涉及多个罪名,其涵义是各有不同的,不能仅仅立足于贪污贿赂罪乃至于单纯的受贿罪来探讨,要关注“利用职务便利”涵义上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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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新论《刑法》第93条明文规定了何为国家工作人员,第94条规定了何为司法工作人员,但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

这便导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不明确,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学术界和司法系统的难题。

司法解释曾作出扩大理论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的规定,但这种扩大以何为边界并不明确,若是无限扩大范围,则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区分。

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很大争议。

例如《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其属于法律拟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只是注意规定。

再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过窄,现实中有一些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成员也可能有职务犯罪的行为,但却无法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而不能被刑法处罚的问题也不能忽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正式施行,作为监察机关的监察委员会将代替检察院,接手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督、调查工作。

而《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监察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使用的表述——“公职人员”并不相同。

不同文本中出现不同表述本就可能导致适用的混乱,再加之上述主体的范围并不是完全重合,适用困境便更加突出。

例如,某一对象在监察委的监察范围内,在监察委调查完毕移送法院处理时发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这样不仅造成了处罚漏洞,还浪费了监察委的人力、财力资源。

基于此,本文尝试采用以“公职人员”代替现有“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并在下文依次分析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优越性。

2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合理性:以职务犯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如上所述,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而解决方案便是扩大职务犯罪主体的外延,使模糊地带也能被纳入其内涵,并明确主体的类型。

然而,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应当尽量避免随意适用,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要扩大主体的范围,势必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从而使刑罚处罚更加普遍。

因此,扩大职务犯罪的法理根据就值得讨论。

国家制定刑罚法规的必要性,是以对刑罚及刑罚法规所一般具有的机能寄予期望为前提的。

而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因此,刑法表现为禁止某种侵犯或者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刑法通过禁止有关人员的行为,来保护有关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从而维护国家机关等组织的权威性以及公信力,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具体而言,贪污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而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廉政性、正当性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而致使公私财产,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但对于刑法中现有的职务犯罪的主体的打击,会造成处罚漏洞,从而不能很好的完成刑法的任务。

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过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理论争议,而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成员并不能受到很好的规制。

但这类主体若是有贪污受贿或是渎职行为,也会影响其职务的廉洁性。

例如人民政协,其任务本来就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若是这些委员收受财物后怠于行使监督职权,任由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滥用职权,必定会消减公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其手中的职权也成为了权钱交易的筹码。

再者,此种现象也并非偶然现象,大量的发生上述主体进行权力寻租的行为,会导致政府的公信力急剧下降。

这种现象的法益侵害性并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反应也比较愤慨。

正如学者所言,“从应然角度,不论从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这类危害行为的常见性以及推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都应当将他们纳入职务渎职罪主体范围。

”因此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顺理成章,并不违法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可行性:以监察法中的公职人员为基础3.1 整体思路:以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如前所述,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扩大,然而具体该如何扩大,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监察法》的颁布则成为一个良好的契机。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可见,监察委已经全面接受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

因此,监察委检查的对象与职务犯罪的主体就有了天然的契合性。

基于此,笔者主张,将刑法中职务犯罪的主体用《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主体代替。

也即用“公職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至于公职人员的具体范围,则直接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确定。

3.2 分别适用:不同章节分别考虑具体到刑法各章的罪名中而言,刑法第七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几乎全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直接以“公职人员”将其替代即可。

有一个例外为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个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然而,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其虽然与传统司法机关中的检察机关性质类似,但却不属于司法机关。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属于监察机关。

显然,不能认为监察机关隶属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而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之前的检察机关有类似之处,既然检察机关在该罪的规制范围之类,监察机关便也应当受到此罪的约束。

因此笔者建议,将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如此才能填补现有的刑法处罚漏洞。

而第九章渎职罪的情况略有不同。

虽然大体上可以说,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在个罪中,有些法条直接规定了具体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徇私枉法罪,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放纵走私罪,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等等。

因此需要分类讨论。

第一,对于刑法直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罪名,可以直接以“公职人员”将其替代。

例如玩忽职守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

第二,对于法条表述为“负有某某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可将其改为:“负有某某职责的公职人员”,例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

第三,对于法条直接以“某某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原则上无须进行修改,例如放纵走私罪继续使用“海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继续使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一主体。

然而有一个例外,即以“司法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例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如前所述,监察委员会成立以后,其不属于司法機关,因此监察委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但根据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其工作人员确实可能存在着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等行为。

因此,对于原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应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或者监察人员”。

4 职务犯罪主体外延扩大的优越性4.1 “公职人员”概念界定明确由于《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对于委派的人员,也可以直接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第(四)项,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或者从事管理进行判断。

因此直接以“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其外延不明的困境也就不复存在。

而且相比较而言,公职人员法律概念的内涵性、科学性和法律性均比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强。

4.2 处罚范围广,有效填补处罚漏洞监察法的出台,将公职人员几乎全部纳入了监察范围。

而《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全覆盖”一词就能体现出其覆盖范围之广。

有学者指出,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

同时,《监察法》十五条第(一)、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监察对象之列,这也平息了关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争议。

4.3 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刑法将职务犯罪主体改为“公职人员”后,其与《监察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表述相一致,其概念的外延也相同,如此便不会产生前述因“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交叉而产生的困境。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时,针对的对象也更加明确,任务也更加清晰。

明确分工对于各机关相互合作而言至关重要,而且也能使办案效率极大提高,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而在使用“公职人员”这一统一表述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察机关各机关间的衔接也会更加协调。

如此一来,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人权,都更加易于得以实现。

5 结语基于《监察法》的出台,本文聚焦于职务犯罪主体,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规定的不足指出进行阐明,并提出以“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的解决思路。

《监察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

但只有监督措施,而没有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的监督体系是不完整的。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刑事责任作为最严重的责任形式,自然也应当跟上时代的脚步。

在以“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的总体思路下,根据各章节具体罪名的不同,区别对待各类犯罪主体,方可做到严密刑事法网,各部门法、各机关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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