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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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装备服装的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装备服装的采购、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高效、规范统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执法装备服装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执法装备服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发放第五条执法装备服装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六条执法装备服装的发放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进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执法装备服装的发放应建立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对象、发放数量、发放时间等,以确保发放的公正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八条执法人员应正确穿着执法装备服装,保持服装的干净整洁,佩戴统一的标志,展示执法人员的职业形象。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损形象的行为,如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等,应予以禁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穿着执法装备服装时,不得进行与执法无关的行为,如佩戴无关标志、物品,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等。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装备服装,定期进行清洗、保养,确保服装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记入执法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部门所有。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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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f13f4d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15.png)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威,体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性,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规定,配发执法服装和标志的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单裤、裙子、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
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下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除外),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
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第五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等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b35442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9.png)
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全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执法着装,是指全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职在岗执法人员统一配发的执法制式服装。
三、农业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按照国家法定标识实行统一制作,统一样式。
并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编码管理,包括着装、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赠送和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
四、州、县(市)农业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制式执法着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执行公务(含联合执法卜2、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农业执法保障活动、农业执法专项宣传活动等。
3、正常上班时间。
4、参加各级农业系统执法培训、技能演练、相关会议。
5、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六、下列情形,执法人员不宜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非公务时间。
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中后期。
4、执行特殊任务。
5、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七、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配套着装,制式着装与便装不得同时混穿,寒冷季节加穿内着非制式着装时不得外露。
2、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任何标志、物品。
3、保持执法制式着装的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冒,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4、除因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着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赤脚。
5、女性执法人员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
6、除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外,农业执法人员不得穿着执法着装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景区和其他场所活动。
八、农业执法人员着装和执行公务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九、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要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姿态良好,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fddd4f9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4.png)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规定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识有:帽徽;领花;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第四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
(一)春、秋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季制式帽,春秋常服佩戴领花、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
2、着执勤服时,佩戴春秋执勤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二)夏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裙)内,并扎制式腰带,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部门或主办方要求统一着装。
着制式长袖衬衣时,应系领带,佩戴领带夹,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三)冬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制式毛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冬常服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2、着多功能服时,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服穿着时机、场合,由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可做日常执法工作时穿着,也可在参加市、区两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的集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穿着。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全黑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全黑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全黑色包头包跟皮凉鞋)。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5001519977232f60dccca134.png)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第一条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一)公务办公;(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一)非公务时;(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2c07f3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88.png)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树立行政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要求1、服装(1)男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领带,衬衫颜色为白色或浅蓝色,皮鞋颜色为黑色。
(2)女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衬衫,或着黑、深蓝或灰色裙装,皮鞋颜色为黑色。
2、携带物品(1)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工作证件等标志;(2)携带便携执法工具,如手持电子记录设备、测速仪、摄像机等。
四、着装管理1、着装的统一采购、配发(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经费允许范围内,统一采购执法队伍着装,确保着装品质、尺寸适中;(2)着装在新队员入职时进行配发,老队员如有着装破损、尺寸不合适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着装的统一穿着(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队伍进行着装检查,确保着装的整齐一致;(2)着装不整齐、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3、着装的个性化要求(1)执法人员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授予的荣誉奖牌或者个人标志。
(2)执法队伍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颁发的警用装备。
五、着装权利与义务1、执法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超出着装规定范围的要求;2、执法人员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合理搭配着装,维护执法部门形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严重不整齐着装、擅自变动着装标准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七、着装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着装统一标准,合理划拨经费,保障着装的采购、配发以及着装管理的正常运行。
八、其它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本市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
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着装工作的规范有序。
以上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经该部门领导讨论通过,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3efb291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ad.png)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一、着装规定1、执法人员上班(上岗)、参加集体活动,必须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2、衣着必须整洁、配套.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挽袖、卷裤、敞怀等.3、应当规范缀钉、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4、上岗执勤应当戴制式帽,骑执法摩托车戴专用头盔.戴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室内可脱帽,并放置固定位置.5、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以保持队容一致.6、身躯有明显伤疾及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7、非工作需要不得穿制服进入酒店、发廊或其他娱乐场所.二、仪容规定1、仪表端庄、姿态良好.队员不得染黄、棕等杂色头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2、执勤时,不得浓装艳抹,不得围围巾,不得佩戴饰品,不得在武装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3、男队员不得蓄长发、大鬓角、小胡子或剃光头;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三、举止规定1、着装或执行公务时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区烟场所吸烟,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姿态良好,精神振作.2、执勤中,步行应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跷脚、看书报、打瞌睡.驾驶执法专用摩托车时,后座不得乘坐无关人员.3、纠正、处理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4、队员参加集体活动时,队列要迅速、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位,遵守纪律、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后,依次退场.5、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与执法人员身份相符,注意形象.在办公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6、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四、礼节规定1、遇到上级领导时,应当敬礼,领导着制服时应当还礼.2、遇到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执行勤务交接时,要互相敬礼.3、与非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敬意;纠正违章前,必须向当事人敬礼.五、来电来访接待规定在接群众报案或救助时,应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微笑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出现“冷、硬、横、推”现象.1、拨出电话执法人员向外打电话时,应礼貌问一声“您好”,报清单位和姓名,通话结束时应道声“再见”.2、接听电话听到电话铃声后,应在铃响三次内接听,拿起话筒主动问一声“您好”,随即报出单位名称.对于对方询问应尽量给予耐心的答复,如对方有事转告他人,应按照来话时间,来话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号码,来电内容认真记录. 3、使用行政执法“窗口”文明用语1)常用文明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2)服务文明用语您好,这里是行政执法大队,请讲;(如没听清楚,可以说:“对不起,我没有听清楚,麻烦您再说一遍.”)请问您贵姓,电话号码是多少,请把地址留下来; ?对不起,请您再讲详细一点;我们马上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起,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不在,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便联系;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执法范围,请与某某单位联系,或由我们替您转达;我们正执行公务,请您协助;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您的来电;请您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费用).4、“窗口”服务忌语※带有蔑视性的称谓,如:老头、老太婆、神经病、乡下人等. ※不知道.※少废话.※快点讲.※你管不着.※喂,叫你呢.※不关我的事※急什么,还没上班呢.※找别人去,我不管的.※墙上贴着,自己看.※就你急,怎么不早来.※给你讲过了,还不懂.※急什么,没看到我正忙着吗.※你能怎么样,有意见找领导去.※没看到快要下班了吗,你怎么不早来.※不行就是不行,我就是这个态度.※这么晚了你还来干什么,明天再来.※你问我,我问谁.※这事我管不了,你去找我们领导.※你这人是不是有毛病,※你这人真是罗嗦.※你找谁,他不在,跟你说过了,他不在,你耳聋啦, ※你没错,难道是我错了,※听你的,还是听我的,※叫什么,等一下.※我就这种态度,怎么了,※不是我管,我不晓得.※就罚你了,怎么着.※你自己错了,还凶什么,你有理呀.※处罚办法就么定的,你不服找定政策的人去.六、队容风纪检查1)队容风纪检查由大队督察室负责,经常及时组织队容风纪检查.2)大队建立队容风纪检查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都要进行检查.3)大队督察室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带回大队,并通知中队负责人领回,并给予其20元的处罚.执法大队“四项禁令”一、严禁酒后上班执勤.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二、严禁赌博行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三、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四、严禁执法时动手打人、骂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执法队员上岗执勤规定一、执法队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二、上岗前列队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一证一牌”(即执法证、工号牌),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三、执勤时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正,带齐行政执法文书和票据.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罚尺度要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四、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五、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执行公务要有二人以上,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纠正.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纠违,先亮证后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讲明道理,文明执法.七、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填写大队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八、罚没现金或实物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得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九、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用通讯工具聊天,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十、执勤中,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事后向领导反映.遇有重大或复杂的违章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职权和法律规定擅自处理.十一、下岗后列队小结讲评,文书规范归档,装备整理入库.执法大队证件管理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一、持证范围: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持证规定:行政执法证件在工作时间内应随身携带,执法时必须先出示证件.三、执法人员调离所在部门,以及退休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还执法大队.四、按规定所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只限于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准借送他人,违者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三日内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服、标志管理规定一、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二、大队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每个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五、所有离队人员,都应在办理离队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七、制服发放标准:冬、秋服每两年发放一套,标志每两年发放一套,冬、夏帽每两年发放各一顶,衬衣每两年发放两件,夏服每年发放一套,皮鞋每年发放一双.。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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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第一条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一)公务办公;(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一)非公务时;(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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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服装(以下简称“执法服装”)”的通知》(X 政法制[2005]1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执法服装1.在机关上班时应着装;2.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时必须着装(特殊情况除外);3.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正式会议或需要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4.担任对外接待任务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穿执法服装1.业余时间或没有统一着装要求公出时;2.在宾馆、饭店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娱乐时;3.办理其他非执行公务事情时。
三、着装要求1.着执法服装时应按规定和要求,佩戴胸章、臂章,穿黑色皮鞋。
2.胸章应佩戴在左前胸、臂章应佩戴在左臂袖中位置。
3.执法服装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便装混穿,不得佩带任何饰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衬衣下摆扎于裤内。
安全监管人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4.着执法服装时要举止端正,落落XX,不得随随便便,打逗嬉笑。
5. 着执法服装时,不得从事与执法、行政无关的事宜。
四、着装督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督查,各区县安监局法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督查。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一线执法岗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标志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收回,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d9d0429ee06eff9aef8077c.png)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第一条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一)公务办公;(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一)非公务时;(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a4a2d27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4.png)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局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臂章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违法违规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工作变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行政执法局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
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
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通常着制式服装。
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扎系配发领带。
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劳动时可根据单位统一安排着作训服。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
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漏。
(二)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0dae4471fe910ef02df82e.png)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1ddbb39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a.png)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和标志,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包括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执法、环保等多个领域。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制式服装:规定了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包括款式、颜色、材质等细节要求。
2.佩戴标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佩戴或悬挂标志,标志的样式、大小、位置等也做了详细规定。
3.管理机构:规定了制定和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等。
三、意义和影响
1.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通过规范化着装和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进一步增强执法过程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2.提高执法效率: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人们对执法人员身份的误解和质疑,从而提高执法效率,排除社会烦恼。
3.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可以减少不合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带来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现有的市场秩序也有帮助。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对于我国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实施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执法权威性。
最好着制度和规范,也是我们发展和调和社会的基础。
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1ddec69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b1.png)
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标准1. 上衣:男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背心或衬衣,并尽量选择深色系的衣物,以展现出庄重、稳重的形象。
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短袖或长袖衬衣,颜色应以深色系为主,突出专业形象。
2. 裤子:男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马裤或西裤,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职业裤装,裤子的颜色应与上衣相搭配,尽量选择合身的款式,以展现出整洁、专业的形象。
3. 鞋子:行政执法人员应着皮鞋或皮靴,颜色应与其他着装相协调,同时注意鞋子的整洁程度,以展现出整洁、规范的形象。
4. 头发和须发:行政执法人员头发和须发应整洁干净,男性行政执法人员应保持面部无须,女性应保持头发整洁并严禁染发。
5. 配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佩戴夸张、花哨的配饰,包括但不限于大耳环、大项链、彩色手表等,应尽量选择简约、素雅的配饰,以展现出庄重、专业的形象。
四、着装管理1. 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执法人员发放合适的着装,确保着装质量和数量。
2.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出勤工作,并在公共场合、执法活动中保持整洁的着装形象。
3.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同事着装不符合规定,应及时纠正,确保整体形象一致。
4. 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组织着装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罚,并及时调整着装,以确保整体形象邦畲五、着装守则1.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保持整洁、规范的着装形象,严格遵守着装标准,不得穿着过于随便或不雅的服装出现在公众视线中。
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整着装,确保着装整洁、庄重,以展现出专业、严谨的形象。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保养着装,定期清洗、熨烫,并妥善收纳,以延长着装的使用寿命,保持整洁的外观。
4. 行政执法人员在离岗之前,应当将着装整洁收纳,严禁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随意更换着装,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f4853b8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f.png)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着装,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
第四条执法着装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既要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要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执法着装要求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规定的制式服装,佩戴规定的标志标识。
第六条制式服装包括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防寒帽、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皮鞋等。
第七条标志标识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按规定佩戴标志标识。
冬季着冬常服或冬季茄克式执勤服,寒冷天气可统一着防寒服,戴大檐帽或防寒帽;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式茄克式执勤服,戴大檐帽;夏季着制式衬衣、单裤、女执法人员可着裙子,戴大檐帽(夏季)。
第九条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硬胸徽和硬胸号,制服内应着配套的制式衬衣,系配发的领带、领带卡,着制式皮鞋;着茄克式执勤服、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
第十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时,应着相同季节款式制服。
第三章执法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执法着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着装和标志标识,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丢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非执法工作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着装和标志标识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14acc7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ed.png)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任务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夹克装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
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9587e6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1.png)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财行〔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2020年12月9日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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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统一着装的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和制式服装着装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律性,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根据省、州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管理和法制培训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工作人员(以下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统称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公务和开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执法;
(三)玩忽职守;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应将相应的证件交回局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持证人应当写明情况,经政策法规科核实,申请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补发。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按规定每年由本局法制工作人员统一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无效。
第九条制式服装的着装人员是指具有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三类,以及制式帽和制式皮鞋)及其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一)行政执法时(执行特殊任务除外);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三)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四)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十二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公务时间;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五)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应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
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
事处罚的,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
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执法证和制式服装的标志交回单位。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和制式服装着装风纪由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其分管领导负责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经州局审查认定的委托执法单位的协助执法人员使用委托执法证和穿着制式服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