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建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商于2010年正式开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引发了多起纠纷,其中最严重的是与当地政府及居民之间的土地使用纠纷。
具体纠纷如下:1. 违规占用土地:开发商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配套设施,如商业区、停车场等,超出了原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范围。
2.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一些不合格的材料,导致部分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3.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4. 违法拆迁: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扩大建设规模,违法拆迁了部分居民房屋,引发了居民的强烈抗议。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
1. 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开发商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配套设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3. 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污染,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 合同法:开发商与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未得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居民房屋,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处理针对上述纠纷,当地政府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理:1. 责令整改:政府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恢复土地原状。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工程项目,包括一栋办公楼和一栋住宅楼的建设,总投资约2亿元人民币。
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委托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三家建筑企业参与了投标,分别是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
经过严格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的投标报价中标。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施工难度远超预期,且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甲公司多次与业主单位沟通,要求重新评估工程量和调整合同价格,但遭到拒绝。
甲公司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因设计错误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设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 如果存在重大缺陷,责任应由谁承担?3.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法律分析1. 工程设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施工方,有权利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异议。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工程设计文件存在多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的地方,可以认定工程设计存在重大缺陷。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工程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以被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被告则认为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3. 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被告则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证明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
(二)关于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三个阶段。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和进度款,但剩余竣工结算款尚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竣工结算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而被告则主张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建造师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开工,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工程总投资为2亿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款支付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滞后;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工期延误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善,存在工期延误。
(3)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系无理要求;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工程使用。
2. 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关于工期延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施工现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程。
”(3)关于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超面积建设,并拖延交付使用。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违规改变规划用途:开发公司在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小区的部分土地改为商业用途,用于建设商业综合体。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超面积建设: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超出了原规划许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3. 拖延交付使用:开发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开发公司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超面积建设的行为,应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开发公司因拖延交付使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刑事责任:若开发公司涉嫌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贷款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开发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带来的严重后果。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完整版)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完整版)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案例二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建筑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于2015年正式开工,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购物中心、办公楼、酒店及住宅等多种业态。
项目由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大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
2016年5月,项目在进行地下结构施工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建筑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二、事故经过2016年5月18日,项目在进行地下车库施工时,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地下车库顶部结构突然坍塌。
事故发生时,有工人正在顶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不幸的是,由于坍塌瞬间产生的强大冲击力,3名工人被埋压在废墟中,其余工人迅速逃离现场并报警。
三、事故原因分析1. 设计原因: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未充分考虑地下车库顶部结构的稳定性,导致结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
2. 施工原因:- 建筑公司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违规行为。
3. 监理原因:项目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不力。
4. 管理原因:开发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不到位。
四、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3月,工程进入施工阶段。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程成本不断上升。
建筑公司多次与地产公司协商增加工程款,但地产公司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增加工程款。
建筑公司因此暂停了施工,并要求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
地产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
2019年8月,建筑公司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成本增加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2.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工程成本增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 建筑公司暂停施工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工程成本增加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工程成本的增加确实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地产公司应当承担因工程成本增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 关于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额外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工程成本增加,建筑公司要求地产公司增加工程款是合理的。
地产公司拒绝增加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律法规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筑领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频发、合同纠纷等。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建筑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某住宅楼项目为例,对建筑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住宅楼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16栋住宅楼。
该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2020年6月竣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筑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频发、合同纠纷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问题(1)案例描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为了追求利润,降低了施工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如钢筋强度不达标、混凝土标号不足、防水层施工不规范等。
这些质量问题导致住宅楼出现裂缝、渗水、墙体倾斜等现象。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建筑单位不得验收。
”2. 安全事故频发(1)案例描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导致多起安全事故发生。
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合同纠纷(1)案例描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筑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纠纷。
如工期延误、工程款拖欠等。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施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B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建。
双方于2015年3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6年5月,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A公司要求B公司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但B公司以地基问题为由拒绝。
随后,双方就工期延误、费用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3. 双方如何分担因地基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三、案例分析(一)工期延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因地基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B公司有义务在发现地基问题后及时通知A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然而,B公司在发现地基问题后并未及时通知A公司,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因此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二)损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因工期延误导致项目延期交付,给其造成了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额外费用分担关于因地基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应共同承担因地基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
建筑法规案例(10个)(精选5篇)
建筑法规案例(10个)(精选5篇)第一篇:建筑法规案例(10个)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1、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建设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0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该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拖欠工程款等。
这些违规行为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了该项目的停工。
二、案例分析(一)违规行为分析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规划的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违反了规划法规。
3. 拖欠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该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投资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项目,项目名为“XX花园”。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了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XX花园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房屋出现裂缝、渗水等问题。
业主们对房屋质量问题表示不满,并向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提出了投诉。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对此事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业主们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施工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共同责任?2. 业主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共同承担?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此案?三、案例分析1. 施工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负责。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部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因此,施工质量问题属于建筑公司的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业主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业主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时,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随后,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适用及争议解决。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工期为两年。
2. 2009年6月,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并提交了竣工资料。
开发商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3. 2010年10月,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4. 2011年3月,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5. 法院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系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四、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律工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纠纷案,原告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为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
该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质量责任纠纷以及工期延误纠纷。
2010年,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某市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2013年,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商发现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经双方协商,施工方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
然而,在修复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纠纷,施工方拒绝继续修复。
开发商遂将施工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施工方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2. 施工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3. 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例分析1. 施工方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系施工方施工不当所致,因此,施工方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2. 施工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期由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应当合理,不得随意变更。
在本案中,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3. 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建筑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建设事件为例,对建筑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项目概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一个包含住宅、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群。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项目于2016年6月开工,预计2019年6月竣工。
(二)违规建设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开发公司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增加建筑高度、扩大建筑面积,导致实际建筑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不符。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在项目开工前,开发公司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3.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一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法规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二•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案例一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
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问题]•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
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
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而接受。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知识要点]•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事故处理、见证取样。
•[解题思路].•以上各问题涉及多方面,可按问题内容及以下的思路逐个求解。
首先搞清质量合格与否;其次是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第三是根据原因及事故性质确定如何处理。
•对于问题l,属于对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争议,要解决此问题须再行检验,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以下简称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2,属于质量事故处理决策,可参考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3、4,属于质量责任的判定,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内容并参考质量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质量责任”和第三章第三节中的“见证取样”部分来确定。
•[参考答案]•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
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
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
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案例二•【背景材料】•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住楼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例行在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实施监理工作。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1.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绑扎钢筋困难,无法施工,施工单位未通报监理工程师就把墙体钢筋门洞移动了位置。
•2.某层一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绑扎已检查、签证,模板经过预检验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及时发现模板涨模。
•3.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钢筋绑扎后未经检查验收,即擅自合模封闭,正准备浇筑混凝土。
•4.某段供气地下管道工程,管道铺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能到现场检查,又未通知施工单位延期检查。
施工单位即行将管沟回填覆盖了将近一半。
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认为该隐蔽工程未经检查认可即行覆盖,质量无保证。
•5.施工单位把地下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一专业防水施工单位施工,该分包单位未经资质验证认可.即进场施工,并已进行了200 m2的防水工程。
•6.某层钢筋骨架正在进行焊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有2人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
•7.某楼层一户住房房间钢门框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日后检查发现门销已经焊接,门窗已经安装,门扇反向,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 [问题]•以上各项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分别处理?•[知识要点]•施工质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处理。
可参考质量教材第三章有关部分的内容。
[解题思路]•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时,一般的处理程序通常是:①在情况需要时指令暂时停工;◎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原因;③确定如何处理及指令处理;④处理后检查;⑤明确责任承担的归属。
.另外,在明确质量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确定如何处理时,应当将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注意答案的严谨性。
例如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需要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涉及设计单位时应先通过业主。
• [参考答案]•1.指令停工,报告业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确属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请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获认可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
延误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擅自变更部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如属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当,指令施工单位重新拟定方案,新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
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图纸返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指令停工,检查涨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
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对已经覆盖的管道要求剥露,重新检验。
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
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责任。
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承包商承担整改责任。
6.通知承包方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
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7.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
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单位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案例三•【背景材料】•某27层大型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
将其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B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并通过招标决定将施工承包合同授予施工单位C。
在施工准备阶段,由于资金紧缺,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降低设计标准,以便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的要求。
设计单位为此将基础工程及装饰工程设计标准降低,减少了原设计方案的基础厚度。
•[问题]•1.通常对于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注意些什么问题?•2.针对上述设计变更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参考答案]•1.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论谁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3)注意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通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避免产生潜在的设计变更及因素;(4)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5)对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及对工期j费用等的影响;(6)严格控制对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明确责任,减少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