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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2)

合同法讲义  (2)

第七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特征有: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在我国是严格责任,但法律规定为过失责任的除外。

二、违约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1.概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火ft喷发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水泥一吨,约定在2010 年3 月10 日交货。

但是甲没有依约定在3 月10 日交货,在3 月15 日时发生台风、海啸,导致水泥全部灭失。

此种情况下,甲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2)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三)关于第三人过错1.非违约方不能请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2.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必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可以基于侵权或者违约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个定做合同,合同约定乙在6 月10 日交货。

乙完成定做任务需要向丙购买一批原材料,于是乙与丙签订了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在4 月10 日向乙交付原材料。

后丙违约,没有在4 月10 日之前向乙交付原材料,而是到了6 月1 日才向乙交付原材料。

合同法完整版ppt课件整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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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先履行一方行使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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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3
借款合同
❖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 付逾期利息。
❖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
8
买卖合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ok
9
借款合同
❖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 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 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 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over
15
16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 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ok
7
合同争议的解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 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 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ok
❖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 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11
借款合同
❖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 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 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人们的商业交易、雇佣关系、租赁协议等各个方面。

了解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我们合法地进行各种交易活动至关重要。

本讲义将介绍合同法律基础知识的核心概念和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1 定义合同是法律上一种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双方通过互相承诺来创造、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

2.2 要素一个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 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之间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的意愿。

- 合意:双方达成一致且真实的意愿。

- 定义合同的目的: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 合法的对象和行为:对象和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 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可以口头达成,也可以书面形式。

3. 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购买合同:涉及购买和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 雇佣合同:用于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

- 租赁合同:用于租赁房屋、汽车等财产的合同。

- 借款合同:涉及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 物品销售合同:包含商品的购买和销售条款的合同。

- 保密合同:用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合同。

4. 合同的效力4.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一个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中的双方必须是自愿达成协议。

- 定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

- 合法的对象和行为:合同涉及的对象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 符合法定形式: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

4.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具备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 -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一方或者合同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

- 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行为:意思表示的误解或者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 合同内容违背道德原则:合同的内容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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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讲义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合同法》的未来发展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 同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 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对象包括经济合同关系。
《合同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经济 合同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法》对经济合同的成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 《合同法》则在这些基础上对一般合 同问题进行了规定。
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强化违约责任的追 究,提高违约成本,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
与《民法典》的协调
01
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应与《民法典》
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共同构建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02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加强《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
行、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合同法》与《劳动 法》存在密切联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和条件,这些内容在 《合同法》中也有所涉及。
两部法律在各自领域内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

合同法讲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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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法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合法的协商行为。

合同是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自愿、平等、民事法律约束力等特征。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实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诉讼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3.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

一般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设立和承担法律关系。

如果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合同不需要强制规定一定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有效形式。

但是,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房屋买卖、土地赠与、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合同必须遵循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法、明确、具体、完整、真实等要求。

合同要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具体的内容和方式,以及付款时间、交付方式等条款。

同时,合同应当遵循婚姻家庭、劳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政策。

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完成的重要事项。

履行方式可能是金钱、物品、服务等。

合同履行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同时获取的结果,不能只是利于一方的结果。

如果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利益调整来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达成。

而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据法律或双方共同意愿,一般情况下,违约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的解散。

7. 合同的效力和保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得到保证。

如果合同违反了国家法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的内容或基于误解,一般来说合同可能无效。

同时,国家应当对合同实施法律保护,遏制违约行为。

合同法精品讲义

合同法精品讲义

合同法精品讲义合同法精品讲义我将和你一起学习合同法。

契约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买东西、租房、租房、运输合同、借钱给他人或向他人借钱都构成借款合同,停车场停车构成保管合同等等。

规范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法律。

它将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本文共428篇。

分为一般规则、具体规则和补充规则三部分。

** *我关注的是一般规则,因为一般规则在法律中很重要。

全面了解一般规则对我们理解具体规则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理解了一般规则,就很容易获得学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具体的规定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性和专业性,这里也有难点。

在基层工作的时候,只要对合同法的一些概念和原则有初步的了解,就可以订立一些比较简单的合同和协议。

如果遇到专业性强的,可以再咨询相关部门。

而且现在网络很发达,基本上所有的村子都有可以上网的电脑。

一旦你遇到任何问题,你应该签字。

这里不需要具体讲怎么签合同,但还是要掌握一些必要的原则。

如果*你没有基本的知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很成问题,所以***加入我们**学习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等。

一般讲师讲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立法理由、立法指导思想等。

说实话,我的理论水平还达不到那个水平,所以我只是挑出一些我认为作为一个基层单位* *应该掌握的合同法基本内容,和大家讨论一下。

003010第一条是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这两项我不想说,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03010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相关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 在承诺后成为承诺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要约确定的有 效期内达到要约人;采用符合要约的传递方式。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 付条件的合同: • 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决定于当事人
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的合同。
•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 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 ,条件时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所附加的一种 限制,它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合 同内容的一部分。
• 条件的内容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合同法
本章内容
通过学习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合同 的种类、主要条款、形式与结构。合同的订 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以及违反合同 的法律责任。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在 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了解违反合 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途 经和方法。
一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 折中主义: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区分不同 情况,分别采取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
• 日本民法,仅表意人一方知其不一致的, 以表示主义解决;表意者双方知其不一致 的,以意思主义解决;表意者自身不知其 不一致的,以意思主义解决。
• 根据我国合同法:
•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因重大误解或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 订立的合同无效。——意思主义的体现
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法》讲义(新版)

《合同法》讲义(新版)

第一.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内容则不然;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所谓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想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包括两种:一是,双方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的目标相交叉,该合同又称为契约;二是,双方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目标一致。

2.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具有领受给付和请求给付的权利。

请求给付其职能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经济性权能。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

合同权利具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的效力。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包括: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能被处分。

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概念及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和预约8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三、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四、合同的相对性1.合同相对性的含义2.主体的相对性3.内容的相对性4.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集中体现在合同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尽管现代民法对合同的相对性有所突破,但是合同相对性规则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地位不可动摇。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内容)2.合同合法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体现)4.鼓励交易原则(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第五章债的转移一、债权转让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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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解释二: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基本容】合同的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以上三款为必备条款。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文本订立合同。

(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撤回——》要约+承诺——》不晚于(早于或同时到达)撤销——》要约——》发出承诺通知前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不得撤销的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关联:30条】第二十一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形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的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指定了系统——>到达指定系统。

未指定——>任何系统)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超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超期承诺的例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的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容以承诺的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合同书形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三十六条【以行为推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成立】【关联: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以行为推定合同书的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2:无效合同;53:无效的免责条款)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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