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重点内容)

合集下载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定义,基本要素和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活动的基本法律。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目的、内容、形式、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原则。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合同目的是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合同内容是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形式是合同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合法原则是合同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签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权。

当然,根据不同情况,有些合同还必须采用特定的方式进行签订。

二、合同的效力和保护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规定,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撤销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由一方要求解除的合同。

有效合同的效力是通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对于无效合同,合同各方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恢复各方的原有权利义务。

对于撤销合同,撤销请求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某些合同采取了特别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劳动合同的最低保障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限制等。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完成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合同性质和公平原则来确定。

如果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履行责任、支付违约金等。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提供担保、设立质押等。

另外,合同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标的毁损、不可抗力等。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先履行一方行使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最新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

最新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亦称契约。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2.合同一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其适用范围一方面进行了扩大,但另一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所谓的“扩大”体现在:现在规定,合同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不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限制”体现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原则上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其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司法考试中的题目一般会如下设置:“下列情形中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或者“下列情形中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有?”法律对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这些规定。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就是有效的。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该合同的立法规定。

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协议法概述一、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的种类协议的种类涉及商事协议和非商事协议、国内协议和涉外协议、有名协议和无名协议、标准协议和非标准协议、主协议和从协议、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和非双务协议、有偿协议和无偿协议。

二、协议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协议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协议?它有什么特性?2、协议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协议的订立一、协议的订立概述1、协议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互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协议主体。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1)要约应当具有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重要涉及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

三、协议的成立1、协议成立是基于协议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协议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协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所有过程。

2、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协议的形式涉及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协议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协议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协议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协议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期间负有充足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协议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协议自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协议义务。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讲义.pdf

合同法讲义.pdf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B.买卖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培训协议『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合同法》培训讲义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合同法》的未来发展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 同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 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对象包括经济合同关系。
《合同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经济 合同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法》对经济合同的成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 《合同法》则在这些基础上对一般合 同问题进行了规定。
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强化违约责任的追 究,提高违约成本,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
与《民法典》的协调
01
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应与《民法典》
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共同构建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02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加强《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
行、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合同法》与《劳动 法》存在密切联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和条件,这些内容在 《合同法》中也有所涉及。
两部法律在各自领域内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合同法需要掌握一系列的重点知识,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则是法律未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则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如建设工程合同。

不要式合同则对形式没有特别要求。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讲义共28页

合同法讲义共28页

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复习讲义

合同法复习讲义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②合同事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③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有意思表示一般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合同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3)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5)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
1. 嘿,你知道吗?合同成立可是合同法的超级重点啊!就好比你和朋友商量好一起去旅游,你答应了,他也答应了,这合同就算成立啦!比如说你跟装修公司谈好装修房子,双方都点头了,那合同不就成立了嘛!
2. 哇塞,合同的效力也很关键呀!有效的合同那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哟!就像一个坚固的堡垒,能保护双方的权益。

比如你租房子签了有效的合同,那你就能安心住,不用担心被赶啦!
3. 嘿呀,合同的履行可不能马虎!这就如同你答应了给朋友带礼物,那就得做到呀!像公司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这就是在履行合同呀!
4. 天哪,违约责任可重要了!要是违约了那可得承担后果呀!这就好像你和别人约好了看电影却放鸽子,是要被埋怨的呀!比如说你不按时付房租,那可能就得承担违约金啦!
5. 诶哟喂,合同的变更也得注意呀!不能随随便便就改啦!好比你原来计划去爬山,突然改成去海边,那不得跟一起的人商量好呀!比如合同里的交货时间要改,那得双方同意才行呢!
6. 呀,合同的转让也蛮特别呢!就像接力赛中把接力棒交给别人一样。

比如说你把你的店铺转让给别人,那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跟着转让啦!
7. 哇,合同的解除也得搞清楚呀!有些情况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哟!就像一段路走不下去了,那得换条路呀!比如一方严重违约了,那另一方可能就有权解除合同啦!
8. 嘿,合同的保全也不能忘呀!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好比给珍贵的东西加个保护罩。

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这就是在进行保全啦!总之,合同法的这些重点内容可得好好掌握,不然吃亏的可能就是你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Ⅰ)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

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

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

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一点:(这一点在司法考试中一直具有重要性)。

①由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这一要求转换成要约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而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必要条款不同。

司法考试仅涉及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并不考查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②在过去,一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有三:(a)标的物;(b)数量;(c)价款。

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买卖的标的物、数量和价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就其中任何一项没有达成一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进而,买卖的要约必须包含买卖的标的物、数量和价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即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具体”,不构成买卖的要约,顶多为要约邀请。

③2009年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改变了这一点。

该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对合同欠缺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④《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意味着:(a)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就标的物和数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价款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除非当事人约定未就价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以外,当事人未就价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价款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或者通过合同解释予以确定。

(b)买卖要约(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中,只要包含买卖的标的物和数量,即可认定该要约的内容“具体”。

(Ⅱ)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对此需要说明者有三:1.拍卖:①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②竞价为要约(以更高的竞价为失效条件);③拍定为承诺。

④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拍定虽为承诺,但拍定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成立。

2.招标:①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②投标为要约;③定标(决标)为承诺(“开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

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定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3.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规定的,为要约。

(Ⅲ)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1.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商品房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违反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真题(2008-3-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Ⅳ)悬赏广告(★★★)1. 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如登报悬赏寻觅遗失物、悬赏寻找走失的儿童或老人、悬赏提供破案线索、悬赏举报仿冒商品、悬赏征求某项发明、悬赏某一科学发现。

2. 悬赏广告的性质《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追随台湾的立法体例,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悬赏广告合同。

这样,在我国,悬赏广告就“暂时”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要约。

(1)要约悬赏广告的要约,指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①广告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公法人亦得为悬赏人(如公安机关悬赏缉捕罪犯)。

广告人死亡时,其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由继承人承受其权利义务。

②悬赏应采用广告的方式作出,以文字登载于报刊或者张贴于街巷,或者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发布,或者于街头、乡村喊叫,均无不可。

③悬赏向不特定人发出。

所谓“不特定人”,指向多数人发出即可,向一定范围之内的人付出,亦无不可,例如学校面向全校师生征集校歌。

④悬赏的对象为特定行为的完成。

所谓“特定行为”应从广义解释,包括作为(例如送还遗失物)或不作为(例如刑满释放人员不再犯罪)。

特定行为可以是为了公益(比如缉捕逃犯),可以是为了悬赏人自己的利益(如寻找遗失物),还可以不利于悬赏人者(如发现新发售产品的缺陷)。

(2)承诺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

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之时,就是承诺生效之时,该承诺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更不以通知到达悬赏人为生效要件。

该承诺属于以意思实现的方式作出的承诺,无需通知。

关于对悬赏广告的承诺,需要重点强调以下三点:①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特定行为时,除悬赏广告另有声明外,仅“最先”完成的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

于后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不能取得承诺人的地位,无报酬请求权。

②不知悬赏广告而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这是为了消除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所具有之固有缺陷而采取的法律拟制技术,以求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来,悬赏广告既然被定性为要约,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人就不能作出承诺而成立合同。

为了使行为人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于此场合,仍准用悬赏广告制度的法律效果,即,虽然不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仍赋予完成指定行为之人以报酬请求权。

〖例一〗甲饲养的名贵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

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认出该藏獒,迁回送还于甲。

此例中: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对甲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

③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亦可主张报酬请求权。

在悬赏广告中,需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支付报酬的对价,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与悬赏人之间的悬赏合同原本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同样为了结果的妥适,为了使行为人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于此场合,仍准用悬赏广告制度的法律效果,即,虽然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仍赋予完成指定行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报酬请求权。

〖例二〗巩俐饲养的藏獒走失,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

钟某8岁的女儿知道后立即开始寻找,钟某因担心耽误学业坚决反对,钟某之女不顾反对继续寻找,终于找到并送还巩某。

此例中:钟某之女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3.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1)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合同因广告人的要约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的承诺而成立,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支付悬赏报酬的义务。

关于报酬请求权,重点强调以下两点:①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a)仅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b)广告人已经对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广告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受领报酬者对最先完成之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