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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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考试

合同法期末考试

合同法期末考试一、介绍合同法是法律规范经济交往中合同关系的特定法律体系。

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在学期中所学知识的综合考核,本文将围绕合同法期末考试展开讨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合同法以自由原则为基础,即当事人可以自主达成合同并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但自由原则并非完全无限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的规范。

2. 平等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是平等对待的。

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地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存在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3. 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恪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

当事人一旦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理合法,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

三、合同形式和效力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外部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

但在一些特定合同中,法律要求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或者被取消。

四、合同成立的要件1.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需要合同各方的相对人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表达意思,并且表示的意思是真实、真诚的。

2. 内容的明确性合同必须针对特定的事项,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条款。

如果合同的内容模糊不清,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合同的解除和履行责任1. 合同解除的情况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解除,如合同违约、合同效力被撤销、合同无效等情况。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重点回顾合同法的核心知识点,帮助读者复习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领域。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2. 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通常经历邀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效可以是立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约定生效时间和约定生效时效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风险转移1. 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义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有义务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

2. 合同的风险转移在一般贸易合同中,风险通常在合同成立时转移到买方;而在特殊贸易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合同的约定有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记录。

2. 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且遵循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涵盖时间、方式、质量等方面。

2.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权利救济1.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和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2. 权利救济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正确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等。

八、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不存在或者成立后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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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
二、名词解释(4*5=20分)
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
(一)情事变更原则
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
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
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2.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方面:
(1)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

(2)侵权责任:它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责任方面:
(1)违约责任: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即可。

(2)侵权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具有过错。

3.赔偿范围方面:
(1)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方面:
(1)违约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四年
(2)侵权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三年。

5.责任方式方面:
(1)违约责任:财产责任
(2)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相对而言,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之免除侵权责任的
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承认。

(四)有效合同的判决标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四、案例分析(2*15=30分)
1.合同效力问题
2.违约责任
五、论述题(1*10=10分)
1.论合同自由(无标准答案,大家各自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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