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考试
合同法期末考试一、介绍合同法是法律规范经济交往中合同关系的特定法律体系。
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在学期中所学知识的综合考核,本文将围绕合同法期末考试展开讨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合同法以自由原则为基础,即当事人可以自主达成合同并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但自由原则并非完全无限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的规范。
2. 平等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是平等对待的。
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应享有平等地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存在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3. 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应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恪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
当事人一旦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理合法,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要求。
三、合同形式和效力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外部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
但在一些特定合同中,法律要求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或者被取消。
四、合同成立的要件1.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需要合同各方的相对人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表达意思,并且表示的意思是真实、真诚的。
2. 内容的明确性合同必须针对特定的事项,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条款。
如果合同的内容模糊不清,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合同的解除和履行责任1. 合同解除的情况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解除,如合同违约、合同效力被撤销、合同无效等情况。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重点回顾合同法的核心知识点,帮助读者复习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领域。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2. 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通常经历邀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效可以是立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约定生效时间和约定生效时效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风险转移1. 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义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有义务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
2. 合同的风险转移在一般贸易合同中,风险通常在合同成立时转移到买方;而在特殊贸易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合同的约定有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记录。
2. 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且遵循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涵盖时间、方式、质量等方面。
2.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权利救济1.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和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2. 权利救济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正确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等。
八、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不存在或者成立后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意愿: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应包含明确的订约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简答】【法条】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典型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二缔约过失责任1.定义: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损失..2.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构成要件方面:(1)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2)侵权责任:它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2.责任方面:(1)违约责任: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即可..(2)侵权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具有过错..3.赔偿范围方面:(1)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侵权责任: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4.诉讼时效方面:(1)违约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四年(2)侵权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三年..5.责任方式方面:(1)违约责任:财产责任(2)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6.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相对而言;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之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承认..四有效合同的判决标准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四、案例分析215=30分1.合同效力问题2.违约责任五、论述题110=10分1.论合同自由无标准答案;大家各自发挥。
合同法期末考点
合同法期末考点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期末考试通常会涉及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点。
2.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它由甲乙双方自愿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组成。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四个要素:意思表示,合同对象,合同目的和合法形式。
3.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合同各要素满足时产生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习惯方式实现。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撤销和变更等内容。
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备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并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内容。
合同的效力受到合同双方实力对等、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合法等因素的影响。
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按时、足额、质量合格地履行义务。
合同的违约问题也是期末考试的重要考点。
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
合同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或终止。
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合同解除的方式、解除的条件和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
7. 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效力保护的相关规定。
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同的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迟延履行和解除合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合同法还对特定类型的合同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并常常成为期末考试中的重点考点。
9.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与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关系。
在期末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衔接、沟通和协调等问题。
10. 合同法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合同书面形式: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实施低价、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4、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5、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过错):是指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过错而违反了因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7、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
8、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这是由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决定的。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9、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格式条款: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合同的合意(内容)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
12、合同转让:指基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3、保全制度: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性质: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1)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的名称并设有相关规范。
①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确立一定名称和制度的合同,亦称为典型合同,如买卖、租赁、赠与等合同。
②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未确立一定名称和制度的合同,亦称为非典型合同,如历史上存在的互易合同、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典当合同。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①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运输、租赁等合同。
②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赠与、无息借贷等合同。
(3)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付出代价。
①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所有双务合同。
②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而无须偿付对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4)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①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
②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外,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才能成立的合同。
也称为实践合同,如借用、赠与等合同。
(5)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应有特定的形式。
①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订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抵押、车船买卖等合同。
合同法期末精华版要点
一1 广义的合同概念..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括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身份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概念..指民事合同或私法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合同等..我国民法上所指的合同就是此种意思..最狭义的合同概念..仅指债权合同..那么;合同法上的合同是否仅指债权合同呢 A、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这些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转移物权;因而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这些合同不具有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合同..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联营等..这些合同的目的不是债权行为;但是在本质上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故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的范围是介于狭义与最狭义的合同概念之间的..2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主体平等..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凡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但不包括身份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是财产关系;是财产合同..问: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合法行为;它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等..所以合同并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或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合同是一种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合意”..合同就是合意的结果..包括三要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目的是设立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与契约是一回事吗我国学者在使用合同这一概念时;都未与契约的概念相区别..5;合同与债的关系..“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合同之债不能概括反映财产在运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现象..合同只反映正常的、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对非正常的特殊的交换关系则不能反映;譬如A 依法产生的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之债..B依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所生之债..C不以对待给付而以单方面的请求为内容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因此;合同上的请求权也只是债的请求权中的一种..债的请求权还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等请求权..二合同的分类一、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与提供服务的合同法定的合同分类..根据标的的性质不同划分的..转移财产、完成工作、提供服务..意义: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来划分的..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风险负担不同;如免责事由的发生3.对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如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三、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问题是法律的适用不同..原则:对..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交易习惯加以确定..2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各个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别判断..被存决定依成的命运.. 3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如买卖合同附借用合同散酒与酒桶;包租合同租赁、买卖、雇用合同;二重典型合同甲任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是雇用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类型融合合同半买半送..原则:吸收与独立并用..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标准: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必须付相应代价..只能在财产关系中作出区分;在身份关系中一般不涉及有偿、无偿问题..区分的法律意义:1.责任的轻重不同..如保管合同;有偿的注意程度高于无偿;2.主体要求不同..是否能够独立订立合同而不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有偿的要求高..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债务人无偿处分与有偿处分其财产时;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要求不同..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在无权处分场合;第三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是否为善意;其所负返还义务不同..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标准: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即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很少;而且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区分的意义:成立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的确定不同..违约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赠与合同是哪种类型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理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中第12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可见;该规定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其他主体之间的没有明确规定..2新合同法对此问题作了明文规定..第185条的规定为诺成性合同;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它又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性合同..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其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不适用前款规定..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求..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问题:合同的形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举证意义从合同法第10、36、37条的规定来看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对要式合同虽然具有形式的要求;但合同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七、主合同与从合同标准:合同间的相互主从关系..能否独立存在;是否以其他合同的成在并生效为前提..注意:主合同的成立、有效、转让、终止、无效或被撤销;影响从合同;而从合同的在成立或无效;一般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把从合同的有效作为主合同有效的前提..具体规定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八、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是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效力而进行的分类..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以束已合同为原则;以涉他合同为例外..合同法第64、65条的规定..九、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时的合同;又称一次给付合同;;是指一次给付就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买卖、赠与..一时的合同既包括纯粹的一次履行完毕;也包括分期给付因为分期给付合同仍然是单一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总给付自始确定..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区分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法律意义有三:第一;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一时的合同严格遵循合同严守原则;产生解除权的事由较少;继续性合同产生解除权的事由较多..第二;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的合同消灭以溯及既往为原则;继续性合同消灭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第三;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对个别给付违反可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整个合同违反而解除合同时不溯及“个别给付”..违反一时的合同一般不予区分..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标准:以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是否确定进行划分..一般合同都是确定合同;少数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赌博合同、彩票购买合同、有奖销售合同等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又叫机会性合同..法律意义: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否则可能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而射幸合同一般不从是否等价有偿角度判断合同是否公平..十一、本约与预约标准:以订立合同时是否有事先约定预约;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即为本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义务;预约虽然仅使当事人负有订约义务;但也是一种合同..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约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注意: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不同..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成立;而在预约合同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为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而不负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第三节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合同的主体..又叫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使债的主体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则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双务合同中..所以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问题:合同当事人是否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是..自然人;无论其年龄大小、精神是否是否正常;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但是由于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亲自订立合同..代理制度可以弥补其能力的不足..合同法第9条和第47条对行为能力的要求就体现了这种精神..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法人..1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越权订立合同..这涉及到代表和代理问题..后他们都应当在其职权或代理权限范围内订立合同..在合同法第48、49、50条规定了哪种情形由企业法人承担;哪种情形由相对人或行为人自己承担..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一般性违法;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标的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物;不认为合同因此无效..此精神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得到具体体现;即一般性的超越经营范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损失..但是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仍与之来往的;无权要求企业法人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3.其他组织..是指介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作为法律主体的社会组织;是非法人组织..有营利的;也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由此;我们可以把“其他组织”概括为:依法成立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而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其他组织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是合同当事人;也是诉讼主体..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依法成立;不是非法组织第二;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不是独立财产;其创设人仍享有所有权;创设人可以行使其所有权..它只有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不能对抗创设人..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重点是掌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情况A;分公司....分公司有一定的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但其人格有限;表现为:它是公司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有时法律也对其进行具体限定;如担保法..分公司不同于职能部门B;各地的金融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决行承担..其性质与分公司相同;只不过它要经人行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C;AB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概念及主要内容..这是合同之债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的突出的特点..它是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对合同承担义务或者责任..它是合同法规则和制度的重要基础;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相对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是主体、内容及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承;缺一不可..1、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它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并且权利义务只是相互对应的..例如;A;甲、乙订立旅馆住宿合同;约定由甲免费保管乙的贵重物品;但是必须是存放在甲指定的地点..乙的朋友丙将自己的摄像机放在乙的房间内被窃..乙丙向甲起诉;要求甲赔偿..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约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由其辅助人负责辅助人如有代理或劳动关系的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承认相对性为一般原理;但同时也规定有例外情况..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在第64、65条规定..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合同法是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交易关系..二、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是私法..与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交易的要求;也是合同法的突出特点....3、合同法是具有统一性特点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形成一套统一的规则;同时也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出现了合同法的国际化趋势....4、合同法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法律..”三、合同法的功能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制定、执行和研究法律的依据..合同法在实现法的价值时有其特殊性..即保障和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合同正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实现某种意图;法律就要保护其合法目的的实现..合同法通过种种规则、程序及责任等;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在不能实现时的充分补救..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的确立有赖于一系列规则的确立和执行..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由市场主体、交易、竞争和国家调控等规则组成..其中;市场交易秩序是最基本的规则之一..而合同法就是确定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的精神的体现和合同法制度确立;对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积极意义..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概述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平等、合同自由、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性和不确定性..一般性表现为它是对合同关系的集中抽象和反映;能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不确定性表现为它是由模糊概念构成;在理解和适用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这与刑法上实行罪行法定主义不同..在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原则条款据以判案;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二、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它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二是指订立合同的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如招标投标、拍卖;三是指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是的平等;而非因人而异..平等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基本要求;是自愿的前提条件..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都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1、合同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1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2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法律救济3探究当事人真意为合同解释的唯一原则2、合同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1缔约自由..2相对人自由..3内容自由..4形式自由..5变更或解除自由..3、合同神圣1来源于自由意志2当事人必须严守3排除他人与公权力的干预4、合同相对性效力源于自由意志..法律强制力只及于表达意思的双方三合同自由原则的衰落或者限制自本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是为了平衡合同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了实现两者的统一;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标准合同的大量出现;二是国家立法..1、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劳动法领域:劳动合同的缔结、条件、合同的解除等2保护消费者立法:1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约能力的矫正2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干预..合同法第39、40、3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合同缔结的强制..它是指法律规定对某种合同当事人负有承诺的义务;非因重大事由不得拒绝订立合同..如电力、铁路运输、邮政及煤气等公用服务事业;以及从事公证人、医师、护士等职务具有公共性或公益性的人;不得滥用职务;拒绝他人正当缔结合同的要5合同义务的扩张:先与后合同义务..不需要经过同意..2、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诚实信用原则2情事变更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4对合同内容的客观解释原则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法律确立了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公。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债和合同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①相对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②要素:主体、客体、内容;③债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1)债权:<1>债权的特征:(简述债权特征、简述物权特征、简述债权和物权的区别:这三道题是一道题)①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②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③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具有任意性;④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债权具有非排他性;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
<2>债权的权能:①请求的权能(因为它是请求权):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②保持受理的权能;③保全的权能;④处分的权能。
(2)债务:<1>分类(要会辨别):主给付义务(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实现的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等)、不真正义务(违反不承担责任,要对产生的不利后果:例如没有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不得对扩大的后果要求赔偿);2、债权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和侵权;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2>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考点、新增):以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做出的分类,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具有选择权,期限内进行了催告还不选择的,选择权归债权人。
选择权是形成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使得法律关系确定的):一般选择权以通知方式生效,优先选择可以履行的,但是不能履行的标的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考点、新增)(当年没有解决,2021年关于按份之债的司法解释解决)区分就在于按份之债内部没有追偿关系,连带之债内部有追偿的问题。
①只能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产生;②多个主体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全部的债(债权人可以行的部分)也发生内部效力(追偿:债务人超过自己债务部分才可以追偿,并且相应享有债权人权利<法定的债权转让理论>,有人不能履行的时候剩下的按比例分担);④难以确定份额的时候认为份额相同;⑤连带债权的:按比例返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
二、名词解释(4*5=20分)
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
(一)情事变更原则
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
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
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损失。
2.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方面:
(1)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
(2)侵权责任:它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责任方面:
(1)违约责任: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即可。
(2)侵权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具有过错。
3.赔偿范围方面:
(1)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方面:
(1)违约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四年
(2)侵权责任: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一年和三年。
5.责任方式方面:
(1)违约责任:财产责任
(2)侵权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相对而言,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之免除侵权责任的
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承认。
(四)有效合同的判决标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四、案例分析(2*15=30分)
1.合同效力问题
2.违约责任
五、论述题(1*10=10分)
1.论合同自由(无标准答案,大家各自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