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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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基本原理

1.1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①税收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②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异、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③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是法律上的公平而非经济上的公平)

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故有些限制:正式表示、纳税人值得保护、据此作出纳税行为。如:预约定价安排。

4.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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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

如: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但下位法属于特别法时例外。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只能未来适用,无追溯力。实体法无溯及力,但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如: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实施后适用新法,实施前适用旧法。

注意: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如: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08年之前的所得仍然适用于原规定税率。

例外:新旧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以及部分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法有一定追溯力。

如: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则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先完税,后争诉。

如:有争议的税款应先按程序法完税后再进行复议或申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地方立法或中央立特别法地方适用)。

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及保税区等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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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专属性

法定解释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权威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实施过程特别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立法解释: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2.可作判案依据

3.立法解释通常是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1.有关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解释或正式规定。

2.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作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3.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两高”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解释的效力。

行政解释:

1.是我国税法解释的基本部分,以“文件”、“通知”构成。

2.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3.对于具体案例,税务机关的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出后作出,或者说不得因为给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而对税法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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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依据宪法原则或精神制定。

2.税法与民法

联系: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原则不同、调整程序和手段不同。

3.税法与行政法

区别: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

4.税法与经济法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

5.税法与刑法

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刑法调整犯罪和罪犯惩罚问题;

——法律性质不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刑法是禁止性法规;

——法律责任不同—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刑事责任采用自由刑和财产刑二种。

6.税法与国际法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1.2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实体利益和法律程序上不对等,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

出现相关法律事实——纳税主体出现应税行为。

法律关系变更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工业企业变身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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