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合集下载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业操 作中 , 要严 防媒 体 自由度 的过界 , 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 关键词 : 闻 自由; 新 媒体 ; 司法独立 ; 民意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浅论“媒体审判”的危害及规避

浅论“媒体审判”的危害及规避

了”为标题等等 , 连街上 打字店 的老板都
议 论道 : 媒体都判 了, 院还审什么 ! 法
二 、 体 报 道 对 司 法 实 践 的 影 响 媒
二是 间接影响 。 种影 响又分为两种 这
案 ”,这 起 凶杀案 引起 了社会 各 界 的震 惊 ,全 国有近百 家媒体 对此案 进行 了报 道 。 这场 报道从开始 到结束 , 多媒 体 但 许 并没有很好地 发挥 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 在 报道 的表 述中 , 或多或少 的形成 了一种 情 绪化 的舆论监督 。在法院还没有审判前 , 媒体 就认定是犯罪 嫌疑人杀害 了母亲 , 同 时还把 当事 人 的姓 名 、 就读学 校 、 母亲 的 姓名等个人资料公 之于众 , 违反 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 面对诸 多 。 媒体 沸沸扬扬 的报道 , 院承受着舆论 压 法 力 ,失去 了独立 审判案 件的外部条件 , 犯
发表 “ 师 声 明 ”: 蒋 艳 萍 案 尚未 开 庭 律 “
件 , 旦在新 闻媒体 中曝光 , 一 容易 引起社
会 的关 注和有关部 门或领导 的重视 , 从而 促使 问题能较快解决 。

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 因而会形成 一种无形
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公共 权力 的运行 。
三、 传媒 应 如何 报 道 案 件
在 上述 例子 中 , 我们可 以看 到媒体报
道 对 司 法实 践 带 来 了 一定 影 响 。 媒 对 司 传
法的影 响一方面是 由媒体 自身 的属性决
定的 , 例如 , 的公 开性 、 它 传播 性等等 。 朱
样也 会对 司法 人员形成 影响 。 其次 , 体 媒
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所关注 , 领导通 过批示或查询等方式影响司法 。 这种间接 影响更大 , 是传媒影 响司法 效果 最为显著 的一种途经 , 尤其是监督批评类 的报道。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媒体监督 , 是指报 纸、 刊物、 广播、 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 难 以 在 二 者 之 间 取 舍 。
纪行为特别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 、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 的揭
露、 报道 、 评论或抨击 。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 0
用 。然 而 , 果运 用 不 当 便 可 能 破 坏 司 法 公 正 。 如
( ) 一 传媒监督 的特性分析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宪法》 3 、 1条, 第 24 确立 了传媒监 督的宪 法地 位。 传媒 监督作为对司法权滥用 的一种 强有力 的制 约, 被称 为继立法 权、 行政权 、 司法权 之后的“ 第四种权力” 。
传 媒监督具有 以下特 性 : . 1 自由性 。 是公民言论 自由和 出版 自 它
法律 之 外 , 没 有 别 的 上 司~ 。 就
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 力约束权力 。 就
, 传媒监
在新闻舆论 的压力下 , 法院极有可 第二, 公开性。审判案件 的活动除 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以外 ( 如涉 督对 司法独立具有很 强的排斥 性。 及国家秘密 、 个人 隐私等)都必须一律 公开进行 。 , 公开审判是 民主化 的要 求 , 是司法公正 的基本保证 和前提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第三 , 程序性 。 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个步骤, 必须按照法 律规 定的程序进行 。美 国法 学家 戈尔丁曾指出: 历史上最早的正义 “ 能做 出错误 的判 决。但 是, 将传媒监督与 司法独 立完全的对立 , 为 认 司法对传媒毫无独立 的领域可言 , 司法天然排斥传 媒的看法 是值得 商
L g l y t m n o i y e e S se A d S ce t

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

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
பைடு நூலகம்
年 来 .虽 然 我 国 在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家 的 道路 上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媒 的 舆 论监 督 能 真 正 发挥 实效 。 步 ; 是, 但 现行 司法 体 系 中仍 然 存 在 大 量 的 问题 。 治 并 不 健全 的 司法 21 构 建法 院抵 御 机 制 法 .
体 系 与无 序 竞 争 的 传媒 业 之间 , 盾 和 冲 突很 难 避 免 。 矛 211 保 障法 官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 法 独 立 在 本质 上 必然 表 现 为 法 .. 司 些 传媒 报 道 司 法 审 判 时 , 以一 个 裁判 者 的 身 份 自居 , 非 一 官 独 立 ; 有法 官 独 立 也 就不 可 能 有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司法 独 立 ” 『1 西 常 而 没 。4在
【 关键词 】 媒体; 司法; 审判; 良性 互动
随 着科 技 的 进 步 , 使 媒 体 行 业 的迅 猛 发 展 . 闻 自 由也 越 来 越 式 ?这 些 不属 于 私 法 , 是 公 法 。 ” 现 这 种 现 象 是 因 为 “ 维 护法 院 促 新 ? 而 出 在 受 重 视 , 闻 媒 体 和 司 法 机 关 作 为 两 种 不 同 的社 会保 障 力 量 , 之 间 和 法 官 独 立 审判 的正 当权 力方 面 还 没 有 系 统 有力 的措 施 。”2在 中 国 新 其 [】 的 矛 盾 冲 突 日益 凸 显 。研 究 两 者 关 系 以求 得 和谐 共 处 之 局 面 . 有 理 这 样 法 治并 不 健 全 的 司 法体 系与 无 序 竞 争 的 传媒 业 之 间 , 盾 和 冲突 具 矛

些 媒体 有 了新 闻 炒作 的 机会 和 可 能 。 识 上 的 误 区 , 要 重 视 从 制度 上 建 构 一 套 协 调 司 法独 立 与舆 论 监 督 的 又 与无序竞争的媒体相对应 , 司法领域 确也存在被炒作 的空间。近 平 衡 机 制 , 要 使 法 院 能 真 正 独 立 公 正地 行 使 审判 权 , 时 又 要 使 传 既 同

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析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对于网络舆论的内涵,国内虽没有形成统一定论,但对其主要观点还是大致明确。“网络舆论是网民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对时事热点事件或话题采用网络交流的方式(如转发、评论等)来表达本人的意见和观点,从而形成的大部分人同意认可的,具有某种倾向性的言论性。在这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且充分运用的时代,每个人都将自己的所见所闻第一时间放到网络上,其他的互联网使用者在浏览到该新闻之后进行评论、转发,事件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发展,雪球从小滚到大,事件也因此发酵。第二,网络舆论有较强的突发性,容易发酵,易燃点稳定但热点复杂多变。如 “炫富”、“腐败”等,一个事件若被贴上这些标签,必然会引来网民的围观与讨论,甚至掀起轩然大波。第三,在网络舆论的传播过程中,网络使用者的利益选择性倾向明显。利益相关性决定价值选择,从大多数网络舆论事件中可以看出,不断发声的往往是那些利益可能受损的弱势群体,而那些利益相关性较小的网民则发声较小。如此,仅有利益相关者发声极有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缺乏客观性与公允性。
(二)完善新立法,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
“舆论”一词如今在法律上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更多的是将宪法中的“言论 、出版等权利”引申为“舆论自由”之意,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舆论自由”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舆论难以按照法律规范有序地进行,网络舆论因此也难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致使司法审判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司法审判缺乏“人情味”,要么司法审判被网络舆论过分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因此我们要做的即将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从制度与程序上确保网络舆论的合法化、规范化、秩序化,让网络舆论走上合法的轨道,发挥网络舆论的最大价值,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五、如何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建立专门化法律职业制度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作者:商逸琪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报道范围和力度日益加大,“媒体监督”一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来说,却是一把“双刃剑”。

本文将透过当今媒体监督的现状,从媒体监督对法律活动的利弊得失角度具体分析媒体监督与法律公正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律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审判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的日渐普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报道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从现状看来,媒体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双刃剑”作用还是尤其显著的。

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媒体监督也会威胁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规定行为。

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两者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是每个法律工作者,乃至所有关心我国法制建设的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一)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某一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及言论,让这些社会事件、现象或事实接受公众的督促和察看,引起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关注,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平和正义,达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工人的原则之一,为各国宪法所确认。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冲突现状(二)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

媒体监督的出现就有了历史的必然性,通过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

在现实中,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政, 参 与到国家的经济 、 政治 、 社会 、 文化 等建设 中, 提出 自己 在阐述观点 时,仍然有不少爱憎分 明的词汇来激起公众 内心 的建议 , 提出 自己的质疑 , 媒体将这些意 见或建议进行汇 总 , 的道德标尺 ,这就把法治国家的法庭 审判转 向了媒体 的公众 这是有效传达 民众心声的载体 ; 另一方面 , 权力 的根源在 于权 审判或道德审判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都有 言论 自由, 对 国家 利。 人 民的心声则体 现为 民意 , 而人 民的意志经过特定程序上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 的权利 ,但是这些一不
程序性 。 对 于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 , 媒体经往往会在法庭 判决作 出之前进行报道并且对案件妄加评论 ;甚至有些媒体 人忽视法律 的规定 , 忽略案件 的特殊性 , 仅凭借所谓 的一腔正 义随意评论案件 , 并且预测判决结果 , 这给 审理该案 的法官甚 至法院都会产生无形 的压力 ;媒体人 特别热衷 于报道 当前 的
升为国家意志 , 用文字反映出来就是法律。 国家 的一切权 力属 小心就会被媒体所利用 ,强烈的民意形成 民意审判 ,媒体 审 于人 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权利是人 民赋予 的, 因此国 判 , 会直接干预司法的独 立和公正 , 不 利于法治国家的 良性发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把人 民的利 益放在首位 。 ( 二) 媒体的不 适时报道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威信
展。
( 五) 媒体 监督对 司法的炒作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 , 往往会 忽视 司法 的独立性 、 权威性和
媒体的 自身发展也有利益导向 ,因此媒体会打着舆论监 督 的旗号 , 为有着不法 目的群体所利用 , 恶意炒作 , 不 择手段 吸引公众 眼球 , 实现不法 目的 。有时会 出现这种情况 , 起初媒 体各有各 的看法 , 随着公众 意见趋 向一致 , 为了迎合观众 的 ,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报道内容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案件的认知与判断。

然而,由于媒体报道的特点,其对案件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并讨论相关法律规制。

首先,媒体报道在案件审判中起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

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细节、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言行来向公众全面传递案情。

这种报道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增进对案件的认知。

然而,媒体报道往往不完全客观,可能存在报道偏颇、片面或者过度渲染的情况。

这样的报道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案件有误导性的认知,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质疑。

其次,媒体报道还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媒体报道可以引导公众对案件的态度和观点,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舆论压力。

举个例子,如果某个案件在媒体报道中被大肆渲染为社会公义的象征,公众很可能会对该案件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并希望能够看到相应的审判结果。

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受到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因此,为了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度,相关法律规制也逐渐出现。

一方面,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严守事实真相原则,避免错误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另一方面,法律应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

举个例子,一些国家规定,在案件尚未审判前,媒体不能透露被告的身份和相关细节,以避免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不当影响。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媒体报道的过度渲染,维护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来降低媒体报道对审判的影响。

例如,法院可以设立媒体摄影区和采访区,限制媒体对案件现场的直接干预。

同时,法院也可以对媒体进行约束,要求媒体在报道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并防止报道中泄露涉案信息。

总结来说,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包括信息传递和公正性方面。

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相关的法律规制必不可少。

我们应该重视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制来保障正义的实现。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一、引言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之一,而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对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司法独立的定义与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自主、公正、独立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的实现对于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确保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独立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媒体对司法独立的监督作用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司法案件、揭露不公正的审判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得知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推动作用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以借助舆论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报道具体案例,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媒体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

媒体的推动作用可以加速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五、司法独立与媒体的互动司法独立和媒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司法机关需要在媒体的监督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性,而媒体也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例来承担其社会监督的职责。

双方通过互动和沟通,可以共同促进司法独立和媒体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合作模式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举办司法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司法机关可以向媒体提供审判流程和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供媒体报道使用。

而媒体也可以邀请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参与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题讨论,提升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知。

七、司法独立与媒体的挑战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需要注意平衡言论,避免舆论的过度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防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扭曲和误导。

双方应保持相互尊重和合作,以达到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

浅谈传媒监督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影响【摘要】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有很多,而传媒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机制,担当着监督司法、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往往沦为变相的行政监督,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方面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正传媒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由此可见,传媒作为名副其实的“无冕之王”,对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对司法的干涉超越了界限,导致司法不独立的案件屡见不鲜,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我国的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传媒监督在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作用(一)通过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曾经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有利的印证了传媒的监督是抗衡权力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武器。

案件刚开始审理时,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并认定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这意味着邓玉娇可能被判有罪,但罪不致死。

最后邓玉娇之所以能逃过一劫,其实不是警检方面良心发现或者回归常识,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在百度,只要输入一个“邓”字,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玉娇”,大众对邓玉娇的同情和声援、对警方处理的质疑和不满通过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一再地放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此案,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此案。

(二)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或明或暗的体现,传媒自身具有受众群体多,覆盖范围广的优势,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浅论中国的司法独立——以司法与传媒为视角

浅论中国的司法独立——以司法与传媒为视角

如: 三权 分立 或五 权分 立 。现 代 各 国保 障司法 独立 的方 法 , 通 常 于司法 独立 我们应该 加大监 督 , 而 新 闻传 媒因其 自身及 时性和 真
是 法官 一经聘 用后 , 行 政和立 法部 门即不 能轻易 地将他 解除职 务 实性 的特 点在监 督 司法独 立 的过 程之 中扮 演 了重要 的角 色。
{ 鼻 J l 占 缸金
2 0 1 3・2 ( 下) ◆ 司 法 天 地
浅论 中国 的司法独立
以 司法 与传 媒 为视 角
俞风 月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互联 网等现代传媒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实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导被我们所熟知 , 正如很多轰动一时 的案件一样 , 很多正在发生的一些敏感的案件 已经不仅仅是被法律界的专家所关注, 更多的普通大众也通过传媒 的推动关 注着案件的动态, 可以说, 一方面, 传媒对我们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做 出了巨大贡献, 而另一方面, 随着传媒报导力量的扩大 化, 一些案件的审判受到传媒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 近几年来 , 关于中国司法独立性的思考以及关于传媒报导在我 国司
文献标识码: A
Hale Waihona Puke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1 5 ・ 0 3
司法 权都 只是 行政 权力 的一 个方 面 ,不存 在司法 独立 这样 的 说
随着 科技 的发展 , 社 会 传媒水 平 的进步越 来越 快 。近 日来 ,
清 政府 的瓦解 , 新政权 在 中 国建 贵 州省 贵 阳市 小河 区法 院的一起 刑事案 件审判 庭上 , 被告人 辩护 法 。然而 随着 辛亥革 命 的爆发 ,
律 师通 过 微博 向社 会 民众直 播庭 审情 况 引起 了社会 各 界 的广泛 立起 来 。 无数 仁人志 士将 西方 先进 的制度 思想 带到 中 国, 司法 独 关注。 微 博这 一新 出现 的传媒 的形 式 , 可 以说 再一 次把 司法 与传 立也 随之 走进 了人 们 的视野 。尤 其是 到 了近代 ,随着 经济 的 发 媒 的 关系 讨论推 到 了风 口浪尖 。 媒 体到 底应 该是政 府 的 口舌 , 为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媒体监督与和审判独立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审判独立是以法律公正为价值目标 而媒体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促进审判独立价值的实现 但同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 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独立价值目标一、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含义所谓媒体监督是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对国家机及其工作人员活动进行报道、评论等行为。

媒体监督具有三个特征 主观性、自由性、时效性。

所谓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法官。

第二 人民法院除了服从法律以外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干涉。

第三 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

二、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众所周知 现代媒体的监督被誉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权力”。

媒体在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同时 它的监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活动中审判独立的实现、促进法治的完善。

但事物是一分为二的 一旦媒体滥用监督权 有可能干涉审判独立的 有损审判机关的形象 最终导致公平正义大打折扣。

笔者从两方面来论述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 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首先 媒体监督有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

公开透明作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必然贯彻于审判活动中与奉行司法神秘主义的封建司法理念不同 现代司法要求一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要求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 才能防止滋生腐败 才能使审判活动取信于公众 从而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

其次 媒体监督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之所以时常表现出对审判活动的忧虑 原因之一是他们的知情权未破满足。

为打消民众的忧虑 审判活动必须打开大门 让民众从各方面了解审判。

这需要媒体的积极介入 客观展示审判过程。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策略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策略
第2 6卷
第 1 期 2 1 年 3月 01
邢 台 学 院 学报
J URN AL o OF I GTA IUN I ER S TY X N V I
Vo. 1 26. NO.1 M a. r 20l1
浅 析 媒 体 监 督 与 司 法独 立 的 平 衡 策 略
卫 守 宇
( 台学 院法 政 历 史 系 , 河 北 邢 台 邢 摘 0 40 ) 5 0 1 要 :媒 体 监 督 对 实现 司 法 公 正 起 到 极 大 的促 进 作 用 ,但 是 ,媒 体 监 督 不 当,也 会 影 响 司 法公 正 。要 正 确 处 理 媒
文 献 标 识 码 :A
司法 与媒体 监督 所追求 的 目标是 一致 的一公 律是有分歧的。媒体监督代表 的是 民意,公众对于 正。然而,媒体监督像 一把双 刃剑,利用得好可 以 个案件的评价往往是站在道德的角度上去衡量公 积极 的促 进 司法公 正 , 一旦有 失偏颇 又 会 对 司法公 正与否;而司法机关司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法 正 造成极 大 的干扰 。 律 ,追求 的是 法律 上 的公 正 。媒体 监督 下 以道德 评 媒 体监 督 与 司法独 立 的关 系 判为标 准 的公 众 舆论 会给 按 照正 常 的法律 思 维来 审 1 媒 体监 督对 司法公 正 的积 极作 用 . 判案件 的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干扰 ,这 时候往往容 新 闻媒体 监督 在 西方被 称 为 立法 权 、 司法 权 、 易形 成所谓 的媒体 审 判 ,损 害 法律 的尊严 和应 有 的 行政权之外的 “ 第四种权力” 。媒体 的载体多种多 秩序 ,影 响 司法公 正 的 实现 。 其 次 ,媒 体 监督 的 时效 性 与 司法活 动 的滞后 性 样,报刊、杂志、广播、电视 、互联 网等 以各种方 式深 入人 类生 活 的方方 面面 。媒体 拥 有广 泛 的群 众 的冲 突 。所 谓 新 闻,是 以速度 闻新 ,媒体 报 道讲 求 基 础 ,凝 聚 了大多 数公 众 的视 线 ,在 现代 社 会 监督 时效 ,然 而 司法 活 动为保 障 程序公 正要遵 循 法律 程 体 系 中居 于重要地 位 。 序,相对于新 闻媒体 ,具有滞后性。案件 一旦经媒 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一定 的监督 体报道,进入公众的监督之下,公众就会 以道德情 机 制;没有 了监督,握有权柄者便必然会运用 自己 感而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 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 的权力牟取私利 ,从 而导致腐败 … 。随着 我国民 力。这将干扰 司法机关正 常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 主法 治进 程 加快 ,公 民权利 意识 觉 醒 ,法律 意 识不 司法 活动 ,从 而侵 犯 司法 独 立 ,影 响 司法公 正 的实 断提 高 ,对 司法活 动 的关 注 日渐提 升 。媒 体 监督 作 现。尤其是在 司法机关尚未作 出判决之前媒体 带有 为 一种公 众 监督 ,凝聚着 巨大 的 民意, 正 由于媒 体 倾向性 的报道,甚 至一个刑事案件还在侦查过程 中 监督 拥有 广 泛 的群 众 基 础 , 因此其 具 有极 大 的震 慑 媒体 就 大肆 报 道 的情形 。 性 。媒 体 监督 就像 一双 无形 的手 ,环 绕在 司法机 关 媒体 监督 与 司法独 立 的冲 突性 决定 了必须 要处 周 围。一旦 出现 司法不公,民愤责难对司法机 关形 理好舆论 监督权和司法独立权的关系,科 学界定两 成极大的压力 。司法者在这样的压力下,会廉洁 自 者权 利 的边 界 。 律 、秉公 司法,确保 司法公正。可见,媒体 监督有 二 、媒体 监 督 与司 法独 立 的平衡 策 略 利于推进 司法活动阳光化的进程,对于防止司法腐 要发挥二者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 ,就必 败 ,促进 司法公正有极 大的促进意义。 须正确处理二者 的关系,寻找二者的平衡 点。

向内用力 做好自己——“媒体审判”的司法应对

向内用力 做好自己——“媒体审判”的司法应对
有 较 大 的分 歧 。 “ 体 审判 ”一 词 , 媒
素 ,它能否发挥作用 还受制于法官 的人
最 早 源 于传 媒 与 司法 都 异 常发 达 的美
国 。 1 6 年 ,美 国 法 院推 翻 了一 起 95
格 因素 。如果 体 制上 有 充分 合 理 的保 1 .不 能随 意扩 大 “ 体 审 判” 的 障 ,法治价值被 民众 深深 内化 ,那么 , 媒
2 媒 体 恶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 体 审 背后 真正的原因却是行政 或其 他权力起 可能有 机会 了解案件 的全 部事实 ,出现 . 媒 判 ”应是规制 的重点 ,然 而司法不应有 了最 终作 用 。因此 ,如果不是 从司法权 各种各样 的评判甚或非理性 的言说不足
规 制 双 方 关 系的权 力
痒。司法把 “ 高的法官素质 、更 多的 司法公开 、更 强的判 决理 由、更好的沟通互动 ”作 为努 力的方向与应对的突 更
破 口,能够在很 大程度 上缓 解媒体 与司法之 间的冲突。
【 关键词 】 媒体 审判 ; 理性 审视 ;司法应对
近几 年 , “ 体 审判 ”似 乎 愈演 种 现 象 的 形 象 化 概 括 ,它 侧 重 于对 媒 体 力 。 因为 新 闻媒 体 “ 特 的 议 程 设 置 功 媒 独
禁 止 。 因此 ,恶 意 监 督 行 为 是 实 践 中应 独立制度 的构建 。然而在现有 制度 框架
予规制的重点 。然 而 ,司法机关不应有 下 ,司法 并非无可作为 :向内用力 ,做 判和 司法判 断有 较大差异 ,当社 会舆论 单 方 规 制 此 类 行 为 的权 力 ,否 则 就 有 违 好 自己 ,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努力 的方 对 司法审判构成 较大压力 ,甚 至当 民意 程 序 正 义 原 则 和基 本 权 利 法 律 保 留原 则 向与 应 对 的 突 破 口 ,可 以在 极 大 程 度 上 有 可 能 引发 其 他 权 威 对 司 法 的 干 预 时 ,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浅谈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摘要:传媒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益法制化的时代,越来越强大的媒体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然趋势。

然而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媒体舆论;“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平衡途径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舆论(一)媒体舆论的形成在媒体出现以前,舆论主要依靠人际传播形成的。

而媒体的产生改变了人们感知外界和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人们对外界的感知越来越“虚拟化”,并由此给舆论的形成和总体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

媒体舆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上。

第一,各种媒介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同质信息,从而凸显议题。

这种信息集合犹如火力猛攻的炮弹迫使公众“就范”。

第二,媒介大量传播“舆论领袖”的意见或言论是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又一主要方式。

“舆论领袖”当然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

媒介刊播他们的言论或对他们的专访文章,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二)媒体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媒体舆论监督,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开放性、高效率的监督方式。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论“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摘要]目前在我国。

媒体影响力迅速扩大,但是它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越位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和司法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平衡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就显得越加重要。

[关键词]媒体审判;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一些新闻传媒在对法院未结案件的报道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带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极力渲染一方当事人的观点,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给法院审判造成强大舆论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

即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

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

一、冲突实例案例一:“张金柱案”;被告人张金柱系公安人员,喝酒后驾车撞倒两个人,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卡在汽车底部拖出三里之遥,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犯罪后满不在乎的态度又实在令人憎恶。

针对这一案件,在法院尚未完全认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在起诉前和审理中作了广泛报道,连被卡在车底拖走的被害人拍打车门、被告人在车上肯定应该知道车下有人的情节都作了认定,可谓“皆日可杀”,形成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后来对其判处死刑。

后来,湖南省高院在二审中排除新闻舆论的干扰,认为被告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相符,应定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情节恶劣,以此罪的最高法定刑15年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审判”对司法产生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导致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干预,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最终影响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二:“刘涌案”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

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性质)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害社会,情节恶劣。

浅析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对策

浅析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对策

浅析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对策2016-06-16 10:57: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滔【摘要】:当前,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不断得到拓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司法的参与。

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有利于强化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在司法参与过程中感知法律,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但是由于自媒体自身的特征,自媒体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反而让法律受到了更多的质疑,让舆论对司法监督蒙上了一层阴影,当然,自媒体对司法的积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本文仅就当前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自媒体;司法;参与;影响;对策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公众的生活质量,也给公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便利。

唤起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孜孜不倦的追求,而现代信息技术为这种期待提供了可能。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公众参与司法本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公众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参与司法,充分挖掘舆论监督的潜力本是实现监督方式多样化的手段之一。

然而,矛盾总是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有富裕就有贫穷,有长就有短,有高就有矮,有正义就有邪恶,有利就有弊。

事与愿违,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在便利公众参与司法的同时,不断干预司法独立,左右司法的过程,影响司法的公正,让司法泛政治化、泛道德化、泛片面化,对司法产生了一系列影响,足以引起高度重视。

一、自媒体概述(一)自媒体的定义自媒体(We Media),即公民媒体(citizen-produced media),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接之后,一种逐渐开始理解普通大众是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自媒体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者说自己可以掌握的传媒工具来进行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一种途径。

通过自媒体,公众可以通过比如微博、QQ、微信朋友圈、人人网、天涯社区等等来表达自己现在的感受、心理历程以及对外界其他事物的看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转)
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
“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
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

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
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

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

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

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

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

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

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
1、法理基础的冲突
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这就为媒体自由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闻自由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代表着法治,当二者不可兼得时,又该如何取舍呢?
2、价值取向的冲突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社会大众的代表,追求社会公正,偏向于结果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以专门法律技术解决纠纷,尤其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追求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优先于结果正义的。

两者的终极价值取向虽说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3、自身运行机制的冲突
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媒体越来越强调主动发觉和快速报道,以求抢占先机。

以电视上常见的法治报道类栏目为例,栏目组在案件发生后整合各种途径得来的信息,拼凑成“完整案情”,之后聘请律师、法学教授或政府官员等嘉宾做一番点评,以期快速形成一个舆论场。

相比较而言,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个主要特点是被动性和程序性。

若非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去主动调查新证据。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从法庭调查、质证到辩论的完整程序,以此来维护其中立性和准确性,案件的审判通常需经历若干次开庭,程序严谨细致,审理周期也较长。

4,事实认定方式的冲突
受限于人力、物力和时问等因素,媒体的报道内容通常是由个别采访所得,对案情细节的把握难免挂一漏万。

再加之记者描述案情时自觉不自觉地加入感情因素,描述案情渲染夸张,以满足观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

法院认定事实则必须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三方的陈述,而后通过规范证据来源和严格逻辑推敲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实现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平衡的若干对策
1、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传媒行业当前存在的诸多乱象,包括媒体过度干涉司法独立在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个行业。

散见于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的若干有关条文,不但难以形成法治的合力,甚至还有彼此冲突的地方。

因此,要解决新闻自由过度干涉司法独立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自1982年开始动议制定新闻法以来,已历经30余年,数易其稿,至今未能出炉,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有鉴于此,未来的《新闻法》应从两方面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是应明确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准许其对司法进行监督,并对侵犯新闻自由的行为做出惩罚性规定。

二是应对新闻自由作必要的限制,规定在司法不同阶段,司法机关发布信息的内容范围与媒体的报道权利范围;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媒体记者应无条件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正常司法等等。

2、尝试进行若干制度创新
一是媒体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

“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媒体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欠缺是一个重要的内因。

首先,基于司法传统的未审先判,将被告方称作“某犯”的做法仍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部分媒体从业者,使得媒体无意中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基于普遍的同情心理与“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会对相对弱势一方多施笔墨,而对强势一方做出带有情绪化、倾向性的批评指责。

因此,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有时难免会有出入,如果媒体囿于自己认定的事实,它所做出的结论就会误导受众,一旦形成舆论压力,就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机关公正办案。

有鉴于此,媒体应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充
当媒体涉法涉诉报道的“把关人”,有效防止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容出现在报道中。

二是法院应努力促进司法公开。

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通过设立专职、专业的新闻发言人等方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定期向媒体、向公众发布司法信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引起误读或者无端猜测。

3,媒体应加强行业自律
新闻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

自律既可以提高媒体的职业道德水准,有效预防新闻侵权,尊重司法权威,又可以争取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减少与司法的非理性冲突。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报道涉法涉诉类新闻时,媒体尤其要审慎处理自身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要在受众需求与司法立场之问寻求恰当的平衡点。

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同业监督和自律。

通过专门督察机构受理公众对媒体涉法涉诉报道的投诉,对查实的不当行为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责任媒体采取补救措施。

制定全行业普遍适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自律公约。

将“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客观真实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的、关于媒体报道司法的自律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则,纳入其中,作为新闻自律的指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