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长安区西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政策答疑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5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4
【实施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5号2005年7月4日)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几起开发商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殴打村民,致使多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从而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作上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对此要举一反三,堵塞工作漏洞,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迅速平稳地向前推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街办一级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凡有城中村改造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均必须尽快组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和处理工作,并对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
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5]92号为落实“四化”发展理念,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新局面(一)我市187个城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57个城中村人均耕地极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村居民居住环境“脏、乱、差”。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均已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但由于规划、建设、管理的缺失,使城中村游离于城市的管理之外。
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已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我市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城中村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创卫”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中村改造工作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四化”理念的要求,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城中村改造作为各级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努力开创城中村改造工作新局面。
使这一城市建设管理的“难点”变成城市发展的“亮点”,使这一市民关注的“焦点”变成经济发展新的投资“热点”。
二、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四化”理念统领城中村改造工作,统筹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变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改造中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四)总体思路:以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严格执法,提高效能为核心,以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在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作用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四个转变”,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公共管理两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存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赵磊严琛钟怡海(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54)【摘要l“城中村”改造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加快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曲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制;要大力解决“域中村”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解决“域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转性问题”;做好“城中村”政策法律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城中村”改造氛围。
【关键词】城中村;城中村改造;建议;西安市。
城中村”问题是在我国。
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国情下,因城市发展引发的一种特殊现象。
城中村’作为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区,它的封闭性、独立性和排他性不仅影响城市的一体化,也成为城市健康和谐发展的痼疾。
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
城中村4改造工作本身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使。
城中村。
改造过程中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l、“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到目前为止。
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
城中村。
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
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很难找出指导。
城中村”改造的条目。
目前。
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其政策的完善程度不足。
造成实际操作中因缺乏依据而出现偏差,影响到。
城中村。
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
城中村’改造总体进行缓慢,改造任务十分艰巨。
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中,建设与改造未能同步实施,而且责、权、利不配套,缺乏宏观指导性的体制合力措施.。
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指导性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2、“城中村”改造土地转变办法急待修订按照西安市政府《关于加快。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确定的。
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工作原则。
西安市‘城中村。
改造要完成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 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 结算。
对பைடு நூலகம்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 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 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 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 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 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 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可以无 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七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包括回迁 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 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 户型结合。
(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10— 15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 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 业用房。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西 安市 “ 中村 ” 城 改造 工 作 面 临 的 主 要 问题
导小组审批的改造工作方案进行 , 防止不规 范改造行为发生 , 巩固好治
由于 城中村 改造 工作本身 的复杂性 、 巨性 、 期性 , 城 中 理整顿的成果。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税费减 半收取的配套政策。无地改 艰 长 使 造项 目免除市政配套费用 , 实行 “ 一地 一策 ” 。要充分体现农村 宅基地 村” 改造过程中主要面临三个 问题。
公 共 管 理 市 城 中 村 改造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建议
赵 磊 严 琛 钟 怡 海
( 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
705 10 4)
【 摘
要 】 “ 中村” 城 改造工作具有复杂性、 巨 、 艰 性 长期性。加 快西安市“ 中村” 城 改造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 形成各部 门职责明确, 同 协
到目前为止 , 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 城中村 ” 改造的法规文件 , 除
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 、 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它城市 的做法制定的 , 中村 的基本数据的基 础上 , 进~ 步完善 城中村改造 专项规划 的编 其政策的完善程度不足 , 造成实际操作中因缺 乏依据 而出现偏差 , 影响 制 , 并继续做好全市 城中村 分批改造规划图 、 城中村 。 用地规划图 、
到 城中村 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 方面 , 城中村 改造总 体进行
各村控制性指标图 , 快 “ 加 城中村 ” 分批改 造规划图 的科学编 制工作。
缓慢 , 改造任务 十分艰巨 。相关部门在土地利 用和征 地拆迁 中 , 建设与 同时做好编订《 西安市 城中村 改造规程 》 的工作 , 推进西安 市 城中 改造未能同步实施 , 而且责 、 利不配套 , 权、 缺乏宏观 指导 性的体 制合力 村 改造顺利开展。使基 层进一步 了解相 关政策 , 熟悉办事 程序 , 推动 措施 , 城中村 “ 改造的有关指导性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 中村 城 改造深入开展。
西安高新区拆迁十法经验
西安高新区拆迁十法经验【实用版】目录1.西安高新区简介2.西安高新区拆迁政策背景3.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的主要做法4.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的效果与影响5.总结正文一、西安高新区简介西安高新区,全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西安市南郊,是陕西省首个国家级高新区,也是我国西部地区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自1991 年成立以来,西安高新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产业集聚、科技创新等手段,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西安高新区拆迁政策背景随着西安高新区的发展,其区域内的一些老旧建筑和村庄需要进行拆迁改造,以满足高新区建设的需要。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西安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拆迁政策,如《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的主要做法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1.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2.进行拆迁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让拆迁户了解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
3.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满足拆迁户的不同需求。
4.严格执行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四、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的效果与影响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不仅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还提高了拆迁户的生活水平。
同时,拆迁工作也带来了一些影响,如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问题。
因此,在拆迁工作中,西安高新区也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实行拆迁工地封闭施工、加大对拆迁户的补偿力度等。
五、总结总的来说,西安高新区拆迁工作在政策制定、执行和效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2007年11月27日)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内列入改造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和已批准改造工作方案的城中村,应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无形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涉及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员会,、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社区”)的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涉及四个开发区的无形改造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已经完成农转居工作的城中村,不再安排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撤村建社区工作。
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无形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中村“农转居”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城中村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农转居”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农转居”人员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转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整理)西安市城中村现状及改造方案
目录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 (2)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 (2)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经济状况 (5)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社会状况 (5)第二章、西安市城中村土地利用特征 (7)第三章、“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0)第一节、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法律 (10)第二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规 (10)第三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政策 (11)第四章、我国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比较 (11)第一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1)第二节、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3)第三节、珠海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4)第五章、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16)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17)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策略 (18)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21)1.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 (21)2、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22)3、高起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3)4、健全城市土地供应的管理机制 (23)5、重视村民的观念改造和技能培训 (24)参考文献 (25)[附录1]西安市”城中村”类型划分及分布现状图 (26)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西安57个城中村列为第一批重点率先进行改造,年内完成“四个转变”,并将其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先行将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覆盖57个城中村,彻底改变城市管理的“二元”化现状,为今后全面改造打下基础。
在城六区中每个区至少确定两个示范村,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年内全西安市完成3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安置用房建设和20万平方米旧村拆除任务。
很多城中村都占据着城市中重要的地理位置,比如:西门外100米左右的西关新村,长安南路上的八里村、吴家坟,北郊把持西安北大门的张家堡,等等。
城中村的村民失去了生产土地后,房租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房租,再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和管理,于是村民们随意搭建私房,这种由农民自建的楼房,不要说是抗七级地震,就是三四级地震都很危险。
高惠春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惠春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昆刘爽王方【审理法官】左昆刘爽王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高惠春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高惠春【当事人-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何艳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艳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马晨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艳马晨【代理律所】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惠春【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引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赔偿案件,对于上诉人是否符合征收补偿安置条件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均持有不同意见,且在其起诉时并未提出该诉请,一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均未对此问题予以评判,故该意见不属于本案二审审查的范围,对于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行政赔偿书证物证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在证据认定部分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以及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因其内容相互矛盾,故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
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09]2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9〕20号)
建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综合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挤,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总用地147.84亩。
项目拆迁范围为:东至太白路、西至西关村;南至西北工业大学,北至丰庆路。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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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市政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
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持股原则是:“生不增、死不减;新不增、出不减”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市政办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经2006年4月18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积极践行“四化”发展理念,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工作任务和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专题会议的精神,现就开展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任务,各区应在5月15日前,召开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会议,对无形改造工作做出安排。
今年内应集中力量完成二环路以内57个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2006年各阶段应完成的任务:(一)6月底前:完成农转居工作,全面展开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出撤村建居方案,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二)10月底前: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通过经济体制改造方案;区政府批准撤村建居方案。
(三)12月底前:完成经济体制改造和撤村建居工作,进行工作总结和检查验收。
对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也要抓紧组织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工作的基本程序(一)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人均耕地面积已低于0.3亩,不再进行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二环路以外先进行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城中村的确定工作。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2021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1年11月19日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考核。
住建、发改、资源规划、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体育、信访、行政审批、大数据、金融工作、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问题及改造政策建议
西安市城中村问题及改造政策建议
孙凯
【期刊名称】《大众商务》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城中村"是中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既不同于传统,又区别于城市社区的特点给城市社会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保证笔者从经济视角阐述了以西安市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总页数】1页(P285-285)
【作者】孙凯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2
【相关文献】
1.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问题研究——基于单向度开放的城中村农民悖论心理分析 [J], 刘玲
2.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与治理问题研究r——以曲江新区为例 [J], 李安棋
3.西安市城中村问题及改造政策建议 [J], 孙凯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
5.观察:西安市"城中村"更新改造中的问题与对策
——以西安市主城区为例 [J], 李玲慧;王森;张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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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长安区西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政策答疑
一、西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为何要对西新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西新村地区与西安高新区飞速发展的现代化建设存在严重的不和谐状况,普遍存在着规划建设滞后、违章建筑遍布、基础设施薄弱、居住环境恶劣、上下水道不畅、消防隐患严重等问题、社会治安极差,不仅与西安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形象格格不入,而且直接影响着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要对西新村实施城中村改造。
三、西新村的拆迁范围包括哪些?
答:西新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是:锦业二路以南,经二十八路以西,纬十路以北,经三十路以东。
四、项目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是谁?被拆迁人是谁?
答: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的西安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被拆迁人是西新村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五、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有哪几种方式?
答:拆迁安置补偿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此两种方式效果并列、相互独立,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使用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选择同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农业人口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为依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按80㎡/人标准给予产权调换。
每个农业人口可自愿购买5㎡经营用房用于生产生活的补贴。
非农业人口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为依据,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使用权人及其共同拥有人的,按240㎡/户标准给予产权调换。
不能购买经营用房。
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按程序进行公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经营用房安置及过渡费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八、被拆迁人过渡期多少个月?如何支付过渡补助费?
答:1.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被拆迁户无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过渡期限指被拆迁人签订完善协议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之日。
2.在过渡期限内,过渡补助费标准为: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批准面积上建设的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超出3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
九、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如何补偿?
答: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
十、本次拆迁有哪些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
答:优惠政策
1.对实行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
2.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500元。
3.自公告之日到第十六天起(前十五天为宣传期),被拆迁人十五天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元,并免费为其搬家;十五天至三十天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三十天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便民措施
1.为了体现早搬迁早受益的原则,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户按交房顺序编号,交房号就是将来的选房号。
指挥部将对交房号进行公开公示。
2.为了便于群众对综合改造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挥部在现场聘请专职律师办公,负责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高新区党工委办派驻监察组进行督导。
3.指挥部制定了严格的拆迁纪律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并在现场设置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