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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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
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在父系宗法制下,历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有 限,不可能与儿子的继承权相提并论。 在室女:在家待嫁的女儿。 归宗女:已出嫁后归家的女儿。 出嫁女:已出嫁的女儿。 在室女拥有最大的继承权,归宗女次之,出 嫁女最小。
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
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宋初法律规定 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其未 娶妻者,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娉 财之半。(《宋刑统》卷一二) 在宋代厚嫁之风兴盛之后,嫁妆往往大大高 于娉财,故上述规定在现实中很快即难以实 施。
《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 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同姓婚姻 居丧期间成婚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宋代妇女的婚姻
离婚:法律强制离婚
(2)义绝
亲属关系 夫对妻 妻对夫
祖父母、父母
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
殴打
杀害
殴詈
杀伤
其他:双方亲戚互相杀伤,与对方亲属 通奸,妻欲杀夫,夫卖妻。
宋代妇女的婚姻
离婚
丈夫主动离婚 七出:
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妬忌、恶疾。
三不去:
持舅姑三年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取无所归。
夫之父母不悦其妻。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
宋代妇女的婚姻
离婚
妻子主动离婚
丈夫被编管,丈夫失踪,丈夫贫穷等。 唐律规定,夫失踪六年后妻可改嫁,南宋:“已成 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外出三年不归, 亦听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朱熹也不反对妻子因夫贫而主动离婚:“若是夫不 才,不能育其妻,妻无以自给,又奈何?这似不可 拘以大义。”(《朱子语类》卷一〇六)
宋代妇女的婚姻
离婚
和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 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和离理由很多,有些几乎与今天无甚区别。如有丈 夫因贫穷无法养妻,乃自愿放妻。又有婚后夫妻无 法相处,从北宋中叶到南宋后期,都有女子本人或 直系亲属主动提出离婚。
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
寡妇的财产继承
1、嫁妆为妇女私人财产,嫁入夫家之后,名义上归夫 家所有,但妇女仍有相当的拥有权和支配权,嫁妆 增值部分仍属妇女私财。妻先死财产归夫家。 2、夫将部分产业归于妻名下,以避其他族人分享。但 也会有风险,一旦夫“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 亦多矣。”(《世范》卷一) 3、夫死保承夫产,有子则监管,无子可立嗣或招接脚 夫或不作处置,身死财产由政府按户绝收归官府。
袁采:“中产之家,……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 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 不问,……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 见人也。”(《世范》卷二。)
宋代妇女的婚姻
离婚
1、法律强制离婚 (1)无效婚姻 (2)义绝 2、丈夫离婚权 3、妻子离婚权 4、和离
宋代妇女的婚姻
离婚:法律强制离婚
(1)无效婚姻 重婚
——《河南程氏遗书》 卷二二下。
程颢程颐兄弟
宋代妇女的婚姻
守节与再嫁
朱熹:“昔伊川先生尝 论此事,以为饿死事 小,失节事大,自世 俗观之,诚为迂阔, 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 观之,当有以知其不 可易也。”
——《朱文公文集》卷
二六
朱熹(1130~1200)
宋代妇女的婚姻
守节与再嫁
宋代守节观念不如明清 普遍: 1、儒士大夫看法本身不 一致。 2、贞节观并未大众化。 3、政府似无积极提倡。
户绝家庭: 除丧葬费用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出嫁女可 得三分之一,其余入官;无女归近亲,无近亲 则入官。
宋代妇女的婚姻
守节与再嫁
秦汉时期就有妇女守节的说法,汉以后,贞 节观念逐渐强化。东汉班昭《女诫》,唐才 女宋若华《女论语》等都强调守节,但整个 社会贞节观念并不强烈。 宋初贞节观不强。宋太祖妹两嫁,宋真宗娶 蜀商龚美之妻,之后更将其立为皇后。
宋代妇女的婚姻
守节与再嫁
程颐: 大夫以上无再娶礼。 凡人为夫妇时,岂有 一人先死,一人再娶, 一人再嫁之约?只约 终身夫妇也。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宋代妇女的婚姻与财产问题
宋代妇女的婚姻
结婚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成婚年龄:男15,女13,南宋中期16、14。 3、同姓不婚。 4、门当户对。 5、一夫一妻(多妾)。 6、居丧不婚。
宋代妇女的婚姻
嫁妆:厚嫁成风 司马光:“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 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
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
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案例 张詠:《张乖崖集》附集《张尚书行状》: 富翁死前遗命将财产七分给婿,三分给幼子。 幼子长大后不服,至官府讼,张詠将七分财 产归子,三分归婿。
这或许成为南宋部分司法官员引以为女得男 之半的成例参考。
宋代妇女的财产继承
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有子家庭:亲子和养子、继子 子女中已有人成婚,在室女得男娉财之半;否 则得男所分财产之半,出嫁女无。
袁采:《袁氏世范》
宋代妇女的婚姻
守节与再嫁
宋代妇女再嫁 1、复婚 2、再嫁与改嫁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 之者,徒一年。(《宋刑统》卷一四) 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 娶之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四)
宋代妇女的婚姻
守节与再嫁的原因
守节 奉养公婆,夫族对稳定的考虑,伉俪情深不 忍再嫁、守子以存血脉、教子以承父志、监 管产业以待儿女成人等。 再嫁 父母家长意愿,本人意愿,寡妇拥有私财, 再嫁时可带走。无子守节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