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号安发)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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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文件
沈铁安发…2011‟328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现将《沈阳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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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依据和法定规则,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按照职责和分工,履行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四条高速铁路发生的事故(以下简称高铁事故)、客车事故,各单位、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贻误报告时机、不得贻误调查时机、不得贻误救援时机。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大—2—
局意识,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对事故亲自进行调查处理,全面剖析问题,落实整改责任,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信息内部传递、外部报告要求,确保渠道畅通,及时、真实、准确地传递事故信息。除按《事规》规定的程序、内容报告、通报外,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任何人不得拖延不报或瞒报。
第七条对一般C类以上事故、涉及客车的事故和高铁事故、以及在区间、站内发生中断或严重影响正线事故、在局管外发生的事故(以下简称性质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无论原因是否清楚,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直接向局调度所、业务主管部门、安监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领导报告;视事故性质和影响程度,通过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直接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补报。
第八条局调度所接到性质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信息报告后,由值班主任根据事故性质、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通报程序,如需立即启动时,调度所除进行内部通报外,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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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安监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运输处、机务处、供电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客运处、货运处、房管处、信息处、建设处、施工办、公安局等部门值班人员(或事故应急联络人)通报,并向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主管安全、运输的局领导报告,如需通报其他部门、人员时,调度所按照路局应急指挥人指示负责通报。
局安监室值班人员负责本室内部通报。
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值班人员负责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局长、局党委书记报告。
公安局值班人员负责本系统内部通报。
运输处、机务处、供电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客运处、货运处、房管处、信息处、建设处、施工办等部门值班人员(或事故应急联络人)接到调度所事故通报后,负责本系统内部通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本系统主管局领导报告。
第九条局调度所、安监室、业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按各自职责范围,按规定程序向铁道部、地方人民政府对口部门报告。
第十条铁路交通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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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救援。
第十二条各有关处室接到性质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信息通报后,部门正职或副职及有关人员要立即到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所D309房间)参与指挥、处置。综合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情况掌握工作,必要时参与救援和应急组织。
第十三条路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救援,救援的第一位责任是救人,对伤亡人员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须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调度所应当调整运行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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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要按规定随车立即赶赴现场,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参与事故救援。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局安监室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日常工作,要切实履行监察职责,查明真实原因,准确定性定责。局运输、客运、货运、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公安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都要按规定参加、参与、配合事故调查。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调查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注重证据的原则,查明事故原点、源头的原则,遵守纪律、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要求: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凡与事故过程有关的单位、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或指派主管副职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但性质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大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到场:
(一)从业人员死亡事故。工会、肇事和受害单位主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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