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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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doc 34页)
总则
1、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工作,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
3、本辖区内制造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作业指导书对制造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4、本作业指导书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1983)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与标准和有关规定。
5、本指导书适用于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所产设备制造过程,逐台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人员实施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属于法定计量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6、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监检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2)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属机构的有关制度及工作规范,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3)监检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监检工作应在产品制造现场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7、对制造单位的要求(1)确定固定的监督检验联络人员,必须在制
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我所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上报,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2)制造单位应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3〉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5〉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6〉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7〉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及时报告监检机构。
8、我所受理制造单位的申报后,监督检验人员首先对制造单位的生产资质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该厂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9、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B两类,监督检验方式如下:
A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的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10、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11、《监督检验记录》《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潍坊锅检所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部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受检单位提供监检的项目,必须是自检合格的项目,并保证其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监督检验内容及要求、确认核实的资料或实物、确认方式/ 数量见监督检验记录)。
12、检验现场实测的数据及计算可在监督检验记录或附页中列出(附页要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监督检验记录中的参数及项目必须填写,未涉及到的参数和项目用“/”表明。
13、现场监督检验过程中,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在监督检验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监督检验记录中使用“√”、“×”或“/”表明“符合”、“不符合”、“无此项”等。
14、监督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监督检验记录“整改内容”栏中提
出,并把不符合项的序号写在提出问题的前面。提出的问题应用《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中的文字或意义相近的文字描述。
15、监督检验记录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记录,应采用横杠划去(在方框内),在方框上方填写正确标记,并在更改处签上更改人的姓名。
16、监督检验记录应当有监督检验人员、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
17、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记录格式见附录,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记录由本所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18、对在监督检验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质量不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监督检验人员应向制造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整改通知书(包括《整改通知书》《意见书》),明确提出整改内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整改后,复查合格后签发证明。
19、监督检验项目表必须有审核人、监督检验人员的签字。
20、监督检验证书有我所同意编号,必须有批准人、审核人、监督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本所检验专用章、监督检验钢印方可有效(监督检验证书1式3份,1份所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自存1份,另1份随机发用户)。
21、监督检验记录完成后其监督检验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成。
2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项目表、监督检验证书见附录。起重机械监督检验项目表、监督检验证书由本所备份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制造单位自检原始记录及工作见证资料有制造单位存档备查,保存其不少于5年。
23、有不合格项目的桥(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部应将监督检验通知书或监督检验意见书送所综合业务部,由综合业务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锅监科,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