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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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长府发[2015]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3

【实施日期】2015.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为100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浓度均值下降15%左右。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4月30日前,编制完成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送审稿),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2015年,全市煤炭占总能耗的比例不高于78%,煤炭消耗量不高于1714万吨标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气源保障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中石油天然气东北大干网建设,建设外环高压燃气管网20公里,改造市内燃气管网150公里,提高长春市气源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双

阳区10亿立方米调峰储气库和长春市天然气公司、燃气公司5000立方米、10000立方米液化天然气储罐工程建设。2015年,调峰储气设施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双阳区政府、绿园区政府、德惠市政府

3.实施工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4月30日前,制定《长春市2015年工业节能降耗工作指导意见》。2015年,工业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全市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

4.5%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建筑的行动方案和实施意见。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长春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责任单位:市建委

5.供热计量改造。牵头制定本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2015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505万平方米,长春地区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400万平方米,改造老旧管网总量达到200公里,热计量改造和老旧管网改造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指标。

责任单位:市公用局

(二)加强燃煤污染控制

1.强化热源能力建设。全面排查全市供热需求,调整城区热源建设规划,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热源项目投资主体、进度安排,并组织推进实施,为淘汰燃煤采暖小锅炉创造条件。2015年,新增集中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3号)要求,全面淘汰四环路以内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通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等措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2015年,制订《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积极组织实施。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提高原煤入选率。2015年,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洗煤厂洗选设施稳定运行;完成华安矿业有限公司洗煤厂洗选能力扩建工程,洗选能力由12万吨/年增加到40万吨/年,全市原煤入选率不得低于66%的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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