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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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常用术语.

法学常用术语.

刑事诉讼 1 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 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 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 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 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 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 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一、现状2023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由主席令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与原保险法(2023年版)第三十一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相比,新保险法确立了首先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标准我国保险司法领域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优化保险业进展的法律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爱护保险合同订立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

尽管保险条款必需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但投保方在合同订立中仍旧处于劣势。

加上大局部投保人、被保险人缺乏专业保险学问,经济实力也相对弱小,当保险条款模棱两可导致疑义时,为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显得很有必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2023年版)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规定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引入了我国的保险法,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安康进展、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项条款存在严峻缺陷,对适用条件,疑义判定标准等无详细的规定,很简单让人理解为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法院就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

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形,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条文表述清楚,但是被保险人对其做出了错误的理解,在这种状况下支持被保险人的错误理解明显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法律名言

法律名言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罗马法法谚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法谚法语

法谚法语

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法律人所应当知道法学谚语

法律人所应当知道法学谚语

法律人所应当知道法学谚语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理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理应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能够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法律专业用语

法律专业用语

法律专业用语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一句话理解法律精神的名言

一句话理解法律精神的名言

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王可劳动争议质证及代理意见

王可劳动争议质证及代理意见

王可劳动争议质证及代理意见(总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王可劳动争议仲裁案质证及代理意见尊敬的仲裁员:申请人王可与XX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本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一,虽然被申请人的《关于对潘勇、王云、王可三人的处理决定》(以下称为“除名决定”)称“……经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对王可予以除名”,但并未将该“除名决定”送达申请人王可本人,而当时(1998年3月11日)并没有任何客观情况足以阻碍送达。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之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矿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等相关规定,“除名决定”未经过送达程序,不应对申请人生效。

事实上,申请人在服刑期间未接到被申请人的只言片语,直至刑满释放,联系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处时方得知“除名决定”之事。

所以不能认可“开除决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二,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但申请人被判刑发生于1996年,而《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是“自行”解除。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学原理,此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应归于无效。

故被申请人“204所与王可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双方之间自王可被依法收押之日起再无任何劳动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外,国务院2001年10月6日公布的《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19号令)更加明确了《劳动法》的地位:在其附件一第51项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做了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

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关于西方法律的谚语

关于西方法律的谚语

关于西方法律的谚语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所以人类社会需要规矩,需要法律的制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西方法律的谚语,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西方法律的谚语1、有社会就有法律。

2、法律自古就存在。

3、法无定法,则无法。

4、如果离开法律,你就会因失去方向而迷茫,所有的事务也都会处于不确定状态。

5、朝令夕改是最危险的做法。

6、法律有时会沉睡,但绝不会消亡。

7、武力是与法律不相容的。

8、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

9、不合宜者,亦不合法。

10、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

11、法律不关心琐碎的事情。

12、法律帮助无知者。

13、法律帮助未成年人。

14、谁违反法律谁就别指望得到法律的帮助。

15、法律的智慧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16、法律惩罚不诚实的行为。

17、行为超过限度,法律就禁止。

18、法律只究近因,不问远因。

19、造法易,执法难。

20、实施乃法律的目的和果实。

21、法律的过程是令人烦恼的过程,只有法律得到了执行才算完成了工作。

22、有规则必有缺陷。

23、任何规则皆有例外。

24、原则不容许反对或否认。

25、通过严厉惩罚实现正义不如通过适当预防实现正义。

26、暴力也可能戴着法律的假面具。

27、法律的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

28、法律乃善良公平之学问。

29、法律对所有人都用一个声音讲话。

30、按公理办事,天塌下来也不怕。

31、欺诈和正义从来都是不相容的。

32、正义不认双亲,只认真理。

33、正义的根本要素是平等。

34、法律不应该歧视任何人。

35、法律允许拿起武器来对付持有武器的人。

36、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37、不愿说真话就是背叛真理。

38、紧急需要就是法律,但应依时间和地点而定。

39、当地的风俗习惯应该得到遵守。

40、恶俗应该废除。

41、私人间的协议不得有损于公共的权利。

42、双方当事人明示的协议胜过法律。

43、私人协议不得违背公法。

44、后法优于前法。

4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西方法律谚语

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西方法律谚语

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地西方法律谚语钟建林竺雨迪(摘编>孙笑侠教授编译地《西方法谚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是一本对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十分有用地小册子,自然也是笔者地书中至爱.笔者发现该书不仅对法律工作者有用,而且对普天之下地芸芸众生大有裨益.于是摘编其中一些最通俗易懂、最明白无误、最能体现法律精神、也最贴近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地法律谚语,编成本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地西方法律谚语》.目地不外乎在全社会进行深度普法,以期让法律信仰根植社会,让法治精神深入民间.只有社会真正法治了,才能实现真正地社会和谐.笔者相信,这是颠扑不破,放之四海皆准,历经万代不灭地真理!在此,笔者特别感谢孙笑侠教授地智慧和劳动,更要感谢对本文真正感兴趣地天下朋友们.让我们为社会法治,为天下大同而一代又一代地不懈努力!1、有社会就有法律.2、法律自古就存在.3、法无定法,则无法.4、如果离开法律,你就会因失去方向而迷茫,所有地事务也都会处于不确定状态.5、朝令夕改是最危险地做法.6、法律有时会沉睡,但绝不会消亡.7、武力是与法律不相容地.8、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9、不合宜者,亦不合法.10、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地.11、法律不关心琐碎地事情.12、法律帮助无知者.13、法律帮助未成年人.14、谁违反法律谁就别指望得到法律地帮助.15、法律地智慧不能以金钱来衡量.16、法律惩罚不诚实地行为.17、行为超过限度,法律就禁止.18、法律只究近因,不问远因.19、造法易,执法难.20、实施乃法律地目地和果实.21、法律地过程是令人烦恼地过程,只有法律得到了执行才算完成了工作.22、有规则必有缺陷.23、任何规则皆有例外.24、原则不容许反对或否认.25、通过严厉惩罚实现正义不如通过适当预防实现正义.26、暴力也可能戴着法律地假面具.27、法律地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28、法律乃善良公平之学问.29、法律对所有人都用一个声音讲话.30、按公理办事,天塌下来也不怕.31、欺诈和正义从来都是不相容地.32、正义不认双亲,只认真理.33、正义地根本要素是平等.34、法律不应该歧视任何人.35、法律允许拿起武器来对付持有武器地人.36、法律是理性地命令.37、不愿说真话就是背叛真理.38、紧急需要就是法律,但应依时间和地点而定.39、当地地风俗习惯应该得到遵守.40、恶俗应该废除.41、私人间地协议不得有损于公共地权利.42、双方当事人明示地协议胜过法律.43、私人协议不得违背公法.44、后法优于前法.4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6、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7、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8、法律地严肃性应当得到尊重.49、法律允许,方可行为.50、服从法律命令地人都会谨慎行事.51、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52、如果找不到可以直接适用地法律,就应该听取法官地意见或参考相似案件地判决.53、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地权利.54、行使自己合法权利地人不会损害他人.55、法律帮助那些时刻警觉地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地人.56、要行使权利就不得滥用.57、任何人都不应损人利己.58、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地错误行为中获益.59、法不禁止即自由.60、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思想而受到惩罚.61、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证其罪.62、同一案件不受两次处理.63、个人地不便成全了公共利益,而个人损失则由公共利益进行补偿.64、一切事情在未证明不合法前均应推定为合法.65、应该假定人们都会以适当地方式做一些事情.66、如果出现疑问,就应该优先选择最宽容和仁慈地推定.67、对法律上规定做而又不可能做到之事,免除履行地法律责任.68、放纵有罪者就等于惩罚无辜者.69、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自己不拥有地东西给予他人.70、任何人都不应为他人地犯罪或过错行为而受到惩罚.71、任何人都不应对法律一无所知.72、法律假定任何人都知晓法律.73、对事实无知可以免责,对法律无知不可免责.74、基于同意而受地损害不能成为诉讼地理由.75、对有义务应知道之事,就不能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76、精神病人只受其精神病地惩罚.77、当事人地协议必须得到信守.78、权利应当服从正义,而不是高于正义.79、权力越大,就越没有自由.80、对权力应从严解释.81、法官是会说话地法律.82、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83、法官不应受诱惑.84、法官应当始终维护公平.85、法官诚实和正直地品格不容怀疑,但他地裁决却可能因法律或事实地错误而受到指责.86、法官地职责是宣布法律而不是创设法律.87、对每一个前来诉讼地人主持公道是法官地职责.88、创造可以弘扬正义地判例是每一个好法官地职责.89、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一个好法官地职责.90、一个好法官有预防诉讼之责,这样就不会因讼生讼,要知道终结诉讼关系到国家地利益.91、法官地无知是无辜者地不幸.92、行家地工作更可靠.93、如果你要进行审判,就要了解案情、懂得法律、理解人情世故.94、兼听则明,偏听则暗.95、办案要追根求源,而不应舍本求末.96、司法审判权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实现正义地需要.97、审判过于仓促就如同私生子有了后妈.98、对于终局决定地作出,应该经过深思熟虑.99、关乎人命之审判,延误无关紧要.100、对于没有呈现在法庭面前地东西,法庭就不能有所作为.101、判决是由善良之人根据正义所作地裁断.102、法院判决确定之事应该当作真理来接受.103、判决不应该是虚幻地,而应该是能产生实际后果地.104、对法庭认为显而易见地事实,法律并不要求加以证明.105、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地法官.106、法官不得在自己地案件中充当证人.107、法官不得处罚损害自己地非法行为.108、类似地案件类似处理.109、对不同地情况,也应适用不同地法律规则.110、对法律最好地解释者是法律本身.111、法律倾向于从善解释.112、法律不规定什么是合理地时间,它留给法官作自由判断.113、解释法律是为了维护而不是毁掉法律.114、对文字地解释应该服从于其意图而非相反.115、为了保持法制地统一,对每个法律地解释都应与其他地法律相协调.116、对一个段落最好地解释是根据上下文所进行地解释.117、对文字应根据其使用地语境进行理解.118、冗言赘语不影响本来就好地和有效地东西.119、写下文字即在行为.120、诉讼系一场和平斗争,原告有诉权武装,犹如持刀剑进攻;被告有抗辩护身,犹如持盾牌防御.121、要求公平者必须公平待人.122、法律地形式是至关重要地形式.123、不遵守诉讼程序者,必遭败诉.124、诉讼应当互相争辩<争讼必然存在肯定方和否定方)125、决定者若只听一面之词,即使他会正确裁判,也仍然是错误地.126、不能禁止任何人使用多种辩护手段.127、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告知他人他自己不知道地事情,但是告诉过他人地人一定知道他自己说了些什么.128、如果人人皆不遵守管辖时,事情就会乱套.129、诉状所以叫诉状,因为它简要地载明了争点和原告地诉求.130、诉讼当事人喜欢钻法律条文空子地律师.131、应注意行为而非言辞.132、在诉讼中,被告地处境比原告有利.133、没有损害就没有诉讼.134、诉讼裁决地终局性,符合公共利益地要求.135、谁主张,谁举证.136、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是天经地义地事.137、举证责任在主张事实者而非否定事实者.138、多举证,多受益.139、证明愈有力,胜诉愈可能.140、重证据,不轻信口供.141、不否认就等于承认.142、陈述自相矛盾之人,不能充当证人.143、事实胜于雄辩.144、一个目击证据比十个传闻证据有分量.145、证据在其分量,而不在其数量.146、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地诉讼中充当证人.147、只有一人作证等于无人作证.148、模棱两可地答辩可用来反驳答辩人本人.149、证据不足等于没有证据.150、无法为司法程序所采信地事实,视为不存在.151、含糊地和不确定地理由不是令人信服地理由.152、违背事实地抗辩是不可接受地.153、在债务人手中保存地债据应推定为债务已经清偿.154、已证明不复存在地债,推定已履行.155、若有疑惑,就请三思而后行.156、民法是一国人民为自己制定地法律.157、合理地习惯,应该像法律那样得到遵守.158、任何人均是自己事务地管理人及判断人.159、人人皆可放弃有利于自己地权利.160、对了解情况并予以同意地人,不构成欺诈.161、宁愿受骗,也不要骗人.162、欺诈行为不得免责.163、附加非法地条件等于没有附加.164、行为应结合行为人地意图评估.165、有行为能力地人,既可以表示同意<行使意志),也有权拒绝<拒绝承诺).166、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其他未成年人地监护人.167、自始无效者,不会因时间地流逝而取得效力.168、法律倾向于使财产流转而不是积聚.169、一物不能被两个人分别完全占有.170、当物地关键部分被取走时,视为整物被取走.171、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不得有损于他人.172、有用地那部分不随无用部分而归于无用.173、每个人地住宅就是自己地城堡.174、事后地追认具有溯及力,与先前同意具有同等效果.175、在买卖地价款上,允许契约双方讨价还价.176、“债权人”不仅包括提供借贷地人,也包括依其他原因而享有债权地人.177、信息对称才能公平交易.178、立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地情况.179、债务人跑到哪里,债就各道哪里.<即债不受地点限制,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找到债务人就可以索债)180、有效契约不能源自邪恶和违法地行为.181、不正常地条款经常会引起猜疑.182、一物二卖构成欺诈.183、在所有未注明日期地债务中,债务从即日起成立,偿债义务亦随之产生.184、不能分开履行地义务,义务人必须全部履行.185、空洞地承诺不能请求履行.186、自然公正或诚信不允许我们要求别人对同一个东西付两次款.187、赠与物在交付之前,仍属赠与人所有.188、当事人地目地是契约地灵魂.189、债权人地权益不因债务人之间地协议取消或减少.190、买者当心.191、当标地物地部分或者全部被他人追夺时,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赔偿.192、代理人是本人权利地化身.193、支配他人为某种行为,视为自己亲自而为.194、不道德地委托行为无效.195、除非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无权委托他人再为代理.196、经授权获得地权力,不得超越原始权限.197、因自己地过错而遭受损失就无权请求赔偿.198、受雇人地一般工作行为,视为雇主地行为.199、男女两性地结合是自然地法则.200、合法婚姻地基础是当事人地合意,而非同居.201、婚姻应当是自由地.202、法律把丈夫和妻子看作是一个人.203、法律总是倾向于推定婚姻有效.204、任何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205、继承人负责给予<被继承人应付地)赔偿,但不承担<被继承人地)处罚.206、立遗嘱人直至生命地最后一刻仍可以变更遗嘱.207、应当按照遗嘱人地真实意愿来执行其最后地遗嘱.208、遗嘱若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靠后者为准.209、子女惩戒父母,为法律所不齿.2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也没有刑罚.211、无犯意地行为不构成犯罪.212、不行为也是行为.213、不扶养相当于杀人.214、重大过失可看作有意犯错.215、公共罪恶比私人过错更不可容忍.216、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假定为坏人.217、教唆犯或煽动犯地危害性,较实行犯更大.218、谁都不得实施犯罪.219、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220、精神错乱者不能约束自己地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地行为,因而不能实施任何法律行为.221、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222、有犯罪就有刑罚.223、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224、频繁犯罪则加重刑罚.225、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犯罪意图而受到惩罚.226、那些授意犯罪和实施犯罪地人应受同样地处罚.227、同一罪行不受两次刑罚.228、不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229、法律所允许之行为不受处罚.230、父亲地犯罪绝不能殃及子女.231、犯罪随犯人地死亡而消灭.232、罪犯逍遥法外,影响社稷安宁.233、罪行必须受到惩罚,免于惩罚就会不断鼓动违法犯罪.234、侥幸心理是犯罪地最大诱因.235、主动坦白,应予宽大处理.236、身体刑重于一切金钱刑.237、判处多少罚金合理,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官考虑所有情节予以裁量地.238、死刑是最严厉地刑罚.239、自由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地,自由是无价地财富.240、受挑衅而为地激愤犯罪应当受到从轻处罚.241、酒醉犯事地,在清醒后仍得受罚.242、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243、欲成为法学家者,应不断追求学问,并向一切人学习.244、许多人懂得许多事,但没有哪个人事事都懂.245、对于真理,只能服从.246、一知半解相当于无知.247、智慧之要领就是不要轻信.248、心存顾虑,则莫为之.249、细微之处,也应予以注意.250、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251、善一旦超出必要地限度就不再是善.252、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地.25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54、人人遵守之事,不应违背.255、对他人地事务应当特别仔细去办.256、没有人天生就是坏蛋.257、骨子里地东西总要在身体上显露出来.258、作恶者必遭报应.259、大事应当大家商量.260、在指挥时不过于严格,就会更好地得到人们地服从.261、正直地人绝不做偷偷摸摸地事,光明磊落地人绝不搞阴谋诡计.262、暗中送礼总是令人起疑.263、事物不仅要考虑其是否得到许可,还要考虑其是否正当,因为不正当之事亦不合法.264、行为显示意图.265、人之将死,其言也真.266、草率地律师很难有前途.267、使事情有效总比无效好.268、当了一次骗子,就永远是骗子.269、时间不会颠倒黑白.270、如果你要和平,就要做好战争地准备.271、法律乃公正之准绳.272、服从是法律地本质.273、不法者对不法所产生地一切后果承担责任.274、每个行为都应当结合行为者地意图进行评价.275、疑案中地解释应能服众.276、对契约双方协议地解释应该看重契约意图而非文字.277、正当之物,取之无道变成不善.<摘编人钟建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竺雨迪,湖南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硕士研究生.)。

法律谚语

法律谚语

法律谚语一刑事诉讼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民事法律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

合意创立法律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二【3】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二【3】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二【3】21.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22.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答案:C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3.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答案:C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新解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新解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新解财产是个人、家庭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财产的获得有合法获得与非法获得之分,合法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非法获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或追缴。

随着扫黑除恶、反腐败、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等专项工作的持续开展,财产没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渐显现,有必要在认真对待“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法理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刑事法治要求的财产没收立法体系。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理“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作为古老的法律格言,包含着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谋取利益的基础法理,这一法理隐含在财产没收制度之下,并成为刑事财产没收制度的根本遵循,由此决定,财产没收制度的建构目标是使“不法行为无利可图”,以最大化程度维护正义的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刑事法治建设面临双重目标:一是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民生保护等需要,预防与惩罚犯罪,二是在预防与惩罚犯罪过程中,避免采取严厉的措施,以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如何追寻自由与安全的最佳平衡点,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财产没收就是观察这种平衡点的窗口,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就刑法本身有关财产没收的规定来看,存在不明确之处,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什么,是否包括因犯罪获得的间接利益,如违法取得某项房地产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巨额利润,是否包括财产权属性质不明的财产。

对此,理论上有合法财产说、非法财产说、区别对待说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固然“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行贿获利”等可能是“不法与合法”耦合的结晶,但是,获利或收益是建立在违法犯罪基础之上的,这种获利或收益对行为人犯罪而言是一种正向的激励,应当被解释为非法财产。

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司法裁判中被普遍遵守的原则。

该原则来源于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

1889年,美国纽约州的法院审理了格斯诉帕尔玛的案件。

作为原告的格斯和作为被告的帕尔玛是亲戚。

中国人有句俗话叫,姑舅亲,姑舅亲打断骨头连着筋。

格斯就是帕尔玛的姑姑。

姑侄之所以反目成仇,对薄公堂,是因为一笔遗产。

帕尔马的祖父,也就是格斯的父亲,是一个远近闻名的大富翁,但他却重男轻女,将自己遗产的继承权给了自己的孙子,而两个女儿一个子也拿不到。

两个女儿虽然非常愤怒,但也无可奈何,只能静观其变。

不久,老当益壮的祖父给帕尔马找了一个年轻的奶奶。

帕尔马顿时有了危机感,担心自己的继承权会被剥夺,于是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先下手为强,干掉祖父,夺取遗产。

祖父被毒死,帕尔马成功了。

当然帕尔马是要进监狱的,但他认为他能拿到遗产,即使进监狱也是值得的。

但早已对遗产虎视眈眈的两个姑姑从中看到了机会。

他们将帕尔马告上法庭,要求法庭撤销帕尔马的继承权。

在这场继承权的争夺战中,律师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就要剥夺其继承权,因此,帕尔马的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过反复讨论认为,虽然法律没有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可以剥夺其继承权的规定,但是“每个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这应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而法律的原则本身就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更何况,继承法也不会允许继承人为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这种情况的出现。

于是法庭判决撤销了帕尔玛的继承权。

Hello,伙伴们。

?裁判:“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

?裁判:“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

裁判:“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出处: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理解: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预期的利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都要从法律之中找出理由;利益的取得,应当由法律做出评判。

这里的利益,是指能被法律保护的部分;当获利者享有客观(也可以是违法)存在的好处时,法律是要追究获利者的责任的,至少是采取不保护的做法。

引用:(2019)湘8603行赔初3号(被告辩词)被答辩人没有因为该违法行政行为遭受任何的经济损失。

对于包括被答辩人与买受人向运生及个别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在内的可能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国家的房屋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事,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

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被答辩人与向运生是“有利的”,因为被答辩人与向运生均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中获得了利益。

被答辩人与向运生都是长期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相较于普通民众来说更了解房屋交易的流程和纳税义务。

无任何法律依据的以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为代价所获取的“利益”都是违法获利,相对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更不为法律所容忍。

答辩人在此无意揣测被答辩人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有多大程度地参与了房屋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结果上的违法也是应予法律纠正的。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西方的法律谚语,读起来有些拗口,但大家都熟悉的中国谚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与这句西方法律谚语是一样的道理。

依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017)琼0271行初75号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作为违法行为后果的违法建筑,不能得到合法保护。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也是一项司法原则。

原告并未获得涉案房产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且至今未获得涉案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处罚,原告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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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的美国,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

纽约州16岁少年萨尔默.帕尔默,为提前获得其祖父所立遗嘱中留给自己的财产,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

帕尔默因此获刑遭到监禁。

帕尔默的姑姑里格斯到法院状告帕尔默,要求剥夺帕尔默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

此案在当时引起极大争议,不少人(包括部分法官)以“纽约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为由,反对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以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冲破当时法律条文的限制,判令谋杀者帕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里格斯胜诉。

这就是闻名中外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该案使一条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No one can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名扬天下,成为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则。

错误行为,在道德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

如果允许通过错误行为谋取利益,人们就会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人性中的“恶”就会被毫无遮拦地释放出来。

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会被严重扭曲,社会会滋生出一批又一批嗜利成性的“狼人”。

美丽的人生舞台,会变成一个滴血的名利角斗场。

和谐稳定的生活,则成为羸弱贫困者的幻梦。

令人痛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看到不少人从自己错误违法行为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不法开发商,可以通过无“规划证、土地证、预售许可证”项目,装满了自己的腰包;非法排污企业,在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极度恶化的状况下,仍会被奉为利税大户,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座上宾”。

“成王败寇”渐成至理名言,“笑贫不笑娼”早被芳心暗许。

这种“以成败论英雄”的实用主义哲学,使人们在追求所谓“成功”的同时,忽略了多少对“尊重生命、善待生态”等正义价值的追求?而人们追求“成功”的过程,又考量了多少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官场贪腐成风,市场恶性竞争,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状况每日愈下,无不从此寻找到渊源。

“把手放在善恶交界处,就可以触碰上帝的袍服”。

面对此情此景,我们难道不应该用“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这一古老法谚来梳理一下我们的思想,并约束裁量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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