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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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山联办小学
贫困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4)
1.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财[20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2.小学“助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事业性财政拨款的5%进行筹集,作为专项资金。对困难学生、面临辍学学生进行补助。
3.吸收其他社会财力以增加奖学金“助学金”的数额,扩大受益面。
4.奖学金“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的作业本费、辅导材料费以及校服、贫困学生生活费等,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5.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上述费用而未入学者和可能辍学者。
6.下列人员优先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资助①因灾和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少年;②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女性学生;③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④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
民子女;⑤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
7.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由申请资助人或监护人写出申请,陈述理由,交学校审核评定,对个别情况不明的,应经调查后再定,原则上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评定资助对象和数额,并报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9.奖学金“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学校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10.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相应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每学期每人资助额为:500元、600元、700元,并按上级要求,按期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11.加强对奖学金“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和审计制度,市教委、市财政等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12.凡在奖学金“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人员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