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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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 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 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 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 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
国税发(2009)3号
•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 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 付款项。 •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 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 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项目 扣缴方式 合同备案表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财产等 源泉扣缴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 案登记表》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
指定扣缴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 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 表》
国税函(2009)507号
• 提供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 • 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 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 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 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 第五条第三款 ……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 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 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 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 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源泉扣缴与指定扣缴的区别
火炬国税政策法规科
一、非居民代扣代缴相关税收政策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 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 •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40号】;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0号】;
源自文库税发(2009)3号
•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 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 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 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 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 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 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
享受税收协定所需资料
• •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2份 电子版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2份 电子版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 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 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 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主要包括:享 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 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 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 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 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可选) 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 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 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 报验原件。
• 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税发(2009)3号
•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 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 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 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 注意: • 其他所得须有文件规定,不能随意套用 • --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部分失效) • 担保费,按利息所得税率缴税 •
国税总局公告(2013)40号
•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 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 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略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 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 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 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 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 凭证复印件。
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业务讲解
2017-4-11
火炬国税政策法规科
几个常见疑问
• • • • • 扣缴的项目属于源泉扣缴还是指定扣缴? 应该带什么资料? 合同签约后啥时候应该备案?申报期限? 填写的表格在哪可以拿到?怎么填表? 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款有几个环节?要找哪 些科室办?
主要内容
• • • • • 一、非居民代扣代缴相关税收政策 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业务讲解 三、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业务讲解 四、代扣代缴增值税业务讲解 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填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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