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民航局飞标司关于征求《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标司关于征求《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标司关于征求《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7.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工作,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我司在前期组织专家集中讨论编写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业务实际,研究起草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填写至意见反馈表,请于2024年7月15日17时前反馈我司邮箱************.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招飞体检鉴定管理办法意见”。

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意见反馈表可在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HDJL/YJZJ/)下载。

民航局飞标司
2024年7月1日附件: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航空安全员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安全员。

2引用标准GB16408.1-1996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GB16408.3-199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体检鉴定结论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暂时不合格;c.不合格。

4一般要求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敏捷的反应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4.2 男性:身高低于170cm或超过182cm不合格;女性:身高低于160cm或超过175cm不合格。

标准体重(kg)为:身高(cm)-105,超过标准体重20%或低于标准体重10%不合格。

4.3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5.2 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格。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不合格。

5.6酒精成瘾不合格。

5.7癫痫不合格。

5.8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炎症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遣症合格。

5.10颅脑外伤不合格。

颅脑外伤,无颅骨骨折,意识丧失不超过30min,记忆缺失不超过12h,地面观察三至六个月,无后遣证合格。

5.11影响工作的头痛不合格。

5.12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4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呼吸系统7.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8循环系统8.1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8.2严重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8.3高血压病不合格。

8.4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8.4.1重度下肢静脉曲张治愈后无后遣证合格。

8.4.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9消化系统9.1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后遣证不合格。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标准(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 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民航招飞的视力标准(1)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相当于E字表0.8) 或以上,近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2)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若任何一眼远视力低于 0.7,则要满足: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矫正视力(可配戴眼镜)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3)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

(4)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关于屈光,屈光不正分为三种:近视、远视、散光。

其中散光就是进入眼球的光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焦点的眼,散光可以和近视或者远视同时出现。

其检查标准是远视、近视不得超过3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屈光参差(双眼度数之差)不得超过250度。

在此要大家纠正一点,民航招飞对视力要求高,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戴眼镜,民航招飞体检时可以配戴眼镜测试视力,配戴眼镜者视力过关后,如果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理论上,配戴不超过300度的眼镜都是可以的。

民航招飞的其他体检要求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18.5(含)—24(含),无“O”、“X”型腿;4、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飞行员体检项目

飞行员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 7007.3—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 飞行合格;b.暂时不合格;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一、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160-175厘米;
2. 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 视力:双眼裸视不低于0.3(C字表),矫正视力达到1.0(C字表)及以上;
4. 听力:单侧耳语听力大于等于5米;
5. 牙齿:牙齿整齐,无缺损,无色盲、色弱;
6. 胸廓:胸廓对称,无畸形;
7. 四肢:四肢发育正常,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生理功能
1. 心肺功能: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2. 血压:血压正常,不超过民航招收飞行员血压标准;
3. 脊柱:脊柱无侧弯、驼背等异常;
4. 神经功能:无脑震荡、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

三、精神状态
1. 无心理障碍,情绪稳定;
2. 无精神病史,无药物滥用史。

四、医学疾病史
1. 无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眼病等;
2. 无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3. 无严重器质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等。

五、药物滥用史
1. 无药物滥用史,包括毒品、兴奋剂等;
2. 无酒精滥用史。

六、传染病史
1. 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史;
2. 无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史。

七、家族病史
1. 无家族遗传性疾病史;
2. 无家族癌症病史。

八、年龄限制
1. 年龄在16-25岁之间;
2. 未满18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家长同意书。

飞行员体检项目

飞行员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 7007.3—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 飞行合格;b.暂时不合格;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飞行员体检标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Appraisal standa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 rman trainee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目录前言1 范围 (1)2 总则 (1)3 一般条件 (1)4 精神、神经系统 (1)5 心理 (1)6 呼吸系统 (1)7 循环系统 (1)8 消化系统 (2)9 泌尿、生殖系统 (2)10 血液系统 (2)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2)12 运动系统 (2)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2)14 眼及其附属器 (3)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3)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4)附录B(规范性附录)辅助检查项目 (13)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明、吴坚、徐林、李谦、杨秀云、吕天翔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

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作者:————————————————————————————————日期: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1范围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2-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

2 引用标准GB 1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3 体检鉴定结论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暂时不合格;c. 不合格。

4 一般条件4.1 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合水平,身体健康状况能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需要。

不应有任何影响安全行使职责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疾病。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肿瘤临床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 精神、神经系统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5.2 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 神经症不合格。

神经衰弱、焦虑症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5.4 睡眠障碍不合格。

睡眠不良合格。

5.5 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 言语障碍不合格。

5.7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不合格。

5.7.1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疾病治愈后,脑功能正常合格。

5.7.2 颅脑外伤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5.8 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5.9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合格。

5.10 难以治愈的、反复发作的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 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 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 心理学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7 呼吸系统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1.1 肺结核治愈后,全身状况良好合格。

7.1.2 慢性气管炎、肺气肿,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合格。

7.2 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8 循环系统8.1 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及体检流程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及体检流程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及体检流程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 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24民航招飞体检流程是什么一、民航招飞体检:物理检查1、外科检查通常要求男生裸体,女生着内衣;要求做数个俯卧撑后;先询问病史和手术史;观察步态、甲状腺、形体和全身皮肤;了解关节运动功能,包括握拳、脊柱弯腰功能、下蹲功能、踢腿功能、纵跳双足跟踢打臀部、走鸭步等;全身淋巴结触诊;头皮外伤和颅骨凹陷检查;腋臭检查;睾丸、腹股沟触诊;肛门视诊等。

测量身高、体重和腿长。

必要时测量腹围和腰围(体重指数大于24时)。

女性隐私部位一般不检查,除非病情需要。

2、内科检查询问病史;测量血压;心肺听诊,有无杂音和心律不齐,测量心率等;腹部触诊和听诊;双手平举检查有无震颤;某些伤痕评价等。

神经科检查包括划痕试验、反射检查、感觉检查和弯腰检查等。

3、眼科检查询问病史;裸眼远视力、近视力、动眼功能、色觉功能、显斜等检查;隐斜检查;散瞳后验光,裂隙灯和眼底镜检查,检查角膜、晶体、玻璃体、视网膜和黄斑等。

必要时眼压、视野和同视机检查等。

4、耳鼻喉科检查询问病史;鼻腔检查;口腔牙齿和咬合功能检查;咽喉检查;耳朵检查;嗅觉检查;转椅前庭功能检查等。

二、民航招飞体检:辅助检查辅助检查包括抽血检查:血常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肝功(谷丙转氨酶)、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试验(HCG)(女性)。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是2017年9月10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归口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制定过程修订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临床医学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对航空医学认识的不断深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中的一些要求已不适应当前中国民航发展实际需要和中国国民身体素质实际情况。

为使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工作更加科学,选拔出更加全面优秀的人才加入飞行员队伍,中国民航局着手梳理原有招飞标准的内容,开展对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 2006)的修订工作。

编制进程2006年10月16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 2006)首次发布[5] 。

2006年11月1日,《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 2006)实施[5] 。

2017年4月17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飞行学院、医学中心征集意见,对原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进行了修订[4] 。

2017年9月7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发布[2] 。

2017年9月10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实施[2] 。

2018年7月9日,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要求规范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要求规范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1围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3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3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3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通常是由民航局或相关民航招飞单位制定并
发布的,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组织而有所不同。

一般
来说,民航招飞体检标准会涉及身体健康状况、视力、听力、心理
素质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的一些体检项目和标准:
1. 身体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检查,通常要求身体健康,无严重的慢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

2. 视力,一般要求申请者在未经矫正的情况下,双眼裸视力达
到一定标准,可能会有对不同视力问题的具体要求。

3. 听力,要求申请者的听力达到一定标准,能够正常感知飞行
中的指令和环境声音。

4. 心理素质,可能包括心理测试、性格评估等项目,要求申请
者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括的体检项目和标
准,具体的民航招飞体检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或组织而有所不同。

另外,民航招飞体检标准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调整和更新,因此针对特定时间的具体标准,建议申请者在申请时向招飞单
位或相关部门咨询最新的体检标准和要求。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是什么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是什么

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是什么2024民航招飞体检项目标准细则(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 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24民航招飞体检流程是什么一、民航招飞体检:物理检查1、外科检查通常要求男生裸体,女生着内衣;要求做数个俯卧撑后;先询问病史和手术史;观察步态、甲状腺、形体和全身皮肤;了解关节运动功能,包括握拳、脊柱弯腰功能、下蹲功能、踢腿功能、纵跳双足跟踢打臀部、走鸭步等;全身淋巴结触诊;头皮外伤和颅骨凹陷检查;腋臭检查;睾丸、腹股沟触诊;肛门视诊等。

测量身高、体重和腿长。

必要时测量腹围和腰围(体重指数大于24时)。

女性隐私部位一般不检查,除非病情需要。

2、内科检查询问病史;测量血压;心肺听诊,有无杂音和心律不齐,测量心率等;腹部触诊和听诊;双手平举检查有无震颤;某些伤痕评价等。

神经科检查包括划痕试验、反射检查、感觉检查和弯腰检查等。

3、眼科检查询问病史;裸眼远视力、近视力、动眼功能、色觉功能、显斜等检查;隐斜检查;散瞳后验光,裂隙灯和眼底镜检查,检查角膜、晶体、玻璃体、视网膜和黄斑等。

必要时眼压、视野和同视机检查等。

4、耳鼻喉科检查询问病史;鼻腔检查;口腔牙齿和咬合功能检查;咽喉检查;耳朵检查;嗅觉检查;转椅前庭功能检查等。

二、民航招飞体检:辅助检查辅助检查包括抽血检查:血常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肝功(谷丙转氨酶)、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试验(HCG)(女性)。

民航招飞体检

民航招飞体检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总则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

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 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

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1范围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工程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工程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工程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条 依据 CCAR-183FS,获得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或认 可、具有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资格的体检机构负责承担招飞体检鉴 定。获得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或认可的体检医师实施招飞体检鉴 定具体工作。
1
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的飞行专业教育院校的体检机构或 指定的体检机构实施招收飞行学生的入学复查。
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 序号 姓名 不合格原因
辅助检查结果 原招飞体检机构/体检医师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填写可另附页,加盖体检机构印章有效。
11
(印 章)
编号_________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本
照 片 粘 贴 处
说明
1.本体格检查本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首次体检。 2.申请者请逐项真实填写体检记录本第 1~2 页。 3.被淘汰人员体格检查本保存期限为 1 年;合格录取人员体格检查 本存入个人体检档案。
招飞体检机构意见:
第三方体检机构体检鉴定结论:(必要时)
飞行标准司核准意见:
(印 章) 年月日
(印 章) 年月日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字:
复查体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 入学复查结论存在异议的每名飞行学生均填写本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飞行标准司,一份送 交原招飞体检机构,一份复查体检机构留存。
入学复查体检机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 10 日内,填写《招收飞行 学生入学复查情况表》(附表 5),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招飞体 检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受检学生参加体检鉴定,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 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和管理以培养航线运输驾 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
第三条 招飞体检鉴定包括招收飞行学生初检、复检和录入飞行 专业教育院校后的复查。
第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招飞体检鉴定的规章、标 准、程序等;受理有关招飞体检鉴定的申诉。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 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招飞体检鉴定的监察工作。民航总局航空医学中 心负责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和认可体检机构(以下统称体检 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或认可体检医师(以下统称体检医师) 的招飞体检鉴定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检查。
体检机构进行招飞体检鉴定时,应做好体检相关资料文书的管理 工作和鉴定结论的统计工作,填写“招飞体检鉴定情况表”(附表 1) 和“招飞体检淘汰原因统计表”(附表 2)。在招飞体检鉴定工作结束 后,对《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进行整理登记,全部(包 括淘汰人员和合格人员)交由相关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招收飞行学生 管理部门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
附表 4
招收飞行学生入学复查核准申报单

年度)
飞行学生姓名:
招收该学生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名称:
入学复查体检机构:
原招飞体检机构:
复查时间:
年 月 日 招飞体检时间:

复查不合格项目基本情况:
招飞体检该项目基本情况:
1. 体检鉴定结论:
; 1. 体检鉴定结论:
2. 鉴 定 结 论 依 据 :
科 , 诊 2. 鉴 定 结 论 依 据 :
要求核准意见书
民航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6
附表 1

序检
出生
姓名
号时
年月

学校名称
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情况表
体检鉴定结论
淘汰科别
合 不待

外眼五内
合结

科科官科格 格论科淘汰原因辅助检查项目情况
第第第


血尿 B


一二三
胸肝肝
理其
常常


轮轮轮
透功表
评他
规规超



招收飞行学生单位名称:
体检机构名称:
第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在《招飞体检规范》规定各项 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事业单位招收飞行学生的 体检鉴定标准和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招收飞行学生
2
体检标准不应低于《招飞体检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确定的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
定标准和要求应,应书面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卫生行政部门, 并填写《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标准和要求 核准申请书》(附件 2),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地区管理局民用航 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核准原则进行审核,并在核准申请书上签署 核准意见,于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飞行专业教育院校的体检机构或民航总局指 定体检机构在进行入学复查时,发现飞行学生健康状况不符合《招飞 体检规范》有关规定的,应首先通知招收该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的体检 机构,原招飞体检机构对复检结论确实存在异议的,由入学复检体检 机构填写《招收飞行学生入学复查核准申报单》(附表 4),上报民航 总局飞行标准司,经核准后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必要时,由民航总局 飞行标准司指定第三方体检机构重新进行体检鉴定。
10
附表 5
招收飞行学生入学复查情况表

年度)
入学复查体检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入学复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格人数:
人 合格率:
%
入学复查人数:

不合格人数:
人 不合格率:
%
复查不合格基本情况: 1.外科: 人, %;2.眼科: 人, %;3.耳鼻咽喉科:: 人, %; 4.内科: 人, %;5.神经/精神科: 人, %。
3
划,制定监察计划和程序,并实施监察。 第十条 体检机构应在体检鉴定工作结束后 7 日内,将体检鉴定
结论反馈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同时上报所在地区管理局航空卫 生行政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招飞体检鉴定情况表”和“招飞体检 淘汰原因统计表”。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不得招收未获得民航总局飞 行标准司委任或认可、不具备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资格的体检机构 进行体检鉴定的飞行学生;不得招收未经体检机构体检鉴定或体检鉴 定结论不合格的飞行学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7
附表 2
项目 数字 招生单位
招收飞行学生体检淘汰原因统计表
合计
外科淘汰原因
耳鼻咽喉科淘汰原因
检 查 人 数
淘 汰 人 数
合 格 人 数
合 格 率
检 查 人 数
淘 汰 人 数
发 育 不 良
身 腿 长 不 足
体 重 不 达 标
脊 柱 弯 曲 超 标
骨 盆 倾 斜
O X 型 腿
各 种 畸 形
心 电 图 超 标
尿 常 规 超 标
其 他
检 查 人 数
淘 汰 人 数
病 史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周 围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颜 面 不 对 象
槙 物 神 经 不 稳
反 射 异 常
心 理 学 测 试
招收飞行学生单位名称:
体检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8
附表 3
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计划表
核准原则: 1. 制定体检鉴定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招飞体检规范》规定的各 项要求; 2. 制定体检鉴定项目、辅助检查项目不得少于《招飞体检规范》 规定的项目; 3. 制定体检鉴定原则不得违反《招飞体检规范》规定的要求; 4. 核准结果应书面批复相关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在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 工作前 30 日,填写《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计划表》(附表 3),将招 飞体检鉴定计划报所在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跨地区进行招飞体检鉴定时,招收飞行学生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 管理局航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招飞体检计划后 10 日内,将招飞体 检计划及经核准的体检鉴定标准和要求通知拟招飞体检地点所在地区 管理局航空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报告和通知的招飞体检计
第六条 体检机构和体检医师应按照《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 格检查鉴定规范》(以下简称《招飞体检规范》)规定的体格检查项目、 方法、辅助检查项目、体检鉴定原则具体实施招飞体检鉴定工作。
体检医师进行招飞体检时,应按照《招飞体检规范》规定的体检 鉴定中各科健康标准和要求进行招飞体检鉴定,规范填写《民用航空 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附件 1);如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有特殊 要求的,体检医师应按照该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并经局方核 准的招飞体检标准和要求进行招飞体检鉴定;招飞体检鉴定执行单科 淘汰制,各科体检医师作出淘汰(不合格结论)决定后应报主检医师 审核同意后执行;主检医师应对各科体检医师的体检鉴定结论(包括 合格和不合格结论)进行审核后签署总结论。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以下简称 招飞体检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 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招收飞行 学生检查鉴定规范》(MH/T7013-2006)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 隔 弯 曲 超 标
付 鼻 窦 炎
嗅 觉 丧 失
咽 喉 部 疾 病
口 腔 疾 病
牙 齿 疾 病
其 他
项目 数字 招生单位
眼科淘汰原因
内科淘汰原因
神经精神科淘汰原因
检 查 人 数
淘 汰 人 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