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自首逃跑后又投案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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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情节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1)犯罪以后的⼈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2)犯罪以后的⼈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3)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的;(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出于犯罪嫌疑⼈本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动投案,⾃⾸。

实践中称之为送⼦归案。

(6)犯罪分⼦⾃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

对于同案犯的⾃⾸,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为,才能认定为⾃⾸。

这些并⾮涵盖⼀切⾃⾸的法律⾏为。

要理解⾃⾸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对量刑有啥影响对具有⾃⾸、⽴功情节的被告⼈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

⾃⾸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所起作⽤的⼤⼩等。

具有⾃⾸或者⽴功情节的,⼀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

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是2010年最⾼⼈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关于“⾃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条第(⼀)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投案的主动性和⾃愿性。

根据《解释》第⼀条第(⼀)项的规定,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也应当视为⾃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是作案⼈,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的;2.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拒捕⾏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尚在⼀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的;4.因特定违法⾏为被采取劳动教养、⾏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为的;5.其他符合⽴法本意,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

罪⾏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上、随⾝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动投案,构成⾃⾸的,因上述⾏为同时系犯罪嫌疑⼈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罪⾏的,应认定为⾃⾸,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被亲友采⽤捆绑等⼿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员前来抓捕时⽆拒捕⾏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如实供述⾃⼰的罪⾏”的具体认定《解释》第⼀条第(⼆)项规定如实供述⾃⼰的罪⾏,除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

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

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

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

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

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李启铭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李启铭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启铭案件是指2011年10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一。

在此,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启铭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1年10月16日23时30分左右,李启铭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在武汉市洪山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启铭未停车处理,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经过调查,于10月17日凌晨将李启铭抓获。

三、法律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启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启铭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李启铭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启铭在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启铭的交通肇事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闯红灯等。

遵守交通法规,是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安全的重要前提。

2.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处理。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刑事法律制度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刑事法律制度

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2.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
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
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
3.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
犯罪主体两类。 ?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1.自然人犯罪主体
?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提示: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
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
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有以下表现形式:实
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知识点五:罪数
?
1.想象竞合犯
?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
“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
名的犯罪形态。
?
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章 刑罚
? 知识点一:刑罚概述
?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 主刑
?
1.管制
?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指导(2024年)

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研究生考试试题及答案指导(2024年)

2024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498)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哪项职权?A、修改宪法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D、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欺诈行为B.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C. 无权处分行为D. 重大误解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意思表示真实B. 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有充分的认识D. 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A. 合同标的B. 合同数量C. 合同履行地点D. 合同标的的名称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A.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B.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未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C.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变更合同标的物D.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订立程序?()A.要约B.承诺C.预约D.主体资格确认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下哪项属于要约邀请?A. 招标公告B. 购销合同C. 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D. 不可撤销的要约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B.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C. 女方要求离婚D. 未到法定婚龄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录音形式D. 舆论形式10、关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其基本归责原则?()A. 法律原则B. 法律责任C. 违法性D. 法律制裁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要约?A. 买方提出购买某商品,但未明确价格B. 出卖人向买方发送商品目录,未明确价格和数量D. 出卖人向买方发送商品报价单,要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回复1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要约邀请?A. 商业广告B. 招标公告C. 询价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C.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D.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合同B. 签订合同前的谈判C. 甲方请求乙方付款D. 甲方承诺给乙方支付报酬15、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D. 必须经过公证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A. 主体合格B. 内容合法C. 意思表示真实D. 财产权转移1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犯罪中止的是:A、甲在盗窃过程中因听到警笛声而停止了盗窃行为,并主动投案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的相关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的相关问题

刑法第67条:犯法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

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避免去惩罚。

被采取强制办法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一般自首的组成要件1.自动投案。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并非要求悔悟性,投案动机的高贵与否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包括如下情形:(1)犯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法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法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查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问后供述的,也以为是自首;(4)犯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6)被亲友绑送、劝戒归案的;(7)职务犯法中,犯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之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下情形不以为是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以后又逃跑的;(2)匿名投案,但拒不归案;(3)签名投案,拒不到案;(4)被通辑、追捕,无路可逃的。

(5)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办法或强制办法期间,犯法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6)已到司法机关,但并无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想法,如去司法机关探问消息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法事实。

注意如下问题:(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份罪行的,只能对部份罪行认定为是自首。

(2)一路犯法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一路犯法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它同案犯的一路犯法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需是主要犯法事实,即犯法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支末节的事实,即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

刑法总则司法解释.txt只要你要,只要我有,你还外边转什么阿老实在我身边待着就行了。

听我的就是,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你还走错路!跟着我!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TMD去砍了他刑法总则的一些有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最新自首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自首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我们知道犯法了,⾃⾸是可以减轻刑法的,那么最新⾃⾸司法怎么认定,最新⾃⾸司法解释,最新⾃⾸在量刑中作⽤是什么,相信很多⼈会有疑问,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相信看过下⾯的介绍你会有所了解。

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员投案的;犯罪嫌疑⼈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并⾮出于犯罪嫌疑⼈主动,⽽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动投案。

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如实供述⾃⼰的罪⾏,是指犯罪嫌疑⼈⾃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为,认定为⾃⾸。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除如实供述⾃⼰的罪⾏,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

犯罪嫌疑⼈⾃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罪⾏后⼜翻供的,不能认定为⾃⾸,但在⼀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属不同种罪⾏的,以⾃⾸论。

刑法学习心得6篇

刑法学习心得6篇

刑法学习心得6篇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就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就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科学知识,这些科学知识就是系统的科学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例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备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就是一种社会规则,例如刑法学就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就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做为社会科学,具备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就是相同的,整体表现在:1、不容计量、不容检验、不容实验,而自然科学则就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道课堂教学就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课堂教学不等同于实验,课堂教学就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课堂教学而不是搞实验,例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至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就是一种真理,又例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恰恰相反。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容分后,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例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太少受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例如许多的观点,相同的学科重新认识都存有道理,相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存有相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首是有关的犯罪人员在自己罪行的认定上的积极的意义,所以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会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罪行的减缓,但是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有关的程序操作,因此在有关的案件处理中,需要自己进行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

公招考试法律知识复习题库含答案解析 (10)

公招考试法律知识复习题库含答案解析 (10)

法律常识试题题库连载卷(含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小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一年后,小陈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想另寻他路,但又怕违约。

对此认识确的是()①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对双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得随意变更②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小陈不愿意,该合同就成了无效合同④该合同是在小陈没有仔细阅读各项条款、不了解自己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签订的,故为无效合同A.①④B.①②C.②③D.③④2.李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李某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凭借其婚前开发的软件获利5万元,后因公司发展向刘某借款50万元。

2017年吴某接受李某的劝说辞职在家调养身体。

2020年吴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某的父亲去世,留给吴某古画一幅。

本案中()A.婚前开发软件的5万元收益归李某所有B.李某侵犯了吴某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C.50万元借款属个人债务由李某独立偿还D.吴某父亲留下的古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下列关于公民上诉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民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B.在民事诉讼中,上诉只能由原告向法院提出C.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限制上诉人的上诉权D.公民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4.某外资公司工程部工程师小赵与公司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并未为其缴纳保险。

于是小赵不满,时常迟到早退,并在合同期内私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对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行为分析正确的是()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过短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职工的各项保障,不应逃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为小赵缴纳保险③小赵不应在合同期内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④既然公司没有为小赵提供应有的保障,那么小赵与其他公司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行为也是无可厚非的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5.下列关于诉讼的叙述不正确的是()①行政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②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③诉讼又称“告状”,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④诉讼与调解、仲裁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6.某市处于疫情防控高风险地区,当地要求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法律题一

法律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39.我国某省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个国家机构有权依法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中央军委40.甲与乙是男女朋友,甲明知乙是逃犯,在公安机关逮捕乙时仍然帮助乙联系外逃偷渡的船只,甲构成()。

A.窝藏罪B.包庇罪C.妨害公务罪D.私放在押人员罪41.下列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是()。

A.甲向在法院工作的好友诉说自己的犯罪事实,商量逃避法律追究的对策B.乙和张三共谋一起去抢劫了银行,后乙自动投案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C.丙绑架后撕票,因害怕被处以死刑,自动投案后又逃跑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42.对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B.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不得选取其他姓氏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D.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43.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关于专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专利权只包括发明权、外观设计B.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C.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均自申请之日起算D.专利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44.老王自老伴死后,孤身一人多年,2010年生病住院时感觉时日无多,自书遗嘱一份,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后儿子沉迷于赌博,不孝顺父母,老王于2013年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后2015年老王在医院病危时,儿子照料得当,老王临死前当着三位医生护士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愿意将一套房屋留给儿子,其他的财产依旧给女儿。

现应根据()分割遗产。

A.法定继承B.自书遗嘱C.口头遗嘱D.公证遗嘱45.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中,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

2A.20%B.30%C.24%D.26%46.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错误的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11月22日)为了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本市刑事审判中如何掌握自首与立功认定标准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自首成立要件的掌握问题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体可按下列情况掌握:1.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因司法机关的口头通知等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故上述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到司法机关后矢口否认与司法机关所查询的犯罪存在任何关系的,不能认为是投案。

因为,成立投案应以认罪为必要。

犯罪嫌疑人虽自动到司法机关,但谎称自己清白、隐瞒犯罪真相的行为,不属于认罪,因而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果司法机关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并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其后来作了如实供述的,应根据其供述时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掌握的程度,分两种作出认定: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工作经验尚不能断定其为所查询犯罪的重大嫌疑人之时作出供述的,可以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而作供述”对待,以自首论;对于在司法机关逐步掌握了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足以断定其为所查询之罪的重大嫌疑犯之后才作供述的,则应以坦白罪行论,酌情从轻处罚。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应自首成立。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成立自首,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对于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希望在案例中能够找到你想要的东西。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出于哥们义气为詹某解气而伙同黄某、邵某共同故意打伤唐家父子二人,并最终导致了唐父轻伤、唐子重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与詹某、黄某和邵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

随后张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外逃,在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张某实施逮捕后,张某再次到公安局投案,同日张某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是否成立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作案后虽然曾主动投案自首,且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张某尚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其后被批准逮捕,但尚未执行,至归案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未被撤销,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人张某系惧于法律的威慑被动归案的,并且其归案也不是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规定,不具备自首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张某自首成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此行为会加重肇事者的责任。

如果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呢?这就要看肇事者是否应当预见到发生交通事故了。

以下内容是为您所作的具体分析。

▲案例:郭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国道上行驶的途中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

因天降大雨,郭某车速过快,贺某严重占道行驶,致使小汽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将贺某连人带车迅速摔入沟内,造成贺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郭某当时虽已略感异常,但从后车镜中未发现什么,便继续开车前行。

5小时后郭某被警察截获,这时他才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此刻因为现场已毁,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通部门只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认定郭某驾车肇事逃逸,由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

▲案例分析:▲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显然,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关键。

从刑事角度上看,正如郭某所想,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却与从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且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

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刑法中的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案例(3篇)

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一些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通过剖析几个典型案例,揭示法律盲区下的犯罪现象,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知识的重视。

二、案例一:酒后驾车,代价惨重案例简介:李某,男性,35岁,无业。

一天晚上,李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过量。

在酒精的刺激下,李某产生了驾车回家的念头。

然而,由于酒后驾车,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严重车祸,李某本人也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案例分析:李某的悲剧源于对法律的无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然而,李某却因为对法律的漠视,在酒精的驱使下,做出了危险的行为。

这起案例警示我们,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至关重要。

三、案例二:网络诈骗,损失惨重案例简介:张某,女性,28岁,网络销售员。

张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位自称是某知名企业高管的男子,男子声称要购买张某的商品,并承诺支付高额佣金。

在男子要求张某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时,张某没有怀疑,按照要求操作。

然而,男子并未支付货款,反而将张某的个人信息用于网络诈骗,导致张某损失数万元。

案例分析:张某的遭遇是由于对网络法律的无知。

在网络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然而,张某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轻易地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了陌生人。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样重要。

四、案例三:非法集资,血本无归案例简介:王某,男性,45岁,个体经营者。

王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筹集资金。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加入了一个非法集资团伙。

团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加入。

然而,随着集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团伙成员纷纷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案例分析:王某的悲剧源于对金融法律的无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犯罪行为。

关于法律常识的案件(3篇)

关于法律常识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法律常识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2岁,是一名货车司机。

一天,王某驾驶货车在某路段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客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调查,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8年某日,王某驾驶货车从某市出发前往邻市送货。

当天下午,当王某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2. 王某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于是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3.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走访周边群众、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公安机关初步确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4. 王某被抓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有重大嫌疑。

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三、案件审理1. 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常识:(1)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自首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判决结果经审理,审判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

同时,鉴于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件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王某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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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后又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2003年 2月 3日,被告人路某酒后无证驾驶甘 AXXXX 号小客车,承载多人回家,行至某公路 5KM+970M处,将路边行人陈某碰撞致当场死亡,后路某驾车逃逸。

法医鉴定结论:“陈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公安机关责任书认定:“驾驶人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3年 9月 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路某取
保候审,路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

2008年 1月 16日被告人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对于路某取保候审后逃跑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路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刑
罚而逃跑, 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能够主动投案, 应视为主动投案。

因为其归案接受审判毕竟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而是其主动投案的结果。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路某是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因此路某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如实供述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
在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外,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 而
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或亲友主动报案后, 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该条规定, 取保候审显然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本案中路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跑, 虽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但因已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 故其行为不应属于自动投案,不能构成一般自首。

二、法律规定的自首, 是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自首有
严格的时间限制, 是在犯罪后归案前, 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本案被告
人路某在犯罪后, 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清, 故已经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
性。

其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惩罚而藏匿, 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同时
造成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一步追究的客观后果。

因此, 其以后自动投案, 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行为, 该行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所以不构成自首。

反之, 如认定其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为, 则在量刑上出现矛盾, 即取保候审期间
未有脱管行为的按照正常情节量刑, 而有脱管行为再投案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结果上就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无形中也产生纵容取保候审的人逃匿后再投案, 以
创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社会效果。

三、路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特别自首。

关于特别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特别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 即必须是依法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役的罪犯这三种人。

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故已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是供述罪行的特殊性, 并非所有的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能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
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经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 虽然可以酌情从轻, 但不属于自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路某只是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而并非供述了其他罪行, 故该供述行为不能作为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路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特别自首, 其如实供述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路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自动投案, 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不能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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