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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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扎实推动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工资支付责任(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各类用人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

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

公示。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正文:---------------------------------------------------------------------------------------------------------------------------------------------------- 襄阳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人社部门是全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加强对城区人社部门协调督办,对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组织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隐患,劳动用工不规范、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也有发生,个别企业的历史拖欠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这些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中央企业的社会形象。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要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

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一)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中央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分包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督促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2024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

2024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

2024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的通知各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春节前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xx年度根治欠薪春季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内容以贯彻实施《条例》和建立健全根治欠薪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为抓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建立项目信息台账,做好预警防范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为全年根治欠薪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对20xx年1月至今发生的欠薪案件进行“回头看〃,特别是春节前国家和省、市督办重点欠薪案件的在建项目,建立欠薪项目和欠薪企业整改台账,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社会公布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行动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3日至31日)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普及《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开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活动,将法律法规送到农民工身边。

通过集中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用工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要留意宣传素材的积累,主动制作优质的宣传短视频和动漫,对拍摄的宣传素材和已制作成型的各类视频、图片可随时报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根治欠薪专栏〃进行宣传展示,并择优向省推荐。

(二)执法检查阶段(20XX年4月1日至4月25日)一是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和系统内在建项目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督促在建项目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项目信息台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实行建设项目监管网格化、全覆盖,尤其要对春节前已经排查出问题线索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做好"回头看〃,严防发生反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规定,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2020年12月21日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1.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违法主体: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法定代表人:张硕住所: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违法事实:2020年5月8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王涛,导致拖欠67人工资51.83万元。

2020年6月22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

该单位拒不履行。

处理情况:2020年7月10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 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支付工资51.83万元行政处理决定。

该单位拒不履行。

2020年7月21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法以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将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87SHANGHAI ENTERPRISESeptember 2020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周洪波 | 文目前,在我国,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据统计,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之久。

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应如何避免此类法律风险?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风险(一)企业相关人员有被认定以刑法定罪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的多是建筑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等劳动者的利益,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受害劳动者人数众多,恶意欠薪行为社会危害性。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调整范围,88其威慑力切实发挥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

但《刑法》罪名的设立只是为了惩治和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最终目的。

故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企业相关人员有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分类施策。

根据拖欠工资的不同原因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部门联动。

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

4.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和培训(1)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2)加强对企业主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形成震慑。

3.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权益。

(2)对“黑名单”上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企业进行约束,确保工资按时支付。

5.强化部门联动(1)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住建局黑名单制度范本

住建局黑名单制度范本

**一、制度名称**金华市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二、制度目的**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

**四、黑名单纳入标准**1.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2. 未按照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3.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调解仍不履行的;4.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 相关责任企业未积极主动配合解决欠薪问题的;6. 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黑名单发布与公示**1.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2. 对核实情况属实的项目,由市住建局统一公布为金华市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3. 黑名单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六、黑名单管理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进行省、市两级信用扣分,将其企业信用等级及该项目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降为E级,并抄送市人社局;2.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在金华市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建筑市场差异化监管;3. 建议人社部门提高其在金华市域范围内两年内新承接的房屋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4.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成的,经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认可,可向市建设局申请移出黑名单。

**七、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相关部门将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3.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相关部门将限制其获得政府补助资金。

**八、附则**1. 本制度由金华市住建局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黑名单制度,金华市住建局旨在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9年二建《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五)

2019年二建《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五)

71.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当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有( )。

A.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B.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C.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 D.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的 E.没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劳动保护的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72.在租赁合同中属于承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租赁物 B.第三人主张权利通知 C.权利瑕疵担保 D.转包 E.妥善保管租赁物『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73.下列安全责任中,属于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有( )。

A.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 B.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C.足额使用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D.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E.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各用人单位,广大市民朋友: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三个月以上、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拖欠劳动者报酬后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县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联合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用工意识,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工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联合惩戒指各职能部门对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因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且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未建立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将用人单位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前,应告知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并向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5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使用民工的各类工程承包单位及招用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及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施工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工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中和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产生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预防和制止建筑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保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

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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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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