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一、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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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其基本账户开出的资信证明),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
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自有水车(8T以上)1辆,租赁无效,并提供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须与竞标单位名称一致);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投标文件范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一、采购清单
二、项目要求:
1.花卉苗木应苗岭适宜,植株健壮,不徒长,无病虫害无病虫害,包装运输过程中要透气结实,无挤压受损现象。
2. 花卉苗木的搬运、摆放、拆除须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3.供货时,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供苗木检疫证。
4.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4.1 供货方案及措施
4.2 项目验收办法
4.3 自有育苗设施设备:智能育苗温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4 栽植、养护及摆花方案,包括摆花效果图(根据花卉营造氛围要求进行设计)
三、竞标人须具备本地自有生产基地(提供相关租地协议或产权证明),基地面积达到50 亩及以上。
四、竞标人须在竞标文件内增加服务承诺书,服务承诺如下:
1)送货时甲方最迟提前 6 小时通知供货方,供货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2 小时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且质量满足招标清单规格。
2)供货方式以甲方要求为准。为保证种苗效果,货车运输,每株种苗不能挤压堆叠,必须直立运输。货物送到目的地后若出现缺损等异常情况,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退换货。
3)供货方在供货过程中若不服从甲方安排,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三次整改仍不满足采购方要求,视为供货方违约,甲方有权清场并追究供货方相应违约责任。
4)本项目甲方有权利对供货商苗圃进行实地核实,供货方必须保证自有苗圃中含谈判文件中 80%的花卉品种、规格及数量。若发现供货方有弄虚作假情况,甲方有权利追求其责任。
5)供货方需接受因政府需求等原因导致甲方品种、数量、规格变更,变更量不超过项目总价 40%。
第二节商务要求
一、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交货期:根据采购要求一年内不定期供货。
交货地点:根据采购人要求分批供应至指定地点。
二、验收标准、规范
甲方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与验收,数量以实际验收为准,并出具验收单,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运费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三、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竞标人在贵阳设有售后服务机构(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地址、售后服务电话、服务措施、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1.2.提供本项目拟投入的售后服务人员情况(附明细表说明),并承诺按甲方需求提供技术咨询及人力支持。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按采购人要求分批供货并进行验收,供货完毕后待财政局2019年资金拨付到账情况下支付项目合同款 50%,所剩的50%合同余款待整个项目验收完毕后支付(本项目付款方式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具体细则在合同中约定)。
五、履约保证金:当竞标人以低于采购预算80%的竞标报价成交后,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或采购人要求的时间)需向采购人缴纳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六、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后60天(日历日)。
七、现场踏勘
1.供应商自行踏勘。
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第三节图纸附件
无
第四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一节评标办法
一、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竞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二、响应文件的初步审查
具体审查内容详见初步审查表。
三、投标报价的评审
投标价格采用最低价优先法,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根据《政府招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说明: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价格扣除只针对投标报价未超过财政控制值的供应商有效。扣除后的价格只作为竞争性谈判价格评审依据,成交供应商的公告价格为供应商最后报价。
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加以确定,如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