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第二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八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三、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一)座落:。
(二)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三条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章物业管理方式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一)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全体业主依法选聘专业单位管理;(四)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人管理。
采取第(一)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二)、(三)、(四)种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小区管理规约范本是为了规范小区居民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和居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相关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社区居民的安全和权益,本小区管理规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的住宅、商铺及其他公共场所,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业主。
第三条本规约的内容包括小区居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
第四条本规约的执行单位为小区业委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约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小区居民在居住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第二章居民行为规范第六条居民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七条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倒水、随意涂写等。
第八条居民不得随意破坏或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
第九条居民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社区活动,如广场舞、义务劳动等,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
第三章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居民可免费使用,但需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公共设施时,居民应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做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使用完公共设施后,居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维护第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保持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等公共绿地,居民应当爱护,不得踩踏、破坏植物。
第五章安全防范规定第十七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如发现火灾、盗窃等紧急情况,居民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一个业主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供业主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1.2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业主应当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卫生死角,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3.1 业主应当爱惜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3.2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3 业主应当按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业主应当加强对家庭安全的意识,做好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2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占用消防通道。
4.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安全巡逻和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社区和谐管理5.1 业主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友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5.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区秩序。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6.2 对于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6.3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结语本规约是小区管理的基本法规,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本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七)不得占用、损坏本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八)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九)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十)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购买房产。
而在拥有房产的同时,业主们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们可以制定一份临时公约,以规范小区内的行为和管理事宜。
本文将提供一份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邻里和谐。
第三条本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噪音控制、垃圾分类、停车管理等。
第四条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章:公共设施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和住户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
第六条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或进行擅自的装修。
第三章:噪音控制第八条业主和住户应尊重邻里的生活,不得制造过多的噪音干扰他人。
第九条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进行噪音较大的装修、搬运等活动。
第十条在小区内举办娱乐活动时,应注意控制音量,避免扰民。
第四章:垃圾分类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应按照小区的垃圾分类规定进行垃圾投放。
第十二条垃圾应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注意保持周围的卫生环境。
第十三条大件垃圾的处理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第五章:停车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和住户应按照小区的停车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临时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和他人出入。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停放或长期不使用的车辆,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理。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业主和住户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大会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模板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模板一、前言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是为了规范商品房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以北京市为例,探讨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的模板内容。
二、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三、公约内容1. 物业服务内容1.1 日常维护:包括小区绿化、清洁、道路、设施设备等的维护保养。
1.2 安全管理:包括小区安全巡逻、门禁管理、消防设备检查等。
1.3 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
1.4 便民服务:包括小区快递配送、停车管理等。
1.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当的物业服务内容。
2. 业主权益保障2.1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小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2.2 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2.3 费用公示: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在小区公示处公示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明细。
2.4 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设立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当的业主权益保障内容。
3. 物业费用管理3.1 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制定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3.2 缴费方式: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可以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
3.3 费用使用: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设备更新等。
3.4 费用监督:物业公司应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
3.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当的物业费用管理内容。
4.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4.1 设备维护: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设备更新:物业公司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老化或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 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 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 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 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 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 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五)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六) (七)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2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 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 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 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 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 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 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
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公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条业主公约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小区的规则之一,业主应当遵守和维护。
第五条业主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小区的基本管理制度;2.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3. 小区安全和卫生管理等。
第六条业主公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七条业主公约应当以公示方式向小区的业主公开,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业主公约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小区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小区的安全和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随意损坏或污染。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小区的自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共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小区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维护小区的日常运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小区内的装修、维修等工程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应当得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共同保护和维护。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住宅小区涌现出来,业主之间的权益保护和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促进邻里和谐,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规范业主之间的行为准则,加强社区管理,提升居住品质。
二、业主权利和义务1. 业主享有合法的住房产权,并有权对其住房进行自由使用和处置。
2. 业主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约和小区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涂鸦等行为。
4.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民主管理,包括选举业委会、参与业主大会等。
5. 业主有权对小区管理不合理或违法的行为提出投诉和建议,有权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回应和解决方案。
6.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
三、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1. 业主有义务爱护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滥用。
2. 业主有义务按规定使用小区的停车位,不得私占或转让。
3. 业主有义务妥善使用小区的绿化带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破坏或污染。
4. 业主有权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提出建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四、邻里关系和社区活动1. 业主有义务与邻居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2.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各类社区活动,包括文化娱乐、健身运动等,以促进邻里和谐和社区凝聚力。
3.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不得从事危险活动,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五、纠纷解决机制1. 业主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调解。
2. 业主可向小区的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应。
3. 如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业主可向有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公约的制定和修订1. 公约的制定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过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核和批准后生效。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欢迎各位业主居民加入我们的住宅小区。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邻里关系,确保每位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规约,以期得到大家的共同遵守。
第一章公共设施管理1. 小区门禁:小区入口处设置门禁系统,确保只有住户和授权人员可以进出。
每户住户将获得一张门禁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若门禁卡遗失,请及时报告物业公司并更换新卡。
2. 车辆通行:小区内设有专门的停车位,请住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临时停靠时,请尽量不要影响其他车辆和小区通行。
3. 绿化景观:小区绿化为大家提供了宜人的环境,因此请大家共同爱护和维护。
禁止随意破坏花草树木,禁止乱倒垃圾。
如发现环境脏乱,请及时联系物业公司进行清理。
第二章生活噪音管理1. 室内扰民:请住户尽量减少高声喧哗、音乐声和电视声,以免影响邻居的休息和生活。
特别是晚间10点至早晨8点,更要保持安静。
2. 公共区域使用:公共区域如走廊、电梯等,请住户尽量保持安静,不要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和游玩。
3. 物业维修时间安排:物业维修工作需要产生一定噪音,请住户在事先通知下予以配合。
同时,物业公司将合理安排维修时间,以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第三章管理费和共用设施使用1. 管理费缴纳:按照小区规定,每户住户需要按时缴纳管理费用。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缴纳,请提前向物业公司进行请假或分期缴纳的申请。
2. 共用设施预约:小区内的共用设施如篮球场、游泳池等需要提前预约使用。
请住户严格按照预定时间和规定使用,确保其他住户的合理使用需求。
3. 公共电器使用:小区内设有公共电器设备如洗衣房、健身房等,使用时请遵守安全规定并及时关闭,以节约能源。
第四章安全与保障1. 门锁使用:住户需定期检查和维护自家门锁,确保门锁的正常使用。
若有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2. 出入登记:进入小区的住户、访客需在门禁系统进行登记,对于陌生人,请保持警惕并及时报告保安人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2.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第一章: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居民成为了业主,享受着自己的住房产权。
然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相处和共同管理,北京市制定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以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1. 业主权利1.1 享有住房产权,有权对自己的住房进行自主装修和改造;1.2 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包括选举业委会、参与业主大会等;1.3 享有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1.4 提出对小区管理不满意的建议和意见;1.5 其他与住房产权相关的合法权益。
2. 业主义务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2.2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2.3 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2.4 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保养;2.5 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2.6 其他与小区管理和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义务。
第三章:业主公约的建立和修改1. 业主公约的建立1.1 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业委会备案;1.2 业主公约应明确规定小区的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公共设施使用等内容;1.3 业主公约应由业委会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业主公约的修改2.1 业主公约的修改应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业委会备案;2.2 业主公约的修改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2.3 业主公约的修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1. 业主大会1.1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参与管理的重要机构;1.2 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讨论重要事项,并进行决策;1.3 业主大会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1.4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开透明,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示。
2. 业委会2.1 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协调和管理小区事务;2.2 业委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2.3 业委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的监督;2.4 业委会应公开透明地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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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4.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1)一次性交存;(2)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3)。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第(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可多选)项成员权利,: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4. 。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