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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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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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特制定《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方案》所称的活动中心是指由各级政府资助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以室内设施为主的,以满足城乡青少年在校外便捷、安全参加体育健身需要为目的,以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为主要内容,具有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体育设施及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公益性综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努力满足广大青少年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勇于实践,不断创新青少年体育发展模式,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加快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原则。在发展中优化青少年体育发展结构,推进场地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竞赛开展的协同发展,发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对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是坚持深化改革原则。合理确定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不同主体的职能和职责边界,着力解决制约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破除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

三是坚持协同发展原则。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政府主导,推进部门协调,充分调动市场、社会组织力量,优化青少年体育资源结构,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四是坚持务求实效原则。试点工作要遵循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实施“组合政策措施,重在突破”和“示范”效应。

(三)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的深入推进和经验推广,形成一批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性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服务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

二、试点主要任务

以加快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建设主体功能突出的活动中心,充分发挥其在保障青少年活动竞赛和发现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重要引领和辐射作用。

(二)培育管理模式先进的活动中心,提高活动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完善活动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转变职能,探索管理新模式、新技术、新手段,推动活动中心提升服务,实现活动中心、学校、社区一体化发展,打造便捷亲民、影响力广泛和社会效益显着的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

三、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是促进顺利完成试点目标任务的有效举措,试点省市要落实以下政策措施:(一)试点省市要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新建和挖潜相结合,破解活动中心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难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活动中心建设。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试点项目申报、落实配套资金,并在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支持试点省市进行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升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水平。

四、试点方案要求

申报的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远近结合,应是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保障措施有力的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概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主要目标任务、工作计划、重大项目、保障措施等。

五、活动中心建设内容与要求

(一)活动中心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活动中心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标准与技术规范;

2、活动中心选址应位于学校附近或居民相对集中的区域;

3、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应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兼顾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地理、交通和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4、活动中心的功能设计要具有合理性、综合性、可行性,注重场地设施使用的针对性、安全性,严格禁止将活动中心建成宾馆、娱乐场所、商店、商品房、宿舍、办公用房等;

5、活动中心的场地设计应尽可能考虑场地的多功能使用,不设置固定看台,场地设施应考虑青少年的年龄、身高、心理等因素。

6、活动中心可根据各地的地域资源开展特色体育项目,鼓励为残障青少年提供康复类体育项目。

7、活动中心宜考虑组织竞赛、培训指导、体质监测等多功能使用的需要。

(二)活动中心按建设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个级别,各级别应满足如下要求。

1、小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应具有一个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的综合运动馆;

2)至少设置可容纳1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

3)合理配备卫生间、管理接待室、医务室、更衣室;

4)至少能够同时开展4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2、中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应有一个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下的综合运动馆;

2)至少设置可容纳2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

3)合理配备卫生间、管理接待室、医务室、更衣室、淋浴室、储藏室、商品售卖间等附属房间;

4)具有不低于2000平方米室外运动场地;

5)至少能够同时开展6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3、大型活动中心应满足:

1)活动中心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体育综合运动馆,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2)至少设置可容纳2片净高不低于7米的篮球运动场地,同时兼顾其他球类项目运动;

3)体育项目综合运动馆内的功能用房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接待室、储藏室、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医务室、商品售卖间等附属用房;

4)具有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室外运动场地;

5)至少能够同时开展8种针对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项目;

六、申报与确定

(一)申报条件。申报的活动中心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地方经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对活动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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