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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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营业税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

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三节地方各税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2、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

3、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四、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文件依据:《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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