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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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a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装备制造业企业属于工业生产性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也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汇总。

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采取两项政策措施:一是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二是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一、改变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改善装备制造业竞争环境

(一)改变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包括: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

国内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对国内装备制造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外依存度较大、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出发,为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制定专门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调整原有政策的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006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促进重大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方针,其目的是为国内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其研发、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

1、修订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2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2、修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自2005年12月2日(含12月2日)起执行,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免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3、2007年1月,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涉及能源、交通、工程、农业、纺织等16个方面),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3)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

备;大型施工机械: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和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4、对于相关技术进口,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公布《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6]13号)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需要,研究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规定,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上述文件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出口退税率

在普遍降低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率的大背景下,重大技术装备的退税率不降反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二、增值税转型试点优先考虑装备制造业

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自2004年7月1日执行)文件,对东北地区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其中装备制造业属于扩大抵扣范围行业,对装备制造业企业从2004年10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可以列入抵扣退税。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中部地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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