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与检测》教学教案—01建筑材料与检测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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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建筑材料与检测基本知识

学习单元

单元一建筑材料概述

【知识目标】

1、了解材料定义、分类;

2、了解材料在工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发展趋势。

一、建筑材料的定义及分类

1、定义:建筑材料是在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地下工程、基础工程等各种土木工程中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件及零配件的总称。

2、分类

1)按组成: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和复合材料三大类。

无机材料——钢材、石材。

有机材料——木材塑料涂料。

复合材料——钢纤维混凝土、水泥砂浆、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合料。

2)按工程项目

(1)主体材料——建造主体工程的材料,水泥及其制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

(2)装修材料——用于建筑物室内、室外,起装饰和美化作用的材料,内外墙装饰+室内顶棚装饰+室内装饰+配套设备、零配件(灯具、卫生洁具、管件)。

3)按主要性能

(1)结构性材料——构成建筑物受力构件和结构所用的材料。

(2)围护性材料——用于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材料。

(3)功能性材料——担负建筑物某些非承重功能的材料。

(4)装饰性材料——起装饰和美化作用的材料。防水防腐涂料、外墙饰面砖、彩色涂料、水磨石、玻璃和陶瓷等。

二、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是建筑工程的物质基础,是工程质量保障的前提。

2、影响或决定工程造价。一般工程的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重要工程可达70%~80%。

3、保障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顺利实现。

4、带动和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使建筑设计水平和施工工艺水平有新突破。

三、建筑材料的发展趋势

1、轻质高强方向

提高比强度,减小截面尺寸,降低自重,提高抗震性,实现高层化、大跨化和轻量化。

2、高性能方向

高性能长寿命建筑,降低材料消耗,如高性能混凝土——易浇捣、易密实、不离析。

3、绿色、生态、节能、环保方向

单元二建筑材料检测的意义及相关规定

【知识目标】

1、了解检测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2、掌握质量标准体系的分类及表示方法,能读懂技术规范;

3、熟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流程。

一、建筑材料检测的意义

1、检测是实施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2、检测数据,是质量的真实记录,是指导、控制、评定质量的必要依据,是评价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的手段。

二、建筑材料检测的相关规定

1、检测机构的条件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通过“计量认证”,二是要具有“检测资质证书”。

2、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3、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取样,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取样工作必须由“见证人+取样人”共同完成。

(2)送检,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送检工作必须由“见证人+送检人”共同完成。

检测工作,必须遵循“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见证单位——是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委托的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见证人——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的本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1~2名担任;

取样人—施工单位的从事试验检测的工作人员。

4、见证取样范围及送检程序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送检程序

①)送检之前,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②取样人员在见证人的全程见证下,完成在施工现场的取样和制作试件工作,并送至检测机构检测。

③送检单位填写检测试验委托单。

④检测单位按委托单的有关要求实施检测,完成检测后,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

⑤当出现不合格项目时,检测机构要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见证单位。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应在24小时内报告。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人员的资格认证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见证人员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见证取样员”证书。

(3)见证人员对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时应有该工程建设单位签发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见证人书面授权书由建设单位和见证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隔3~5年换证一次。

2)见证人员的职责

(1)制定送检计划。

(2)必须现场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对见证工作负法律责任。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送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见证人员必须在送验委托单上签字,以备检测单位核验。

(5)见证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一经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见证取样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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