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达到什么标准需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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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也要记账报税

个体户也要记账报税

个体户也要记账报税
很多个体户总是一味地觉得个体户不需要记账报税,着重强调个体户也是需要记账报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个体户也得记账、报税!
只要有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需要申报,即使可以享受免征政策也必须报税;不论赚钱赔钱所得税都得申报;而报税的基础是记账。

当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每个月的营业额在1万左右,那确实不用设账可以申请成为“定期定额户”。

可“定期定额”不是不用缴税,而是按照核定比率缴税!
没有账本很难长期发展,营业额不能总是一直“保持”在1万以下?以后达到建账标准了,还是要记账的。

如果既不记账又不报税,说明根本没开始营业,如此一来超过6个月,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营业执照,而税务局早就认定你为“非正常户”了。

还有不使用发票这一招,根本行不通,全国都在严查发票,也得为客户着想,现在不要发票的客户已经少之又少了
如果你硬是不记账不报税的话,那后果就严重了: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当然,除了支付罚款之外,补账、补申报肯定都少不了!。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武阿哥整理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额方面的规定1、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2、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3、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额方面的规定1、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2、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3、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见下页)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法律修订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个体工商户需要会计记账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会计记账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会计记账吗?
一、个体户也是需要做账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二、法律根据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三、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来源:会计分录。

个体工商户记账报税

个体工商户记账报税

个体工商户记账报税个体工商户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需要做账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做账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做账吗?很多个体户不知道是道听途说还是自己理解有误,一味的觉得个体户不需要记账报税。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个体户也是需要记账报税!下面将给大家分享关于个体户记账报税的法律依据及不依法记账报税的后果!个体户记账报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说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个体户也得记账、报税!只要有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需要申报,即使您可以享受免征政策,也必须报税;不论赚钱、赔钱,所得税都得申报;而报税的基础是记账!当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您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每个月的营业额在1万左右,那确实不用设置账本。

可以申请成为“定期定额户”。

可“定期定额”不是不用缴税,而是按照核定比率缴税,况且这征收率都是特别计算过的,你也不可能少缴!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开始经营,税务局、工商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一定要马上建立账本,并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如果你既不记账,又不报税,还说你根本没开始营业,如此一来超过6个月,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你的营业执照,而税务局早就认定你为“非正常户”了。

还有不使用发票这一招,现在根本行不通,全国都在严查发票,你也得为你的客户着想,现在不要发票的客户已经少之又少了!如果你硬是不记账不报税的话,那后果就严重了: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想要注销公司,必须先分别把税务注销掉。

在进行税务注销的时候,要清算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

如果从来没有报过税,那就是每个税种2000以内的罚款;而且还会特别收取租赁合同印花税,账本印花税、实收资本印花税等等。

此外,人家还会要你提供公司近三年的帐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3、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设有25个会计科目,三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1。

关于个体户怎么建账?下面这篇文章告诉你

关于个体户怎么建账?下面这篇文章告诉你

关于个体户怎么建账?下面这篇文章告诉你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最新文件,再次明确个体户也要建账。

其实,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没有建账的习惯,而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相对比较松。

重要通知: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哪些个体工商户需要建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户怎么建账?1、个体户怎么建账?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建账?

个体工商户如何建账?

个体工商户如何建账?1、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3、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设有25个会计科目,三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4、从核算方法上看,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明显体现了以税收为导向的理念,兹举四个代表性的科目如下:第301号科目业主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

四、由个体户帐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成文日期:2006-12-15《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税会实务】什么标准下个体工商户需建账

【税会实务】什么标准下个体工商户需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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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什么标准下个体工商户需建账
【问】个体工商户达到什么标准需要建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如何建账

个体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如何建账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1、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2、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政策依据:《发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账务该如何正确处理?

个体工商户的账务该如何正确处理?

个体工商户的账务该如何正确处理?一、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标准1、简易账①10万元≤注册资金在<20万元②月销售额从事销售业务:1.5万元≤月销售额<4万元;从事生产业务:3万元≤月销售额<6万元;从事批发或零售:4万元≤月销售额<8万元;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复式账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②月销售额从事销售业务:月销售额≥4万元;从事生产业务:月销售额≥6万元;从事销售业务:月销售额≥8万元;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3、建立收支凭证黏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达不到复式账、简易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科目三、个体工商户常见的账务处理1、个体户老板投资借:银行存款贷:业主投资2、购买电脑借:固定资产-电脑贷:应付款项-xx公司3、计提工资借:劳务成本/生产成本-工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4、取得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贷:营业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现金/银行存款6、本月支付税务罚款银行转账支付借:税后列支费用贷:银行存款7、月末结转成本借:营业成本贷:银行存款8、核算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支9、核算(本季度)税费个税计提:借:留存利润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0、月末结转损益借: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本年应税所得#税##个体##账务#。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个体工商户怎么做账

个体工商户怎么做账

个体工商户做账应该怎么做?会计相关内容专业性较强,关于个体户做账的问题也比较多。

不要慌!今天将为大家分享的问题是——个体户需要做账吗?个体户做账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一起了解一下吧!
【个体户需要做账吗】应该注意的是:
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
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
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以上就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做账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做账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
【年(卷),期】1998(000)001
【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总页数】1页(P28-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J], ;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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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达到什么标准需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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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
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
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
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
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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