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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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武阿哥整理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额方面的规定1、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2、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3、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额方面的规定1、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2、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3、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见下页)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法律修订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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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
理暂行办法》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函﹝2007﹞4号
【发文日期】2007-02-25
【实施时间】2007-0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

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单式流水记账法。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将个体建账工作抓出成效,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要点2023报税政策税收优惠等

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要点2023报税政策税收优惠等

个体工商户的15个财税要点2023报税政策税收优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一、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方法有几种

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方法有几种

个体⼯商户的建账⽅法有⼏种
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个体⼯商户的建账⽅法
1.⽉营业额标准达到15000元建简易账,⽉营业额达到40000元建复式账;
2.看注册资⾦标准。

注册资⾦达到10万元应建简易账,达到20万元应建复式账。

其中:从事货物⽣产的,⽉销售额达到30000应建简易账,达到60000元应建复式账;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达到40000元应建简易账,达到80000元应建复式账。

简易账与复式账建简易账与复式账注意三⽅⾯:
1.要注意建账时限。

按新《办法》,2006年已经营业户应在2007年1⽉15⽇内建账,2007年新办业户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纳税义务之⽇起15⽇内建账。

2.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设复式账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时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报期限为10天,年报期限为30天。

3.复式账与简易账的区别。

根据《个体⼯商户会计制度(试⾏)》,复式账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记账等,其中现⾦⽇记账、银⾏存款⽇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订本式;简易账应设置经营收⼊账、经营费⽤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采⽤订本式。

个体⼯商户根据注册资⾦和营业(销售)额,选择建复式账或简易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由于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个体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账簿类型(简易账)

账簿类型(简易账)

账簿类型(简易账)
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2]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
[2]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核算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税务建账个体管理规定(3篇)

税务建账个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建账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三条个体户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户税务建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税务建账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个体户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第六条个体户的会计账簿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通用语言文字。

第七条个体户的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期间进行登记,不得跨期记账。

第八条个体户的会计账簿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九条个体户的会计账簿应当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个体户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每日结出余额,并与现金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个体户应当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余额,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第三章税务建账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个体户的会计账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注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起止日期等;(二)扉页:注明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开户银行及账号、启用日期等;(三)账页:包括账户名称、科目编号、摘要、金额、日期、凭证编号等;(四)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三条个体户的会计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凭证:注明日期、收付款人、金额、摘要等;(二)记账凭证:注明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等。

第十四条个体户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报表。

第四章税务建账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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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1、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3、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设有25个会计科目,三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4、从核算方法上看,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明显体现了以税收为导向的理念,兹举四个代表性的科目如下:
第301号科目 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苏地税发[1997]135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35号1997年8月28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是确保个体经济活动合法、规范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建账原则:
-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会计账簿,确保账目清晰、真实、完整。

2. 账簿设置:
- 个体工商户应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基本账簿,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其他辅助账簿。

3. 会计科目:
- 根据业务特点,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4. 会计凭证:
- 所有经济业务必须有合法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凭证应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5. 账务处理:
-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包括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核算、资产负债评估等。

6. 财务报告:
-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7. 会计档案管理:
-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和安全性。

8. 内部控制:
-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
和有效性。

9. 税务申报:
-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相应的
税费。

10. 监督检查:
- 接受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
整改。

11. 法律责任:
- 个体工商户违反建账管理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应充分认识到建账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户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户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户的区别何谓小规模纳税人?何谓一般纳税人?何谓个体户?区别如下:一、个体工商户的优势与劣势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更灵活。

缺点是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无法以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名义对外签合同。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户的区别1、个体户不享受到优惠政策,没有投资风险且不需要会计做帐。

而有限公司需每个月做帐和报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体工商户一般申请小规模纳税人(3%)。

而有限公司公司则可以申请到13%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如果做生意亏了本,得对全部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做生意亏了本,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且受法律保护。

4、纳税及税收计算方式不同个体工商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通常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只缴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征税一般采取定额定率征收;有限责任公司的征税,营业交易环节按发票征税,经营所得环节一般采取核定征收或查帐征收两种方式。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无需公司章程,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则需要公司章程。

1、个体户:是指中国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由个体户来经营的单位成为个体经营户,指的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成文日期:2006-12-15《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个体建账管理规定(3篇)

个体建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规范个体建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建账,使用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定期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依法纳税。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账要求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建立会计账簿:(一)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总账应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二)会计账簿应使用规范、统一的会计科目,科目名称和编号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会计账簿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登记,保证账簿的整洁、清晰;(四)会计账簿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三)财务报表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报表与账簿相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真实、合法、完整,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保证凭证的整洁、清晰;(三)会计凭证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凭证与账簿相符。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保管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擅自销毁;(二)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装订,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三)会计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建账程序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程序如下:(一)选择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合适的会计制度,如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

税务建账个体管理制度范本

税务建账个体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建账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准确记录和核算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二、建账要求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设置以下账簿:1. 总账: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全部经济业务;2. 明细账:记录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明细情况;3. 辅助账:记录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账簿应真实、完整、连续,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三、账簿管理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要求管理账簿:1. 账簿的设置、使用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2. 账簿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簿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账簿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四、纳税申报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 纳税申报表;2. 账簿、凭证;3. 其他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建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建账,如实申报纳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同时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标 签】个体工商户,分类建账,查账征收【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四﹝1998﹞7号【发文日期】1998-03-22【实施时间】1998-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个体工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最近在沈阳市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凡向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统一纳入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A、B、C、D四类建帐管理办法。

A类:建立复式帐,即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B类:建立简易帐,即建立一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帐册,但以简式帐为主,如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帐、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C类:建立票、单、表代帐,即对某些个体经营行业(项目)或特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一些以发票、流水单、成本费用核算表等票、单、表代帐,以简要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D类:缓建帐户,一般不要求规范建帐,但必须保管好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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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I0004-I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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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J],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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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J],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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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19•【文号】国税发[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01号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体户必须建账?公转私等于偷税?不得不说了

个体户必须建账?公转私等于偷税?不得不说了

个体户必须建账?公转私等于偷税?不得不说了01说句实话,⼆哥平时很少接触个体户的财务,也对个体⼯商户的内容关注的也⽐较少,在税务⽅⾯,⼀提到个体户,我能从脑海⾥⾯直接反馈出的点就是下⾯这些。

⼀、个体户经营所得是缴纳个⼈所得税的,不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户在增值税申报管理上其实和公司是⼀样的,也需要按规模划分为⼩规模纳税⼈或⼀般纳税⼈来管理。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这⾥的个⼈是指个体⼯商户和其他个⼈。

⾄于其他税种,如果个体⼯商户涉及,好像我⼀时也反馈不出来有什么特殊的地⽅。

02我平时经常在我家楼下⼀家叫绵阳⽶饭的店⾥吃东西,这家⽶粉店就是个体户。

我为什么知道呢?因为他们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就直接挂在店铺墙上。

店铺不⼤,⼀间房屋,也就六张桌⼦的堂⾷,外卖还是占了他们⼤部分的收⼊。

有⼀次我去的晚,⽼板⼀个⼈在,我去的时候他正在⽤计算器算⼀天的收⼊⽀出,趁他去冒⽶粉的时候,我偷偷的瞄了瞄。

⼀个笔记本上,⽼板把每天的收⽀都详细的记录着。

买葱⽀出、买⽜⾁等原材料⽀出;店铺⽀付宝、微信、现⾦收⼊;美团等外卖单数及净收⼊等等。

这种账其实就是⼀个收⽀流⽔的简易账,我相信每个开店经营的个体户应该都有。

但是,当⼜有⼈问⼆哥,个体户需不需要建账的时候,作为财务的我脑海的个体户必须建账 ?⼆哥怎么看?反馈的建账可和我看到的⽶粉店⽼板的流⽔清单不是⼀个东西。

我理解的所谓建账就是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财务会计核算,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记账等,如实记载财务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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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本次答题情况:一、单选题1、()是指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一种记账方法。

A、复式记账法B、简单记账法C、单式记账法D、借贷记账法【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复式记账法是指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用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全面系统地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一种记账方法。

2、()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加以登记的记账方法。

A、复式记账法B、简单记账法C、单式记账法D、借贷记账法【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单式记账法: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加以登记的记账方法。

3、()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A、复式记账法B、简单记账法C、单式记账法D、借贷记账法【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借贷记账法指的是以会计等式作为记账原理,以借、贷作为记账符号,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

4、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A、乡B、县C、市D、省【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5、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6、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

A、2年B、5年C、8年D、10年【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7、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内报出。

A、3日B、5日C、10日D、15日【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8、《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自()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A、2006年1月1日B、2007年1月1日C、2008年1月1日D、2009年1月1日【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9、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的是()。

A、日记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的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填制或盖章生效日期登记B、登记时应当按页、行顺序连续登记C、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D、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银行凭单号码栏,一般填写银行结算票据编号的后四位数【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

10、会计账簿记录内容与会计凭证上的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内容核对相符,称之为()。

A、账账相符B、账证相符C、账实相符D、账表相符【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账证相符的概念。

账证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内容与会计凭证上的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内容核对相符。

二、多选题1、下列说法中属于应当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的有()。

A、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B、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C、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D、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以上选项说法均正确。

2、下列的个体工商户中,应当设置复式账的有()。

A、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B、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C、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D、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正确答案】AB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3、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A、总分类账B、明细分类账C、日记账D、收入账【正确答案】AB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4、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A、经营收入账、费用账B、利润表C、商品(材料)购进账D、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5、复式账簿中()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

A、收入账B、现金日记账C、银行存款日记账D、总分类账【正确答案】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

6、关于纳税人的下列做法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有()。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的方法有()。

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C、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D、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正确答案】A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8、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账簿扉页包括的内容有()。

A、单位名称和公章B、会计账簿编号C、交接记录D、登记账簿的日期栏【正确答案】AB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登记账簿的日期栏是账页的内容。

9、下列属于会计账簿的有()。

A、总账B、记账凭证C、日记账D、其他辅助性账簿【正确答案】A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选项B属于会计凭证。

10、下列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30年的有()。

A、固定资产卡片B、总账C、明细账D、日记账【正确答案】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判断题1、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Y、对N、错【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2、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Y、对N、错【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说法是正确的。

3、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Y、对N、错【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说法是正确的。

4、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5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Y、对N、错【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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