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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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目录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都有哪些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一、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在劳动仲裁时减少无畏沟通成本,比较省事的做法是先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管辖问题有初步的心理预期或者劳动者直接到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

以下为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 仲裁途径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应首先选择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只有在仲裁不成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于法院。

2. 仲裁与诉讼申请衔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其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3. 仲裁与诉讼衔接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管辖范围,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4. 诉讼途径限制: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即表示放弃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

5. 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服从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
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7. 撤销和变更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变更应当采取口头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8.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关系协调目录引言 (1)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1)(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1.劳动诉讼的含义 (1)2.劳动诉讼的特征 (1)(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2)1.劳动仲裁的含义 (2)2.劳动仲裁的特征 (2)二、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3)(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3)(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4)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4)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5)三、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6)(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6)(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6)四、总结 (7)参考文献 (8)引言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
裁决 执行
撤销裁 决和起 诉
开庭审理
庭前调解 不予受理 立案受理 登记 提出申请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 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 【案例回放】
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 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 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 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 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 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 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接 受。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 王某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提 出管辖异议。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后经审理认为,公司系在外国注册成立,不具备我国企业法人的主体 资格,于是以该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关系第十四章
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在发生劳 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本案属于借款纠纷,王某应返还公司的全部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王某未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劳动 仲裁,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法院不能受理。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范围)一、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二、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必须仲裁前置劳动争议纠纷必须要仲裁前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姿仿即仲裁前置。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进行仲裁只是为了为将来提起诉讼奠定基础,对于仲裁的质量和结果并不关心,因而在仲裁过程中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态度又会对仲裁员产生影响,使他们消极怠工,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导致裁决错误,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二)仲裁与诉讼并用,增加了维权成本1、首先是时间的增加,按现行体制,一般的仲裁案件审理期为60天,复杂的仲裁案件审理期是90天。

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清纤适当延长。

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也许要一年以上才可以解决。

2、其次是费用的增加,仲裁与诉讼的过程中都要聘请律师,还有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于仲裁和诉讼延续的时间较长,这些费用的总量就会很多,可能导致劳动者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还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这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不能承受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比较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常见的两种方式。

这两种法律制度虽然都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但在适用范围、程序和效果上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

劳动争议仲裁法主要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工资等劳动关系中的争议。

而民事诉讼法则适用于所有与劳工相关的争议,包括劳动关系以外的问题,如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劳动争议仲裁法更加专注于劳动关系领域。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仲裁解决。

当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民事诉讼法适用。

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争议必须首先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说,劳动争议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解决办法。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效果上也有区别。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而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虽然也具有执行力,但实际执行的过程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借助法院的执行程序。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法在解决争议后的执行效果更为直接和迅速。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成本上也有所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通常费用较低,当事人只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而民事诉讼费用相对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也比较高,诉讼过程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因此,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法可能是更加经济和高效的选择。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效果和成本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根据具体的争议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法提供了一种较快捷的解决办法,但有时候民事诉讼法可能更具优势,尤其是对于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9月22日)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一、受案范围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受理范围(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

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意见⼭东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意见(2009)鲁法民⼀字第6号⼆九年⼗⼀⽉⼆⼗六⽇⼀、审判程序⽅⾯的问题(⼀)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问题。

本次案件评查中发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案由确定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部分案件不能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准确确定案由。

应当严格按照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的规定准确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当事⼈之间诉争的内容⽐较多,具体案由难以确定的,可以以“劳动争议”确定案件案由。

(⼆)关于当事⼈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列诉讼主体的问题。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先起诉的⼀⽅为原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双⽅当事⼈互为原告和被告”。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的问题,按照法律适⽤从新的原则,应当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同时向⼈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互为原被告分别⽴案,并根据案情进⾏合并审理。

(三)关于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民法院起诉,⼈民法院是否必须受理的问题。

该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完全⼀致的问题。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政策确定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劳动政策外,还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因此,依照最⾼⼈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的诉求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当事⼈的诉求尽管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但经审查其诉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问题。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与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与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本章教材结构】【本章内容讲解】第一节劳动争议【本节考点】【考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考点】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本节内容精讲】【考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例题:2015年单选】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工资支付产生的争议B.企业与其职工因公房出租产生的争议C.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D.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工因工作时间产生的争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理解。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选项D符合。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B.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C.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D.我国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

不属于的范围有: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知识点结束】【考点】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1)当事人是特定的(2)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本知识点结束】【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013-57)(1)协商(2)调解。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王丽娟中闻律师事务所一些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要或由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申请,都被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应到劳动监察大队去解决。

时间长了,就导致一些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误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就是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笔者在内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

笔者也曾就此问题请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笔者前一段时间遇到过一个案件:职工李某于1993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2002年1月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2006年9月因失业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时被告知:其在北京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因此导致李某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受到影响。

后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因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诉,并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底对此应不应该受理呢?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笔者认为,对于社会保险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形)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我国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没有作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就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处理条例》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部的劳部发[1993]244号文件对“保险”作了这样的解释: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劳动法律服务的范围

企业劳动法律服务的范围

企业劳动法律服务的范围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企业规章制度起草、修改和审查;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事新法规和规章、提供劳动⼈事政策、劳动⼈事法律法规咨询等都是企业劳动法律服务的内容。

⾄于具体的企业劳动法律服务范围的内容,下⾯将由店铺⼩编为您具体介绍。

⼀、企业劳动法律服务的范围1、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2、企业规章制度起草、修改和审查;3、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事新法规和规章、提供劳动⼈事政策、劳动⼈事法律法规咨询;4、为企业培训劳动⼈事管理⼈员劳动法律知识;5、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建⽴和制度制订修改⼯作,及时协助处理⼯伤认定事件;7、协助企业建⽴健全劳动⼈事制度,建⽴制定企业有关⽤⼯、⼯资分配、福利保险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9、协助企业审查、起草、修改、制订完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员⼯守则》、《劳动纪律⼿册》和《企业安全⽣产有关规定》,帮助调整劳资关系;10、为顾问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制度。

保密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可以针对不同的⼯作岗位制订不同的保密合同);11、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合同订⽴、履⾏情况,帮助企业规范其⽤⼯⾏为,使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12、指导企业提⾼收集证据技巧,指导企业运⽤规章制度进⾏科学管理,避免、减少处理违纪员⼯⽽发⽣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13、提醒企业依法定程序制订内容合法的劳动制度,避免企业在仲裁、诉讼中不能履⾏举证责任;14、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资、⼯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使企业能够把全部精⼒放在⽣产、经营上;15、协助企业进⾏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作;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综合⼯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续;16、协助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作和劳动合同终⽌⼯作;17、进⾏律师见证,签发律师函;18、定期宣传国家及本地最新发布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件;19、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员⼯进⾏法律培训;20、根据企业需要,协助设⽴法律顾问室,并对其⽇常⼯作进⾏指导;21、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22、代理劳动合同鉴证;23、其他有关劳动事务。

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范围

劳 动 争 议 范 围讲师:xxxx基本内容02劳动争议的范围04劳动争议主体非劳动争议范围03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分类0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分类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分类:1.按照人数分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3人以上)2.按照劳动争议内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按照当事人国籍:国内劳动争议及涉外劳动争议(2017)豫0821民初1062号(小额诉讼终局裁决,执行社保争议)付某某诉某供销合作社致河南某县人民法院:诉请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养老保险4013.26元,及退还风险抵押金1500元。

(法院裁定:诉请为劳动争议范围,须仲裁前置,不服仲裁,再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基本内容(2017)豫0821民初987号。

(劳动报酬)原告:秦某被告:某酒店原告从事酒店前台工作收银岗位,三年期间未发工资约12000元,及押金300元。

原告起诉,法院认以其诉请为劳动争议范围,须仲裁前置,后对裁决不服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遂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7)豫0821民初1056号,原告付某要求被告给付风险抵押金。

(劳动争议)。

基本内容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

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

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工作的事情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需要仲裁前置,在仲裁都未能解决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的救济。

那么,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见解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的申请内容及金额的不同,有终局性裁决及非终局性裁决之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诉权及起诉的程序又有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一般称为“终局性裁决”,符合这二种情形的,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如满足第四十九条所列六条情形,可以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用人单位并无直接起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大家对此基本程序普遍熟知。

但对于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审理程序等,则存在众多的误解。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之后仲裁裁决即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而二审判决则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在被维持的情况下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

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浅探

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浅探

我国仲裁的受案范围浅探摘要:在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今天,并非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可以纳入到仲裁。

仲裁是一种具有高度自治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在纠纷主体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的活动。

虽然各国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甚至在同一制度框架内的每一具体的仲裁机构对自身所应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但是仲裁不可能解决所有纠纷即仲裁必须有一定的受案范围这是肯定的。

关键词: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049-02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述评(一)我国现行仲裁受案范围立法规定综述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通过)中,《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外,《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修正)等也对仲裁受案范围做了相应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2004年3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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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制度是劳动程序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得到严格遵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顾名思义,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其是独立于诉讼而又与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纠纷的化解即应符合程序正义,亦应符合实体正义。所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包括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性处理与实体性处理两个方面。对于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形,无论是否经由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均未对争议事项作出结论性的处理,争议事项仍然处于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之前的实体状态,劳动仲裁之效果并未及于双方当事人之实体权利义务。亦即,从实体角度而言,劳动仲裁程序并未发生。如若允许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疑将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于空设,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制度相违背。
其次,关于两部法律的部门法属性。《人民调解法》调整的是解决民间纠纷的调解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的是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活动。从广义而言,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属于民间纠纷的范畴,《人民调解法》的调整范围显然要大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二者应当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优于《人民调解法》。所以,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之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根据《人民调解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即哪些与劳动相关的争议问题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是程序法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三个司法解释从积极与消极方面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将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员工的处理、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受损、后劳动合同义务之履行等纳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将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纳、职业病诊断异议、劳动者与相关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等明确排除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一些新的情形随之出现。对于是否应将这些情形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从现行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明确依据。笔者试对以下典型问题展开分析。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为了贯彻劳动程序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保证当事人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进行协调,明确对于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形,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此,笔者总结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存在的积极意义,具体如下:
当然,对于法律法规的例外规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执行。首先,如劳资双方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先仲裁,后诉讼”并非劳动者的唯一选择,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劳动者对于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不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明确指出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在此背景下,对于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再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1、不予受理符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规定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亦延续了该制度,在第五条亦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关于调解协议的性质。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语境下,调解协议应当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劳动争议当事人经充分协议,自愿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关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承担的协议。从调解协议的签订主体来看,其约束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调解协议形成的原因来看,是因为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即因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员工的处理、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受损、后劳动合同义务之履行而产生的争议;从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其是针对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综合而言,某种程度上看,调解协议就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其本质与劳动合同无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显然,该规定亦倾向于认定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如此,调解协议当然应受劳动争议程序法律制度的调整,也当然包括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制度。
(一)对于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仲裁后,自仲裁裁决之前,均可以撤回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亦规定“视为撤回申请”的情形。那么,在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回申请处理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但是,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形,该规定做作出与上述复函完全相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于视为撤回申请的情形即无法再行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请。如此,对于按撤回申请处理的情形,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否则当事人必将面临劳动仲裁机关与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局面,完全丧失司法救济渠道;对于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情形,因上述复函并未失效,且对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情形尚未有其他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显然,对于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与按撤回申请处理的两种情形,现行法律法规给予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救济路径,无疑对法律的统一是一种破坏。
(二)对于劳资双方因调解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是应当先申请仲裁,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十五条亦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因调解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仍需先申请仲裁,再可提起诉讼。然而,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从条文释义的角度来看,两部法律关于调解协议的规定,二者明显似乎存在矛盾之处。根据该两部法律,如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是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应当认清调解协议的性质以及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如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的,除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劳动者仍需就调解协议先申请劳动仲裁。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关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规定,对于经人民法院效力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仲裁,但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仍需履行“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水果忍者:)
2、不予受理可以避免当事人恶意规避劳动仲裁程序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主动撤回劳动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享有程序性权利的体现,法律应当予以保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是当事人对自身程序性权利的放弃,法律应当予以尊重。但是,权利不可以被滥用。如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前置,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至少有四十五日的审限,经延长还可至六十日。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主动撤回申请或者按着撤回申请处理后可以径向人民法院起诉,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为缩短“一裁两审”的时间消耗,滥用程序性权利,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立即撤回申请,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恶意规避劳动仲裁程序。如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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