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修改
试析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试析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媒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传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在新媒体传播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网络覆盖不足、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寻求解决对策,以推动新媒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传播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1. 网络覆盖不足农村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因素,网络覆盖面相对城市地区较小。
许多偏远地区甚至没有固定的网络信号,导致农民无法畅通地进行网络上的信息交流和获取。
2. 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在传统的农村地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仍然是通过传统的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
而新媒体如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相对较低,导致信息获取渠道单一,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信息需求。
3. 农民对新媒体的接受度不足由于文化水平、年龄等因素,一些农民对新媒体的接受度并不高,不习惯使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获取信息。
这就造成了信息传播的断层,影响了农村地区的信息传播效果。
二、解决对策1.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农村地区的网络覆盖率。
可以通过建设基站、扩大光纤网络覆盖等方式解决农村地区网络覆盖不足的问题,为农村地区的新媒体传播奠定基础。
2. 完善信息推广工作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在村级、乡级设立信息服务站点,传播新媒体的相关知识,帮助农民了解新媒体的作用和功能。
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新媒体资源开发和信息推广,让农民更方便地获取到丰富的信息资源。
3. 拓宽新媒体应用渠道政府和各界应鼓励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特点的新媒体应用渠道,如推出针对农民的手机App、农村地区的线上教育平台等。
这些新渠道可以让农民更容易地接受新媒体,帮助他们更好地获取信息。
4. 加强信息普及教育积极开展新媒体知识普及教育,通过开设培训班、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帮助农民了解并熟悉新媒体的使用方法。
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失真现象研究
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失真现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网络新闻的快速传播和广泛影响也带来了信息失真的问题。
信息失真是指在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原始信息被篡改、解读错误或有意无意地进行变形,导致读者接收到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本文将探讨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失真现象,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网络新闻传播中的常见失真现象。
一种常见的信息失真现象是偏见和倾向性报道。
在网络新闻中,媒体机构和记者可能受到政治、商业或个人利益的影响,导致他们在报道中加入偏见和个人态度。
这种偏见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准确、片面或夸大,削弱了新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网络新闻中的错误传播也是造成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
由于新闻传播的迅速性和时效性,记者和媒体机构在发布新闻时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确核实。
这种情况下,错误的信息被误传,影响了读者对事件的理解和判断。
例如,一些新闻报道可能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直接引用了未经证实的消息源。
网络新闻中的信息失真现象还可能与传媒机构提供的内容有关。
在商业化的网络新闻平台中,点击率和广告收益成为评价新闻价值的重要指标。
这加剧了媒体机构对触动读者兴趣和情绪的新闻进行选择和编辑的动机。
一些报道可能夸大事实或故意制造争议,以吸引点击量。
这种商业化导向的报道会导致信息失真,使读者难以辨别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失真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网络新闻的宣传效应的过度依赖。
网络新闻不仅具有快速传播与广泛覆盖的特点,还具备了可交互性和个性化的特点。
然而,这也使得人们更容易受到社交圈子的影响,形成信息过滤和信息孤岛。
人们往往会选择与自己观点一致的新闻源,并倾向于相信观点相近的个人和机构。
这种过度依赖网络新闻可能导致信息的偏见和局限性,进而形成信息失真。
针对网络新闻传播中的信息失真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减少其负面影响。
首先,媒体机构应强化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偏见和倾向性的报道,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信息⽹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有害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严防侮辱诽谤、信息篡改、非法入侵、网络欺诈、网络攻击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净化教育网络环境,促进教育网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规章以及教育局关于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由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服务器、工作站、网站等构成,以网络应用为目的并提供信息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
信息服务包括文字、图片、数据以及音、视频文件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建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校园网、网络教室、办公网以及其他用途的局域网络系统)和可以提供网站(含二级)信息服务的学校和教育单位。
第四条信息网络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允许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负责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的工作责任结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统一筹划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协调事务。
(二)研究、组织制定各项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三)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与上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接受上级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校网络中心作为校园网络系统技术管理和系统维护的工作部门,在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等工作。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拥有的公开传播、展示、发表、播放、表演等权利。
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本协议旨在明确作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信息上传至___网络平台的行为,并授权该网络平台进行公开传播、展示、发表、播放等行为的情形。
第二条权利声明1. 作者声明自己为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拥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权利;2. 作者同意授权网络平台以合法方式对作品信息进行传播,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分享、展示等;3. 网络平台应保护作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篡改、擅自修改作品内容;4. 网络平台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将作品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如需商业合作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权利义务1. 作者享有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督权,有权要求网络平台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作品信息;2. 网络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健康;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属于对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协议解除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另一方损失,损失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 协议解除后,双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受影响,未履行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
任何形式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协议。
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持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者: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网络平台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网络信息的传播与流变
网络信息的传播与流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对网络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网络信息的传播迅速、广泛,随之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
但同时,网络信息的传播也存在着缺陷。
许多网民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恶意信息等不良信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众情绪波动等情况。
本文将从三方面探讨网络信息的传播与流变。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积极作用1.加速信息传递的速度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一个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的传播,信息会在短短几秒钟内传遍全国。
这种速度可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重要事件的发生,以便迅速采取行动。
2.促进知识的传递和交流互联网上涌现出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和优秀作品。
研究人员和艺术家可以通过网络在同行中分享知识并学习他人经验。
互联网也可以帮助人们获取各种类型的信息,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3.方便了日常生活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的改变大大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通过网上购物和网上银行等服务,人们可以更方便地满足自己的需求。
此外,由于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工作,参与家庭事务,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因此在家庭、工作、教育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二、网络信息传播的不良影响1.虚假信息的传播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容易引起社会上的恐慌、谣言、误解等不良情况。
一些有心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可能是为了散发邪教、企业营销或其他不良目的。
2.网络暴力网络信息的传播不仅因“假消息”而遭受谴责,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和暴力行为也引起了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担忧。
一些恶意分子会在网络上骚扰、威胁、侮辱和讽刺网友,从而导致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和社会评价的下降。
3.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在网络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越来越重要。
一些平台通过收集用户行为、地理位置等信息,大大降低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水平,但往往缺乏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
三、互联网管理的方案和策略1.社会举报制度对于那些发布虚假、恶意、煽动、涉嫌谣言的人或网站,严格的实名制度可以更好地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修改软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户往往会遇到软件运行不稳定、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从而产生修改软件的需求。
然而,修改软件并非无足轻重,它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修改软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侵犯著作权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软件,即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侵犯软件专利权软件专利权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软件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可以申请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修改软件,即构成对软件专利权的侵犯。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侵犯软件商业秘密软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修改软件,泄露其商业秘密,即构成对软件商业秘密的侵犯。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读后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读后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读后感》最初接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时候,说实话,心里有点打鼓,觉得这肯定是一部充满了各种法律条文、晦涩难懂的东西。
但是当真正开始阅读、一点点去解读的时候,却有了不少意想不到的收获。
读到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者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才能传播作品这个规定时,我感觉这是非常公正合理的。
这就好像我们平时如果想在网上分享一篇别人写的精彩文章或者是一部纪录片。
如果没有这个许可,那就是对创作者权益的侵犯。
我想起有一次我在一个论坛看到有人未经授权就搬运了某个摄影师拍摄的一组精美的图片还用来盈利,这明显是不对的。
按照这个条例,摄影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被侵害了。
特别触动我的是它在强调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提到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比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这是一种平衡的体现,一方面保护了创造者的心血成果,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知识在一定范围内合理的传播和共享。
这让我理解到法律不是一味地倾向于一边,而是寻求多方利益的均衡。
然而,在阅读过程中,我也有一些疑惑的地方。
比如说关于一些对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的界定,有些情况我感觉比较模糊。
像一些恶搞视频,把原本的电影情节进行了大幅度改动后再传播,这到底是属于合理的创意表达还是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后来我明白了,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从对原作的影响、使用的目的等多方面来判断。
我觉得作者想要表达的是在如今这个信息传播无比发达的网络世界里,要建立起一套明确的游戏规则。
每个人都要在规则之内活动,无论是创作者、传播者还是普通用户。
这让我对网络世界的秩序有了更深的思考。
对了还想说,这部条例对于整个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说太重要了。
它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创作者们可以更安心地创作,不用担心自己的作品被肆意盗用。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也知道了怎样规范自己平台的信息传播管理。
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传播与公共关系
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传播与公共关系一、传播方式的变革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传统的媒体已经不再是唯一的信息发布平台。
网络新闻、社交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兴起,让信息传播的渠道变得更加多元化。
社交媒体的出现,进一步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们可以更便捷地交流、分享、传递信息。
二、公共关系的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公共关系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政府等组织机构开始关注网络舆情,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公共关系部门。
在网络时代,公共关系的传播渠道变得更加多元化,虚拟社交网络和网络群体成为影响公众意识的重要力量。
在这个过程中,宣传口号、标语等单向传播的方式正在被逐渐淘汰,而与公众互动、交流、沟通的方式更被重视。
三、网络舆情的应对网络舆情已成为影响公共事件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一个事件发生时,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应对网络舆情,可能会对企业或组织机构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企业和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舆情动态,制定应对措施。
同时,要注重加强网络公共关系,主动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精准营销与粉丝经济互联网时代,企业营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营销人员可以更加精准地挖掘用户需求,针对性地推出产品和服务。
通过社交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企业可以直接与用户互动,进行产品宣传、策划推广活动。
同时,企业也开始注重扶持粉丝经济,通过粉丝营销、社群营销等方式,打造品牌忠诚粉丝群体,提升品牌影响力。
五、信息时代下企业公共关系的构建企业如何构建优秀的公共关系,提升品牌形象?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关系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公共关系团队,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品牌营销和推广,与用户互动、交流。
其次,企业需要注重品牌文化建设、创新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用户粘性和品牌忠诚度。
最后,企业要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交流,走向精细化营销模式,通过用户评价、反馈等方式,及时了解用户需求,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用户满意度。
网络信息传播渠道(作业,资料整理分析)
⽹络信息传播渠道(作业,资料整理分析)⽹络信息传播渠道应⽤最多的渠道是即时通讯⼯具,其次是论坛、视频⽹站和博客,各占到了22.8%、15.6%和14%⽹上发布⼴告的渠道和形式众多,各有长短,企业应根据⾃⾝情况及⽹络⼴告的⽬标,选择⽹络⼴告发布渠道及⽅式。
在⽬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式主要有:(⼀)主页形式建⽴⾃⼰的主页,是⼀种必然的趋势。
它不但是形象的树⽴,也是宣传产品的良好⼯具。
在互联⽹上做⼴告的很多形式都只是提供了⼀种快速链接公司主页的途径,所以,建⽴公司的Web主页是最根本的。
主页地址也会像公司的地址、名称、电话⼀样,是独有的,是标识,是⽆形资产。
(⼆)⽹络内容服务商如新浪、搜狐、⽹易等,它们提供了⼤量的互联⽹⽤户感兴趣并需要的免费信息服务,包括新闻、评论、⽣活、财经等内容,因此,这些⽹站的访问量⾮常⼤,是⽹上最引⼈注⽬的站点。
⽬前,这样的⽹站是⽹络⼴告发布的主要阵地,但在这些⽹站上发布⼴告的主要形式是旗帜⼴告。
(三)专类销售⽹这是⼀种专业类产品直接在互联⽹上进⾏销售的⽅式。
现在这样的⽹站越来越多,著名的如Automobile Buyer’s Network、AutoBytel等。
⾛⼊这样的⽹站,消费者只要在⼀张表中填上⾃⼰所需商品的类型、型号、制造商、价位等信息,然后按⼀下搜索键,就可以得到你所需要商品的各种细节资料。
(四)企业名录这是由⼀些Internet服务商或政府机构将⼀部分企业信息融⼊他们的主页中。
如⾹港商业发展委员会的主页中就包括汽车代理商、汽车配件商的名录,只要⽤户感兴趣,就可以通过链接进⼊选中企业的主页。
(五)免费的E-mail服务在互联⽹上有许多服务商提供免费的E-mail服务,很多上⽹者都喜欢使⽤。
利⽤这⼀优势,能够帮助企业将⼴告主动送⾄使⽤免费E-mail服务的⽤户⼿中。
E-mail 已经是互联⽹⽤户进⾏沟通联系的重要⼯具,同时可以提供准确的读者数据,企业可以选择最符合产品消费要求的⽤户,直接将⼴告发到其E-mail 中。
试析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试析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本文试析了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地区缺乏覆盖面广泛的网络基础设施,导致信息传播受限。
信息内容不够贴近农民生活需求,影响传播效果。
新媒体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容易引发信息误导和谣言传播。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信息内容,加强信息真实性监管。
未来,随着科技发展,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但需继续改进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
【关键词】新媒体、农村、信息传播、问题、解决对策、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内容、真实性、可靠性、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媒体逐渐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城市地区,新媒体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了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农村地区,新媒体的普及和应用并不如城市那样广泛。
农村地区的信息传播渠道相对单一,传统媒体覆盖面有限,新媒体的发展也相对较慢。
随着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农村信息传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农民需要了解市场动态、政策法规等信息,以提高自身生产经营的效益。
由于种种原因,新媒体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和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1.2 研究意义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农村是我国重要的人口基数,农村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活和工作。
由于种种原因,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覆盖面广泛的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内容不够贴近农民生活需求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息的传播效率和质量,亟待解决。
研究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深入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促进我国农村信息传播水平的提高,提升农民获取信息的能力,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研究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的问题和对策,有助于完善国家信息化建设战略,推动信息技术在农村的广泛应用,促进城乡信息资源的均衡化和互通互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06392网络信息编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课程名称:网络信息编辑课程代码:06392(理论)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与特点“网络信息编辑”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传播”专业(本科)的专业课程之一,也是计算机网络相关专业的专业课程。
本课程是为培养本专业学生网络信息编辑的技术与实务,同时也检验应考者的网络信息编辑的相关概念、实务、方法和应用技术而设置的专业主干课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网络信息越来越发展壮大。
为更好地应用网络信息,人们在不断研究网络信息的筛选与归类、网络信息的收集方法与技术、分析网络信息的来源。
目前,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运用到网络信息编辑之中。
包括判断网络信息的价值、选择合适的稿件、网络信息的筛选步骤、网络信息的归类、确定网络稿件的主题、对网络稿件进行归类、网络内容编辑、网络稿件的修改,以及网络稿件标题的制作等等。
本课程以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关键事务。
通过学习,认识网络信息资源是一切投入互联网的电子化信息资源的统称。
与传统的信息资源一样,网络信息资源涉及人类生产、生活、娱乐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是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累积起来的。
网络信息编辑也称网络编辑,它是这样的一种职业:通过网络,对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编辑,再通过网络发布信息。
按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数字,中国拥有网络信息编辑从业人员300多万人,而且在未来10年内,网络编辑职位将呈需求上升趋势,总增长率超过26%。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本课程从网络编辑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出发,结合网络编辑人员的能力要求,介绍网络编辑工作、网络信息筛选与归类、网络内容编辑、网络原创内容,网络专题策划与制作、网络互动形式及网页制作等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必须掌握网络信息筛选与归类、网络内容编辑、网络原创内容、网络专题策划与制作、网络互动形式、网页制作等内容。
本课程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力求将理论知识与网络编辑实际操作相结合,学习网络编辑工作的基本原理、特点、功能、业务流程及技能等,使学习者了解网络编辑工作的一般规律,掌握网络信息编辑的综合技能,以便将来能够胜任各类网站的网络编辑工作。
基于图论的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型及优化
基于图论的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型及优化社交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信息的传播在社交网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优化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传播模型,图论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方法。
在社交网络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的形式表示。
图论是研究图和图中的关系的数学分支。
社交网络可以用图来表示,其中图的节点代表人或实体,边代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通过分析这些图,可以了解和预测信息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方式和路径。
在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型的研究是基于图论的重要任务之一。
常见的信息传播模型包括独立级联模型、线性阈值模型和非线性阈值模型等。
这些模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信息是如何在社交网络中传播、扩散和影响其他人的。
独立级联模型是一种常用的信息传播模型,它假设每个节点以一定的概率转发该信息给邻居节点,并且每个节点的决策是独立的。
线性阈值模型则基于每个节点的影响力阈值来判断是否转发信息,非线性阈值模型则考虑了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关系。
这些模型能够提供信息传播的特征和规律,帮助我们预测信息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效果以及优化信息传播的策略。
对于社交网络中的信息传播模型的优化,有几个重要的方向值得关注。
首先,确定重要节点是优化信息传播的关键。
通过识别社交网络中的重要人物或节点,可以帮助信息更快地传播,达到更大的影响力。
其次,研究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的路径和路径选择的优化,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信息的扩散方式,并且提出相应的策略来加速信息传播。
最后,优化信息传播的时间和速度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合理的时间间隔和速度控制,可以更好地控制信息传播的效果,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
针对这些优化问题,研究者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和策略。
例如,通过分析社交网络中节点的中心性指标,如度中心性、接近度中心性和介数中心性等,可以识别出重要节点,并在信息传播中优先考虑这些节点。
此外,设计合适的启发式算法和策略,可以有效地选择信息传播的路径和路径节点,提高信息扩散效果。
试析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试析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新媒体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城市中,新媒体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人们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获取信息,进行交流和娱乐。
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信息传播还存在一些问题,新媒体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和发展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障碍。
1. 网络覆盖不足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网络覆盖不如城市完善。
一些偏远地区甚至存在网络信号不稳定的情况,导致农民无法畅快地获取到新媒体信息。
2. 农民素养低相比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信息素养相对较低。
他们对新媒体的了解和应用程度不高,很多人连基本的手机操作都不太熟练,更别说是通过新媒体了解信息了。
3. 内容不符合需求现有的新媒体内容大多以城市为主题,对农村居民的需求不够关注。
农村居民更关心的是土地、种植技术、农产品销售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内容,然而这部分内容在新媒体平台上并不多见。
4. 缺乏有效宣传渠道农村地区的农产品宣传和销售渠道有限,新媒体手段的利用不够充分,导致了农产品的市场推广难。
二、解决对策1. 改善网络覆盖政府和电信运营商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网络建设的投入,提升农村地区的网络覆盖和网络信号稳定性,以确保农民能够顺畅地使用新媒体平台获取信息。
2. 普及信息教育政府可以开展相应的信息素养教育活动,培养农村居民的信息技术能力,使他们更加熟练地使用手机和新媒体平台获取需要的信息。
3. 创新农村内容新媒体平台可以加大对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内容的报道和宣传力度,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更有用的信息。
也可以开设农业相关的线上课程和交流平台,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提升其农业生产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
4. 加强农产品营销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农产品的宣传推广,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结语新媒体在农村信息传播中的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挑战,但是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信这些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着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do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十四)()著作权法规最新著作权法最新著作权法条例著作权处罚办法著作权解释作品转载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战争后的社会网络重建与信息传播
战争后的社会网络重建与信息传播战争,作为人类的悲剧,不仅带来破坏和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战争之后,社会网络的重建和信息传播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战争后社会网络的重建和信息传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战争后社会网络的重建战争对社会网络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
基础设施的损坏、人员的流失以及社会纷乱都导致了社会网络的崩溃。
因此,战争后的社会网络重建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基础设施的修复是社会网络重建的关键。
在战争期间,许多通信设施、电信基站等基础设施遭到了损坏。
因此,投入资金和资源来修复这些设施,恢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人员的流失也是战争后社会网络重建的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人在战争中丧生,许多人被迫逃离家园。
因此,需要通过重新安置以及培训人员来填补这一空缺。
只有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持,社会网络才能够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战争后的信息传播信息传播在战争后具有重要意义。
战争造成了社会的分裂和不信任,通过信息传播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真相、建立联系和促进社会的团结。
首先,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是信息传播的关键。
在战争期间,虚假信息和宣传往往充斥着社会,导致了人们对真相的怀疑和不信任。
因此,重建一个可信的信息传播系统,为人们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非常重要。
其次,促进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联系是信息传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战争可能会分散社会,使人们失去联系。
通过建立社交网络平台、举办社区活动等方式,可以帮助人们重新建立联系,促进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第三部分:战争后网络重建与信息传播的挑战战争后的网络重建和信息传播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由于战争造成的社会纷乱和基础设施的破坏,重建工作需要巨大的资金和时间投入。
缺乏资源成为了重建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其次,战争过程中的隐私和安全问题也对信息传播提出了威胁。
社会网络的重建必须考虑到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保护个人信息和打击网络犯罪成为了信息传播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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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据2007年7月1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62亿。
在中国互联网进入宽带时期的同时,3G时代也悄然临近,手机上网将成为互联网接入方式的新潮流。
①可以预见未来社会里每一件掌上型工具乃至家用电器都可能会具有互联网功能,各种作品可以被数字化并在互联网环境下迅速传播。
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得原有的一些利益天平发生了倾斜,如何建立互联网空间的合理使用制度,寻求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成为摆在各国著作权法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立法缺陷成文法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速度远远慢于互联网的技术发展,我国互联网在刚出现时也因此几乎处于一种“法律真空”的状态。
2001年《著作权法》借鉴了WCT和WPPT中的相关概念,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这一新的作者权利,积极回应了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互联网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制度空白。
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一方面导致侵权纠纷不断;另一方面来自权利人群体过于强烈的保护诉求,也使著作权保护呈现过于严格的趋向,甚至剥夺、限制了公众分享互联网技术进步成果的权利,致使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优势难以发挥。
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是该办法涉及的范围太窄,而且仅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
2006年7月1日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起草,并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为长久以来因互联网引发的诸多著作权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其中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问题,国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中给予过特别关注,在我国学者的讨论中也多有所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规定,是一个飞跃性的进步。
但是不能回避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各项规定作为不同利益集团博弈与平衡的产物,其颁布实施并不等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完结,尤其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讨论。
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目前对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要立法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回避了国际上广泛存在争议的临时复制问题,完全列举的立法模式存在局限性,立法层次低等。
总体上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和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和谐法案指令》非常相似,延承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原则和范围,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分别采用了“完全的合理使用”和“有条件地合理使用”的列举方式。
“完全的合理使用”指第六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包括介绍作品、新闻报道、执行公务中的合理引用;学校教学研究的少量利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盲人提供;将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向国内提供等等。
“有条件地合理使用”主要是指第七条“图书馆等公益性资料保存与提供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阅读服务”及第八条、第九条义务制教育和扶助贫困的“远程教育”。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把合理使用的种类由《著作权法》中的12种缩小到了9种,仅从数量上看条例就大大地压缩了网站和使用人合理使用的范围。
而且对把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视为合理使用的“个人使用”实行法定许可制度。
笔者认为对于合理使用这一平衡公众使用和权利人权利的重要工具时,显然过于严格了,个人使用也是合理使用中的重要内容,排除了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在内容和范围上就大打折扣,难以发挥其作用了。
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建议把著作权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空间,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倾向于缩小合理使用的空间,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扮演“公众”的角色,倾向于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演化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也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利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文化成果。
我国做为发展中国家,在对合理使用原则做出规定时,也应当考虑各种利益平衡。
1.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重新界定有许多人认为,互联网应该是充分开放的载体,交互性和资源共享是其主要特点。
如果作者把自己的作品上载、传输,就可以推定作者许可他人以任何目的自由使用自己的作品,无须再取得许可即视为取得默示许可。
按照默示许可理论,公众在网上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空前扩大,而作者的权利被不合理地缩小,会大大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保持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
因此在互联网上也应尊重作者的权利,不得无限制地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那么,是否必须一味减少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范围才能达到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呢?家用录像机面世的时候也曾引起电影业的恐慌,但最终事实告诉人们,承认使用家用录像机的合理性不仅没有像想象的那样给电影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反而催生了录像带的出租和出售市场,成了电影业新的收入源泉。
同样的情况在互联网空间中也可以实现,网上使用的增加并不一定带来网下销售的减少,甚至可能引起消费者今后对作品的更大需求。
因此保护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必然妨碍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只是由于网上信息各异、种类不同,我们应对不同种类的网上信息根据其性质界定各自的合理使用范围。
具体范围应当从合理复制和合理传播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设计,合理复制权应适度扩张而合理传播权应适度缩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回避了国际上广泛存在争议的临时复制问题,因为将临时复制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在发展中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即使发达国家,要全面地将临时复制视为永久性复制,并完全以复制权加以保护也是不可能的。
正如杰斯咖·黎特曼指出的,如果阅读和浏览这些作品侵犯了复制权,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著作权制度核心的维护是对思想的自由接近和不受著作权保护资料的接近③。
因此,针对《伯尔尼公约》中提出的复制权的范围,互联网环境下,合理复制权应适当扩张。
有学者建议采取一种“大圆圈套小方块”的立法模式,即确立一种包含临时复制在内的宽泛的复制权,辅之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使得网络用户得以实施本来在版权人控制范围之内的行为而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④例如美国把临时复制归入复制权的同时,DMCA又规定给予特定的临时复制以豁免,包括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维护、修理计算机所涉及的临时复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的指令》在采取范围宽广的复制权模式的同时,第5条又用大量篇幅对这种复制权进行限制,堪称“将各种临时复制排除在复制权范围之外的典范”.我国《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传播:通过信息互联网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互联网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笔者认为合理传播是基于评论、时事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且是以传统情形下的合理使用标准来进行判断,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新的不利,同时又可满足公众通过互联网学习、研究和获取信息的合理需求,应该引申到互联网环境之中。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免费表演这两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传统情形下属于合理使用,但因为互联网传播的无限性和广泛复制性会极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按《TRIPs协议》三步检验标准,不宜扩展到互联网环境之中。
除此之外,在互联网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应构成侵权。
例如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MP3格式的音乐作品放到网上供人试听,该行为增加了网站的访问率,属于间接盈利,当然属于侵犯作者的互联网传播权;而利用他人作品制作FLASH动画在网上供人免费下载,是同样道理,也不在合理传播的范围;在线教育、数字图书馆虽然是公益事业,但其上载版权作品到网上,对作品的市场影响极大,不应属于合理传播;在自己网站中设置深层链接、加框链接供用户浏览,是一种变相的传播,也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2.应谨慎设置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达到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目的的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的产生,正是弥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缺憾,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⑤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传统合理使用的某些类型也转化为法定许可使用。
不少国家的法律将私人复制和家庭复制的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即允许复制,但应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报酬。
各国立法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法定许可在维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时体现价值的肯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是否可以扩大施用于互联网环境之下,是学术界曾经争论的热点问题。
有学者提出,在互联网上载和下载问题上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譬如对所有网上合法传输的数字化作品的下载一概赋予法定许可的属性,下载者不必征得授权,只需照章付费;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定许可制度也存在较大弊端,它使利益杠杆倾向于作品的传播者,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由于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传播者未经授权而径行使用作品,弱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和排他权,无疑加剧了著作权被侵犯的危险。
除此之外还应当承认,建立完善的费用支付体系则是更需要各界关注的问题。
1998年出台的美国DMCA在付费问题上创立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
针对近年来广播业者利用互联网设备进行录音著作的数字化传播,DMCA第405条确认这些传播机构在传统时代的特权可延伸适用到数字化广播时代,在解决法定授权制度的费率方面,通过设置著作权报酬仲裁委员会,以订立符合市场价值的费率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