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558号来源:杭州政府网入录者:wlp 添加时间:2010-12-27 点击数:273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工程质量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杭政办函[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它资金,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发包,均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对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负有“综合管理”职责;(二)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方式,以及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的核准工作;(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基建、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绿化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开标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办理程序(一)采购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市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_杭建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基坑塌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深基坑施工时间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周边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基坑坍塌和周边房屋、道路沉降的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
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建设单位要对距离施工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或距离开挖基坑深度2倍以内的房屋,或距离震动烈度5度以上振源50米以内的房屋,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建工〔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市政项目一般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调差计算公式、调价材料的种类、风险幅度范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23.3.7条款具体规定如下:*********************************************************************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一)材料: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圆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
本项目约定如下材料计入价差调整范围:沥青砼……。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已取得工程检测各项资质近90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
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测样品不真实,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是监理旁站见证不到位,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数量接样、抽样,导致部分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三是片面追求利益,以非正常手段承揽检测业务。
盲目压价现象比较普遍。
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不到位,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五是检测业务与检测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建设工程量需求,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能力与检测工作不适应,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知识,检测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57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57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近日,省建管局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管〔2011〕10号),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立即开展一次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专项检查活动。
并组织和落实所属企业和监管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工程所使用钢筋的外观质量、重量和力学性能满足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加强对工程现场使用钢筋质量情况的监管,严格规范钢筋进场复检、见证取样等程序,加大现场钢筋质量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要加大处罚力度,防止不合格的钢筋用于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并于5月6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我委工程处。
附件:省建管局浙建管〔2011〕10号文件(略)(联系人:谢坤,电话/传真:87020019)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结束——。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连续作业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关夜间施工作业意见审核,最大程度的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现象。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市建委《关于明确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出具施工意见书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各建设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投入,积极应用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降低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措施,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生产工艺确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在向环保部门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前,至市总站办理夜间施工连续作业确认,办理程序如下:(一)、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申请表》至工程相应监督科室,经监督科室审核确认后,将《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申请表》、《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一并交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盖章。
《施工工艺连续作业申请表》、《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应按照市总站《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作业意见书>填报事项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26号)》(文件可至 通知公告栏查询)要求填写。
(二)、当工程发生因夜间施工扰民等原因引起的有责投诉时,该工程下次申请夜间施工时,应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社区证明和夜间施工作业防范扰民专项措施。
(三)、根据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因下列工艺确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可办理夜间施工作业确认:1、灌注桩施工;2、有地下水控制要求的建筑基坑围护结构(止水帷幕、地下连续墙、咬合桩)施工;3、地下室底板、顶板、墙柱混凝土施工4、地下防水混凝土施工;5、整体现浇的刚性防水屋面结构层施工;6、盾构施工;7、市政工程混凝土结构最小断面尺寸大于1米的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施工;8、其他设计要求连续施工的工艺内容。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杭建工发[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力度,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是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场容环境、作业条件等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和事件追溯的现场监管平台,是我市建设系统加大施工现场动态监管力度,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率的一项创新举措。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物联网技术在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管理平台建设步伐,力争在2013年完成施工现场、企业、监管部门三级联动的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工作。
二、加快进度,全面推进。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施工企业要加快推进各自系统的开发建设任务,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安装范围自2011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的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工程可视化管理系统;注册地在杭州市区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和总部设在杭州的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必须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物联网管理平台建设;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应加快建立各自辖区的物联网管理平台,并将注册在杭州市各区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采取租用各自辖区的物联网管理平台方式纳入管理,确保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的开发建设任务。
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杭建工发[2007]182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182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针对目前一些地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频繁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而相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对较为滞后,已成为政府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的情况,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施工许可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坚决责令停工并依法查处,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排查工作全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立即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和落实产权人或责任人立即采取解危补救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务必确保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内既有建筑的装修、改扩建及附加装饰物等工程严格纳入到监管范围。
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机构:杭州财税发布时间:2011-09-20 阅读人数:66 人次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
理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
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2.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