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主要试验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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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第五章
版本:第五版第0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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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材料取样方法
1 水泥
1.目的
本方法对水泥的检验取样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以确保水泥取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2.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常用水泥的取样。
3.依据
通用硅酸盐水泥及JTG E30-2005
4.职责
水泥取样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通用硅酸盐水泥及JTG E30-2005标准。
5.实施步骤
5.1 取样部位
5.1.1散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每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吨。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中各取等量的水泥。
5.1.2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且每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200吨。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取等量水泥。
5.2 样品分割
样品经混拌均匀后,采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样品至不少于20kg作为检验试样。
5.3 将采取的20kg水泥试样分成两分:一份由试验室按标准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并附水泥取样卡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用于复试。
5.4 取样记录
水泥取样操作人员在水泥取样完毕后,应及时填写产品(样品)质量检验抽样单。
2 细骨料
1.目的
本方法对细骨料的检验取样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作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细骨料取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2.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细骨料的取样
3.依据
JGJ52-2006或GB/T14684-2011
4.职责
细骨料取样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及JGJ52-2006或GB/T14684-2011标准。
5.实施步骤
序号:第五章
版本:第五版第0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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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分批方法
细骨料检验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期进厂(场)、每400m3或600吨为-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吨时亦按一验收批计。每一验收批取试样一组。
5.2 取样方法和试验份数
5.2.1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共8份(在料堆的顶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四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试样。5.2.2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试样,并由4份试样组成一组试样。
5.2.3 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在每列火车中选择三节车皮,于装货时从每节车皮的不同部位和深度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8份,单独组成一组试样。
在该三组试样中,如有两组检验合格,即可进行验收。
5.2.4 从汽车上取样时,每批汽车选择其中的4辆,在装货或卸货时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两份(共8份)组成一组试样。
5.2.5从货船中取样时,每批货船选择其中的两艘在装货或卸货时,从每艘船上的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4份(共8份)组成一组试样。
5.3 取样数量
每组试样取样数量,对每一单项试验,应不少于表2-1所规定的最少取样质量。细骨料试验所需最少取样数量须做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组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5.4 试样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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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第五版第0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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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取的每组试样,可以采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将其缩分至质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须的质量为止。
5.5 取样记录
取样操作人员在取样完毕后,应及时填写产品(样品)质量检验抽样单。
3 粗骨料
1.目的
本方法对粗骨料的检验取样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作了具体规定,以确保粗骨料取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2.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粗骨料的取样
3.依据
JGJ52-2006、JTG E42-2005、GB14685-2011。
4.职责
粗骨料取样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及JGJ52-2006、JTG E42-2005或GB14685-2011标准。5.实施步骤
5.1 分批方法
粗骨料检验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期进厂(场)、每400m3或600吨为-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吨时,亦按一验收批计。每一验收批取试样一组。
5.2 取样方法和试份份数
5.2.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份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试样。
5.2.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试样,并由8份试份组成一组试样。
5.2.3从火车车皮内取样时,在每列火车中选择三节车皮,在装货时从每节车皮的不同部位和深度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16份,单独组成一组试样。在三组试样中,如有两组检验合格,即可进行验收。
5.2.4 从汽车上取样时,每批汽车选择其中的8辆,在装货或卸货时各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两份(共16份)组成一组试样。
5.2.5从货船中取样时,每批货船选择其中的两艘在装货或卸货时,从每艘船上的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8份(共16份)组成一组试样。
5.3取样数量
每组试样取样数量,对每一单项试验,应不少于表3-1所规定的最少取样质量。须做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结果,可用同一组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5.4 试样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