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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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小猪佩奇形象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版权-小猪佩奇形象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2019猪年来临之时,英国动画片《小猪佩奇》里的粉红色小猪佩奇,收获了爆棚的人气。

原本只被低龄儿童熟知的佩奇,由于在网络中受到追捧,逐渐突破原有受众范围,为一般大众知悉。

然而,伴随热议话题“蹭热点”“搭便车”行为极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那么,在对小猪佩奇卡通形象的使用上,如何在吸引眼球的同时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无疑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著名的卡通形象往往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

此类卡通形象是具有鲜明独创性的图形作品,即使不是单独的版权客体,也不妨碍它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同时,作为一个鲜明的视觉符号,此类卡通形象能发挥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依托于《小猪佩奇》动画片而产生的佩奇形象,是具有独创性的图形作品,既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兼具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功能,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周延保护,任何与其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利用形式都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指控。

另一方面,无论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创立之初,利益平衡思想就已渗透于其体系的各个部分之中:在给予权利人保护的同时,设定权利边界,留给大众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划分权利人的专有空间和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

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知识产权法众多平衡机制之一。

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国际著作权领域通用的术语。

全球性国际公约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上述条文明确了现今国际著作权领域对权利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不会无故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使用”这一表述,但通常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样本XXX卡通形象版权授权书

样本XXX卡通形象版权授权书

样本XXX卡通形象版权授权书鉴于:甲方是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是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国家版权局有关版权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XXX卡通形象版权进行授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授权内容甲方拥有XXX卡通形象的版权所有权,并同意将该版权授予乙方使用,授权乙方在合法范围内使用XXX卡通形象的相关权益。

第二条权限范围1.乙方可以在自有的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广告等媒体上使用XXX 卡通形象,展示其形象、推广相关产品,并进行非商业性宣传活动。

2.乙方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XXX卡通形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XXX卡通形象的内容、色彩、造型等。

3.乙方不得使用XXX卡通形象用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有损乙方品牌形象的活动。

第三条权益保证1.甲方保证其拥有并享有XXX卡通形象的完整版权,对授权事项拥有充分的权利。

2.甲方保证XXX卡通形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原创性,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

第四条终止与违约1.任何一方违反本授权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如无法纠正或屡次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授权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注意: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与应用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与应用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与应用发布时间:2021-04-06T12:26:26.787Z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1期作者:张曼郝琦琪安越[导读] 本文将明确动漫和文创产品的概念作为文章阐述的观点。

张曼郝琦琪安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河南省洛阳市 471000摘要:本文将明确动漫和文创产品的概念作为文章阐述的观点。

动漫是动画和漫画的合成词,它以夸张、幽默、有趣、富有幻想的色彩设计形象和场景,或以拟人化的手法塑造角色等,用静态或者动态的方式呈现在报纸、书籍以及新媒体等媒介上。

文创的概念已经提及了很多,就是文化创意,以文化为基础,创意为核心。

关键词:动漫元素;?文创产品;?价值;?应用;1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1.1 市场价值还记得当年故宫博物馆推出的雍正卖萌姿势吸粉无数,从此故宫文创跻身网红界,销量一路走高。

“萌文化”、“萌态”是很早就提出的概念,它符合年轻人的喜好,直到今天“萌”和“可爱”都占据了广大消费者的心。

毫无疑问,“萌”来源于动漫,能够给予物体萌态的手法大概也只有利用动漫元素了。

例如往年故宫淘宝推出的故宫娃娃摆件是让人心甘情愿掏出钱包的好产品。

它不以写实手法设计这些娃娃,利用夸张、卡通的方式设计了多款宫廷小娃娃,紧凑的五官,二头身的比例,似水流动的姿态让这些摆件尽显萌态和生动。

近来,三星堆博物馆成立了自己的文创工作室,不定时推出系列文创产品。

相对比早几年,现如今的产品更加有了设计的意味。

在前后推出的几版青铜器文创中可以看出,产品多用动漫中的造型元素进行设计,例如卡通化了的青铜鸟,三星堆漫画集等使得冷冰冰的文物有了生气和活力,而这些产品更加吸引了来往顾客的目光。

以动漫元素打造的文创产生的是吸引更多消费群体,它符合大众年轻,时尚产品的消费理念,给予文创市场价值。

1.2 审美价值审美价值是让对象能够满足自我对美的需求,并且能够引起我们美的感受的,审美价值最高的是那些优秀的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

动漫卡通形象的商标保护

动漫卡通形象的商标保护
“ 动漫产 业的商标保 护”征文 ■
动漫卡通形象的商标保护
■ 胡 刚


动浸 、动 浸产 业及动漫 属于 国家 大 力扶 持 的创 意 产 业 ,
动 漫 ,是 以创意 为 核心 , 以 作 用 。
二 、商标 权对 动漫卡 通形 象
美 日韩 等 动 漫 产 业 大 国 的
卡通形 象
因此 外 观设 计 专利 尽 管 易获 授 权 但其 权 利基 础 不够 稳 定 。此 外 ,

形 象的 品牌 意 识 ,这 在 很大 程度
上制 约 了 中 国动漫 企 业 进一 步 发
喜羊 三 、对动 漫卡通形 象提 供商 展的空间。国产动漫作品 《
无论 是 著作 权 还是 外 观设 计 专 利
权都 对保 护 客体 有 严 格 的保 护 期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错 的收 视率 和 商业 回报 ,不 是 由
限 ,无 法对 市 场上 长 盛不 衰 的 卡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于 所 塑造 的动 漫卡 通 形 象体现 了
动 画或 漫 画 为载体 ,通 过赋 予有
对于 社 会 经济 发 展 具有 重 大 拉动 保护的优势
成 功 动 漫 作 品 核 心 要 素 是 经 验 证 明 ,政 府 的 先期 扶持 政 策 拥有 高 知 名度 的动 漫卡 通 形 象 。 对 于 动漫 产 业 的 起步 非 常 必要 。
其 独 特 的个 性让 消费 者 对其 产 生 以对 动 漫 卡通 形 象提 供 著 作 权 、
亲 近 感和 愉 悦感 ,从 而 对动 漫 作 外观 设 计 专利 权 和 商标 权 的 综合 品所 传达 的理 念 和 文化 印 象深 刻 性保 护 。比 较而 言 ,对 动 漫 卡通 并 乐于 接 受。 形 象 提 供 商 标 保 护 具 有 难 以 替

卡通形象授权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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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授权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卡通形象授权行为,保护卡通形象知识产权,维护卡通形象授权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卡通形象授权,是指卡通形象权利人将其卡通形象的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卡通形象授权行为的管理,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条卡通形象授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卡通形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授权范围和类别第五条卡通形象授权范围包括使用权、再授权权、改编权、发行权等。

第六条卡通形象授权类别分为短期授权和长期授权。

短期授权是指授权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授权。

长期授权是指授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授权。

第三章授权程序第七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向被授权人提供卡通形象的完整资料,包括卡通形象的设计稿、创作说明等。

第八条被授权人应当向卡通形象权利人提交授权申请,包括授权用途、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事项符合授权条件后,双方签订授权合同。

第十条授权合同应当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授权管理第十一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授权人的使用行为符合授权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应当保证其使用卡通形象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侵权行为,由被授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信息,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定期对授权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被授权人的使用行为不符合授权合同的约定,有权终止授权。

第五章授权终止和解除第十五条授权终止是指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

授权解除是指在授权期限内,因被授权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卡通形象权利人有权解除授权。

第十六条授权终止或者解除的,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兴盛,发展迅速,基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故该文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对动漫形象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我国动漫形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侵权行为给动漫产业带来的危害,最后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产权保护,为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此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可观,在这样的背景熏陶下,加之我国国内动漫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今年我国动漫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动漫形象的商业利用出现了偏僻,导致一些违法现象出现,损害了动漫创作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侵权问题,更是动漫产业之风中掀起的一股不良势力,使不少商家吃尽苦头。

对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对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中存在不问题进行研究,寻找完善对策。

动漫形象概述动漫形象是借助艺术手法展现的形象,常见的有人物动漫形象、动物动漫形象等,作为一种虚拟形象,它是目前动漫节目、书籍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属于绘画工艺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动漫形象源于人的想象,配合人的情感后这些原本无生命的形象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可以表达出一定的人的思动漫形象一经形成,便具备如下特征:应用性强,一旦动漫形象形成,便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可识别性高,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通常个性鲜明,易赢得消费者关注。

具有可复制性,这主要是由于它的个体化性质及其所含有的隐性价值与商机。

因此,作为动漫的灵魂,优秀的动漫形象可以很好的成就一部作品,更预示了该部作品将会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现阶段的动漫形象,通过去相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能够给许多商家带来效益。

动漫形象与知识产权保护产业一般来说都有其核心价值,对于动漫产业而言,创新动漫作品可以视为其核心灵魂,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的基础性地位。

由“蜡笔小新”案想到的动漫产业中的形象权问题

由“蜡笔小新”案想到的动漫产业中的形象权问题

由“蜡笔小新”案想到的动漫产业中的形象权问题日本著名卡通人物“蜡笔小新”商标案发生表明动漫产业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分析了形象权的起源、法律性质与保护。

从形象权角度对“蜡笔小新”商标案进行解析,呼吁为保护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尽快进行形象权的专门立法。

标签:蜡笔小新动漫产业形象权近段时间关于“蜡笔小新”商标被抢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广州益诚公司1996年开始在内地将包括“蜡笔小新”在内的逾五十种国外著名动漫形象抢注商标,成为了诸多国外动漫形象的中国商标权持有人,并借此开发出一系列相关产品。

当“蜡笔小新”版权持有者日本双叶社2004年4月推出“蜡笔小新”商品时被上海工商管理行政局认定侵权。

2005年1月双叶社向内地法院提出撤消益诚公司的商标登记,结果一审败诉。

双叶公司遂提出上诉,目前“蜡笔小新”侵权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蜡笔小新”争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动漫产业可观的发展前景。

动漫产业在国内市场潜力巨大,举其中一个细微运营类别——填充式毛绒公仔的形象授权为例,获得授权的费用是5万。

因此,本次审判最终的判决,很可能将会对动漫产业今后在中国的商务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此而引发出的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中的诸多问题更加引人深思。

从法学角度,我们关注的是动漫产业发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表面上本案是关于“蜡笔小新”的商标争议,实质上双方实际争夺的是“蜡笔小新”这一动漫角色本身的形象权。

案件的发生表明动漫产业的形象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形象权的起源、法律性质与保护形象权又称商品化的形象权、商品化权,起源于美国。

WTPO国际局将形象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根据该定义,作者认为,形象权是指为了符合特定顾客的需求,将能够满足大量需求的角色或角色特征用于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卡通形象授权书_范本

卡通形象授权书_范本

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授权方拥有的卡通形象使用权进行授权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方及卡通形象信息1. 授权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授权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3. 授权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4. 授权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5. 授权方卡通形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6. 授权方卡通形象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二、授权内容1. 授权方同意将上述卡通形象的使用权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卡通形象。

2. 授权方卡通形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平面广告宣传;(2)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文具等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3)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电视、电影、动画、游戏等媒体内容的制作与传播;(4)授权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

3. 被授权方在使用授权方卡通形象时,应保持其原有形象特征,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变形或损坏。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授权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签订新的授权协议。

四、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授权方应向授权方支付授权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支付方式:被授权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授权费用汇入授权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1. 授权方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归授权方所有,被授权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授权方的知识产权。

2. 被授权方在使用授权方卡通形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将其用于任何违法活动。

3. 双方对本授权协议的内容及授权方卡通形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

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

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案例:迪士尼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引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迪士尼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迪士尼为例,详细介绍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案例。

一、迪士尼的品牌价值1.1 迪士尼品牌的历史和影响力迪士尼公司成立于192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受欢迎和最有影响力的娱乐公司之一。

迪士尼以其经典卡通形象、主题公园和电影作品而闻名于世。

1.2 迪士尼品牌的价值评估根据《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迪士尼连续多年位列前十,并在2019年排名第五。

根据《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500强品牌价值榜单,迪士尼在2019年位列第二。

二、迪士尼知识产权保护策略2.1 注册商标保护为了保护其品牌形象,迪士尼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大量商标。

迪士尼的商标包括其经典卡通形象、主题公园名称和电影作品等。

通过注册商标,迪士尼确保了自己的独特标识不会被他人滥用或冒用。

2.2 版权保护迪士尼拥有众多经典动画片和电影作品的版权,并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作品的版权。

迪士尼会对盗版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同时也会与各国政府合作,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2.3 设计专利保护除了动画片和电影作品外,迪士尼还拥有许多独特的设计专利。

迪士尼乐园中的游乐设施、角色造型等都是通过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的。

这些专利保证了迪士尼在主题公园领域的创新优势。

三、迪士尼知识产权案例3.1 迪士尼与中国盗版问题中国是一个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对于迪士尼这样的国际品牌来说,中国市场的盗版问题一直是一个头疼的难题。

迪士尼积极采取措施打击盗版行为,与中国政府合作加强版权保护力度。

3.2 迪士尼与主题公园侵权案件由于迪士尼乐园的成功,出现了一些企图侵权或冒用迪士尼品牌的主题公园。

迪士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一系列胜诉。

这些案例向其他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得侵犯迪士尼的知识产权。

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以米老鼠为例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化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既有人身权利。

又有财产权利。

这种专有权未经作者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占有和行使,否则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作为电影产品的动漫形象米老鼠,在1928年以迪斯尼公司的名义在美国登记版权。

1992年10月15日,中国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

中美同为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规定的独立保护原则,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那么依据这一原则,米老鼠这一动漫形象在我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诞生于1928年的米老鼠作为迪斯尼公司的法人作品,只有50年的保护期。

推算其保护期则为1928+50=1978年,即米老鼠形象的著作权在1978年12月31日起不再享有著作权经济权利的保护。

另外,1992年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规定:“对在中美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前发生的对美国的原始作品或作品复制本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追究责任”。

据此可以断定,1928年初创的米老鼠形象现在似乎可以被我国随意使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大家看到的米老鼠形象和上世纪20年代初其初创时有很大不同,迪士尼公司在不断对米老鼠进行形象上的改进,如果是近50年内进行改进,则改进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市面上热销的米老鼠卡通形象,基本都是50年之内创作的。

因此,我国的动漫公司若是想要正当地使用米老鼠的动漫形象,就不应该直接抄袭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形象,尤其是在1928年之后或最近50年内被创造的新版米老鼠形象,最好是进行独立设计,用自己的方式演绎米老鼠。

这样不仅避免了诸多法律风险,也会拥有更加广阔的市场。

参考文献:1.《文化产业法学通论》赵玉忠著2. 《米老鼠在我国过保护期了吗——评深圳中院判决的米老鼠案》维普网3.《如何合法使用米老鼠品牌和形象》中国知识产权报咨询网4.《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张玲娜著知识产权律师网文产三班王丹妮。

IP卡通形象的开发与应用策略

IP卡通形象的开发与应用策略

IP卡通形象的开发与应用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各种应用也随之涌现。

其中,IP卡通形象的开发和应用在近几年来变得越来越流行。

IP卡通形象又称为知识产权卡通形象,指的是以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动画游戏、漫画、绘本等作品中的角色,以及动物、植物、国家地区等为原型创作出来的形象。

下面将从IP卡通形象的开发和应用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IP卡通形象的开发策略IP卡通形象的开发需要遵循一定的策略。

在IP卡通形象开发的初期阶段,应该在市场调研、形象设定、宣传推广等方面下功夫。

市场调研是IP卡通形象开发的第一步。

只有了解目标用户的需求和兴趣点,才能更好地创作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卡通形象。

形象设定是IP卡通形象开发的重要环节。

IP卡通形象需要有自己的特点和个性,才能吸引用户。

在此基础上,宣传推广也尤为重要,将形象推向市场。

推广方式可以选择多种,如微信、微博、短视频、全网推广等。

在IP卡通形象开发时,还应该注重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

卡通形象是一种创意,需要不停地创新才能跟上市场的发展,满足用户的需求。

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盗用。

创作者应该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合法的专利和版权,防止在市场推广过程中遭到侵权。

二. IP卡通形象的应用策略IP卡通形象开发策略的成功,同样需要良好的应用策略。

应用策略包括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宣传推广、目标用户和市场渠道的选择等方面。

在IP卡通形象的产品开发和设计方面,应该充分挖掘卡通形象的潜力,把产品与形象完美结合起来,实现IP卡通形象的精准化营销。

例如,可以将IP卡通形象运用到T恤、手机壳、旅游纪念品、图书等产品中,细分市场,实现差异化的营销策略。

在宣传推广方面,也需要结合卡通形象的特点来制定策略。

可以将卡通形象投放到公交车、地铁、校园广告牌等场所,让更多的人看到,并吸引他们去了解、购买相关产品。

此外,还可以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推广,增加关注度和用户黏性。

卡通形象的授权书

卡通形象的授权书

授权编号:[授权编号]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人”):名称:[授权人名称]地址:[授权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授权人联系方式]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名称:[被授权人名称]地址:[被授权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授权人联系方式]鉴于:1. 授权人拥有[卡通形象名称](以下简称“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使用权等相关知识产权。

2. 被授权人有意在[授权用途](如:玩具、服装、文具、食品包装、广告宣传等)领域内使用该卡通形象。

3. 双方经友好协商,授权人同意授权被授权人使用该卡通形象,特此签订本授权书。

现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一、授权范围1. 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在[授权地域]内,对卡通形象进行以下用途的使用:(1)生产、销售授权范围内的产品;(2)制作、发布授权范围内的广告宣传;(3)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定的用途。

2. 被授权人不得将授权范围超出本授权书约定的用途。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2. 本授权书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

三、授权费用1. 被授权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授权费用:(1)首次授权费用:[金额]元,于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天数]个工作日内支付;(2)后续年度授权费用:[金额]元/年,于每年[日期]前支付。

2. 授权费用支付后,授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四、知识产权保护1. 授权人保证其对该卡通形象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承担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2. 被授权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授权人的知识产权。

3. 被授权人如发现任何侵犯授权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授权人,并协助授权人采取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授权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保密条款在本授权书终止后仍有效。

论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自动漫卡通诞生以来,其相关产业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卡通带来了非常诱人的经济利益,展现出了其拥有的非常大的市场前景。

但是,侵犯动漫形象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常发生,为商家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比较经典的侵权案件就要数美国迪士尼公司的十几种动漫形象被侵权案和日本的"大力水手";侵权案。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蕴藏了非常丰富的文化资源,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动漫形象产业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发展壮大起来。

众所周知,闻名的动漫形象就像"石油";一样,非常稀有,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我国市场上动漫卡通形象侵权的现象也愈演愈烈。

由于《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保护问题,再加上市场上盗版等侵权形式花样百出,目前的法律已经无法再适应新出现的侵权现象。

通过调查研究的数据显示,我国社会群众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认识不够全面,缺乏系统的理解,不懂得事前通过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外观设计等方法来预防侵权行为。

所以本文立足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过对目前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对动漫形象在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商品化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经过文献检索法与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出我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对动漫形象保护研究的缺陷,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然后提出目前我国动漫卡通形象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动漫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侵权;著作权;商品化权;商标权一引言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1.1研究背景这些年来,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动漫卡通产业迅速发展并且展现出了该产业拥有的非常乐观的市场前景,能够带来的商业利益也不可小觑。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地动漫卡通形象的侵权问题。

例如美国比较经典的"米老鼠";、"唐老鸭";等十几个迪士尼动漫卡通形象侵权案件,日本比较经典的"大力水手";著作权到期引发的一系列侵权案件以及"蜡笔小新";、"海螺姑娘";等经典动漫形象引发的侵权案件。

动漫形象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

动漫形象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

漫形 象著 作权人造成的损害结果 为划分依据 ,分为无损 害 后果 、存 在著作财产权损害后果 及存 在著作人身权损 害后 果三类进行侵权认定的研究。 1 . 无损害后果。无损 害后果的使用动漫形象 , 常都是 通 出于个人 赏玩 、 习研究 的目的而使用动漫形象 , 学 不会对动
畴,同时要探讨何种保护方法对 于保护 动漫形象权利人合
动漫 形象玩具 、 个人 赏玩 csl 、 opa 改变动漫形 象 、 y 为学校课

动漫 形 象 侵 权 概 述
( ) 漫 形 象侵 权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一 动
动漫形象 , 也称为卡通形象 , 是通过二维 平面或者三维 立体 的艺术手法表现出来的虚拟 的人物 、动物或者其他物 的形象 , 具有可识别性强 、 可复制性 强 、 应用性强的特征。
法 权 益 最 为有 效 。

漫形象著作 权人产生任何的财产 权利 或者是人身权利 的损 害。这类 行为可与之后的“ 存在著作财产权损 害后果 ” “ 、存 在著作人身权损害后果” 两类行为形成鲜 明的对 比。典型的 无损 害后果使 用行 为有 临摹 动漫形象 、 下载动漫形 象 、 制 仿
作 品 、 维 作 品 、 具 、op y 片 等 )个 人 散 发 动 漫 形 象 三 玩 csl 照 a 、
动 漫形 象侵权是一 种未经动 漫形象合 法权利 人授权 , 而擅 自使用该动漫形象从事商业赢利性 活动 ,或者对原动 漫形象 进行歪 曲、 篡改 , 从而毁 损该动 漫形象 的违 法行 为。
第 3 卷 第 6期 1
21 0 0年 6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l f h egU i r t Sc c) oma i n nv s y(o. i oC f ei S

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

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

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摘要 :动漫角色是动漫衍生品的主要来源,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

对于动漫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商品化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两种思路。

本文通过分析动漫角色作为作品片断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并且对于动漫角色的使用由著作权法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制度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在理论上为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并且排出了引入商品化权保护的必要性。

关键词: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品片断复制改编权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国产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红透大江南北,带有该片动漫形象的各种玩具、饰品等成为商家热销的产品,大量侵权衍生产品的出现让动漫形象开发公司尝尽了烦恼。

[1]虚拟角色的商业价值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成为了一个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虚拟角色的保护思路,从最初的”用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商品化权”到将角色的商品化权视为一种准著作权[2],再到现在的要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3],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样的声音不仅存在于学术界,实务界同样有呼唤对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权保护的声音。

例如有认为”保护以衍生品为主的动漫产业的发展,其关键要在学理上承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律体系,’作品的商品化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人物的形象……引入保护范围,大大加强动漫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是著作权……目前没有办法涵盖的。

’”[4]如此大张旗鼓的讨论,让人觉得仿佛穷尽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能保护动漫角色的商业价值,必须引入所谓的商品化权制度。

但是事实上,从1994年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案(”米老鼠”案)[5], 2000年圆谷株式会社诉上海联家超市案(”奥特曼”案)[6],再到2008年耐克森公司诉杭州可吉公司案(”跑跑卡丁车”案)[7],动漫角色的所有者无一例外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那么著作权法到底能不能有效的保护虚拟角色的商业价值,如果能够保护,那么应当采取具体的何种制度予以保护?二、作品片断与作品动漫角色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前提,必须是该角色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动漫作品卡通形象使用许可合同范本3篇

动漫作品卡通形象使用许可合同范本3篇

动漫作品卡通形象使用许可合同范本3篇篇1动漫作品卡通形象使用许可合同范本甲方:(许可方/版权人)_____________乙方:(使用方/许可人)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拥有特定动漫作品卡通形象的版权人,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动漫作品卡通形象进行相关活动,为明确双方权益,特拟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相关约定:第一条版权许可1.1 甲方特此同意,许可乙方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动漫作品卡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展示、宣传、销售等方面的使用。

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使用动漫作品卡通形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篡改、借用、转让或复制动漫作品卡通形象。

第二条使用期限2.1 本合同的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2 在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如需续签合同,应当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续签条款。

第三条费用支付3.1 乙方使用甲方动漫作品卡通形象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

3.2 使用费应当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4.1 乙方在使用甲方动漫作品卡通形象时,应当充分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动漫作品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权利。

4.2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动漫作品卡通形象的相关资料,不得随意泄露或复制给他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擅自转让、出借、复制、篡改或违法使用动漫作品卡通形象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6.2 本合同出现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确认。

喜洋洋法律案例(3篇)

喜洋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喜洋洋是一只可爱的小羊,因其憨态可掬的形象深受广大网友喜爱。

某日,喜洋洋的卡通形象被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用于其产品宣传,喜洋洋的著作权人发现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 科技公司使用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喜洋洋卡通形象系某动漫公司创作,该动漫公司对喜洋洋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因此,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归该动漫公司所有。

2. 侵权行为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喜洋洋卡通形象,侵犯了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3.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赔偿数额:(1)科技公司使用喜洋洋卡通形象的持续时间、范围、规模;(2)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3)喜洋洋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市场价值;(4)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1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喜洋洋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得到了法院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视。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以《著作权法》为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

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制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嘿,你知道吗?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那可是太重要啦!就拿迪士尼来说吧!迪士尼创造了那么多经典的卡通形象,像米老鼠、唐老鸭等等。

要是没有制度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那岂不是谁都可以随便用这些形象啦!那迪士尼还不得气死啊!
再想想,如果有人抄袭了别人辛苦创作的小说,还大摇大摆地拿去出版赚钱,这对原创作者得多不公平啊!这就好比有人偷走了你最心爱的宝贝,你说气不气!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时间写了一部超级棒的科幻小说,结果被别人复制粘贴就成了别人的作品,这多让人心寒呀!
还有那些科技公司,研发出一项新技术多不容易啊!要是没有制度保障,其他公司随便拿去用,那谁还愿意搞研发呀!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搭了好久的积木城堡,别人一下子就给弄垮了,能不恼火吗?
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就像是给创作者和创新者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呀!它让他们有勇气去发挥自己的才华,不用担心成果被别人轻易抢走。

比如说,一个小发明家发明了一个超酷的小玩意儿,有了制度的保护,他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推广、去生产,不用怕被模仿。

这多棒啊!
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就是最宝贵的财富呀!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保护,才能激发大家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不然,谁还愿意去努力创造新东西呢?所以呀,我们一定要坚决支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让那些创造者们能够安心创作,为我们带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和创新成果!这就是我的观点,没啥好商量的!。

三丽鸥无授权书

三丽鸥无授权书

鉴于近期有关我方未经三丽鸥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知名卡通形象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我方特此作出如下声明:一、关于三丽鸥公司三丽鸥公司(Sanrio Co., Ltd.)是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著名卡通公司,以其可爱的卡通形象和丰富的衍生产品闻名于世。

旗下拥有众多知名卡通角色,如Hello Kitty、美乐蒂、凯蒂猫等,深受全球消费者喜爱。

二、关于我方我方为一家独立的企业或个人,专注于文化创意产业。

我方在经营过程中,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始终秉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则。

三、声明内容1. 我方在此郑重声明,我方从未获得三丽鸥公司对其卡通形象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

2. 我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三丽鸥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卡通形象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纯属违规行为。

对此,我方深感抱歉,并对由此可能给三丽鸥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带来的损失表示诚挚的歉意。

3. 我方承诺,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三丽鸥公司卡通形象及相关知识产权,并对已使用的行为进行整改。

同时,我方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我方将积极配合三丽鸥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如有需要,我方将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合作我方愿意与三丽鸥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探讨合作机会,共同开发、推广正版卡通形象及相关产品。

在合作过程中,我方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语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发展的基石,我方深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此,我方再次向三丽鸥公司及其合作伙伴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单位名称)声明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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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
作者王晋刚
据报道,国外动漫产品70%的收入来自于衍生产品,也就是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授权,但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收入却少得可怜,其主要原因就是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保护策略缺少了解。

笔者希望通过下文作一简单介绍。

一、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在中国大陆,与卡通形象保护和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下面逐一简单介绍。

1、专利
根据《专利法》,中国大陆的专利分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对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服装、玩具、文具等)提供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产品外观的图片或照片;专利局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8-12个月内即可授权,专利保护期为10年。

2、商标
大陆地区的商标需要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可以标记®号,其他竞争者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贵公司代理的卡通形象应该申请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做全面保护。

根据《商标法》,普通注册商标不保护跨类商品,也就是说,商标申请必须覆盖相关的商品类别。

根据国际分类,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贵公司必须将可能产生衍生品的服装、玩具等类的商标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抢注,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在作品产生后自动获得,但为了保留创作的证据,重要的著作权要向版权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之外,贵公司还需要建立自己的著作权证据保全体系,对阶段性著作权和一般性著作权作品进行证据保全,为维权做好准备。

另外,已经出版的著作权商品需要著名著作权申明标记©,以方便著作权维权取证。

4、商业秘密
大陆地区没有独立的“商(营)业秘密法”,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核准、登记、注册,但需要企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这就要求企业有严密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对外合作时要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在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要包含规范的保密条款。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贵公司有关的主要是“经营信息”,需要复杂具体的制度和一列保密协议来保护。

二、卡通形象可能涉及的行业及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
如果开发充分,卡通形象进入多个商品领域,形成一个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利用链。

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利用特点,会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分别简介如下:
1、视频动画
包括电影、电视、网络动画。

卡通形象要获得社会的认可,关键是赋予卡通形象“故事”和“人格”,所以利用现在最强势的视频媒体推广卡通形象是首要选择,现在市场上最流行的卡通产品如唐老鸭、机器猫等都是通过动画产品来提升商业价值的。

影视作品著作权非常复杂,卡通形象只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创著作权,还包括剧、音乐、背景等多项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最后整合成统一的影视作品著作权。

如何授权或者与其他公司合作拍摄动画作品,各方应对合作后相关著作权归属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否则容易起纠纷。

网络动画的盈利方式比较复杂,需要很多环节才能实现,所以相关合同约定应该尽量规范。

在很多情况下,网络动画是卡通盈利的主要支持力。

以韩国的流氓兔为例,该卡通没有影视作品,只有网络动画,通过网友无数次的免费观看和下载,流氓兔红遍了全球,通过衍生商品市场,创作者获得了巨大利润。

2、漫画图书
产品可以是动画截图形成的漫画书,也可以授权其他公司另外制作漫画作品。

图书著作权保护方面关键是防止盗版问题,这既需要商业上的适当运作,也需要有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予以配合,还需要预先设计好全套的知识产权维权方案。

3、数字游戏
产品可以是单机电脑游戏,也可以是网络游戏,还可以是手机游戏。

根据不同的产品形态,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与数字游戏开发商的合作需要严密的合作协议作保障,还需要详细的利润分配设计,特别是网络游戏和新兴的手机游戏,其盈利流程较为复杂,知识产权维权也环节众多,需要通过合同与合作企业做好预先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4、产品代言
也就是将卡通形象作某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为其做广告,推广产品。

卡通产品代言的前提是卡通形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社会认可。

由于贵公司代理的卡通为刘德华先生设计,所以也可以与动漫产品同步推广。

在同步推广的过程中要注意著作权授权冲突问题,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5、著作权、商标授权使用
著作权授权就是将卡通形象授权传统行业的产品作外观装饰使用,商标授权则是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可通标志授权企业作为商标使用。

在进行商标授权前,贵公司必须先将卡通形象申请商标。

一般来讲,卡通形象申请商标在动漫作品拍摄之前就应该申请,但授权活动则最好选在卡通形象处在社会认可度的最高峰时进行,且要分行业授权,以求取得最高的利润。

在西方,卡通形象70%的收益来自这个领域,关键是授权的方式和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

如果维权乏力,则卡通形象在社会上再有影响力,也授权不出去,即使授权成功也收不到生产企业的许可费。

6、卡通剧
与相关文艺演出团体合作,将卡通形象制作成卡通剧,通过文艺演出获取利润,同时扩大卡通的影响力。

文艺演出的特点是侵权较少,缺点是传播空间有限,盈利有限,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卡通形象的知名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与演出团体的合同约定,以及演出现场的著作权维权,如防止现场拍摄相片、视频等。

7、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授权合作企业制作工艺品或专门的旅游纪念品,在旅游胜地销售。

这一领域的开发也是以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基础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授权和打假维权。

8、主题公园
将卡通形象作迪斯尼那样的主题公园是卡通形象最深层次的利用。

主题公园是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保护的典范,需要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
1、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咨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咨询。

哪些产品要申请外观设计?哪些著作权需要登记?在哪些产品分类注册商标?注册哪些商标?由谁来申请、登记、注册这些知识产权?之前进行什么样的查询预警?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提供的专业的咨询服务。

2、合作对象的资信调查
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利用事关重大,若果选择错误的合作伙伴,不但不会盈利,还会使贵公司错失商业时机,甚至可能带来各种侵权风险和财务风险。

所以在合作前对拟合作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非常重要。

我们审查的资信范围包括:拟合作的企业进行法律状态、经营资质、经营状态等,确保合作方有能力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3、著作权、商标权许可协议的制作、审查、规范
卡通形象的利用涉及多个行业,也涉及非常复杂的著作权、商标权授权特许关系,需要复杂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来规范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可以为贵公司制定标准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也可以就具体的授权合作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工作,使贵公司的经济利益得到全面保障。

4、合作合同执行监督
知识产权合作合同比较复杂,有效期也较长,且所涉各方利益巨大,需要专业律师提供实时监督服务,以求及时填补合同漏洞,防止违约行为发生,督促合作企业依约履行合同,帮助贵公司实现商业利益。

5、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利用的效率与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密切相关,所以必须全面规划,提前实施。

卡通形象知识产权利用环节众多,知识产权涉及多个行业,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

针对贵公司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能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首先是在合作合同中制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和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作企业违约。

其次是与被许可方共同维权,发挥被许可方的维权积极性和维权潜力。

我们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严格规定双方在维权中的权利义务分担以及费用分担,侵权现象发生后,各方根据合同履行维权义务,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维权。

第三是利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道积极维权。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维权渠道中,效率最高的就是行政渠道,关键是如何跟有关部门进行合作。

我们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

第四是通过诉讼解决重大侵权。

行政措施治标不治本,要想获得赔偿,根除侵权,还需要利用刑事和民事途径。

针对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实际天平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刑事或民事途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贵公司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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