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的统计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1、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各项工作,做到准确、及时。
2、统计人员要及时对统计资料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积极撰写分析资料和专题调查报告。
3、加强学习,强化质量意识,杜绝虚报、瞒报、违造、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4、未经领导审核而报送的报表和提供的数据出现问题,责任自负,若出现重大问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对发现报表单位利用数据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不检举、纠正或者利用所搞专业之便帮助单位弄虚作假的直接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学习培训制度1、学习时间与方法:执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村级统计人员集中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基层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全年不少于二次,同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
2、学习内容:一是宏观经济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二是新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三是上级统计局及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是统计业务知识及其它。
3、做好学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要做好培训教材,授课老师、场所、后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达到预定目标。
三、工作汇报制度1、每月统计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本月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
下月统计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安排等。
2、重点、热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3、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时,必须与分管领导沟通,严肃统计数据正确性和权威性。
四、数据审核报送制度1、认真贯彻统计报表制度,将统计调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调查方式、调查对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等,全面搜集原始统计资料。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镇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统计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二、统计数据质量过错责任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违反统计工作相关规定,未正确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使统计数据失实,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事故的过错行为。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追究一般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统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在分管领导所负责的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追究较大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做出书面检查。
追究重大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认定过错责任要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统计机关提出申诉。
学校统计问责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学校校长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统计工作全面负责。
2. 学校分管统计工作的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统计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 统计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三、问责内容1. 数据质量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统计数据。
如因工作人员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遗漏、失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工作纪律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统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如违反工作纪律,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统计制度执行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如因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下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统计资料管理责任:统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完整、安全。
如因管理不善导致统计资料丢失、损坏,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学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对统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
3.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行政责任等。
4. 问责执行:问责决定生效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管理有那些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有那些制度一、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它是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用于规范和指导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程序、执行细则和流程图等,以确保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ISO9001等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系统性。
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
质量控制制度应包括工程质量检查、试验、验收等环节,质量控制人员应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同时,应建立健全质量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为工程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三、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制度是指通过对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质量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和评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
质量保证制度应包括质量目标设定、质量计划编制、质量管理评审、质量培训等环节,确保工程施工各个环节质量控制有效运转。
同时,应建立健全质量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施工中的质量风险,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四、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制度是指对工程施工中各个参与方的质量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质量监督制度应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评估等环节,确保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报告和沟通机制,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保障。
五、质量责任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是指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各个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促使各方积极履行质量职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目标的实现。
质量责任制度应包括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等环节,确保工程施工中的各方责任清晰、分工明确。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十二统计法治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责任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编制统计调查项目,部署统计任务,实施统计调查。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和调整,确需调整和修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认真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对统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统计制度、落实工作条件、确定调查对象、提供基础信息、做好软件支持和业务培训,并统一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将统计调查的任务、报表时间及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
(二)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审计局,贵安新区审计局,仁怀市、威宁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经中共贵州省审计厅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审计机关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考核问责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职责划分第四章数据填报程序和要求第五章统计分析第六章统计资料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六章追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全面提升审计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贵州省统计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在开展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成果统计过程中,提供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以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明确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等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省审计厅在审计署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省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和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置统计岗位,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工作需要调整专(兼)职统计管理人员的,须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调整人员情况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XX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自治区、市、XX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具有统计职能和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员。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本乡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自治区、市和XX区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上级统计局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乡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统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第一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
统计责任制度范本
统计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工作;(二)有必要的统计设备和统计软件;(三)有健全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四)能够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规定的统计任务。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统计从业资格;(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和审核第八条统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可靠性。
第九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和记录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
第十条统计数据审核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对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一)统计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法是否合法;(二)统计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和常识;(三)统计数据是否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相协调。
第四章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筑牢统计数据质量的坚实防线》统计数据是国家治理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却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统计公信力,干扰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势在必行。
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是规范行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它是维护统计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统计公信力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制度,从制度上杜绝造假行为的发生,才能让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深信不疑,使统计数据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经济社会决策的科学性。
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制定科学合理政策的基础,通过完善的工作制度,能够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避免因虚假数据导致的决策失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统计工作涉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就是将统计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统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根本保障。
要加强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治意识。
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构建科学有效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至关重要。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合三司字(2010)071号签发人:森幸一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配套供应商、外包物流公司等。
三、定义3。
1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实现全过程中(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的事件,如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返工、返包、停转产,市场反馈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和投诉等。
3。
2质量责任追究原则: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职责4.1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负责市场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2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3品质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界定。
4.4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质量事故的损失统计。
4.5各部门负责与自身相关的质量责任追究的执行与落实.4.6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责任追究流程6.1质量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10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10—50万元[含]);重大损失(50-100万元[含]);特大损失(100万元以上).6.2 责任主体界定原则6.2.1定义:6.2.1。
1主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
2。
1。
2次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2.1。
3连带领导责任:指对主要责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如项目经理、工段长、主管、部长、厂长、总监等。
6.2.1.4责任主体部门:指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的系统或模块,如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招标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制造中心、电机事业部、微波炉事业部。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登记管理制度
统计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统计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
三、责任部门统计登记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统计登记范围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统计数据的信息均需进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数据、人口数据、社会数据等。
五、统计登记过程(一)统计登记的目的统计登记的目的在于收集、整理、保存和更新统计数据,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统计登记的方式1. 直接登记:由统计部门派员直接进入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登记。
2. 间接登记:由相关单位、部门自行将统计数据汇总报送统计部门进行登记。
(三)统计登记的内容1. 经济数据:包括企业经济数据、财务数据等。
2. 人口数据:包括人口普查数据、人口统计数据等。
3. 社会数据:包括就业数据、收入数据、消费数据等。
(四)统计登记的流程1. 统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统计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2. 统计部门制定统计登记计划,并安排统计人员进行登记。
3. 统计人员进行数据采集和登记。
4. 统计部门对数据进行审核、整理、保存和更新。
5. 统计部门根据登记的数据制作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参考。
六、统计登记的保密性统计登记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机密和保密的法律法规,保障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七、统计登记的监督1. 统计登记工作的监督由统计部门负责。
2. 统计部门应定期对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3. 统计登记工作的结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四、统计登记的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统计登记、或者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统计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警告、批评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统计登记的效能评估统计部门定期对统计登记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工作成绩优秀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扶。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定期报表应当严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规范企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与统计相关的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制定程序1. 编制单位:企业管理部门2. 参与制定人员:企业管理部门、统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
3. 制定流程:(1)起草:由企业管理部门起草制度草案;(2)审议:对草案进行内部审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3)审批:经过内部审议后,提交企业领导进行审批;(4)发布: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制度在企业内部宣传、执行。
四、制度名称本制度名称为《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五、制度目的规范企业统计工作的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善企业信息体系,为企业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六、制度内容1. 企业各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统计信息。
2. 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并作出客观、科学的报告和分析。
3. 统计部门应当开展统计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完善的统计质量控制体系。
4. 统计部门应当定期报送统计工作总结,以便企业领导做出决策。
5. 对于虚假、不实、误导性的统计数据和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七、责任主体1. 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控制。
2. 企业各部门负责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统计信息。
3.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
八、执行程序1. 统计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统计工作。
2. 企业各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统计信息。
3. 对于虚假、不实、误导性的统计数据和报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靠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致力于建立科学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追究责任,促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达到最高标准。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介绍。
首先,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数据质量的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清晰认识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中,不同层级和岗位的责任是清晰划分的。
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的主体。
同时,从业人员也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
通过责任的明确分工,可以确保数据质量责任的有效落实和追究。
再次,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数据质量管理的行为,该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毛纺企业过分夸大利润的虚假数据,统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惩处。
同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统计部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严格的处理方式,让数据质量责任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最后,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监督。
数据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数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明确责任和要求,强调追究责任和处理方式,推动数据质量的提升。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
追究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统计局机关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统计局机关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管理,使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基本要求(一)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队长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局各专业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凡涉及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
评估工作由综合专业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各专业需要上会进行评估的,必须提前一天和分管领导商定,提前半天将相关材料印发至评估领导小组成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制定的统计方法制度各股室、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等各项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对基层提出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
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中不够明确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其是。
(三)建立数据质量追究责任制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所监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各专业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盟统计局反馈的数据为准。
二、评估的内容需要进行评估的数据必须是按科学的调查方法,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环节所形成的统计调查数据。
三、评估前的准备工作(一)搜集相关专业的统计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二)整理各专业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三)数据的来源及数据推算情况;(四)各专业撰写自评分析报告。
四、评估方法(一)数据评估要从客观反映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要求出发,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和衔接性等数据质量的基本方法进行评估。
防治统计造假的 统计部门责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防治统计造假的统计部门责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将探讨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以及统计部门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
统计数据在各个领域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决策制定和政策实施的依据,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运行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由于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一些不良部门和个人可能会迫于各种压力和利益的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统计数据的篡改和造假。
在这种背景下,统计部门的责任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统计数据的主要制作和发布者,统计部门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有重要责任。
他们不仅需要确保统计数据的采集过程公正透明,还需要确保数据的整理、处理和汇总过程符合严密的方法和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目前存在着一些统计数据造假的问题,这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这不仅可能导致决策者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得出错误的结论,也会影响到社会各方对数据的信任。
因此,防止统计造假成为了统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我们将探讨统计部门的职责以及防止统计造假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还将提出一些统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以加强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将总结统计部门的责任,并强调防治统计造假的必要性。
同时,我们还呼吁加强监督和惩罚机制,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这些措施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可以有效地防止统计造假,保护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为了系统地探讨防治统计造假的统计部门责任,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旨在提供文章的背景和引起读者对该问题的兴趣。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统计造假的问题以及其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接着,文章将阐述本文的结构和内容,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文章的组织和主要观点。
最后,阐明本文的目的,即为了探讨统计部门在防治统计造假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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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