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业务登记表(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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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服务指南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服务指南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
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港口法》、《山东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二、申请材料(此项申请包含以下办理项:为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为船舶提供污染物接收服务、为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业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业务)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口岸港航局窗口提报相关材料后当场予以备案登记。

四、承诺时限
即办件。

登记单(水陆联运)专业版

登记单(水陆联运)专业版

登记单(水陆联运)专业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登记单(水陆联运)专业版一、基本信息1. 船舶基本信息:船名、呼号、船籍国、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长、船宽、船高等。

2. 货主基本信息:货主名称、许可证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 货物基本信息:货物名称、货物类型、包装形式、数量、重量、体积等。

二、船舶信息1. 船籍国及所在港口:船舶所属国家及所在港口。

2. 船舶证明文件:船舶检验证件、保险证明文件等。

3. 船舶运输合同:与货主签订的合同文件。

4. 船舶安全记录:包括近期检查结果、事故记录等。

5. 船舶装卸设备:吊装机、货物固定设备等。

三、货物信息1. 货物种类及数量:详细列出货物种类和数量。

2. 货物包装形式:货物的包装形式,如散装、集装箱、木箱等。

3. 货物储存要求:部分货物可能有特殊的储存要求。

4. 货物保险信息:货物的保险情况,包括货物险和运输险。

四、联运信息1. 联运合同:与其他运输公司签订的联运合同。

2. 联运方案:包括陆运线路、运输工具、运输时间等。

3. 联运保险:联运过程中的保险情况。

4. 联运计划:详细列出整个联运过程的时间节点和交接点等。

五、其他信息1. 相关许可证及批文:包括水路、陆路、港口等许可证。

2. 船舶及货物检验记录:相关的检验报告、检测证明等。

3. 过往运输记录:船舶和货物的过往运输记录。

4. 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次联运相关的其他文件材料。

六、签字确认1. 船长确认:船长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2. 货主确认:货主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3. 登记人员确认:登记人员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注:以上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确认。

七、注意事项1. 船舶和货物的联运过程中需按照联运合同和联运计划执行,如有变更需提前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联运过程中如有船舶、货物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等情况,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3. 联运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有序、高效进行联运作业。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的填写说明知识讲解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的填写说明知识讲解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说明:1.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清晰、完整;2.企业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其它经济等九类;3.申请港口经营业务:按照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种类,选择在“□”内打“√”;4.经营地域:填写开展经营业务相应的泊位名称;5.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根据是否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选择在“□”内打“√”。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清晰、完整;2.企业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其它经济等九类;3.申请港口经营业务:按照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种类,选择在“□”内打“√”;4.作业区域:填写码头(泊位)、储罐、仓库、堆场、过驳区五种类型;5.作业点名称:填写具体作业点名称,具体到单个码头(泊位)、单个储罐、仓库、堆场、过驳区的名称或编号;6.作业方式:填写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船-船等方式;7.危险货物品名:填写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8.申请日期:填写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表1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表2 码头泊位一览表注:1)结构型式:填写直立式码头(分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高桩码头、其他码头)、斜坡码头(分皮带机斜坡码头、缆车码头、其他码头)、浮码头、单点(多点)系泊、过驳装卸平台、其它结构形式码头;2)主要用途:填写专业化泊位(分集装箱泊位、煤炭泊位、金属矿石泊位、原油泊位、成品油泊位、液体化工泊位、液化天然气泊位、液化石油气泊位、散装水泥泊位、散装粮食泊位、客运泊位、滚装泊位)、通用散货泊位、通用件杂货泊位、客货泊位、多用途泊位、其它泊位;3)竣工验收日期:新建码头投入试运行的,填写试运行备案日期;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新建的码头、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填写技术检测评估或组织评估日期;4)租用他人泊位经营的,需在‘备注’中注明出租人的企业名称及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备案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经营备案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经营备案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公司名称
按实际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按实际填写
电话(手机)
按实际填写
身份证件号
按实际填写
填报人/联系人
按实际填写
电话
按实际填写
电子邮箱
按实际填写
传真
按实际填写
固定经营场所地址
按实际填写
经营范围
□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
□为船舶提供燃料
□为船舶提供物料
□为船舶提供生活品
□水上船员接送
(盖章)
年 月 日
□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 □残油 □洗舱水 □生活污水 □垃圾)接收
□围油栏供应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办理备案材料报上,我单位承诺所提供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已配备与备案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确保满足作业安全及经营业务需要,并将主动配合开展备案情况档案建立、遵守诚信经营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请予以备案。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下列凡在工商注册时核定的各项数据,如己变动,应按最新数据填写,并要按规定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企业编码:海关注册登记十位编码,多余或少于十位均无效。

(2)预录入号:此项暂不填写。

(3)注册日期:企业在海关注册时的日期。

(4)工商注册全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全称。

(5)对外英文名称:《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中的企业英文名称。

(6)工商注册地址: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核定的企业地址。

(7)邮政编码: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核定的企业地址的邮政编码。

(8)对外英文地址:企业对外提供的英文地址。

(9)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10)资本币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注册资本币制。

(11)投资总额(万美元):《批准证书》中核定的投资金额。

(12)备案(批准)机关:批准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

(13)备案(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发文的文号。

(14)生产类型:用1、2、3、4分别表示技术先进、产品出口、服务、其他型。

(15)开户银行:企业开户银行的名称。

(16)银行账号:企业开户帐号。

(17)行业种类:1一化工2—机械3—电于4一纺织5—食品6—轻工7—水产8—医药9—房地产10—咨询11—餐饮娱乐12一旅游宾馆13—其它。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核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9)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居住证号码或护照。

(20)证件号:证件编号。

(21)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2)联系人: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联系人姓名。

(23)联系电话:联系人的电话。

(24)报在类别:用0、1、2、3分别表示加工生产企业、专业报关、代理报关、自理报关。

(25)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在国税部门登记时,国税部门核发的企业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一、事项内容(一)为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的许可(二)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的许可(三)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许可(四)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许可(五)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的许可(六)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许可二、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办理条件(一)从事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船舶港口服务均须提交以下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份);2、《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业务登记表》(二份);3、《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填写,三份);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包括组织结构图)、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5、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港口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技术资料(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平面图二份、其他复印件各一份);6、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检验证书、适航证书、防污染证书(油船)等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使用车辆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7、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8、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使用制度;港口经营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材料(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中型规模以上的港口企业应提交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9、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该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整洁。

二、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相关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含采砂船舶)、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港口理货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
四、“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五、装卸机械的名称分为起重机械、搬运机械、运输机械、专用机械四类;
六、“申请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七、有关张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八、本表一式三份。

注:“有关说明”栏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码头设施基本情况表
码头其他设施基本情况。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港口经营人名称企业性质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主营货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工商营业执照编号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号编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

从业人员数量现场管理人员人
参加培训人
员数量
人专业技术人员人人现场作业人员人人
房间设施总面积平米有无产权证明办公用房平米岸线长度米码头前沿河底高程米码头泊位总数平米生产性泊位个非生产性泊位个最大靠泊能力万吨万吨级以上泊位数量个
码头结构形式泊位总长度米有无竣工验收(证明)
设计年通过能力万吨,其中集装箱万TEU
上年度总吞吐量
万吨其中外贸吞吐

万吨万TEU 万TEU
陆域总面积平米仓库总面积平米堆场总面积平米
装卸设备共台其中:门座吊机台轮胎起重机台固定吊机台汽车起重机台输送设备台其他机械台
港作船舶艘船舶总载重量万吨工艺管线长度米铁路专用线长度米储罐数量个储罐总容量立方米
附:泊位明细
泊位名称泊位长度最大靠泊能力主要经营货物种类
#1 米万吨
#2 米万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样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样表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1、法人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法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内企事业单位;2、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的,应就原许可所具备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作出说明。
□设施设备变更口延续口停业或者歇业口补证
申请港口经营
业务的种类
□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口申请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
□申请为游艇租赁业务提供码头设施口申请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不含过驳)、仓储口申请过驳作业
□申请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申请从事港内驳运业务
□申请渣土泥浆装卸经营业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许可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范围变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业务范围
作业场所
品名
数量
方式
***区***
****
*****
******
申请说明
*********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件名称
****
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承诺,本次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说明真实、准确、可靠,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公司
(见附注)
***区***路**号
★★★才育才★
******
才才*才才才才
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资者(自然人股东)名录
姓名
性别
国籍
户籍登记地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区***路**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二、申报要件(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

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交水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三)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三、申报条件:一、从事港口经营:(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津交港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港发〔2012〕89号)各港口企业: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申请港口经营
业务的种类
□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
□申请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设施
□申请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
□申请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
□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申请水上过驳作业
□申请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燃料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服务
□申请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服务
□申请从事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
□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申请从事港内驳运业务
经营设施所在区域
海港□内河□
申请说明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制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等事项备案表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等事项备案表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等事项备案表
备案编号:闽()港备()号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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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十七条规定,现申请
业务备案,请予备案。
(经营人公章)
年月日
上述业务符合备案规定,准予备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3份(局、分局(站)、企业各一份)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提供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构成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具体是:(1)2004 年4月l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3 )2004年1月l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改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 0 0 8年6月l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5、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6、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1、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13、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港口客运站一览表(附件5);5、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6、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7、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9、经营管理制度、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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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登记表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潮州市港
口管理局;
二、“经济性质”系指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合作或联营等;
三、“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
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业务;
四、“船舶适航证书”系指《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
国籍证书》、《内河运输船舶适航证书》等;
五、凡有“□”符号的,请在对应内容“□”内打√;
六、“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七、“填写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登记表提交潮州市港口管理局
的日期。

八、本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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