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性准则。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该解释性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性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所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解释性准则对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和指导。
其次,解释性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机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发生时计提,而不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计提。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判断资产减值风险的发生时机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和方法。
此外,解释性准则还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进行了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与资产被减值的程度相匹配。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考虑财务资产贴现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解释性准则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提金额。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指导,并提供了一些案例和实例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时机、金额和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性准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ASBJ Guidance No. 3)是由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ASBJ)发布的解释性文件,旨在提供对《企业会计准则》(JGAAP)第3号“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和指导。
以下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解释,超过1200字。
首先,解释第3号明确了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借款费用应当在借款额度确定之日起即开始确认,而不是在实际借款发生之日确认;2)借款费用应当遵循借款的详细合同条款确定,并应当加以核对和审计;3)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名义利率计算。
其次,解释第3号对于借款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被确认为资产或费用。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与相关资产的获取、建造或生产直接相关,而且给该资产带来了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借款费用应当被确认为资产,并通过摊销的方式转化为费用。
如果借款费用与相关资产的获取、建造或生产无直接关系,或者即使与相关资产直接关系但不会给相关资产带来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借款费用应当被确认为费用。
另外,解释第3号还提供了关于借款费用摊销的具体指导。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的摊销应当按照与借款的相关期间相适应的方法进行。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与企业的收益或者其他具有明显关联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之间存在直接关系,那么借款费用应当根据这些项目的预计变动情况进行摊销。
如果借款费用与企业的收益或其他具有明显关联的项目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那么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最后,解释第3号还对于借款费用的披露提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解释第3号,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有关借款费用的信息,包括借款费用的种类、金额和相关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等。
总结起来,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有子 公司控 制权 的,应 当区 分个 别财 务报 表和 合 并财 务
报 表进行 相关会 计处 理:
在购 买 日 合 同条 款作 出修 订 的,购 买方应 当根据 企业 对
会计 准则 的规 定 ,结合修 订 的条款 和其 他 因素对 合 同进
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 购买
方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 当如 何 进 行 会计 处理 ? 应
答 : 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 并中, 非 购买方 为企业合并发
( )在合 并财 务报 表 中 , 于 购买 日之 前 持有 的被 二 对 购 买方 的股 权 ,应 当按照 该股 权在 购 买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重新 计量 ,公 允价值 与其账 面价 值 的差额 计 入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 日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涉及 其 他综 合 收益 的 ,与其 相关 的其 他综 合收 益应 当转 为购 买 日所 属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方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其在 购 买 日 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在 购买 日的公 允价值 、按照 公允 价值重 新计量产 生 的相 关利 得或损 失 的金 额 。
和 , 为该 项投 资 的初 始投 资成本 ; 买 日之 前持 有 的被 作 购
原有 子 公司股 权投 资 相关 的其他 综 合收 益 ,应 当在 丧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当 期投 资收益 。企业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处
・
3 8・
201 9 0.
置后 的剩 余 股权 在 丧 失控制 权 日的公 允价 值 、按 照 公允 价值 重新计 量产 生 的相关 利得或 损 失的金 额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乔园芳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XX企业取得被XX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除取得XX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XX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XX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XX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XX前和XX后被XX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XX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XX是否发生减值。
在XX该类长期股权XX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XX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XX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XX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XX 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XX》第七条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被XX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XX收益.XX企业确认XX收益,仅限于被XX 单位接受XX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XX成本的收回”。
本解释实质上修改了上述规定,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同时,增加了长期股权XX减值迹象,从而也部分地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XX单位除在初始XX时需要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况下XX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额确认为XX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XX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2。
采用上述方法确定XX收益后,XX单位应当考虑长期股权XX是否发生减值。
必须注意的是,成本法下确认XX收益并非必定计提减值准备,只有长期股权XX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XX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时,才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XX进行减值测试。
财政部发布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
涉 及的 主要 准则
该 问题 主要 涉及 《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2 号— — 长 期
投 资方 应 当按 照 《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l 3 号—— 或
股权 投 资》 ( 财会 [ 2 0 1 4 ] 1 4 号, 以下简称 第2 号准 则 ) 。
有事项 》 的有 关 规 定 ,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 0 号— — 关 于 以 使 用 固 定 资产 产 生 的 收 入 为基 础 的 折 旧方 法
一
、
涉及 的主 要 准则
三、 会 计确 认 、 计 量 和列 报要 求
投 资方 按权 益 法 确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亏损 或被 投 资单 位 其 他综 合 收益 减 少 净 额 , 将 有 关
单 位 发生 的净 亏损 . 应 以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 以及 其 他 实 质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益 ( 简 称 其他 长 期 权益 ) 冲减 至 零 为 限 , 投 资方 负 有 承担 额 外损 失义 务 的除外 。被投 资单 位 以后 实现 净利润的 , 投 资方 在 其 收益 分享 额 弥 补 未 确认 的 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冲减 至 零 并 产 生 了未 确 认 投 资 净 损 失 的, 被 投 资单 位 在 以后 期 间实 现 净 利 润或 其 他 综 合 收益 增 加净 额 时,投 资方 应 当按 照 以前 确认 或 登 记有关 投 资 净 损失 时 的相 反 顺 序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即
固定 资 产 折 旧方 法 。 可 选 用 的折 旧方 法包 括 年 限 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解读第3号,财务报表用途、基础和要素》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一项准则解释,主要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用途、基础和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
以下是对该准则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财务报表的用途该准则解释明确指出,财务报表的主要用途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帮助各方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绩效,作出决策和做出经济资本配置的决策。
财务报表的用途涵盖了内外部各类用户,包括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监管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者。
二、财务报表的基础根据该准则解释,财务报表的基础主要包括会计报告基础、计量基准和会计主体。
会计报告基础是指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基于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计量基准是指财务报表中所使用的计量方法和原则,会计主体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是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该准则解释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了全面解读和规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或受控制的对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对外部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剩余的资产净值,即企业对资产承担的净权益。
收入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增加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费用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减少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该准则解释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会计报告展示形式等。
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等。
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核心科目。
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好嘞,今天咱们聊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这个看似挺“高大上”的东西,其实没那么难理解,反正我是觉得不看它简直不知道“财务”的世界有多么神奇。
你想啊,咱们生活中天天都在打交道,买个东西、交个房租、还个账单,数字无处不在。
而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的出现,简直就像是给那些跟数字较劲的人,开了个大宝箱,里面全是道道、规则、细节,简直是个“财务的GPS”,指引你如何准确无误地“开车”。
你看,企业要做账、报表要合规,就离不开这些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主要是为了让那些可能会出现“自己没吃饭却硬说自己吃了”的会计处理情况,能有个标准的定义。
你知道的,有些账务处理一不小心就容易“漏洞百出”,结果就会被查出来,麻烦得很。
所以这条准则的出发点就是,给企业明确一下,什么时候可以不计提、什么时候必须计提,咋个做账才最靠谱,避免那些做账不清晰、模糊不清的情况。
大家可能觉得,什么是“计提”呢?嘿,就是在账上预先做个记载,把未来可能要发生的支出,提前估算好,写在账面上,万一有一天真的花了,那就不会乱套。
就像你提前把下个月的房租准备好了,心里踏实多了。
你看,这条准则就解决了一个“大难题”——预提费用。
就比如员工的工资、年终奖啥的,企业要提前按月、按季度给账面做好标注,防止到头来发现“账面上还有一堆没报的工资”,这样可就有点尴尬了。
再说说那个“变更”问题。
其实很多时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碰到各种“突发事件”。
比如市场情况变了,变了,甚至是内部管理方式变了,这些都可能影响到财务上的一些账务处理。
而这个准则呢,就是为了让企业在这种“变动”时,能知道如何调整账务,不能啥都不动,任由它乱成一锅粥。
比如,有些企业本来是按月计提的费用,后来发现按季计提更合理,准则就告诉你,如何去做这个调整,不能乱来,得有个合理的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准则其实还帮助企业解决了“透明度”问题。
很多公司平时做账,账面上一堆数字,但如果没有准确的解释和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外界一看,可能就会有些迷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说明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截了当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操纵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立即所有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不管同一操纵下依旧非同一操纵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表达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要紧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引言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指由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会计方面的准则解释。
准则解释在指导会计人员和企业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核算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解读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在我国逐步推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背景下发布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交流和比较日益重要。
为了增加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决定采用IFRS作为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准则。
二、基本原则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在采用IFRS的基础上,我国企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强调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
企业应当以真实性和公允性为基础,反映其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其次,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时应保持一致性。
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连续性。
第三,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谨慎性原则。
企业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正确的估计和判断,确保财务报表不夸大或低估其财务状况。
三、核算和计量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核算和计量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准则。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企业的经营模式,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按照相应的计量准则进行计量。
其次,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实现的程度和风险转移的情况确认收入,并按照合理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此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还对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租赁等方面的核算和计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基本财务报表,以及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附属财务报告。
其次,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财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确保财务报告的完整和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等5个会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本文对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1.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集团内发生的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不是同一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以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接受服务企业应当区分有无结算义务进行处理,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本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只对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弥补了这一空白,理顺了实务中不同形式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征求意见稿将股份支付划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一种以经济利益流向划分股份结算的方式。
同时,征求意见稿关于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股份结算方式的处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只针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财会[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点评
其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正文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在编制年报时, 首次执行 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一
、
项 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 , 应遵循基本准则进行处理 , 确保各具体准 以
则 的 内在 一 致性 。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 B股、 H股等上市公司 。 首次执行 日如何调整? 答: 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 时, 当对首次执行 日有关资产、 应 负债
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 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答: 第一 , 经营租赁 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 用, 是指在租赁
谈判和签订租赁合 同过程中发生的可 归属于租赁项 目的手续费、 律
点评 : 1 “ 号解释” 要求 , 在编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首份年报时 , 应对报表相关项 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 例如 , 复核企业在资产负债 表 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 如存在减值迹象 , 则进一步估计其 可收回金额, 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 方可对外公布。 因此, 投资者将 来在上市 2 0 年年报中看到的年初净资产 ,很有可能与该公司在 07 季报和半年报中披露的数额不一致。 另外。 关于 B H股等上市公司, 股、 如对于借款费用等首次执行日如 何衔接的解释, 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2 0 年 2 1 发布的第一 07 月 日 份《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 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第十项的问答完全一致。 例如 , 由于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 不再
措施 的 , 如提供 免租期 或承担承 租人 的某些 费用等 , 承租 人和 出 租人应 当如何 处理?企业 ( 建造承 包商 】 为订立建造合 同发生 的相 关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3号),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特定问题提供了指导和解释。
准则解释3号主要解释了企业在制定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对准则解释3号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核心内容和影响。
总体来说,准则解释3号强调了企业应根据真实性、公允性、谨慎性和持续性原则来制定会计政策和编制财务报表。
首先,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反映经济事实的本质和真相,不得故意掩盖或篡改财务信息。
真实性原则使财务报表具备可靠性和可比性,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公允性原则要求企业对财务信息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评价。
准则解释3号强调企业应依据市场价格、具备独立性的估算或其他可靠的证据,正确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等项目的公允价值。
公允性原则可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谨慎性原则是准则解释3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企业在资产减值、合同成本估算等方面应保守估计。
企业应详细评估和预测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及时应对潜在的风险。
谨慎性原则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提升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信心。
最后,持续性原则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企业作为一个持续运营的实体进行考虑。
准则解释3号建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预测未来经营情况,合理编制财务报表,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实质。
持续性原则可提高财务报表的全面性和可信度,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准则解释3号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根据准则解释3号,企业在制定新的会计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多年数据和经济实质,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如果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并确保变更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准则解释3号的发布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企业应在遵循准则解释3号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制定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并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方面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项会计准则,并结合指南和讲解进行解读。
准则第一章重点强调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识别标准。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合同条款,包括工期、款项、质量等相关内容。
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建造合同的履行进展,对应确认收入和费用。
准则的第二章则详细解释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方法和核算原则。
准则第三章对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准则的规定,收入可以分为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实际成本法两种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以建造工程完工比例来确认收入,而完工实际成本法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成本方面则根据合同的不同阶段,分别采用直接成本法和部分分摊法进行核算。
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建造合同中其他重要问题的处理方法。
如保修期的处理、合同超常损益的核算等。
准则第五章则详细解释了建造合同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建造合同的基本情况、相关会计政策和方法等。
除了准则本身,财政部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的指南,对准则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解释和指导。
指南从定义、识别、测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企业遵循准则提供了实际操作指南。
此外,财政部还举办了一系列会计准则解读会,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则的培训和讲解。
这些讲解会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准则的核心要点和适用原则,解决企业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困惑和难题。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等方面的企业。
准则的指南和讲解提供了具体的应用指导和解释,有助于企业准确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该准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_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_第3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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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GS 限售股权,对上市GS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GS 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GS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ICS 3) 是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国际会计准则 (SAC 3)》)解释。
ICS 3要求企业制定并维护一套资产记录,充分显示支付出去到账收入和支付出去到支出以及由此引起的变动。
ICS 3要求企业以每期实现收益的有效方式来认定和测量帐户时的收入。
一般而言,此信息会显示在资产当期及其以往收入的记录上。
收入需要符合市场价值准则,并以比较客观的和可量化的方式来反映帐户时收入的收入水平(可以是现金,商品或服务)。
ICS 3要求企业在审计时,或在准备其以后要报告的期初和期末账户时,对资产的全额或计提的耗损进行测量和认定。
此外,ICS3还要求企业对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实现的差异幅度进行测量和认定,以及估计负债的变动量。
ICS 3的解释还有助于企业明确其期末资产和负债的测量,包括:1)充分考虑期间投资和筹资活动带来的资产收入和负债变动;2)考虑期间带来的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并正确实施税后金额的准确估计;3)及时将投资、筹资和购买活动带来的增加或减少记入账户,以便准确测量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到1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 到12 号《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 号,欢迎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 号权益法下有关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一、涉及的主要准则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 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根据2 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该准则在执行中,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这一规定只是明确了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可以由应享有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的净利润份额弥补的情况,未明确是否也可以由应享有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等份额弥补的情况。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权益法下,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等时,投资方应按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损失金额、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一)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收益(或利得等)的份额(以下简称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投资方应根据权益法的规定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即按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同时,以相同的金额,根据账外备查簿登记的前期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类型,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即借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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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2、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
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
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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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号》解读————————————————————————————————作者:————————————————————————————————日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乔元芳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解读】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等待期的确定比较随意;二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在模型设计和参数选择方面还存在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还显示,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认为值得关注。
另外,2008年1月,IASB就行权条件及取消等问题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笔者认为,这些就是出台本解释上述规定的主要背景。
本解释的发布加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增的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考虑的诸多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不断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当然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1. 本解释首次按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改了“可行权条件”(VestingConditions)的定义,首次提出“非可行权条件”(Non-Vesting Conditions)这一新概念。
修改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行权条件定义为“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对方有权利取得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性工具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条件(即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和业绩条件(即要求达到特定业绩目标,如特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特定增长)”。
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定义是:“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决定主体能否获得服务并使对方有权收取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条件。
可行权条件要么是服务条件,要么是业绩条件。
服务条件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
业绩条件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并满足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指定增长)。
业绩条件可能包括市场条件。
”(为方便各位对比研究,特附英文原文:The conditions that determine whether the entity receives the services that entitle the counterparty to receive cash, other assets or equity instruments of the entity, under a share based payment arrangement. Vesting conditions are either service conditions or performance conditions. Service conditions require the counterparty to complete a specified period of service. Performance conditions require the counterparty to complete a specified period of service and specified performance targets to bemet (such as a spe cified increase in the entity’s profit ove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A performance condition might include a market condition.)笔者认为,IASB提出的可行权条件新定义,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第一,可行权条件必须同时涉及两个方面,即企业获得服务并且对方(如职工)有权收取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这实质上是强调获取与支付的配比。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就是非可行权条件。
必须注意的是,非可行权条件也可能妨碍或限制对方获取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但这种条件往往与提供服务无关。
例如,企业在股价支付安排中,可能要求职工每期留存一定比例的工资(留存的该项工资仍属于职工所有),否则就不能得到权益工具。
第二,可行权条件只能是服务条件或者业绩条件,除此之外的条件都不是可行权条件。
第三,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时间要求和业绩要求。
例如,三年内净利润平均增长10%。
第四,业绩条件可能是市场条件(如股价),也可能是非市场条件(如利润)。
下面的流程图提供了判断可行权条件与非可行权条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该条件能否决定企业获得对方服务且对方有权获得股份支付?否是非可行权条件该条件仅要求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间吗?是否服务条件业绩条件市场条件(如股价)非市场条件(如利润)2. 股份支付所确认的费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另一个是权益工具的数量。
对于各种不同的条件,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哪些应该考虑,哪些不应考虑,本解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给出了明确规定。
下表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价为基础的支付》所提供的一个归纳性总结,有助于理解上述规定:决定对方能否获取所授予权益性工具的条件可行权条件非可行权条件服务条件业绩条件市场业绩条件其他业绩条件主体和对方均有选择权是否满足该条件对方有选择权是否符合该条件主休有选择权是否符合该条件实例要求服务3年基于主体权益工具市价的目标成功IPO且服务特定期间的目标基于商品价格指数的目标按照行权价格支付款项主体继续该计划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应予考虑吗?否是否是是是(假定在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时,主体继续该计划的可能性为100%)如果条件不满足,授予日后及行权期间的会计处理作废。
主体应修正费用,以反映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不改变会计处理。
在剩余行权期间,主体继续确认费用。
作废。
主体应修正费用,以反映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不改变会计处理。
在剩余行权期间,主体继续确认费用。
取消。
主体应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行权期间确认的费用。
取消。
主体应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行权期间确认的费用。
【案例】主体给予某雇员参与一项计划的机会:如果在三年内,他每年从其月工资(400CU)中拿出25%存储,即可获得股票期权。
每月的支付额从其工资中扣除。
该雇员可以在第三年末使用上述累计储蓄额行使期权,也可以在三年中的任何时间提取其存储的款项。
估计该股份支付安排每年应确认的费用为120CU。
18个月后,该雇员停止向该计划供款,同时收回其已经存储的1800 CU。
该计划由三部分组成:支付工资、扣减工资以向存储计划供款和股份支付。
对于每一组成部分,主体应确认费用并相应地确认负债或权益。
向该计划供款的要求属于非可行权条件,该雇员已在第二年选择停止供款,即未满足该条件。
归还已扣除的款项应作为负债灭失处理,第二年停止供款作为股份支付安排的取消处理。
第1年费用现金负债权益CU CU CUCU支付工资(75% × 400 × 12) 3 600–3 600向储存计划供款而扣减的工资(25% × 400 × 12) 1 200–1 200股份支付120–120合计4 920–3 600 –1 200 –120 第2年支付工资(75% × 400 × 6 + 100% × 400 × 6) 4 200–4 200向储存计划供款而扣减的工资(25% × 400 × 6)600–600向雇员归还其供款–1,8001,800股份支付(剩余费用的加速确认,120 × 3 – 120) 240–240合计5 040–6 0001 200–2403.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首次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加速行权”(an acceleration of vesting)、“取消”(cancellation)和“结算”(settlement)等几个概念,本解释又予以正式确认,并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对于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4.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首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则应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
下面的例子来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说明了采用内在价值计量时各年应确认的费用金额。
【案例】第一年年初,主体授予50名雇员1 000份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将于第三年年末给予,只要雇员一直服务到第三年年末。
股份期权具有10年的期限。
行权价格是CU60,在授予日主体的股价也是CU60。
在授予日,主体认为不能可靠估计所授予的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
第一年年末,有三名雇员终止雇佣,主体估计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又会有七名雇员离开。
因此,主体估计将给予80%的股份期权。
第二年有两名雇员离开,同时主体修正了对股份期权数量的估计,预计将给予86%的股份期权。
第三年有两名雇员离开。
因此,第三年年末给予43 000份股份期权。
下表列示了十年中主体的股价,以及从第四年到第十年中行权的股份期权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