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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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供应商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政府采购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中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及采购程序复杂,政府采购用途的正确性和货款的支付都需要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涉及到大量的公共资金,为了确保公共资源有效合理地利用,保障购买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税源来源,需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的合理使用:政府采购涉及大量资金的支出,如果没有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极易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给公共财务带来风险。

2. 防止腐败现象:政府采购涉及庞大的利益,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极易滋生腐败行为。

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3. 提高采购效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程序性错误和延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缩短采购周期。

二、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监督机构设置、监督职责分工、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1. 监督机构设置:政府组织应该在采购机构内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职责分工:监督机构应该明确各级采购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全面到位。

3. 监督依据: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监督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采购合同等。

4. 监督方法: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包括常规检查、暗访核实、对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等。

5. 外部监督机构:除了内部监督机构,政府还应该加强外部监督力量的建设,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探讨

关于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探讨

关于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中,第三方检查机制的应用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政府作为主要服务购买者,需要保证所购买的服务符合标准,达到质量要求。

随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广泛应用,如何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查机制,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第三方检查的必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优势和风险以及规范和监督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提供更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1.2 问题提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探讨。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庞大,涉及资金巨额,而政府自身的监管力量和技术水平存在一定限制,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

建设工程存在许多专业领域和技术要求,政府内部难以完全掌握所有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容易出现专业判断不准确、技术难以监督等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漏洞进行腐败行为,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有效监督和管理这些工程项目,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建立健全第三方检查机制,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监督和评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引入第三方检查机制,可以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降低监管风险,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内容达到200字】2. 正文2.1 第三方检查的必要性第三方检查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

第三方检查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由于政府部门通常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来全面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过程,第三方检查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监督和检查服务,确保工程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方检查可以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于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关于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关于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加深,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公平竞争失衡、合同履行监督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应运而生。

本文就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分为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方式及监督的规范等方面。

一、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必要性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购买的商品、服务完全由商家掌握,政府机构只有在履行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政府采购的目的。

而往往商家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关系不对等,对政府造成重大损失。

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主要是帮助政府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出公平公正的决策。

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方式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政府采购过程阶段监督。

对政府采购决定、竞争模式、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监督招标过程中的政策、法律的规范性,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

确保商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提供服务,并对履行质量、规范性进行检查。

3、政府采购结算监督。

对商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报销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防止商家篡改合同总金额以及不合理增加文书幅数等。

三、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范和标准,对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服务质量、监督效果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同时,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条件,并保障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杜绝监管机构与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勾连等不利因素的情况。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可以有效的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保障采购过程的透明公开和合法合规,维护政府和商家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也需要建立健全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和行业监管机制,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并推动政府采购行业的进步发展。

四、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应用范围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不仅限于一些政府采购媒介、采购流程,也可作为一个服务整个市场的工具,由此可以桥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孔,提供公平、合理的商业环境。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XXX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职责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落实绩效评价后的整改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并视情况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客观的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改进并提升评价质量;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台账资料,改进并提升服务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是试点先行。

在省本级、市及市以下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1密切相干、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展开试点,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二是科学规范。

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

三是重视实效。

第三方绩效评价要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重要衡量指标,依法依规对绩效评价实行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服务承接单位不断提高质量与效果。

四是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重视规范操作,充裕施展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信。

二、工作内容一)确定试点评价范围1.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

一是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试点地区:沈阳市市本级。

二是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试点地区包括:沈阳市和平区;大连市金普新区;抚顺市清原县;本溪市明山区;丹东市振兴区;锦州市北镇市;营口市盖州市;阜新市阜蒙县;XXX;朝阳市喀左县;盘锦市大洼区;葫芦岛市建昌县。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财综〔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逐步扩大绩效评价项目覆盖面,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二是坚持分类实施。

结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统筹考虑各地区、领域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价实效。

政府采购货物引入第三方验收的经验介绍

政府采购货物引入第三方验收的经验介绍

人 的欢 迎 和 社 会 各 界 的广 泛 好 评 。
以 及 市 招 标 投 标 中 心 、 党 政 信 息 中 心 杂 , 采 购 人 也 可 以提 出 并 报 市 招 管 办
笔 者 近 期 通 过 调 研 及 对 相 关 材 料 等 部 门 ,召开 了协 调 会 。从 现 实 需 要 、 审 核 后 由 市 质 检 所 验 收 ;其 次 , 明 确
问 题 ,浙 江 省 余 姚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管 办 方 验 收 单 位 ;所 需 经 费 由 区 政 府 拨 款 同与 否 的 验 收 结论 。
在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验 收 环 节 ,适 时 引 入 解 决 ,规 定 政 府 采 购 项 目符 合 性 检 验
二 是 明 确 了 验 收 范 围 。对 验 收 范
OPERATION 】操作实务
勾 蕾 力雠 决 收 }f=jI采购 台 嘲 约 l{I的 诸 多闽 题 ,浙 省余 眺 |b公 共 资 源 爻 秘管理 办 公 ̄---在 政 府 采 购 赁 物 验 收 玮 。 通 峨 l;|人 籀 i, 捡 溺 睾}乙构 参 验 收 。耍 求 采 购 久 强 凳 | /fl 绩 物 验 收 报 告 磊力 1支 t、}赁 款 确 保 T 采
的对 策 建 议 。
相 关 推 进措 施 。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二 )制订政策。
在 强 制 检 测 或 专 业 监 理 的 基 础 上 ,交
一 、 主 要 做 法 (一 )深入调研。
这 项 工 作 引 起 了 市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由 市 质 检 所 查 验 核 实 。 同 时 ,国 家 规 视 ,并 给 予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持 ,2013年 定 应 强 制 检测 的 货 物 如 电梯 、锅 炉 等 ,

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之(十二)三方审计法

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之(十二)三方审计法

军方视角VISUAL ANGLE中国军转民44摘要:针对竞争性采购合同监管中费用监督难度大的问题,为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本文提出三方审计法,阐述了其方法背景、设计思路、实施流程、需注意的问题,对创新开展竞争性采购合同监管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装备采购;合同监管;三方审计法装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中的特殊形式,为降低采购风险,需要将装备采购合同履行全过程纳入监管。

为提高装备建设水平,2018年建立装备采购合同监管工作运行机制,2022年发布《军队装备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法规制度层面明确了装备采购合同监管工作要求。

装备采购合同监管工作是以装备质量为核心,对装备承制单位履行装备采购合同开展的检查核查、检验验收、评价评定等一系列活动,覆盖了质量、进度、费用、售后服务等合同履约相关的全要素。

当前装备领域军民深度融合,竞争性采购成为绝大多数的采购策略,多种多样的竞争性采购形式各有特点,作为合同监管工作实施主体,军事代表如何对竞争性采购合同开展有效监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1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简介针对当前军事代表在竞争性采购装备合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经过调研、分析、总结和比较借鉴,课题组紧贴任务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15种单项监管方法(追溯历史法、状态核查法、能力评估法、焦点附加法、动态更替法、多项选择法、节点激励法、联合监管法、负面清单法、告知承诺法、随机抽查法、三方审计法、用户告知法、分步结算法、交叉评价法)和5种系统监管方法(分级监管法、分类监管法、分阶段监管法、分层次监管法、分模式监管法)构建的合同监管创新方法体系,确保了以质量为核心的合同监管工作的创新开展。

本文介绍单项监管方法之三方审计法。

2三方审计法的提出背景相对于原体制下以质量监督为主,费用监督是合同监管机制建立后新增加的监管内容。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一般要进行审价定价,合同监管时可以根据审定的价格成本构成明细来监督承制单位的经费使用。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政府采购是政府在履行职能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开支的一种形式,而预算管理则是对这种开支进行合理规划、执行和监督的过程。

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制定相应的对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不科学和资金使用缺乏监督两个方面。

预算编制不科学导致了预算的制定过程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容易出现偏差和浪费;而资金使用缺乏监督则使得资金的使用情况难以把控,容易出现挪用和滥用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预算编制过程管理和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分析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改善现状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措施。

最终在结论部分对整个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希望能够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2. 正文2.1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问题一:预算编制不科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着不科学的现象,例如预算制定过于粗略,没有考虑到实际需求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预算执行时出现偏差较大的情况。

部分事业单位对于预算编制程序不够重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导致预算编制的质量不高,影响了资金的合理运用。

问题二:资金使用缺乏监督在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容易产生财务管理漏洞和监管盲区。

部分事业单位对于资金使用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着审批不规范、执行不严格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增加和效率降低。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着预算编制不科学和资金使用缺乏监督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规范预算编制流程,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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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政府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利,容易形成腐败。

有些供应商为了争取采购合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

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与采购活动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监督可能更直接。

可是,现实中第三方的监督动力并没有那么大。

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监督时,要考虑一些因素。

本文先从制约第三方监督的因素谈起,并结合我国第三方监督现状,试着探索第三方监督新途径。

一、第三方的“经济人”分析
政府采购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监督行为需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监督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第三方才会监督。

第三方的监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其中,直接成本指监督的质疑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将稀缺的时间和金钱等用于监督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价值。

风险成本是指第三方进行监督(如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后“得罪”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评标资格及印象。

第三方的监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监督后,比如胜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间接收益主要指社会收益,包括其他为参与监督
的供应商获得的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等。

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费以及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

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也是一种公共品。

第三方监督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即如果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采取诉讼措施进行监督,若胜诉,原来的合同作废,新的投标开始,其他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没花诉讼成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参与投标。

同时,国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败资金,使公共资金能够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但社会收益并不是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购第三方内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经济人”的假设。

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内部各方必然产生冲突。

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搭便车”②。

政府采购监督中的“搭便车”是指一方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进行了监督,如提起诉讼等,承担了所有的监督成本,而胜诉后的商业机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等却和其他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共同分享。

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是一种公共品,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车”的首要原因。

当一方耗费成本获得收益(如商业机会)时,其他方也自动地获得相应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励去监督。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

第三方力量小,监督的却是力量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所以,第三方监督面临的风险大、取证难度大、预期收益小。

受市场无形之手影响的第三方,必须权衡监督的成本与收益,只
有监督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才会监督。

作为“有形之手”的政府部门必须对第三方监督进行调控,尽量减少第三方的后顾之忧。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降低第三方监督的直接成本,如降低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第三方的监督收益,如增加监督奖励所得等。

二、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举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行为,这实质上赋予了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法规对第三方的保护救济、激励措施不够。

(一)第三方监督的主体受限制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当采购过程中或者成交结果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这就给投诉质疑机制设置了门槛:一是缩小了投诉范围,因为其仅规定供应商若对成交结果等不满意可以投诉,可是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现象,有时不仅发生在结果中,甚至在采购之前也有可能出现不平等。

二是关于投诉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中的“合法权益”的定义模糊、不明确。

应该在法规中明确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范围。

这样的质疑投诉体制限制了第三方维护社会利益的机会,同时导致监督成本由单个供应商承担,而监督成功后其他的供应商乃至整个社会都可以受益。

(二)第三方监督的风险成本大
我国供应商虽然有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但是实际中其维护自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因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
要是财政部门),同时也是受理质疑程序的机关,他们不会主动承担责任去矫正自己所犯错误的。

而在供应商监督程序中,第一步就是质疑,这就给那些监督部门的舞弊赢取了时间,也就增加了供应商的监督成本。

因此供应商的监督权利就很难落实,监督风险成本增大,成功概率小。

现实中,供应商虽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一般不会进行投诉,因为投诉有可能影响自己的预期利益,并且,供应商监督体系中没有确保供应商商业机会的规定,加大了监督风险。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部门效率低下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监督责任”中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也有监督责任。

该规定的多头监察,是政府机构内部权力制衡的表现,但也有可能形成谁都不管的局面。

立法机构只能制定法律,最后救济也能通过司法途径;行政机构只能制裁违法单位,但无法补偿受害人;社会机构既不能制裁违法单位也不能补偿受害人;法院既可以补偿受害人,也可以制裁违法单位,因此法院的作用很大,而我国法院对第三方的保护不够。

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往往因为程序复杂耗时长而放弃诉讼,放弃监督。

因此,第三方监督管理效率低下。

三、第三方监督的新途径探索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体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体制的调控作用,可从以下方面激励第三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一)集体代表诉讼制度,增强激励措施,注重第三方“经济人”地位
集体代表诉讼制度是指集体代表代表集体成员向法院起诉的制度,渐渐演变成一种律师诉讼制度。

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确认集体代表人选,再提起集体诉讼。

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律师也不用集体成员负担律师费用。

通过集体诉讼,众多集体成员能凝聚力量与被告对抗,遏制腐败利益共同体的违法行为。

当政府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权利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职权时,集体诉讼提供了一种让人满意的救济方式。

集体诉讼制度解决了费用壁垒问题,一方面,通过集体诉讼避免每个人单独起诉所重复支出的费用;另一方面,集体诉讼旨在解决请求金额与费用不相称的问题。

集体诉讼保障小额索赔人的法律权利,使他们在法律上得到救济途径。

第三方在监督时,往往考虑成本—收益问题。

由于大多数集体成员可能因为损失的金额太小,根本没意识到或忽略了自己所受的损害,一般由集体代表提起诉讼,但被代表的其他集体成员不知道诉讼。

集体代表自己的诉讼请求很小,与需要支出的律师费相比,集体代表会发觉不值得诉讼,而且一旦败诉,集体代表需要承担双方的律师费,还有其他的风险。

第三方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费用壁垒问题。

律师主动寻找潜在的诉讼机会,寻找第三方集体代表,在胜诉时律师与集体成员分享赔偿金,在败诉时不需要集体代表支付律师费。

在这种制度中,供应商等参与由律师或其他集体代表发起的诉讼中,无需承担败诉风险和“得罪”政府部门的风险,只需作为证明人,而且这种形式的诉讼,不仅使社会收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还
可以减少第三方内部“搭便车”的机会。

同时,第三方可以得到胜诉的收益。

(二)代位诉讼制度,增加第三方监督收益
这是美国《联邦防制不实请求法》用于防治承办政府采购或委办计划的厂商以不实手法获取不当利益的独特机制。

主要是指第三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或其他不公平现象时,代位政府提起诉讼,事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机制。

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可以起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效用。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第三方代位诉讼制度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腐败抑制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发现腐败时可以代位政府提起诉讼,在胜诉后取得政府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增加了收益。

(三)第三方监督信息公布机制,树立第三方监督的信誉
中央可以构建奖励监督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监督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那些是否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腐败的第三方作为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可以把那些成功监督行贿的供应商在网上公布,并以此作为奖励,优先考虑给予他们竞争政府采购机会的因素。

这样就可以鼓励第三方积极监督。

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缺位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颁布实施条例,这是弥补法律空缺的一个根本举措。

在实施条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领域里的腐败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共资源合理高效的配置,更是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健全政府采购
监督体制、完善政府采购,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当务之急,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保证。

相关政府部门要出于对民族国家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推进政府采购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加速增长方式转型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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