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成本问题分析》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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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有感

社会成本问题这一文,首先拿农夫和牛群举例,将科斯定理的观点化繁为简。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确定产权后,决定哪一方为赎买方,只要有利可图,赎买方就需要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是比他为此而产生的盈利低的,至于该放弃还是该赎买,讨价还价是一个关键性作用,双方都会讨价还价,形成最优决策。如果土地是农民的,那么养牛者毁坏谷物,需支付损坏谷物的损失,那么养牛者就是赎买方,赎买养牛的过失。如果土地是养牛者的,那么毁坏谷物,养牛者不支付损坏谷物的损失,反而农民要支付给养牛者,赎买让养牛者减少损害。而无论哪一方是赎买方,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从资源配置的总体上,它的最终结果会是一样,但会影响双方财富和收入的分配。

而后面的四个问题:医生和糖果制造商案(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草席案(库克诉福布斯案)、烟尘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地下室斜井案(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其实都是在重复论证科斯理论的观点。即法官最后判决的产权所有者归属问题,会产生不同的两个结果。

以上的5个案例,分析的是单对单的情况。社会问题多种多样,造成社会影响的,很多都不会是单对单,交易成本也不会为零。同时,双方都是理性人,都会trade-off,交易的过程中,会出现策略性行为,或各种博弈。法律也会要求原告忍受合理范围内的不舒适,决定某事是否构成妨害,并不仅仅依靠对事物本身抽象的考虑,还要考虑其环境。所以确定忍受的标准就是一项很难的事情。

所以科斯定理可以作为一种经济学运用的思想指针,但能完全将理论变为实际操作方法却还是很难实现的,还要结合其他思想进行综合性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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