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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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8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驻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管委会第105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为鼓励具有国内外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行业标杆企业在两江新区设立总部,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开放型总部经济功能性中心,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包括实体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实体性地区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同)以上,且在新区进行实体性投资的,以其设立年度起3年内实缴资本金为基数,按1%额度分3年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1年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在本条所述的时间期限内一次性增资达到奖励档次的,可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本条所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可据经济发展贡献度大小,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

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责任部门公文字号1管委会办公室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14﹞115号2经济运行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37号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8]51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15号5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6建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3号8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管理办法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16号10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71号1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9号1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0号13社发局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渝新委办发﹝2013﹞14号14社会保障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80号1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92号1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6号1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29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2号1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9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2号21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北部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0〕165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92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45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以农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65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48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7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渝新委发[2009]65号29政务中心两江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3〕5号30纪检组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严格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渝新委发〔2008〕207号31重庆北部新区造价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办发〔2009〕57号32环保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2009〕229号33国土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类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7号34市场监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57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69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37号3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7号3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直管区微型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49号——结束——。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八日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9月17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涵盖两江片区、西永片区、果园港片区,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区域。

第三条重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打造投资、贸易、金融结算便利化三位一体的综合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改革系统集成的先行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区,建设以多式联运为核心的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以货物贸易为基础的内陆国际贸易中心、以金融结算便利化为抓手的现代金融中心、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现代服务业运营中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两江片区重点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西永片区重点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果园港片区重点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

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

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二)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成交方式分类收取。

1.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按照下表标准计算收取。

采用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交易成交额收费费率备注500(含)万元以下部分0.63%1.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500-2000(含)万元部分0.54%2000-5000(含)万元部分0.45%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元(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5000-10000(含)万元部分0.27%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9%其中,主管机构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每宗2000元收取。

2.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渝价函〔2006〕281号) 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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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23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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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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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胡衡华2023年12月29日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标准建设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加快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两江新区应当发挥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协同作用,加快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成为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努力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和高品质生活示范区。

第四条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加强数字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两江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产业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备注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1编制项目意见书1.3—2.52.5—6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5—55—123评估项目建议书1—1.71.7—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3—2.52.5—5(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两江新区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管委会各部门以及政府出资组建的公司所实施的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经济运行局会同财政、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在年初组织编制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2—划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5000万元以下由各直属企业办公会议审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管理,规范入驻部门窗口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打造为企业服务的良好投资发展软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是指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范围内企业及项目的市级及以下审批项目,北部新区以及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1200 km2)企业及项目的市级审批项目。

具体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商各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按照“公正、合法、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具体事项。

(一)入驻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服务对象应具有法定的申请条件,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三)办理流程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

(四)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应在法定期限内合理缩减,力求达到全国同类项目审批最短时限。

(五)收费项目应具备法定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设、变更或取消审批项目。

第六条政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各审批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

第三章行政审批办件管理第七条入驻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集中办理。

第八条入驻两江新区政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窗出件”的接办件制度。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时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服务对象办理审批项目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按办理流程分为即办件、承诺件、回复件、并联审批件、上报件。

(一)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为即办件。

即办件应即收即办。

(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为承诺件。

承诺件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章征收范围及管理第一条凡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即:鱼复工业园区涉及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工业园区涉及的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高新园区涉及的水土镇、复兴镇等7个镇街,重庆保税港区公司、市江北嘴投资集团、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管理的区域;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和寸滩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用于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是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

第四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两江新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和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照主城区Ⅰ档,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9.24
•【字号】渝建[2012]469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有
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2012〕469号)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市交易中心,市建管站、市招标办: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62号),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交易服务费作为市和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

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按中标额的2.8‰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后,市管工程按1.05‰、0.7‰、1.05‰的比例分配至市建管站、市招标办和市交易中心。

主城各区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区管工程扣除交易中心的服务成本后,按工程中标额的
1.3‰返还各区城乡建委及开发区建设局作为所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头经费。

三、调整后的办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渝府发[2013]51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

在此之前,已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
优惠政策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重庆两江新区十大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第三个副省级新区——重庆两江新区也于今日正式挂牌,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重庆两江新区设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长黄奇帆介绍,两江新区的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可以动态的生成各种政策,始终保持国家最优惠的政策。

这种政策眼下来说,可以有十个方面。

一是这个区内到2020年以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现在都是25%的所得税,两江新区可以全方位按15%所得税来定位。

第二是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两江新区新增的地方财政各种各样的税收也好、行政事业费用也好,市政府将留在两江新区用于两江发展,就不用上缴给市委市政府给市里面全市统筹了。

第三是两江新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予以倾斜,保证优先发展。

第四市政府启动了准备了100亿的财政性资金用在两江新区今年下半年就要开始的一些区域性开发、征地动迁、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就是国家批准重庆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引导支持新区的重点产业发展。

六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加技术性收入达到年产值60%以上,所得税可以按10%来增收。

七是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风险补偿金可税前扣除。

八是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技术开发的高等院校安排区内补助。

九是对贷款和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支持。

十是对两江新区范围内引进各种企业总部高管人员、金融人才给予安家资助和财政扶持,并给予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引进。

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ﻫ2.文物勘探发掘费;ﻫ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ﻫ(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ﻫ(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ﻫ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ﻫ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ﻫ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委负责在市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第(二)至(四)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和市人防办负责办理。

ﻫ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币解缴市财政局。

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报建阶段的各项收费委托成都高新区代收,减免审核、退费和追缴工作由市建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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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收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费制”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对涉及的在施工许可之前的相关费用,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集中缴纳的便捷服务方式。

第三条两江新区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应按照“统一标准,低限预收,办结决算”的原则一次性集中收取。

有关审批窗口在办理项目审批时不得将前期有关缴费事项作为前置审核条件。

第四条两江新区政务中心建管窗口负责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并出具“一费制”收费清单;财政窗口负责核算费用,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政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一费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实行建设项目“一费制”的范围是向两江新区政务中心报建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一费制”收费的内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详见附件)。

第三章流程和标准
第七条“一费制”缴费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到建管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管窗口受理审核后,出具收费告知函和“一费制”收费清单。

(三)建设单位凭“一费制”收费清单到财政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可通过三种方式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

1. 转账。

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窗口领取额第四联。

2. 现金缴款。

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收款银行缴款,收款银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窗口领取第四联。

3. POS刷卡。

缴款人在财政窗口刷POS机缴款后,财政窗口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第四联加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章”后退缴款人。

(四)建设单位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建管局窗口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标准收取。

有收费标准幅度的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四章监督及其它
第九条国家、重庆市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在“一费制”缴费和收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项目表
附件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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