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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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桂地税通告2015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桂地税通告2015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桂地税通告2015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现就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一、1月份申报期限:(1月1日-3日元旦假期)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1月1日-19日。

二、2月份申报期限:(2月18日-24日春节假期)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2月1日-16日。

三、3月份申报期限: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3月1日-16日。

四、4月份申报期限:(4月5日-6日清明节假期)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4月1日-20日。

五、5月份申报期限:(5月1日-3日劳动节假期)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5月1日-18日。

六、6月份申报期限:(6月20日-22日端午节假期)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6月1日-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教育的十条规定(桂政发〔1984〕110号1984年8月3日)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教育改革要依靠广大教师和职工,充分发挥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走教育社会化的道路,实行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教育要为振兴广西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初等教育,试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普级初等教育是全区教育工作的重点。

普及初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市、县、自治县,要建立市、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各级政府、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制。

在经济、教育条件较好的市、县进行市、县、自治县领导、乡(镇)、民族乡办学、民办公助的初等教育管理体制试点,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厅与试点市、县,自治县商定。

(二)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扩大向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比例,扩大民族预科班,办好民族高中班。

在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发展中等专业学校,首先要积极筹办百色、河池两所综合性中专。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采取灵活、多样、特殊的办学措施。

在一百五十五个穷困公社,民办教师工资的统筹金额由国家负担一部分;由县举办寄宿制民族小学或高年级班。

民族自治县要逐步举办民族中学,其它老、少、边、山、穷县中学要增设民族高、初中班;在广西民族学院预科部、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艺术学院举办民族高中班人口较少的少数和边远山区的壮族中招生。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要积极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在壮族聚居的农村,要逐步推行使用壮文扫盲。

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

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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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浩瀚的海洋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16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16 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 财综[2011]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 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 O 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 桂财综[2011]13 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 [2011]6 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 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 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二 O 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桂财综[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桂财综〔2012〕14号)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情况以及企业收费基金负担状况,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查的通知》(财办综〔2012〕8号)精神,决定对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印发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单位和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调查内容(一)2009-2011年,你市、县分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数、收入金额、收入增长率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二)你市、县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设立时间及2011年分项目收入金额;(三)你市、县企业收费基金负担状况,包括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四)2009年以来,你市、县在清理取消收费基金、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五)下一步清理规范收费基金的打算及建议。

三、调查要求(一)根据调查内容,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总体情况调查表》(附件1)、《政府性基金总体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项目情况调查表》(附件3)。

(二)选取2个以上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调查其收费基金负担情况,并填写《企业收费基金负担情况调查表》(附件4);(三)全面分析你市、县收费基金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打算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桂教规范〔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4年3月8日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地、市、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各级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确保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适当微调。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增量返还系数。

将自治区对地市的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原来的1:0.15调增到1:0.3。

二、自治区本级原参与地市分享40%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全留地市,作为地市固定收入。

三、取消原财政包干体制下地市对自治区本级作贡献的上解。

四、取消地市农业税倒“三七”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

五、取消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城市教育费附加集中上解。

六、进一步规范地市本级与所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自治区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

自治区对地市财政体制微调后,地市应相应调整与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

地市本级原通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县(市)财力的政策应予相应调整。

尤其是对属于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地市本级不得从这些县(市)集中财力,从而切实解决体制层层集中、加重县级财政困难而反过来又要求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30•【字号】桂政发[1994]21号•【施行日期】199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3月30日桂政发〔1994〕21号)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区行政辖区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国家新的教育费附加率3%的规定依法、及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执行新的“三税”附加率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48号文件关于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即同时停止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按国家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为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应按新的附加率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凡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规定补征足额的教育费附加外,税务部门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以未下达前,我区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金库,各级财政部门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定期拨付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四、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经费来源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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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7•【字号】桂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1〕1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

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积极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查和指导,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纠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要及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财综函[2007]3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04)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进行政收的,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三税”的单位和人个,应相应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执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其已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一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经征收不再退库,未征收的不再政收。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12.22•【文号】财教[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25号2006年1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教育费附加是指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部分。

第三条中央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中央教育附加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兼顾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修缮教学设施及附属设施等,不得用于机关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修缮教师住宅和偿还债务。

第五条中央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按照地方申请、中央审定的程序,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特殊问题。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根据当年中央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情况和以前年度中央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转情况,结合各地反映的基础教育发展的特殊困难,确定当年中央教育费附加分配额度。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申请,共同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并下达经费预算。

中央教育费附加经费预算原则上于11月底之前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桂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今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

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政发﹝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1-02【实施时间】2004-0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 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六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七条 各市、县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07•【文号】财综[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桂政发〔201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切实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投入是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

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

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62亿元增加到约367亿元,年均增长19.5%,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16.7%的增幅;财政教育支出(含中央转移支付)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从17.6%提高到18.3%,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

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在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中率先实现“两基”目标,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通过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基本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跨入大众化发展新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逐步完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优先发展教育,大幅度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是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富民强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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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教育费附加,一并纳入会计核算,合计缴纳入库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税函发﹝1990﹞355号
【发文日期】1990-08-06
【实施时间】1990-08-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
发[1990]731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税计函发[1990]14
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的情况,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缴库办法,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暂按区局[86]税计(4)字第51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税计字第032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办法处理。

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税务部门不再办理该费划转教育部门的退库业务。

多缴、误缴需要退库的,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会计核算、报表、电报事项从八月份起,教育费附加一律纳入税收会计核算。

其征收、入库、提退等均要设置相应的帐户分别反映。

一至七月份仍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的,请在八月底前连行调整,一并纳入会计核算。

从九月份报送八月份的报表、电报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他收入"下的"3、其他"改为"3、教育费附加",再在其后增设"4、其他".请各地在上述三个报表中自行修改、增设项目,区局不再另行印发报表。

地、市电月报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县(市)电月报项目由各地、市自行定。

有关计算机传送参数、表格、审核公式等的软盘,区局已于七月份召开的全区财政会议
时,发给各地、市计会科长带回。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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