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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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征兵对象。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三、征兵程序。

1. 征兵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

2. 征兵工作分为预征、征集、登记、体检、政审、选兵、入伍等环节。

四、征兵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身体条件。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治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文化条件。

五、征兵政策。

1. 对于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给予优先征召。

2. 对于家庭困难、生活特殊情况的青年,给予合理安排。

六、征兵宣传。

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征兵政策,普及国防知识,提高青年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2. 组织各类征兵宣传活动,鼓励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七、征兵奖励。

1. 对符合条件的征兵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家庭支持征兵工作的亲属给予相应的慰问和补助。

八、征兵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加强征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征兵违法行为。

九、征兵服务。

1. 建立健全征兵服务体系,为征兵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2. 加强征兵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军队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勇敢投身军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征兵工作质量,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兵工作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征兵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谨原则:各项工作严格规范,确保征兵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以兵为本,为应征青年提供优质服务。

4. 责任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征兵工作站设立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职责:1. 主持工作站全面工作,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管理;2. 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工作站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5.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2. 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3.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4. 负责应征青年的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工作;5. 负责征兵工作的总结、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的处理;2. 负责应征青年的接待、咨询和引导;3. 负责征兵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4.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5. 负责协助副站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兵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征兵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征兵工作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0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0第三条每年"’月1"日以前年满"$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0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0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0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月1"日以前年满"2岁未满"$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0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0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0"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月%&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月%’日以前年满’)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第五章审定新兵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第六章交接新兵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个师或者旅#$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第三十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二%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天办理完毕&第三十二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第七章运输新兵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第八章检疫!复查和退兵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第九章经费开支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着眼于建设现代化强军,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紧紧围绕“提升兵员质量”这一核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依法征兵,从严把关,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二、征兵工作的对象和条件(一)对象为本地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

为大学适龄公民开辟绿色通道,可根据本人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主要指上半年征兵)。

各级必须严格落实市政府“1+3”文件精神,对符合高考加分条件的应征青年,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条件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战斗。

体格条件。

按照国防部2023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男性青年身高要求1.60米以上(包括1.60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包括4.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包括4.8)。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文化条件。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政审合格后优先批准入伍;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读生、高职高专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和各类院校的大一新生及正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均可征召,年龄可放宽到22岁(男)。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未满23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的男性公民。

少数民族青年征集比例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征集比例。

历年来我县都把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完成,少数民族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县当年征兵任务数的30%;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征兵任务数的40%。

三、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措施(一)严把兵员质量关。

质量是征兵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各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努力提高新兵的文化、身体素质和编配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三)已经确定入伍而拒绝、逃避征集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逃离部队,经所在部队、兵役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教育仍不归队,被部队退回或者除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自治区当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对灾情较重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征兵实施期间,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作出调整。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采取计划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把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二)泄漏征兵工作机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女子民兵连

女子民兵连

女子民兵连始建于1960年6月,历经半个世纪,在军队和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下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女子民兵连,成长为一支闻名全国的光荣连队。

如今她拥有常规4个排,85名女民兵,成为建制独特而亮丽的连队。

(2005年,上级根据任务需要决定在油田组建女子民兵高炮连,当时一些领导心里没谱:生活在蜜缸里的娇娇女,是否愿意在部队这个“大熔炉”里淬炼?没想到,通知一下达,油田各单位就有500多名适龄女职工报名,经过层层筛选,来自油田35个二级单位的85名职工加入女子民兵连。

6年来,油田235名姑娘不爱红装爱武装,脱下绚丽多彩的时装,换上迷彩服,剪去飘逸的长发,换成干练的发型,相继加入女子民兵高炮连,用行动传递着尚武报国的接力棒,在津沽大地谱写了一曲感人至深的现代版“木兰”从军赞歌。

梅花香自苦寒来“穿上军装,生活和生命就被赋予了崭新的内容。

当女民兵让我们学会了坚强、拼搏,是人生中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这是大港女子民兵高炮连第一任连长孙飞、指导员刘娜和女民兵们共同的心语。

全连170余人次被评为“优秀‘四会’教练员”、“训练标兵”,10余次参加上级组织的比武考核,次次夺魁。

梅花香自苦寒来,奉献的青春靓丽感人。

女子民兵连的姑娘们为了兑现军旗下的诺言,不畏艰难,以坚定的信念诠释忠诚。

7月的津城,酷热难耐,训练场上几十名姑娘身着迷彩服,汗水湿透了衣背,但“掉皮掉肉不掉队,流血流汗不流泪”,每一个人都热情高涨。

身体素质不算太好的蔡世敏有太多的感触。

训练场像大蒸笼,渐渐体力不支,但她咬牙坚持,当连长喊出“解散”的时候,她瘫坐在地上。

野外宿营,训练场方圆几十里荒无人烟,野草丛生,夜静得出奇。

熄灯号响了,排房内响起窃窃私语的声音,“太热了,睡不着。

”“数羊吧,据说挺管用。

”“啪啪……”打蚊子的声音掺杂其中。

在不停的“烙烧饼”中,一夜过去了。

女民兵们大都二三十岁,正是视形象如生命的年龄。

然而,训练却让纤细的胳膊长出肌肉,烈日也把“白玫瑰”晒成了“黑玫瑰”。

全旗征兵实施方案

全旗征兵实施方案

全旗征兵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组织和实施全旗征兵工作,提高征兵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全旗征兵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旗征兵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军委命令,按照征兵工作总要求,把加强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征兵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征兵对象确定。

1. 招收对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品行端正的适龄青年男性。

2. 征兵范围,全旗范围内所有适龄青年男性均为征兵对象。

三、征兵工作程序。

1. 征兵计划,根据国家征兵计划和军队建设需要,结合全旗实际情况,制定全旗征兵计划。

2. 征兵宣传,通过宣传栏、网络、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征兵政策宣传,引导适龄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3. 征兵登记,对符合征兵条件的适龄青年进行登记,建立征兵档案。

4. 征兵体检,组织适龄青年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征兵对象身体符合军队入伍标准。

5. 征兵选拔,根据征兵计划和征兵对象的条件,进行选拔,确定入伍人员名单。

6. 征兵动员,对确定入伍人员进行征兵动员,引导他们积极报名参军。

7. 征兵录取,按照征兵计划和入伍条件,确定入伍人员,签订入伍协议。

四、征兵工作保障。

1. 宣传保障,加大征兵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适龄青年的征兵意识和积极性。

2. 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征兵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3. 材料保障,做好征兵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安全保障,加强征兵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征兵工作的安全进行。

五、征兵工作评估。

1. 定期对全旗征兵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征兵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督,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六、其他事项。

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征兵工作结束。

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全旗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9.05•【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施行日期】2001.09.0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一、征兵对象的确定1.男性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22周岁,具备相应体格和智力条件。

2.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适龄男性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志愿兵役,年龄不超过25周岁。

3.公民家庭应积极支持儿子参军入伍,为兵役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二、征兵宣传和报名1.建立健全征兵宣传机制,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途径,向适龄公民普及兵役知识和政策。

2.设置报名点,提供便捷的报名服务,接受适龄公民的主动报名。

三、征兵选拔和体检1.设立征兵体检站,对报名者进行体格和健康状况的考察和评估。

通过体格和智力测试,选拔符合军队要求的适龄公民。

2.对体检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试和综合素质评估,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针对困难家庭、特殊身体条件等情况,特别关注关爱,予以合理照顾。

四、征兵入伍和服役安排1.对于征兵入伍意愿强烈、表现优秀的适龄公民,按照一定比例录取为志愿兵,并安排志愿兵的入营时间和服役职务。

2.对于征兵对象中优秀的适龄公民,择优录取为士官和干部,并提供专门培训。

五、征兵奖励和待遇1.征兵工作实施中,对于积极参军入伍的适龄公民,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2.对于入伍后表现突出的士兵、中士和军官,给予荣誉表彰和晋升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奖金和生活保障。

六、征兵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对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对征兵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

七、征兵工作的公开和透明1.在征兵过程中,对征兵政策和程序进行公开和宣传,确保适龄公民了解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权益。

2.公布录取名单和结果,对征兵工作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和监督。

八、征兵工作的协调和配合1.征兵部门与军队、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紧密联络和合作,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2.征兵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向征兵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个简要描述,实际征兵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第一节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一)兵役等级的概念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

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摘要:一、引言二、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概述1.发放对象2.发放标准3.发放时间4.发放方式三、具体发放措施及政策解读1.发放渠道2.资金来源3.政策实施效果4.优待金使用的监管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影响1.对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2.对军人荣誉感的提升3.对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的促进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减轻义务兵家庭的经济负担,彰显军人的荣誉地位。

本文将对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义务兵家庭提供实用的信息。

二、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概述1.发放对象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服现役的义务兵、士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家庭。

2.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3.发放时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相同,分为半年、一年、两年三个阶段进行发放。

4.发放方式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发放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具体发放措施及政策解读1.发放渠道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通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发放到每户家庭。

2.资金来源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确保政策实施的稳定性。

3.政策实施效果内蒙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义务兵家庭的经济压力,提高了军人家庭的荣誉感,激发了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积极性。

4.优待金使用的监管政府部门加强对优待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义务兵家庭的生活保障,杜绝违规使用现象。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影响1.对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实施,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义务兵家庭提供了生活保障,有利于改善其生活质量。

2.对军人荣誉感的提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的出台,使军人家庭在社会地位上得到认可,提高了军人的荣誉感。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力量,保卫国家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征兵工作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激励的原则,确保选拔出一批优秀的新兵。

第五条征兵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征兵工作。

第二章征兵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征兵范围包括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部队。

第七条征兵对象为年龄在18岁至25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具备服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八条征兵对象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够了解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征兵对象应符合相关身体条件标准,确保能够胜任从事军事工作。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具备积极向上的思想和品行,能够服从命令,听从安排。

第三章征兵申报和选拔第十一条征兵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征兵办公室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征兵对象。

第十三条征兵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智力测试等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征兵对象应经过面试和体能测试等环节,确定是否符合入伍条件。

第十五条征兵对象经过综合评定后,由征兵办公室确定是否入伍,确定入伍后的部队和岗位。

第四章征兵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入伍后的新兵应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军事训练,达到基本军事素质要求。

第十七条新兵应积极学习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新兵应服从命令,听从安排,严守军纪军规,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新兵应树立爱国主义精神,热爱部队,保家卫国,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

第五章征兵奖励和考核第二十条新兵在训练期间表现优秀,完成任务突出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忠诚敬业、服从命令的新兵,可给予晋升或加薪等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不佳、违纪违规、懈怠不勤奋的新兵,应适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2017内蒙古征兵政策

2017内蒙古征兵政策

2017内蒙古征兵政策2017年内蒙古本科生当兵的征集条件是什么。

内蒙古的征兵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内蒙古征兵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内蒙古征兵政策为深入贯彻全国大学生征兵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征兵宣传进高校活动,6月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2017年大学生征兵启动仪式在内蒙古财经大学举办,并现场进行了征兵政策咨询解答,为向部队选送更多优质兵员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内蒙古军区副司令员张英奎出席启动仪式。

在启动仪式中,蒙蒙细雨也没能阻挡学生们的热情。

内蒙古财经大学职业学院2015级学生曹明凯说:“自己从小就有一个当兵的梦想,非常希望能参军入伍”。

呼和浩特市征兵办公室副主任武鹏飞介绍说:“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是优化部队兵员结构,推进征兵工作改革,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举措。

近2年,呼和浩特市大学生征兵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全市征集的大学生兵源占总数的46.8%,2016年占总数56.7%,今年也将按照上级要求征集大学生兵员达到总数的50%以上。

”据悉,全国征兵从2月1日开始网上报名,8月体检和政治考核,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

2017-2018内蒙古本科生当兵政策解读如果是国防生的话,大学毕业入伍,经过培训可以授予中尉军衔。

如果是特招入伍的话,有可能获得军官身份,或者是专业士官。

如果两者都不是的话,以招录普通士兵的形式入伍的话,就是普通士兵的待遇,开头是列兵军衔,服役期满就以普通士兵复员。

如果士兵想成为军官的话,必须表现突出,并且需要考取军事院校,经过培训合格才能成为真正军官。

再或者服役期满,转成志愿兵,再等机会转干。

往往地方本科毕业生在军队中还是占优势的,发展余地比低学历的士兵要高。

应征入伍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新兵的管理制度

新兵的管理制度

新兵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兵的管理,提高新兵的素质,保障军队的建设和战斗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新兵是指刚刚入伍服役的士兵,包括征集入伍、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等。

第三条新兵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部队的新兵管理,具体执行单位为新兵所在的连队、营或者团。

第二章新兵的招募和入伍第四条新兵的招募分为征集入伍和应征入伍两种方式。

征集入伍是指依法对适龄公民进行征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强制入伍服役。

应征入伍是指适龄公民自愿报名参军入伍服役。

第五条入伍适龄公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身心条件符合军队入伍标准。

第六条新兵应在新兵训练班接受基础军事训练,通过考核后进入连队、营或者团服役。

第三章新兵的管理制度第七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必须遵守军队的纪律和条令,服从命令,听从安排,执行任务。

第八条新兵必须服从连队、营或者团的安排,按时参加军事训练,各项考核和演练,完成任务。

第九条新兵必须尊重上级军官和领导,遵守军纪军规,服从命令,不得擅自脱离部队。

第十条新兵必须遵守军队的宿舍管理制度,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卫生,爱护军营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新兵的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新兵进入连队、营或者团后,必须接受连队教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军事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兵的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军事理论知识、军事技能、战术训练、体能训练等。

第十三条新兵必须积极参加各类军事训练和演练,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章新兵的待遇和保障第十四条新兵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第十五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享有法定的休假、探亲假等权利,单位必须保证新兵的休息和休假。

第十六条新兵在服役期间,如有受伤或者患病,军队必须给予及时的医疗保障和照顾。

第六章新兵的奖惩和管理第十七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如有表现突出或者优秀,应予以嘉奖和奖励。

第十八条新兵在军队服役期间,如有不遵守纪律、擅自脱离部队、违法违纪等行为,应予以纪律处分和惩罚。

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2013年修订)

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2013年修订)

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赤政发[2013]064号赤政发[2013]064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征兵工作办法(试行)(赤政发[2013]0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确保新兵征集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条各旗县区人民武装部应发挥职能和牵头作用。

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四条兵役登记工作在市征兵办公室(设在赤峰军分区)的统一指导下,由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青年的名单和有关情况。

第五条适龄青年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岁的适龄青年,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按照旗县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

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持兵役登记表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也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核验。

第七条旗县区征兵办公室在当年兵役登记之后,按照上年度征兵任务3倍的数量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适龄青年(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责成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通知本人。

第三章宣传发动第八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以《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法规教育,引导广大适龄青年应征、依法服兵役、献身国防事业。

内蒙古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浓厚氛围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完成任务的重要环节。

各盟市、各军分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引导广大适龄青年认清献身国防的责任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群发短信、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进行广泛义务宣传,使征兵宣传进入学校、引入社区、深入厂矿企业。

要进一步开展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活动,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

每年5月份、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同时结合那达慕、文化旅游节、集市庙会等大型活动,通过组织文艺演出、开设征兵宣传站、发放征兵宣传单等方式进行集中宣传,切实营造人人关心国防、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一) 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自2012年起,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优待金。

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3倍。

在服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优秀士兵奖励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

每年4月1日前,旗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优待金数额,8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每名义务兵家庭。

(二) 完善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办法自2013年起,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应征入伍的在校及毕业大学生优待金和退役补助金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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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26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2004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征兵活动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为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内蒙古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同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

兵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认真做好适龄公民的政治思想工作,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当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对灾情较重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征兵实施期间,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作出调整。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八条兵役登记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适龄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有关事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旗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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