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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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专家库管理,健全专家入库及评审程序、考核制度、奖励机制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在项目决策与实施的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及经验优势,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高效实施。

二、评审工作及专业分类

第四条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评审工作:

(一)规划评审。由具备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的专家承担。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由具备工程咨询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承担。

(三)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由具备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承担。

第五条本专家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工程类别和主导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教育卫生、经济等七大类六十八个小类(见附件1)。

三、评审专家条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行业管理的高级管理专家除外),从事相关专业十年以上或担任过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人员;

(四)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行业知名专家(包括院士、行业大师)年龄不限。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受邀参加相关活动;

(二)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发表的项目评审意见应当具有指导作用或参考价值;

(二)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除属个人资料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转交他人、外传;

(三)在项目评审活动以外,不得以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的名义开展任何与投资项目评审有关的活动;

(四)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的安排及其它要求;

五、专家库的管理

第九条项目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评审中心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处、项目处、稽察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专家提名

入库专家可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或评审中心推荐。评审专家入库时应当填写《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第十一条专家审核与公布

工程规划、评估、设计评审专家经推荐处室初审后,由评审中心依据专家条件等资格要求复核所报资料,报分管委领导审核

后入库,并将入库专家名单予以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专家聘用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可根据评审项目的特点、类别、重要程度,从专家库中选聘所需的专家,如有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时,可提名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经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予以聘用。

(二)项目评审负责人将项目评审拟用专家名单报评审中心处室领导同意后,报分管主任批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业绩评价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评审中心组织相关处室每年对入库专家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和调整,对要求退出专家库的专家或不能履行专家工作职责的专家,由评审中心提出意见,经研究后予以调整。

(二)专家奖励。评审中心每年对专家组织一次评选,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项目评审完成后,会同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填写《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见附件4)报办公室。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表

附件2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3

专家聘用计划表

附件4

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

附件5

专家聘用协议书

根据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之需要,特邀请如下技术专家承担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并按中心有关规定支付报酬。聘用起止时间为项目组提出专家聘用计划,经中心领导批准之日起至项目完成之日止。本协议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专家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执行。

项目名称:

受聘专家(签字):聘用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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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身份证号:单位领导(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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