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还款的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土地返还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土地返还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法治平台18目前,地方政府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是一种常见现象。

对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在计征房产税时要不要并入房产原值征税,实务中常常产生争议。

一、案例某企业在园区拍得一块地用于建厂房,竞拍价3000万元,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容积率为0.55。

该企业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对出让给企业的地价款实行包干,每亩20万元,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1400万元,取得相应票据。

超过部分由财政返还,财政给该企业开出16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

该企业将取得财政开出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未实际付款)单独保管,没有入账。

企业在该土地上陆续建造厂房,房产原值为4600万元,企业依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房产原值合计数6000万元(1400+4600)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根据会计规定中有关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原则,土地出让金返还具有政府补助的性质,属于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政府的土地返还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土地成本。

从房产税上看,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土地出让成本应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对土地出让金的减免、补贴等不予扣除。

虽然该企业只将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计入无形资产,但不能改变该宗土地实际价值为3000万元的事实。

无论该企业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全额入账,都应按土地实际价值依政策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即7600万元(3000+4600)计缴房产税。

从企业所得税上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核算办法辅导四-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财政专户返还款的核算

核算办法辅导四-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财政专户返还款的核算

核算办法辅导四-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财政专户返还款的核算基层会计单位的核算第一节财政专户返还收入概述一、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的性质(一)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的概念财政专户返还收入是对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给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从财政专户返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的性质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属于非税收入的返还,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与审计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的管理(一)使用要编制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由于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其取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或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返还给用款单位。

用款单位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要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决算。

(二)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规定,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因此,财政专户返还资金也要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三)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为单位“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将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归属于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

财政部在2022年度部门决算的规定中将财政专户返还收入归属于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不过在编制部门决算时需要单独列明。

鉴于财政专户返还收入既是财政性资金,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又按单位自有资金进行核算的双重性,因此,“核算办法”将其收入单独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但使用在“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年终将其收支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三、会计科目(一)“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1、“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用于公路事业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返还的各种收入。

包括从财政专户返还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以及公路养护单位收到的普通公路和收费公路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返还收入等。

2、公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090525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090525

各地关于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如家直营/合资酒店、如家总部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产生工会费用缴纳情况的,无论是否成立工会,皆适用于本方法。

一、成立工会并缴纳工会经费的酒店、公司1、酒店、公司工会经费计提、缴纳、返还/自留、使用规定1)酒店、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比例计提工会经费;2)酒店、公司按相关审批流程审批后缴纳工会经费;3)酒店、公司收到工会经费返还时,上报会计部、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将返还款项直接入帐该酒店、该公司“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返还”科目;4)若当地政府若政府只收取计提比例的一部分金额,剩余部分直接留给工会自用的(即不再返还),也需按规定比例进行全额计提,扣除政府扣款部分,余下自用部分入帐“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自用”科目;5)酒店、公司每月填写《工会费用收支明细表》,上报城市人事经理,城市人事经理收集审核后,上报总部员工关系组;6)酒店、公司使用工会费用时,经相关审批后可从“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返还”或“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自用”中支出。

2、缴纳工会经费审批流程财务审批流程---参照《审批流程-直营酒店》--酒店薪资福利支付;HR审批流程---城市人事经理、总部员工关系组二级审批。

3、工会经费使用细则1)在缴纳并返还工会费用的城市工会主席负责建立工会专用帐户,并和酒店员工固定福利费并轨使用,使用细则如下;➢当账户中返还金额余额超出5000元,相关员工的酒店福利费支出从工会账户中支出,审批的流程等同于酒店员工固定福利费审批流程;➢当账户中返还金额余额少于等于5000元,酒店福利费仍从员工福利费中支出;➢除以上情况外,工会专用帐户中费用一般情况不再做其它用途支出;➢如遇特殊情况,由当地城市工会主席提出申请,COO、AVP(HR)审批后方可使用。

2)“工会经费自用部分”的使用参照以上“工会经费返还”使用审批流程4、监督机制1)酒店:每月20日填写《工会费用收支明细表》,上报工会主席和城市人事经理2)人事部:城市人事经理收集《工会费用收支明细表》并审核后,上报总部员工关系组3)财务部:每季度一次和人事部统一时间,检查门店中工会专用经费项目---返还项的数字金额4) 工会主席:知晓并且监督门店及时、正确填写《工会费用收支明细表》工会费用收支明细表.xls5、其他特殊情况报城市人事经理、总部员工关系组二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会计准则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处理模式

会计准则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处理模式

收到土地返还款应该如何做账?----对于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2017-11-04龚贵媛房地产纳税服务网问题:我公司7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块土地,总价1300万元,取得政府开具的非税收财政票据1300万,同时政府返还奖励款1000万。

现在有两种记账方式,A:以1300万-1000万=300万计入土地成本。

B:以1300万计入土地成本,1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请问我公司选择哪种方式比较好?该1000万元能否申报为不征税收入?一、关于土地的价值确定1、入账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故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摊销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例如,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

故公司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的土地使用期限每月进行摊销。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相关的文件规定根据2017年5月10发布的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申请报告(附各地处理办法)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申请报告(附各地处理办法)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申请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按此规定,已收到向XXX地税局申请的XXX年XXX月至XXX年XXX月期间个税手续费返还奖金XXX元。

依据国家税务局规定需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6%增值税XXX元,后可作收入的手续费返还金为XXX元。

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个人所得税。

为更好调动财务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财务部职工的税务专业学习,现特向公司领导申请该部分个税手续费返还奖金分配,予以肯定和鼓励财务部职工更加努力的做好本职工作。

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财务部XXX年XXX月XXX日个人所得税等手续费返还的税务处理问题(总局口径更新版2017.2.28)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地方口径: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适用于所在地区的所有公司)1、深圳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肖宏伟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威政发[1997]4号

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威政发[1997]4号

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正文:---------------------------------------------------------------------------------------------------------------------------------------------------- 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威政发〔1997〕4号1997年1月24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国家赔偿的合法权利,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处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处理赔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合法、便民。

第四条市及各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理赔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依照本办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违法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为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3•【字号】京政发[1987]92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92号7月23日)为加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除审计、税务机关和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款、追回的应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违反经济合同的罚款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均须全面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也适用本规定。

二、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收缴的非法收入、罚没款、罚没物资变价款、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的“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在结案后的两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

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路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50%上缴北京市财政,50%上缴中央财政。

三、各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按查处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中央在京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上缴市财政。

四、罚没财物凭证(包括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扣留物品通知单等),由市财政局监制,市级执法机关统一制发。

五、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罚没的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经查对核定后,开具款项收据和物品登记清单,注明现金、存款或有价证券的金额,以及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1.0 目的: 规范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批露的统一。

2.0 定义与核算内容2.1 政府补助的界定政府补助: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2.1.1 企业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补助(如鼓励投资的奖励、科研经费、财政贴息等)、先征后返(退)或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等都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2.1.2 对于无偿取得但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2.1.3 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2.1.4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2.2政府补助的特征2.2.1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

但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

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2.2 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那里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

比如,政府直接拨付的补助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2.3政府补助的分类2.3.1 按有无条件,分为:无条件政府补助和附条件政府补助。

附条件政府补助: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

不能满足条件时,政府有权收回;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无条件政府补助: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3.2 按关联情况,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增值税返还款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增值税返还款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

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工程贷:银行存款等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贷:在建工程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

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借: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外贸企业入账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85000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回答者:uyrtb - 经理四级9-3 09:27常见政府资助金账务处理~为帮助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核算政府资助资金、便于资助项目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以便企业今后再次申报同一政府部门资助资金、以及避免纳税失误,根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安排,现就常见的几种政府资助资金帐务处理方法和在座各位朋友做一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朋友们会计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财综[2005]877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7号)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行为,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汇缴、退付和结算活动,监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结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账货币及单位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收缴、汇缴、退还和结算情况。

第六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办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办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办法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法:收益法与资本法。

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所有者权益。

收益法⼜有两种具体⽅法:总额法与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余额或者费⽤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的扣减。

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或损失发⽣的期间计⼊当期损益,即:①⽤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的期间计⼊当期营业外收⼊;②⽤于补偿企业已发⽣费⽤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当期营业外收⼊。

(2)企业在⽇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贷记“营业外收⼊”(或“递延收益”)科⽬。

(3)不确定的或者在⾮⽇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额计量,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营业外收⼊”(或“递延收益”)科⽬。

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贷记“营业外收⼊”科⽬。

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当期损益,或者在项⽬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逐渐计⼊以后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相关资产可供使⽤时起,在该项资产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营业外收⼊。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额,借记“银⾏存款”等科⽬,贷记“递延收益”科⽬。

稳岗补贴返还的会计账务处理

稳岗补贴返还的会计账务处理

稳岗补贴返还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会计账务如何处理,税务上如何处理?是否交税?其后用这笔收入形成的开支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答: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用交增值税,但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时,按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冲减相关成本。

具体规定及处理方法,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首先,我们要搞懂稳岗补贴是什么性质?依据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所以稳岗补贴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与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

这个返还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来算。

1•申领条件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23年为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以申领稳岗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当然个别情况下,这个比例是有变化的,比如疫情影响下的特别政策。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年疫情期间,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补贴幽由我型3畋3其他申请条件和经办流程不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所以,稳岗补贴实质上就是政府补贴,那么事情就简单了,我们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方面来看看处理方式就行了。

3•官方办理网上办理4•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最近,经常有房地产企业财税会员咨询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在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公开竞价取得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补偿。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土地实际成本就会低于“招拍挂”价格,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的政府返还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取得的这部分返还款实质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再看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最终会构成存货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价款应该计入开发成本。

在之后取得的财政返还款,属于对已经发生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能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府返还土地款的处理

政府返还土地款的处理

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房地产企业取得返还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立项开发占地1700余亩的大型物流园,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要求其在2年内建成。

2012年8月份该公司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000万元,2013年3月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

2013年8月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一次性返还该公司土地出让金6000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2000万元,资金占用费2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00万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物流园财政补贴10000万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被安置拆迁户。

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征纳双方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A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为土地成本,返还款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属于已经或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招商引资或变相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因此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所得税处理上,收到的资金占用费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收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财政补贴按开发期限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且与土地出让直接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因此,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清算时以财政补贴冲减土地成本,以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收支差额冲减开发成本。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范例一、经费包干部分解决方案(一)特定比例部分经费,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予以解决。

(二)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包干细则1. 行政单位实行三级分类管理:第一类: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定为____元。

第二类:行政单位总人数在____人以下(不含____人),年人均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设定为____元。

第三类:行政单位人员超过____人(含____人),年人均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为____元。

2. 县级公、检、法、司(含森林公安分局)部门,依据编制内实际人数,遵循上级规定安排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具体标准如下:县公安局年人均为____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均为____元;县政法委年人均为____元;司法局年人均为____元。

3. 县级事业单位依据单位性质与收入状况,划分为四类进行管理:第一类:享受人员少于____人的单位,年人均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定为____元。

第二类:享受人员超过____人的单位,年人均公用经费设定为____元。

第三类:针对特定教育群体,如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为____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为____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为____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为____元。

炊事员不纳入此经费安排范畴。

第四类:除上述单位与人员外,财政仅保障工资,不安排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

4. 对于同时拥有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自给自足”能力的县级单位,依据编制内实际人数,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为____元;事业编制人员则不享受此经费安排。

5. 年初已确定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无论人员增减,均不调整商品与服务支出经费。

二、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关键构成部分,需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鉴于我县当前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即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其统一上缴国库,执收单位需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非税收入至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或私设小金库。

罚没款返还的申请应如何写?

罚没款返还的申请应如何写?

罚没款返还的申请应如何写?一、罚没款返还的申请应如何写?XX政局:草原监理工作涉及全旗范围,业务工作量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量大幅度增加。

2018年通过我局处罚决定的罚没款已全额上缴,局里出现了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

为了保障全旗草原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向XX政局特申请返还2015年度罚没款21.55万元。

特此请求,恳请支持。

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查处、没收、追缴的物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的收缴、处置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同级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置。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以及物品的变价款,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没物品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妥善保管罚没物品,建立罚没物品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管理制度,防止罚没物品的毁损、短缺和变质。

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罚没物品上缴申请或者处置意见,填写罚没物品上缴申请,同时出具下列资料:(一)作出没收物品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二)对没收物品作出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材料;(三)其他相关资料。

执法机关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应当出具无法取得这些文件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执法机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上缴的罚没物品进行审验、分类和鉴定,并依据结果,出具对申请上缴罚没物品的分类处置意见。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5种情形,3分钟搞懂!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5种情形,3分钟搞懂!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5种情形,3分钟搞懂!土地出让金返还情形梳理情形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情形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情形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返还款的处理办法
一、返还款的形式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大概有以下形式:以土地换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费、配套费、奖励方式、给予补贴款用于建设回迁房等。

二、返还款的税务处理
(一)税法规定
税种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税种二:企业所得税
规定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规定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受让、改变用途过程中,如果政府约定了返还金额,返还金额应冲减对应的计税基础;如果事后取得了政府的补助或奖励,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规定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种三:土地增值税
规定一: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用。

规定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观点一致,即“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税种四:契税
规定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规定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二)纳税分析
三、土地返还款的会计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