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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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教办,区直各中小学校:前段时间,市教育局相继转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字[2007]2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为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备较高性能的学籍管理计算机、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

配备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对学生入学、转学、毕业学生的基本信息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籍管理人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采集信息、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

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建学籍、涂改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学籍管理真实有效。

三、要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采集和变更、信息分析与应用以及学籍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及时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籍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生学籍信息变动工作。

义务教育段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上报,在籍学生变更的电子学籍信息于每年的四月、十一月两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每月上旬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到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办理。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

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

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陇南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

《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

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

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籍注册1. 所有新生必须凭借入学通知书和相应的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 学籍注册后,校方将核发学生学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学籍管理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丰富个人经验。

3. 学生应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4.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整洁的个人形象,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请假制度1. 学生要规范请假制度,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条。

2.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即可;请假一天以上,需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请年级组长或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3.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按时完成请假前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请假期间的学习情况。

第四条:学籍变动1.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户籍变动或转学,必须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2. 学生转学需在原校与新校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原校规定离校。

3. 学生户籍变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依据,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籍档案,不得涂抹、篡改、遗失档案。

2. 学生离校时,必须将学籍档案交由学校行政部门保管,方便学生之后的升学、就业等事务办理。

3. 学生如有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阅。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建立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学籍信息化的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及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等证件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学生基本信息编码采用主号和副号进行管理,主号采用16位字符学籍号(具体编码规则见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信息审核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9〕82号〉),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终身识别号,副号采用15位字符的地区学号,具体编码规则见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实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基本信息编码管理的通知》(教基〔2008〕7号)。

第四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第五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原就读地录取学校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入学。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入学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

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期辅导,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期或为片届生办理假学籍,凡未经普通高中录取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准增补学籍。

休学与复学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以休学。

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视病情可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学号顺延。

学生转出应由学生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开出转学证明。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淄教基字[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淄教基字[2006]4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普通高中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改革制度的通知》精神,我省自2004级普通高中开始实行课程改革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学籍是记录学生成长经历的重要手段,两者都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性、实效性强。

为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今后学籍管理和发展报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字[2005]16号)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发展报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一、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一)新生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程序录取的考生,在录取学校张榜公布后一周内或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持中考准考证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合格后备案,即取得学籍和考籍。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报到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报到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不得接收。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片,存入学生档案。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202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但以下是可能的规定内容:
1. 学籍登记: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登记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联系方式等。

2. 学费及缴费:学生必须按时交纳学费,逾期未交费的学生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限制。

3. 学生守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包括规范行为、遵循纪律、尊重师长和同学等。

4.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和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5. 迟到和旷课: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活动,迟到和旷课的情况可能会受到追究或处罚。

6. 学期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将根据学期评价指标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可能会影响学生的升级和奖励。

7. 学生处分:对于严重违纪或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以上规定只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实际执行以当地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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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粤招〔2007〕23号(精)

粤招〔2007〕23号(精)

粤招〔2007〕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分局):1995年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高中学生的学籍、户籍管理严格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字[1995]47号)下发后,我省高考招生工作有序、稳定。

但近两年来,由于极个别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未能严格执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少数外省籍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我省户籍和报考资格,并在我省参加高考,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审 1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籍管理,严把入学关。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严禁跨省招收高中学生到我省就读的通知》(粤教基[1995]4号)的规定,认真做好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任何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高中阶段外省籍学生转入就读。

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入就读的,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名参加高考的,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批准报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并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以上学生不得在省内异地报读和异地报考普通高考。

高三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二、加强户籍管理,严把入户关。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把好外省高中阶段人员迁移入户关。

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入户;已经落户的,凡查实以转学高中或以高考为目的弄虚作假迁入我省的,一律予以清退;户口已经迁往高校的,通知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

凡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广东省户籍的学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方能迁移户口。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外省生源的,录取名册必须凭外省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方能迁移户口,否则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方教育针政策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1.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直属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管理。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学籍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它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它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信息和材料。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3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5条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6条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7条严格控制班额。

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

第三章转学第8条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9条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10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借读第14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陕教基二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近期,省教育厅接到个别地市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录取和空挂学籍的投诉反映。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确保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和新生学籍注册规范及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管理工作各市(区)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2020〕69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中跨市(区)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20〕4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已下达的本辖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使用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落实职普比4:6的政策和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的要求。

不得随意修改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

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平稳处理。

二、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各市(区)教育部门要从防范管理风险、提前化解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强化招生入学资格核查和新生入库查重等管理环节,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

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新疆(3篇)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新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高中教育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学生学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学籍管理意识。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并由学生和家长如实填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招生体检要求;(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向学生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

第十条学生学籍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转学;(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其他应当变更学籍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转学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三)学生持转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的;(二)因家庭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2022年高中学籍新规定

2022年高中学籍新规定

2022年高中学籍新规定
2022年高中学籍新规定大致如下:
(1)优秀学习成绩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促进学习水平的提高。

校方必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优秀成绩,实施学术素质教育,提高学术
水平;
(2)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展学习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3)高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4)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成长发展档案的收集和维护,为高
中学生就业、深造创造条件;
(5)强化学籍的实行,校方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并制定有关学
籍审核程序,保证学籍管理的真实有效;
(6)强化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制度,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予以不同程度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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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分局):1995年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高中学生的学籍、户籍管理严格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字[1995]47号)下发后,我省高考招生工作有序、稳定。

但近两年来,由于极个别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未能严格执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少数外省籍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我省户籍和报考资格,并在我省参加高考,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重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籍管理,严把入学关。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严禁跨省招收高中学生到我省就读的通知》(粤教基[1995]4号)的规定,认真做好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任何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高中阶段外省籍学生转入就读。

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入就读的,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名参加高考的,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批准报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并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以上学生不得在省内异地报读和异地报考普通高考。

高三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二、加强户籍管理,严把入户关。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把好外省高中阶段人员迁移入户关。

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入户;已经落户的,凡查实以转学高中或以高考为目的弄虚作假迁入我省的,一律予以清退;户口已经迁往高校的,通知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

凡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广东省户籍的学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方能迁移户口。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外省生源的,录取名册必须凭外省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方能迁移户口,否则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加强报考管理,严把报名关。

各级招生办公室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对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除必须具备一般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必须按以下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1、报名时,凡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出示户口簿,交全户人员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入户的,还需出示房产证。

否则,不准报考。

2、所有考生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

高中阶段迁入我省的应届生,除须具备在原省就读学校的学籍材料外,还必须具备在我省就读期间完整的学籍材料。

否则,不准报考。

3、凡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资格审查表》,并由户口所在地中学、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招生办审核盖章;往届生须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

没有县级单位的,由地级市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公安机关审核后一律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应届毕业生在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往届生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单独报名。

报名后,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将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名单上报地级市招生办,由地级市招生办审核后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公室再将考生名单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复审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到我省务工人员的毕业生,不得在我省报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试。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

各级招生办公室、教育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传递,建立长效机制。

招生办公室要于每年普通高考报名前,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对各中学、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一次清查,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将清查情况汇总后报省招生办公室,并抄送省教育厅。

各级公安机关对同级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门送审的名单,要严格审查,及时回复。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

高考报名工作事关稳定大局,各级教育、公安、招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审核户口从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普通高考报考资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高考。

上级部门要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广东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1〕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2012年高考报名和建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2年广东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下称“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

广州市高考报名时间安排在2011年12月1日-12月9日进行。

其中:报名点组织考生采集身份信息、派发高考考生号和电子摄像时间为:11月25日-12月6日;考生网上预报名时间为:12月1日-12月6日17:30时;考生网上确认报名信息时间为:12月6日-12月9日17:30时截止。

二、报考对象凡报考理科类、文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的考生以及高校组织单独考试及单独录取的保送生、非通用语种(即小语种)考生、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考生、职教师资考生、残障人员单招考生以及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属单考单招类,以上考生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单考单招类考生如参加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在报名时必须选择考生科类及考试科目。

三、报考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广东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报考:(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广东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设定的报名点报名。

3.属于引进人才,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规定的,可以报考。

4.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台湾有效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在我省就读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的台湾学生报考大陆普通高校,可参加国家港澳台侨考生联合招生报名,也可参加大陆的普通高校统一考试。

5.高中阶段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的规定的,可以报考。

6.属于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符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93号)的规定,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报考。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办理报考手续时,须持省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在居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设定的报名点报名。

7.其他符合教育部报考规定的,可以报考。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3)2011年参加普通高考,因作弊被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并被禁止下年度参加普通高考的;(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9.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考:⑴ 高中阶段户口由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⑵ 非广州地区户籍的往届生;⑶ 其他不符合条件在我市报考的考生。

四、资格审查各区(县级市)招考办、中学和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律不予报名,已报名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1.加强对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考生资格审查。

2012年,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201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有关要求执行,各区(县级市)招考办要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复核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27号)要求,在报名前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户籍复核工作。

往届生户籍复核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的要求,在普通高考报名期间进行。

凡非正常迁移户口的考生,一经发现,各报名点要坚决清退。

2.加强对三侨生、民族生照顾加分的资格审查。

为加强对三侨生、民族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省招生办将继续联合省侨办、省民委对三侨生、民族生的资格进行复审,以保证三侨生、民族生录取的公平、公正。

凡属三侨生的考生必须按《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2年3月1日前办理好相关三侨生的证明。

各区(县级市)招考办要认真做好三侨生资格审核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报考资格。

民族生由区(县级市)民宗局确认并汇总上报省民族宗教委复审备案。

3.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的资格审查。

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的资格审查,严禁非高三级在校学生报考。

各中学不得组织高二级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报考,凡组织高二级学生参加高考的中学,下一年度不得设立高考报名点。

4.加强外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的审核。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具有广东省户籍考生在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我省时需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方法和时间另文通知)。

五、报名方式及报考手续(一)报名流程1.验核考生身份。

报名点负责核验考生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或相应的学历证明等资料。

社会考生在报名时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报名点进行核验考生身份。

高考考生报名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以考生身份证的个人信息为准。

还没有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提交“办理身份证回执”才能办理报名资格审查,但这类考生必须在2012年 3月 5日前携带身份证到区(县级市)招考办进行验核,若不按规定验核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验核不符合报考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2.领取考生号。

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并领取考生号,凡符合报考条件的社会考生(含往届生、外地返穗生、台湾考生、外国侨民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设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领取考生号。

3.拍照电子相片。

2011年12月6日前,本市应届毕业生由各学校统一安排拍照电子相片,社会青年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到我市各区(县级市)招考办确认的摄影点拍照电子相片。

考生在拍照电子相片二十四小时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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