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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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7.09
•【文号】保监发[1999]118号
•【施行日期】1999.07.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
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1999〕118号1999年7月9
日)
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办理“学平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学生投保。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平险”业务,但可以同校方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兼职代办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委托代办“学平险”业务。兼职代办凳文本格式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学校兼职代办员只能代办合同中规定的学平险及附加险,不得外出展业,并接受保险公司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学平险”手续费上限为5%。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