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PPT课件
六章节诉讼时效与期限
•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前者为违约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后者为侵权 之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 [例] 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 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 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 起诉获法院支持应依据下列何法?
• A、《 民法通则》
• B、《 产品质量法》
• C、《 民法通则》 与《 产品质量法》
• D、《 民法通则》 或《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 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 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 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 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 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结果:
❖ ——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 事由消除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钱。乙到 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 甲又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 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此时甲、乙之债的诉 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时效制度
第六章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时效制度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债权人胜诉。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而必须由债务人主张才能予以使用。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债权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年(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其期间长于或者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有两种:一种是短期诉讼时效;另一种是长期诉讼时效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第六章 时效
大家说法
2006年4月9日,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邵某所驾正 年 月 日 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 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 200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 年 月 日 任无法认定。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南通市中医院治疗, 任无法认定。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南通市中医院治疗, 日出院, 于2006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 年 月 日出院 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 2007年9月17日,钱某住南通市中医院行取内固定 年 月 日 日出院。 术,于2007年9月24日出院。2008年1月6日,司法 年 月 日出院 年 月 日 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2007年12月 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 年 月 26日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偿损失。 日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偿损失。 日诉至法院
3、时效的强制性 、
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 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 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 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民法通则》 胜诉权消灭主义, 《 民法通则 》 采 胜诉权消灭主义 , 即诉讼时效届 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 满 , 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 , 实体权利也不消 灭 。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 合主义, 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 合主义 , 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 , 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 1、形成自然债务: 、形成自然债务: (1)无强制力保证; )无强制力保证; (2)仍有债权人地位。 )仍有债权人地位。 民法通则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民法通则 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自然债务的法律效果: 、自然债务的法律效果: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之后 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诉讼时效和期限课件
及时维权
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应尽快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保留证据
保留相关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在维 权过程中,应尽可能保留与案件相 关的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权利和 对方侵害的事实。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 助,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帮助当事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THANKS
感谢观看
诉讼期限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防止权利人无限期地拖 延诉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期限的起算点通常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起算点根据不 同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诉讼期限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指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 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3
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防止因个别人长期不行 使权利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
防止权利滥用
通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权 利人长期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 滥用对他人造成不公平的负担。
02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年。
指适用于特定权利的短 期诉讼时效,期间通常
为1年以下。
指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 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长达10年以上。
指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 或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Biblioteka 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法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按照每 日、每周、每月或每年计算诉
讼期限。
约定计算法
当事人约定了履行期限或交付 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或交 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期 限。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论8(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
时效制度与市场经济
时效制度与社会治理
分析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探讨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保障市场交易 的公平和效率。
探讨时效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分析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
时效制度与科技进步
研究科技进步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 讨如何应对新型权利和新型证据的出 现。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效力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 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被法院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可以拒绝履 行义务。
诉讼时效效力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 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 可以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
时效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01
分析当前时效制度的不足之处,探讨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和究新型时效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其在未来的应用前景和
发展趋势。
时效制度与法律科技的发展
03
关注法律科技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讨如何利用法律科技提高
时效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特点
01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 效抗辩权。
02
特点
03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以及缔约过失之债等;
04
具有强制性,由民法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05
是胜诉权的消灭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5第六章诉讼时效PPT课件
客观障碍
A
B
C 6M
法定期间
法律后果 D
时间
2. 诉讼时效中止的的条件: (1)法定事由 客观障碍:A. 不可抗力:地震、水灾、战争 等。B. 其他障碍。 (2) 诉讼时效的中止原因必须是存在于时效期 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 月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的情况。
3.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4. 时效期间的计算:
法律后果 C
实体权
时间
3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消灭时效 2、可变期间 3、胜诉权消灭 4、强制性
胜诉权消灭
事实产生 A
事由
B
法定期间
法律后果 C
实体权
时间
案例分析
4
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它是民法通则统一规定的,适用与一般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我国,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 外,普遍适用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中止后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在中止前已 进行的时效期间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10
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等事由的 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已归于无效,并 于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从新起算的一种制度。
法定期间
知道 权利受侵害 应当知道
知道 权利受侵害 应当知道
A
B
20年
事由
C
法定期间 行使诉权 或请求权
法律后果 D
时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客观障碍不能 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行进行。等客观障碍消除后, 再在原来的期间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
第九章民法上的时间——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 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物 权
刑法的“追诉时效”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
2013年7月8日
二、物权法上的时效——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 定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 非所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 产达一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在 期限的计算中,有“以上、以内”用语的,均包括本数;有 “不满”、“以外”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 《票据法》第107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 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 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特别法优先)
2013年7月8日
二、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 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 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 义务的行为,而是:
1.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 敦促债权人行使权利; 3. 作为证据之代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及 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三、时间在民法上的形式
民法上的时间无论属于何种规定类型,在形 式上,都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点”; 期间表现为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段”。
期日由独立形式,如死亡日,也有辅助与期间确定
其起点和终点的非独立形式。期间区分为“仅作为时间 因素的期间”,如除斥期间、权力存续期间等;“作为 法律事实的期间”如失踪期间、时效期间。 期间的计算非常复杂,自然计算和历法计算之分
第六章 时效制度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四、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 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是:
1.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第二节 诉讼时效及其种类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 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二、民法上的时效——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 定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非 所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 一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小贝踢飞的点球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一)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三)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而是转变为 “自然权利”或是“裸权”。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三、诉讼时效的特点:
1.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法定的事实状 态 ——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 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 协议解除。 3.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例外:《民法
民法 诉讼时效 课件
(二)时效制度的种类
1.取得实效:即一定时间的经过成为取得权利的 原因,是基于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 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 2.消灭时效:时间的经过成为消灭权利的原因, 即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 (1) 消灭起诉权:法、英、美、罗马法、苏俄民 法典 (2)消灭胜诉权 :中国 (3)消灭实体权利: 日本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 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
案例讨论
北京一青年贾某,1978年1月因盖房需要,向朋 友王某借钱3000元,约定两年后归还。1978年3 月,贾某应征入伍,因特种部队地址保密,故王 某未能向贾索取借款。1985年3月,贾某支援边 疆建设复员到青海省工作。8月贾某曾寄土特产给 王某,并在信中对借款多年未还表示歉意。1990 年王某被派往坦桑尼亚援外。1996年贾某因病去 世,10月王某回国后几次写信给贾妻,要求贾妻 偿还借款,贾妻一直未答复。 问:本案中王某的权利能否受到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概述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 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民事诉讼保护的法 律制度。 1.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具有强制性; 3. 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是丧Hale Waihona Puke 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有起诉权 2、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1)时效届满,当事人主动履行的不受限 制 (2)时效届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诠释 (3)时效届满,当事人仍承认的债务具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
《时效的概念和特点》课件
VS
维护交易安全
时效制度可以防止因时间过长导致权利状 态的不确定,从而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提高司法效率
减轻法院负担
通过时效制度的规定,促使当事 人及时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减 少法院积压的案件数量,提高司 法效率。
详细描述
短期时效对于企业和组织的日常运营至关重要,需要注重 短期计划和任务安排,并实时进行调整。同时,需要注重 团队协作和沟通协调,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04
时效的起算和终止
时效的起算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开始计算时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此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 始计算时效。
及时、准确地送达收件人手中。
03
新闻报道时效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需要在事件发生后尽快进行报道,以确保
新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对于媒体竞争和满足公众知
情权至关重要。
时效的重要性
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律意义上,时效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 免因长期未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混乱。
总结词
中期时效具有适中性和可调整性特点,需要制定中期计划 和目标,并适时进行调整。
详细描述
中期时效具有适中性和可调整性特点,需要制定中期计划 和目标,并适时进行调整。中期时效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可 预见性,因为时间跨度适中,未来发展变化的可预见性较 高,需要做好风险预测和管理。
总结词
中期时效对于企业和组织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需要注重 中期计划和目标实现,并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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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分”不能理解为几何上的“点”,它可以 有实际的长度,但在生活观念上被点化;
2、期日的分类: “独立期日”和“附属于期间的期日
”
2020/9/16
3
(二)期间
期间,民法上有意义的时间段,以一定的时点为起 点,另一时点为终点所持续进行的时间跨度。期间的两 端是“期日”,所以期间的确定,离不开对其起始和终 止期日的确定。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主要体现为“期间””。时效制度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指一定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其效果可以直接引起 权利变动。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稳定固定时期发生 社会信赖利益的事实关系。时效分为“取得实效” 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者属于所有权的 一种取得方式;后者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自己 的权利。
民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而且连续进行的期间,一般 采取历法计算法。如宣告失踪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对于时、 分、秒为单位,或者以星期、年、月为单位的“非连续累计期间”, 适用自然计算法。《票据法》第107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 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 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特别法优先)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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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上时间规范的作用类型和法律属性
民法 对
时间 规范
一般的 时间标志
期日 期间
法律 事实
除斥 期间
o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 o 法人设立、终止时间点 o 成为完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 o 合法适婚、劳动年龄
o 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 o 附期限的合同 o 租赁的最长期限《合同法》 o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 o……
② 约定优先:《民通意见》第199条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 定的,按约定办。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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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终止:
以年、月、日定期间的,原则上以期间末日作为终止日。
(3)期间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54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 时间截止。《民通意见》198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 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 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期间的计算单位:
年、月、星期、日、时、分、秒; “季度、半个月”的规定:《民通意见》198条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 30日,一年为365日。《德国民法典》189条:本年应理解为6 个月,一季度应理解为3个月,半个月理解为15日;如果期间 为一个半月或几个月零半个月,最后半个月以15天计算。
(4)期间的缩短
《民法通则》154条第4款: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 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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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
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在法律性质上 属于“客观事件”,即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能产生法 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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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上一般的时间标志— “期日”和“期间”
民法上的时间无论属于何种规定类型,在形式上, 都表现为“期日”和“期间”两种形式。
期日是指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点”;
期间表现为有确定意义的“时间的段”。
(一)期日
期日,民法上有确定意义的不可分的时间点。
小贝踢飞的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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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1、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 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人们常相信这与真实的权 利关系相符,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业已建立的 法律关系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会乱,违背法律 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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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过“ 法定期间 ”
取得时效制度之设,目的在于保护持续、永久占有动产 或不动产的事实。故占有人即使对标的物为自主、和平和公然 占有,但如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也依然不能依时效取得 财产所有权。英美法各国对反向占有均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各 类时效占有也均要求使用必须为连续。时效占有地役权一般规 定为20年,取益权则一般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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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的计算方法 (1)自然计算法:对于期间计算,依实际时间进行,一
天24小时,一星期7天,一个月为30天,一年为365日; (2)历法计算法:按实际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一个月,
不是一律30天,而是根据行进中的不同月份不同日数确定, (31天、30天);一年(365日/366日)
2、财产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而没有财产权的人却 长期积极的对财产加以利用,两相比较,保护财产实际利 用人利益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物尽其用;
3、证明真实权利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失而散失。 时效制度可以有效的避免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和法庭判断证 据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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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系以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一定的财产权, 经过一段期间,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当须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素,包括:
1.占有:所有权取得时效,对物的占有一般要求 为自主、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
自主占有,即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公然占有,不特别隐秘其占有之事实之占有; 和平占有,即不以暴行或胁迫取得或维持之占有; 持续占有,即不间断地占有;
“取得时效”——物权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刑法的“追诉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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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上的时效 ——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 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非所 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一 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1)期间的开始:《民法通则》154条
①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如《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 生时开始”(即时起算);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日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