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性质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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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存货

3.1 存货概述

3.1.1 存货的性质与分类

1. 存货的性质

(1)定义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资等。

(2)内容

包括企业为产品生产和商品销售而持有的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3)流动性

通常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被消耗或经出售转换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属于流动资产。

2. 存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

1)销售用存货

2)生产用存货

3)其他存货

(2)按存放地点分类

1)库存存货

2)在途存货

3)委托加工存货

4)委托代销存货

(3)按来源分类

1)外购存货

2)自制存货

3)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

3.1.2 存货的范围

即存货的确认问题

–企业应以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存货范围

–所有权的归属须注意的问题P 57

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归属本企业(是否发生转移)

–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的内容

•(1)库存待售的存货。

•(2)库存待消耗的存货。

•(3)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以及处在加工过程中的存货。

•(4)购入的正在运输途中的存货和结算凭证已到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

•(5)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代销的存货。

3.1.3 科目设置与报表列示

–科目设置:

•对于企业的存货应按其不同作用、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如“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科目。

–报表列示:

•合并计算存货总额后,考虑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存货跌

价准备等因素,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存货”项目反映其净值。

3.2 存货入账价值

即存货的初始计量(initial measurement )问题。

——基本原则: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3.2.1 外购存货的入账价值

按其重要程度分为购货价格、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代价。

1. 购货价格

指因购货而发生的进价成本。购货折扣的处理按照总价法。

2. 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

主要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海关手续费,企业购入未税矿产品代缴的资源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代价

仓储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3.2.2 自制存货的入账价值

–定义:企业为加工生产某产品而消耗的除原材料以外应计入加工产品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直接人工及按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即:消耗的材料成本和发生的加工成本。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费用分配方法

–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

3.2.3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入账价值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的存货,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

的相关税费再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或者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再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

的补价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时采用此方法)。

2.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时,应以公允价值确定。

3.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应以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

4.盘盈的存货的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

3.3 原材料

3.3.1 “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记录

•“原材料”——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已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贷方登

记材料发出、减少的数额;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途物资”——用以核算企业货款已经支付或商业汇票已经承兑,

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生产成本”——用以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费

用,包括生产各种产品( 如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的劳务等)、

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用以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

实际成本。

1.外购原材料

•外埠采购材料,其结算凭证到达和材料验收入库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1、结算凭证到达并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

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

•本地进货,一般于同日收到结算凭证并将材料验收入库,会计核算上,可以将其视为外埠进货的第一种情况进行。

•例某工业企业原材料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从本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额34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以银行支付。

借:原材料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银行存款2340

(2)从外地采购原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材料价款为5 000元,增值税额850元,货款已用商业汇票方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借:在途物资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应付票据 5 850

(3)上述( 2 )在途材料已经运达,并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 000

贷:在途物资 5 000

(4)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暂估价10 000元。

–材料入库时可不作帐务处理。

–月末结算凭证仍未到,估价入帐:

借:原材料10 000

贷:应付账款10 000

–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10 000

贷:应付账款10 000

(5)收到上述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11 000元及增值税1 870元。

借:原材料1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870

贷:银行存款12 870

2. 委托加工原材料

•——委托加工是指由企业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通过支付加工费,由受托加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加工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

•1)企业加工业务较多时,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材料”或“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并按委托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同时按加工原材料的成本

构成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加工业务较少且加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较简单的情况下,不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材料”或“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而是通过“原材料”、“外购商品”

等科目进行核算,即在这些会计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明细科目对加工原材

料的业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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