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弈论及其核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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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弈论及其核心构造*
金梦
内容提要法律博弈论把博弈理论运用到法经济学研究的全新视域中,研究法律策略主体在行为直接发生相互作用时的策略选择以及这种策略选择所产生的均衡问题。法律博弈论的核心是法律均衡,法律均衡是通过法律博弈最终实现“法律的帕累托最优”。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实现,是“法律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展现,也是法律博弈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
关键词博弈论法律博弈论法律均衡
法律博弈论从法经济学作为独立学科之日起就已经贯穿其研究的始终。博弈论①为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域。如果说科斯定理的提出是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那么从理论上说,自从有了科斯定理,法经济学就成了法律博弈论。②而且博弈理论在经济学领域的充分运用和对经济学的完善与改造引起了诸多法学学者的关注。艾尔斯在评论埃里克·拉斯穆森的《博弈与信息》一书时,提及了博弈论在法律中的应用及其趋势,着重论述了法律规则的策略选择问题。③布里梅耶运用博弈论分析法律冲突问题。④拜尔、格纳特和皮克在合著的《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指出,现代博弈理论为人们理解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此书是第一本全面系统运用博弈论分析法律问题的著作,它的出版开启了法律博弈论研究的新篇章。⑤
时至今日,作为法经济学的主导分析范式,法律博弈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博弈论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被游刃有余、“无孔不入”地运用,使得法学这门古老又常新的社会学科更加年轻化、精量化和现实化。为了更好地使用博弈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亟需解释法律博弈论的涵义到底是什么?法律博弈论的运作机理是怎样的?作为一种纯理论⑥,法律博弈论在
法律冲突、法律价值选择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适用?以上是本文关注的重点问题。
何谓“法律博弈论”
(一)法律博弈论的涵义
“博弈论”,英文的表达是Game Theory或者Theory of Games;“法律博弈论”,英文的表达一般是Law and Game Theory或者Legal Game Theory,很多学者也使用Game Theory and Law,翻译成中文是“法律的博弈分析”抑或“博弈论与法律”。“法律博弈论”在国内外还没有学者作出专门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更没有一个确定的涵义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使用“法律博弈论”一词通常是在运用博弈论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所以在通常意义上讲,学者所做的研究叫做“法律的博弈分析”,而不是“法律博弈论”。“法律博弈论”的使用和表达方式首先是把它看做一种独立成家的理论,而不仅仅是博弈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既然是一种理论,就必须明确其定义,厘清其组成要素和适用方法,同时还需要深入考察其是否具有体系化的特征。
在给“法律博弈论”下定义之前,需要先明确“博弈论”的定义。通说认为,博弈论是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游戏或者博弈)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具有斗争或竞争性
822*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号:14ZDC008)的阶段性成果。
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更确切地说,博弈论是“用来
模型化其行为是策略性地相关联的个体行为的一组规范
工具,正规形式博弈和展开形式博弈是博弈理论模型的
两种最基本形式。当简单到诸如参与人、策略、收益等基
本元素时,博弈理论模型类似于室内游戏。也正是由于
这个原因而得名博弈理论”⑦。从《法律的博弈分析》一
书给“博弈论”这个术语下的定义来看,博弈论是作为经
济模型的一种,从给定社会状态的简化入手并通过舍弃
与所研究问题无关的许多细节而进一步深入,人们能将
复杂的社会、经济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减少到类似于室
内游戏。⑧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博弈论是研究策略主体
的行为在发生相互直接作用时的策略选择以及这种策略
选择所产生的均衡问题的方法或者理论。
根据上述定义并结合哈佛大学博弈论课程讲义的内
容,博弈论应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第一,群体性
(group),在任何一个博弈中,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决策
者,如果仅有单独的参与者,博弈就成为个人决定问题;
第二,互动性(interaction),在群体中任何一个参与人的行
为都将对其他参与人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否则博弈
就成为简单的一系列独立的个人决定问题;第三,策略性
(strategic),个体参与者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进行决策;
第四,理性(rational),正是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每个
参与者都将选择他的最佳行动方案以期实现收益(pay-off)最大化,但是这种选择受到人类有限理性的制约。根据上述四个构成要素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与博弈论的契
合点正是在这四个构成要素上,可以说博弈论的四个构
成要素为发展法律博弈论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奠定
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何谓“法律博弈论”?从字面意思上考察,“法律博弈
论”不同于“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的博弈分析”仅仅
停留在分析工具的层面,运用博弈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并
没有涉及价值和目标评价。而从“博弈论”的定义我们可
以看出,博弈不仅是工具还是目的,即要达到一种均衡状
态。“法律博弈论”既要运用博弈理论分析法律问题,还
要通过其运作达到法律均衡状态。博弈论为法学提供了
一个实证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博弈规
则)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
果。⑨所以在“博弈论”之前加以“法律”二字的构成限定,
“法律博弈论”便是研究法律策略主体在行为发生相互作
用时的策略选择以及这种策略选择所产生的法律均衡问
题的方法或者理论。法律博弈论把博弈理论运用到法经
济学研究的全新视域中,使法经济学的研究日臻完善和
成熟。同时法律博弈论丰盈了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法学研究从此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法律博弈论的构成要素
法学是高度理性的学科,法律是理性参与者的神圣事业,不论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都离不开群体、互动、策略和理性选择。博弈论的四个构成要素在法律博弈论中便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方参与性、法律行为的相互影响性以及根据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相互依赖性进行决策和进行法律选择的理性化。
第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方参与性体现在,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双方及以上。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例如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系的参与主体都为双方或者多方。而在鲁滨逊的荒岛生活中,在自然封闭独立的生存状态下,不需要法律的介入,也无需法律博弈论的存在。单纯一方或者单一的主体都无法独立构成一种法律关系,也无法体现法律关系的多方参与性。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方参与性是法律博弈论构成要素中具有前提性的要素,是法律博弈的必要条件。
第二,法律行为的相互影响性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任何一个主体的行为都将对与其相应的主体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参与人行为的相互影响性是显而易见的。2015年4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隧道的飙车案,一辆红色法拉利与一辆绿色兰博基尼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相撞,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两车驾驶人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违法行为,并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由此可见,两车驾驶人的追逐竞驶行为直接对彼此造成严重的后果,应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影响,这种法律行为即为单纯的个人行为而不具有相互性。法律行为的相互影响性是法律博弈论构成要素中关键的催化剂。
第三,法律博弈论的构成要素之三,是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相互依赖性进行决策,即进行法律策略选择。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总是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同样另一方主体也会选择对自己最优的策略。法律策略的选择是法律博弈论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
权利义务主体总是希望自己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履行最低限度的义务,同时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又依赖于与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的状态。以环境污染为例,我们通常把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划分为内部污染和外部污染。内部污染源主要和人们的行为有关,例如汽车尾气的排放,而外部污染诸如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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